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西南土司朝贡贡品的转变*
朱皓轩
摘要: 经过正统及之后历代统治者对朝贡活动的整顿,明代西南土司朝贡贡品的相关问题存在颇为明显的转变:首先,相较于明初贡品内容的混乱,明代中后期土司贡品的类型更为集中;其次,明中后期各家土司贡品规模更加明确具体,组织贡品的方式更加体制化;最后,明代中后期贡品出现大量“折纳”为银上贡的现象。贡品的转变折射出明朝廷开始将西南土司的贡品纳入到国家统一的经济管理之中,西南土司内地化进程由此加快。
关键词: 明代中后期;地方志;土司;朝贡贡品
朝贡是西南土司与明朝中央朝廷沟通的重要途径。学界对土司的研究日渐深入,但对土司朝贡问题的关注则稍显薄弱,现有的土司朝贡研究大多着力于土司朝贡的细节①。然而有明一朝土司的朝贡活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明中后期朝廷对朝贡进行了旷日持久且颇为广泛的整顿,这一行动促成朝贡活动发生了多方面变化,尤其以贡品相关问题的一系列转变最为显著。检阅现存明代西南地区的地方志可以发现,有关土司朝贡的记载颇为丰富,不同于以《明实录》为代表的中央记载,地方志中明确记载了西南土司朝贡的贡品种类、数量、组织以及征收方式,为我们研究土司朝贡提供了更为微观的视角。借助地方志的记载,并结合其他史料,笔者尝试对明代西南土司朝贡贡品的若干转变问题进行讨论。
一、贡品内容的变化
朝贡贡品内容最突出的特点为 “任土作贡”,即地方向中央王朝上贡本地“土产”,以履行其谨守臣节、效忠天子的义务。“任土作贡”意味着朝贡以本地土物为贡品的主要内容。明初朝贡活动较为自由,明朝廷对西南土司的贡物并未进行强制规定,贡品内容由土司自行决定。大体而言,明初的贡物内容主要有马匹和方物两种类型。明代前期战事较多,马匹作为军事物资颇为紧俏,故贡马更受明朝廷欢迎。方物包含内容则更为广泛,据《明实录》记载,贵州宣慰司曾贡毡衫环刀[1](P2245)、金银器皿[2](P392),四川马湖府贡“香、楠木”[1](P2003),寻甸曾贡“虎皮毡衫”[1](P2427),云南元江贡象[1](P2463),八百土司曾贡“红、白西洋布,吊卖璧衣手巾,剪绒单及象牙、白檀香”[1](P3532),木邦曾贡犀牛[3](P955),贵州土司贡“黄腊千斤、水银四百三十斤、朱砂三十五斤”[3](P1837)……由此可见,明初土司的朝贡方物可谓包罗万象、颇显无序。
在正统之后历代统治者对朝贡活动整顿的影响下,明代中后期土司的贡品内容更为集中。如隆庆时期云南土司的朝贡物品主要为金、宝石和象只等[4](P297)。嘉靖时期贵州各土司的朝贡贡品不外乎为马匹、水银、朱砂、黄蜡以及茶芽等[5],直至万历时期也未见有其他贡品[6]。嘉靖时期广西各家土司朝贡内容相对更为丰富,主要有马匹、草果、锡、草药、银香炉及各类兽皮等[7]。除贡物集中外,具体到各家土司亦有明确的贡品内容。以嘉靖时期贵州土司为例,其朝贡情况大体如下:朝贡马匹的土司主要有水西安氏、水东宋氏、播州宣慰司、凯里宣抚司、程番府、乌撒府、乌蒙府、东川府、镇雄府以及龙里卫所属的平伐、大平伐长官司,新添卫所属的新添、小平伐长官司。朝贡黄蜡的土司有思州府、思南府、镇远府、石阡府与铜仁府。朝贡水银的有思南府与铜仁府两家所属的部分土司。朝贡茶芽的有贵州宣慰司与程番府两家土司。朝贡朱砂的仅有铜仁府所属的省溪司、山司。总体而言,贵州境内土司的贡品基本是各处特产,并未见为朝贡而往他处购买贡品的现象。如思南府所属土司朝贡贡品为黄蜡和水银,据(嘉靖)《思南府志》卷3《田赋志》载其土产便包括黄蜡与水银[8](P83-84),“任土作贡”得到充分体现。
贡品内容在有明一朝发生变化的原因与西南土司朝贡的作用息息相关。明初对西南土司的朝贡赏赐颇为丰厚,朱元璋曾经对礼部官员说:“诸蛮夷酋长来朝,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赏予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9](P43)此即明廷统治者常言之“厚往而薄来”[1](P1546)。 朱棣明确划定对朝贡土司的赏赐标准后还补充:“朝廷驭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依品给赐赉,虽加厚不为过也。”[3](P2249)对西南朝贡使团赏赐之厚可见一斑。明朝统治者名义上给予土司丰厚赏赐是为“以怀远人”,但实际上是欲通过朝贡经济笼络的方式达到羁縻西南少数民族的目的。此阶段西南土司朝贡活动承担的是政治任务,其经济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所以明初统治者付出巨大经济代价对西南土司朝贡使团给予丰厚的赏赐。正是基于朝贡强有力的政治作用,再反观朝贡使团所携带的方物贡品在明朝的谋划中则颇不显眼,因此对各家土司的贡物内容不做强制要求。然而明代中后期情况则有所改变。自正统时期开始,明朝经济吃紧、西南局势不断恶化,通过朝贡这种颇为温和的经略方式已经很难再维持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寻求更为行之有效的替代策略是明朝的必然选择;再加上维持朝贡活动需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明代统治者开始对西南土司的朝贡活动不断进行整顿。在此背景下,朝贡承担的经济作用得到凸显,而规范贡品内容更有利于统筹管理,以发挥朝贡的经济职能,因此明代中后期每家土司贡什么、贡多少均有详细规划,不再像明初般无序。
二、贡品的规模及组织方式
《明实录》是研究明代西南土司朝贡活动的主要史料,然而该记载比较笼统、史料重复性较高,完整记载朝贡具体细节的内容颇为有限,从中并不能清晰地了解土司朝贡贡品的具体数量与地方的组织方式,所幸现存地方志很好地弥补了《明实录》的缺憾。尽管目前学界所能看到的方志大多集中在明代中后期,但是通过对比明初朝贡状况,我们依旧能够发现一些土司朝贡规模与征收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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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嘉靖时期贵州土司贡马规划一览表
其二,制定贡品的上贡模式,即划定一省贡品之种类与数量,逐级定额。明初土司及其所属土司独立组织朝贡活动,包括贡品的准备、押运以及明初的赏赐均单独开展。明中后期情况则有所转变,明廷对朝贡物品与数量有了严格规定,如贵州布政司“属司府岁贡马共一十二匹,每三年一贡,朝觐马共一百三十八匹。岁解水银二百二十七斤、朱砂一十六斤八两、黄蜡一千五百七十斤十二两。三年一次类解茶芽,共六十四斤一十三两四钱三分”[5](P185)。 此为明朝对贵州境内土司朝贡总额之规定,各级土司诸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长官司等再对贡物内容、贡额进行具体规划。如黄蜡,要求贵州朝贡一千五百七十斤十二两,具体到各家土司的贡额为:思州府“岁解黄蜡六十三斤”、思南府“岁解黄蜡九百六十斤零二两”、镇远府“岁解黄蜡一十二斤十二两”、铜仁府 “岁解黄蜡三百五十斤”[5](P186),再包括其他土司,几家相加方达到明廷规定的黄蜡数量。府一级应贡数量再摊派到下级的各个土司,如早已改流的思南府所属土司需贡黄蜡九百六十斤零二两,其具体规划情况为:“水德江司三百二十九斤八两、蛮夷司一百八十九斤、沿河司八十二斤十二两、朗溪司十四斤、发川县一百八十三斤、印江县一百六十一斤十四两。”[5](P186)明代一斤为十六两,思南府所属土司岁贡黄蜡合计刚好为九百六十斤零二两。万历时期贵州土司的朝贡方式依旧如此[6](P25)。这样的贡品组织方式与赋税的征收颇为相似,总一省之贡额,逐级摊派。通过逐级定额,明朝廷可以合理掌控每年贡品的数量,更有利于统筹安排贡品的使用,发挥朝贡的经济作用。
正如上文所言,明初西南土司的朝贡环境相对较为宽松,朝廷除对贡品内容限制较少外,对贡品数量亦无严格限制。通过《明实录》的记载来看,明廷并未对贡品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贡马为例,明初明确记载土司贡马规模,少者数十匹,如洪武二十一年,建昌府故土官安思正妻师克等“来朝贡马九十九匹”[1](P2817);洪武二十五年,贵州宣慰使安的等“来朝贡马六十六匹”[1](P3248);永乐四年,播州宣慰使司宣慰使杨昇、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安卜葩“遣人贡马,各四十匹”[3](P757)。而多者则达到百匹以上,如洪武十四年松潘安抚司“酋长占藏先结等来朝,贡马一百三匹”[1](P2234);洪武十六年十二月,云南丽江等府诸部酋长“来朝贡马一百二十七匹”[1](P2446)。至嘉靖时期,各土司贡马数量开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列出贵州各家土司所贡马匹数量,详见表1。
除贡马有具体分配外,诸如黄蜡、水银、茶芽等贡品均有如上详细规划。通过上表并结合其他记载,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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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贡品规模明确化。明初土司的贡品规模具有随机性,即贡品规模由各朝贡土司自行决定,明廷不做具体要求。而嘉靖时期各家土司的朝贡物品则有颇为详细的规划,各土司的朝贡频率、各种类型朝贡贡物的数量以及贡品质量均有明确规定。各家土司贡品规模亦有章可循,即根据土司实力划定其贡品数量。明朝廷显然对土司的贡品规模进行了细致划分,不再准许其随意更改贡品规模,朝贡贡品的管理愈加体制化。
据(嘉靖)《广西通志》载,广西各家土司贡马规模亦有明确规定,其情况见次页表2。
明初上贡马匹有着一套颇为繁琐的过程,贡马先由各朝贡方押运至京,再由负责朝贡的礼仪机构辨别等级、清点数目,最后由太仆寺统一饲养。在朝贡礼仪完成后,马匹才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或皇室使用或调拨卫所操练。
明中期贡马开始有不再押运赴京的现象出现。如正统九年正月,贵州都指挥同知张锐等上奏言,其地靠近少数民族地区,征调缺少马匹,请求将贡马就近给卫所操练,以备征调,其具体安排为“东川、芒部、乌蒙、乌撒、永宁宣抚司等处马匹,给与附近赤水、永宁、乌撒、毕节、普安、安南、普市七卫所。播州、贵州二宣慰司、思南等府、金筑安抚、贵竹等处长官司马匹,给与兴隆等一十三卫所。”此议确为“军民两便”,并得到明帝的批准[11](P2264)。自此土司贡马就近给卫所操练,不必全部押运赴京的现象开始普及。此外亦有将马匹交至布政司处,由布政司统筹安排,待受交付之处收齐马匹后,再由地方官向明廷递交“收马文”[12](P1273),朝廷方对朝贡土司进行赏赐,如此安排使土司免去长途奔波之苦,明朝省去接待费用,更符合双方的实际需求。
表2 嘉靖时期广西土司贡马规划一览表
三、贡马中的“折纳”现象
明初的朝贡除了承担政治任务外,其贡品在明代的朝仪之中亦占有特殊地位。如贡使朝见皇帝时便有“方物案于丹墀表案之南”[1](P896)的陈设要求,此外朝正旦、万寿节、见东宫等朝仪中均需设置方物案,此时的贡品必然是实物。另外,“以土作贡”是朝贡的基本原则,指以“土物”(或称“方物”)为上贡内容。然而明代中后期,贡物的具体形式出现颇为明显的转变,其中尤其以贡马的转变最为醒目。
其三,贡品的运输方式发生转变。明初土司朝贡使团三五成群地赴京朝贡,其贡品均经布政司给文、由土司自行押运至京;而自明中期始,贡品中之马匹多数就近给卫所操练或折纳银两上交有司,如土司的朝贡贡品仅为马匹,其则无需遣人赴京。其他贡物则直接押运至明廷指定场所进行交运,如万历《铜仁府志》载“各县司每岁输差,赴布政司请勘合解京,黄蜡进洪用库,水银进十库,朱砂进承运库。”[10]明廷对不同贡品有指定的运输场所,不需如明初般有着颇为复杂的朝贡程序。如此则使土司由明初与明朝统治者接触转变为与地方或有司的接触,朝贡的政治性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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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弘治时期情况又有所改变,据吏科给事中叶绅、刑部郎中顾源自广西勘事回,言军民利病十事,其中有“广西土官衙门例,三年一次赴京进马。后兵部奏准,止送本布政司交收,以待边用。及取用之日,瘦损倒失,十无一二存者,徒费无益。”由于地方饲养不善,导致马匹瘦损,待到取用之时,“十无一二存”。有鉴于此,他们请求将“每马折银十二两”,并押赴“本司交纳,如遇用马,支价收买”[13](P1264)。这一建议得到了巡按广西监察御史郑惟桓的认同,明帝亦从之。自此明朝开始要求部分土司将进贡马匹折纳成银,具体办法为“就所在布政司辨验,易银贮库,以备买马”[14](P577)。 地方志记载了嘉靖时期广西地区土司贡马的折纳情况,如忠州贡马“每三年,下等马二匹,每匹银十二两”[7](P1185),镇安府贡马“每三年,下等马四匹,每匹银十二两”[7](P1187),泗城州贡马“每三年,上等马一十六匹,每匹银二十四两”[7](P1191)。在贵州地区还出现贡马“半匹”的记载,龙里卫“辖大平伐司,原与平伐司额,三年共贡马一匹。大平伐司改隶新贵县,本司止该半匹”[6](P457)。明朝廷对土司所贡马匹的质量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大体分为上等、中等、下等三个等级,等级不同,其赏赐的价值亦有所不同。贡“半匹”马,其所折纳的银两应当为一匹马的半价。
通过上述,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明代贡马征收的演变过程:明初土司均将马匹押运至京师,再由明朝廷统一调度使用,或继续由太仆寺饲养,或给宫廷使用,或给卫所操练;明代中期开始将贡马就近给卫所操练,以备征调使用;随后出现土司直接将马匹折纳成银两,缴纳给所处布政司存储,待到用马时,取银购买马匹的现象,即可归纳为:押运京师——就近使用——折纳交钱三个过程。就本质而言,明初的贡品起到的是土司谨守臣节、按时职贡的功能,其实际使用价值处于从属地位;明代中期经过对朝贡的整顿,朝贡活动起到的政治功能下降,贡品的经济地位上升,明朝开始重视贡物的实际功能并尝试进行整改;随着银两货币化以及贡马损耗,明廷继续对贡物进行整顿,最终选择折纳贡物的方式。
2.3.2 个人药物记录 (personal medication record,PMR)PMR是对患者所用药物 (与COPD相关或无关的处方药、非处方药、草药及膳食补充剂等)的综合记录。推荐使用电子记录,但不论是手写或电子文档,该表格都需要在患者易于理解的水平上完成。
四、结语
西南土司朝贡的政治作用不断下降,促使明朝对土司的朝贡活动进行整顿,进而推动了朝贡贡品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贡品内容得到明确规定、贡品的规模与组织方式开始有宏观的规划、马匹“折纳”银两等现象,均表明明代中后期朝廷开始将贡品纳入到国家整体经济结构中进行统一管理,朝贡的经济作用得到提升。贡品相关问题的转变亦折射出明代加深了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西南土司与内地流官间的差距不断减小,从而为明清“改土归流”的推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注释:
①主要代表有:黄明光 《明代壮族土官朝贡评述》,《民族研究》1987年第1期;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朝贡评述》,《思想战线》1993年第1期;李伟《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贵州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洲塔、贾霄锋 《试析明代藏区土司的朝贡制度》,《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李良品、廖佳玲《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述论》,《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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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王耒贤.万历贵州通志[M].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
[7](明)林富修.嘉靖广西通志[M].明嘉靖十年刻本.
[8](明)洪价.嘉靖思南府志[M].明嘉靖刻本.
[9](明)俞汝楫.礼部志稿[M].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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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明实录·明世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上海:上海书店,1984.
Study on the Tribute Change of the Southwest Tusi in Mid-Late Ming Dynasty
Zhu Haoxuan
Abstract: After the rectification of the tribute activities of the Southwest Tusi(chieftain)by the rulers during the midlate Ming Dynasty,the tribute of the Southwest Tusi changed considerably.Firstly,compared with the confusion of tribute contents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the types of tribute of Tusi in the mid-late Ming Dynasty were more concentrated;secondly,the scale of tribute of Tusi in the mid-late Ming Dynasty was more specific and the way of organizing tribute was more institutionalized;thirdly,in the mid-late Ming Dynasty,the phenomenon of"paying tribute in silver"appeared.The change of tribute reflected that the Ming government began to incorporate the tribute of the Southwest Tusi into the unified economic management of the country,accelerating the process of the internalization of the Southwest Tusi.
Key words: the mid-late Ming dynasty;local chronicles;Tusi(chieftain);articles of tribute
中图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2335(2019)03-0063-05
朱皓轩,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史、明清土司制度史。*基金项目: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责任编辑: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