论“三个代表”在法律与政策关系中的重要价值--兼论法律与政策关系理论的完善_立法原则论文

论“三个代表”在法律与政策关系中的重要价值--兼论法律与政策关系理论的完善_立法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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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问题,属于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就二者的一致性和区别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等方面,法理学界基本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理论观点,在诸多法理学教科书中也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作为从事法理学教学多年的教师,在讲授法与政策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时,尤其是在二者指导与被指导、制约与被制约的相互作用关系上,常就“为什么”、“怎样做”等问题陷于简单说教的尴尬境地。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落实到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在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论中融入“三个代表”思想,不仅使有关的理论内容得到了扩展、深化和优化,而且使相关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将“三个代表”思想运用于法与政策关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更是丰富、完善法与政策关系理论、发挥其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保持并增强其理论生命力的必然选择。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充分论证政策与法本质上的一致性

关于法与政策在本质上的一致性,现有理论一般表述为“阶级本质高度一致”或“都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在法理学界已形成较为明确一致的表述,即“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①(P42)。有学者更进一步指出,除阶级本质外,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②(P103-106)。然而,就党的政策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却未曾见有具体阐述。因此,党的政策与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并未得到充分说明。

我们认为,党的政策的本质,是由党的本质所直接决定的,而“三个代表”由于明确而准确地回答了党的本质,从而成为我们进一步回答党的政策的本质的直接依据。江泽民同志指出,“三个代表”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一论述包含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三个代表”是党的本质”③。党的政策尤其是体现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根本任务的总政策和各项根本性政策,是党的本质的直接实现形式,因此可以说,党的本质内容决定并赋予了党的政策的本质内容。根据党的“三个代表”的本质内容,我们认为,推动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和传播中国先进文化、体现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就是党的政策的本质。由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方面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就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来讲,其与党的政策本质的一致性亦可得到充分论证: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体现和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法,是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求、优化国民整体生存环境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维护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已为我国大量的科技立法实践所证明。科技的发展必然使人们从愚昧中解放出来,摒除封建迷信思想,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对中国先进文化的保护和弘扬;同时,社会主义法通过促进科技发展来推动生产力,是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先进思想中生产力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社会主义法“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意味着社会主义法通过界定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全面真实地履行义务,这对建立诚实信用、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与党的政策反映先进文化的本质内容可谓殊途同归。社会主义法“执行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法这一本质内容更直接体现了其与先进文化的紧密联系。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论证党的政策与法的本质一致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充分论证“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

在法与政策的相互关系中,首先要论及党的政策对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对此,法理学教科书一般以“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或“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分论点,并展开为“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加以阐述。而就社会主义法为什么必须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或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往往限于如下的概括性解释:其一,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必然承担起领导国家各项工作的重任,党的政策也必然要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其二,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路线,而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亦为制定和实施法律所必须;其三,我国宪法、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上述几种解释,其内容本身的正确性是毫无疑问的,但如作为“党的政策指导法”的理论依据,的确有失充分,因为,前两种解释实际上是以政策的制定者——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由宪法所保障并在党的基本路线中得以确立的领导地位,来说明政策的权威地位,进而说明法必须接受政策指导,但我们需要解释的不是这种权威地位形式上的来源,而是形成这种权威的内在根源;第三种解释实际上是以事物的现象即“本来如此”来解释产生现象的原因,因而不是真正的解答。笔者认为,只有从“三个代表”思想深刻揭示的党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党的政策的本质出发,以党的政策本身具备的先进性、科学性为论据,才能使“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得到真正的论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即“三个代表”中“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为指导思想的党的政策,能够为立法者和执法者提供先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是“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之一;更应强调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弘扬真善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公正,这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所必需的价值取向,而以“三个代表”为本质内容的党的政策,正回应了这一价值取向,这是“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之二,也是论证“法必须接受政策指导”的更有力的论据。可见,运用“三个代表”说明“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论证过程简洁,但已足够充分,这是“三个代表”在法与政策关系中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另一个方面。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解决法与政策相互作用中的关键性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如前所述,“三个代表”对于论证党的政策与法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党的政策指导法”的必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三个代表”在法与政策关系问题上的重要价值远不限于此。“三个代表”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和全党智慧的结晶,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突出和强调党的政策中“三个代表”的本质内容,对于解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政策如何指导法、法如何制约政策等关键性问题,具有如下重大作用:

(一)有助于明确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制定社会主义的“良法”

在立法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是确立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因为它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以及如何实现立法总体目标。因此,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直接面向立法实践的问题。而就此问题,现有理论亦少有具体阐述。在立法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本质内容的党的政策的指导,更加明确地要求立法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思想基础,以制定促进和维护先进生产力、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尤其是反映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为总体立法目标。在实现这一立法目标的过程中,贯穿于党的政策之中的“三个代表”思想以其包含的先进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正确及时地分析、解决问题提供了科学方法和有力武器;同时,“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社会主义立法原则被赋予了更新、更具体的含义,从而使这些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更全面的贯彻。特别应指出的是,立法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是制定真正体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三个代表”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重要思想内容,经由党的政策去指导立法工作,使之落实于立法整个过程中,对于完善立法程序以保障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从而制定出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客观规律的社会主义“良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有助于澄清政策转化为法过程中的模糊认识,明确政策对法在内容上的指导方式

党领导国家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的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这一点已成为法与政策关系理论中关于政策指导立法方面的一个相对固定的表述方式。但是,党的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法律有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在将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中,是不是将所有的政策内容转化为所有层次的法律,就成为一个确需认真思索的问题。受“三个代表”思想的启迪,笔者认为,在党的政策转化为法的问题上,存在着可以遵循的一般原则。在党的政策之中,总政策是党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规定的总的指导方针,具体政策是党在某一方面为贯彻总政策而制定的行动准则,其中又可分为党在经济、政治、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根本性政策和从属于这些根本政策的更具体的政策规定④(P314)。如前所述,党的总政策和各项根本性政策,集中体现了党的“三个代表”本质内容,肩负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认和提倡先进文化、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重任,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并以体现和保护人民利益、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终极目的,与党的总政策和根本性政策形成呼应。因此,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主要是指将党的总政策和根本性政策落实于宪法之中。而根本法之外的普通法,主要是在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上接受党的政策的指导,在立法内容上,普通法则以已经体现了党的政策的宪法为依据,并将宪法的概括性内容予以具体化。

(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修宪模式,提高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程度

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最典型的表现莫过于宪法的修改。从我国修宪的实践看,历次宪法修改都是在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修改之后才进行,这充分体现了党的政策对宪法的指导,是党的政策转化为法的最根本体现。通过修宪,及时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国家宪法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对此,我们不能也不应有任何怀疑和否定。但总结历次修宪的内容会发现,党的总政策和根本性政策的调整,尤其是经济制度的调整成为修宪的主要内容,政策转化为法在这一意义上得到充分重视,而“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显然关注不够”⑤。应当认识到,作为党的政策的本质的重要内容,“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到宪法当中,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充分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修改宪法时,除了要将党的政策中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大调整反映于宪法内容之中,还应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部分的修订,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对宪法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是立法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四)有助于执法人员真正掌握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实质,保障正义的实现

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处理案件过程中,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千差万别的社会主体行为,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必须准确把握法的精神实质,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实效。“法是正义的产物”⑥(P272),因而“实现正义”被普遍认为是法的精神实质。然而,法律的适用活动是否合乎正义,或者说适用法律的活动是否体现了法的精神实质,用以判断的客观标准却不容易被认识和把握,而对这种客观标准的认识和把握,对于直接运用法律维护正义的执法者来讲,显然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因此,欲真正把握法的精神实质,最直接的途径就是深刻理解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正义性之所以是无可辩驳的,正是由于共产党所具有的本质——“三个代表”。“三个代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揭示出判断我们所进行的活动、从事的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客观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否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弘扬,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毋庸置疑,这一客观标准同样成为衡量适用法律活动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接受党的政策的指导,将“三个代表”付诸实践,就等于把握住了正义的客观标准,掌握了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实质,以此为基础,方能使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真正得到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目标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五)有助于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完善党的领导

党和党的政策以“三个代表”为本质内容,为政策指导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三个代表”明确揭示的正义标准,又为执法确立了终极目标,但这决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恰恰相反,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实践“三个代表”过程中必将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和强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归结点和根本所在,是党的全部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三个代表”的核心内容。因此,党的政策指导立法的过程,就是将党和党的政策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过程。应当说,宪法和法律作为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最为具体、最为有效的社会调控手段,其权威地位必须得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执政党的尊重和服从,这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三个代表”核心内容的内在要求。从更具体的层面上讲,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体现在政策的制定上,就是在将党的总政策和根本政策转化为宪法内容的前提下,党的关于各个领域的一些具体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宪法和作为宪法具体化的普通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在实施(包括制定)党的具体政策的活动过程中,在处理党与政府的关系、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方面,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或者说是否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人民应享有最终的评判、监督权,而人民行使这种权力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由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进行审查。为使监督权真正得到实现,宪法和有关法律应作出相应规定,应“建立人大对党的组织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体制”⑦,以明确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使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真正成为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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