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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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的崛起,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广阔的发展前景,对此,最近,“十五大”决议已作了肯定,但是,人们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作用等具体问题,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走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必然产物,是合作制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的表现,因而股份合作制可以说是合作经济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最新形态。股份合作制的最深层意义在于它确认个人的所有权、建构了一种新的具有示范意义的财产制度。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再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发展的新型形态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而产生的新型经济形式,但它又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简单相加。那么,股份合作制到底是一种什么类型的经济形式呢?作为其基本成分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因素在其中孰轻孰重?

股份合作制不同于原来我们所熟悉的合作制。有些人据此认为股份合作制具有与以往合作制完全不同的性质。我认为这是过份夸大了两者的区别。从合作制的发展历史来看,合作制可分为传统型合作制和现代型合作制。传统的合作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它和劳工运动一样,是作为工业资本发展的对立物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对合作社问题作了许多理论探讨。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最早是由英国的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创立的,后经国际合作联盟确认和补充,被广泛地应用于各国的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自愿参加,入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合作社的盈余归全体社员所有,扣除必要发展基金后,按社员与该社进行交易的比例(如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注重发展合作社的经济、民主和技术教育。西方现代型合作制除了依循了上述传统的合作制原则之外,在具体的企业制度上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引进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使合作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了较好的相容性,因而能积极地溶入现代经济轨道来开拓自己的发展空间。象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工人合作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1〕

但是,不论传统型合作制还是现代型合作制,它们共有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劳动的联合,这是一切合作制的本质性特征。合作制不仅通过股份的形式集资,而且重要的是进行合作劳动,入股是集资的手段,合作才是目的,没有劳动合作,就不成其为合作制。从这一点上看,我认为股份合作制和以往的合作制一样,也是以劳动合作为其本质特征的,因而仍属于合作制的范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85]一号文件中说:“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动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地建立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有的财产。”结合目前各地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肯定,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形式集中积累起来的不单是货币资金和生产资料,而且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都可以计价入股。股份合作制不单是一种融资方式,更重要的它是一种新的劳动组织制度,使广泛的富有成效的劳动合作成为可能。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财产的合作,合作制是劳动的合作,股份合作制是财产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结合。这种看法是不够确切的。这涉及到如何理解股份合作制中的劳动合作的含义问题。劳动合作首先是指劳动者的合作,这自然不错。但是,任何劳动者如果不同时把自己的财产(资金或生产资料)折股入社,即通常所谓“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那就只是一种临时的劳动互助,而不可能组成合作社。劳动合作与财产合作是不可分割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财产都是劳动的结晶,都是物化劳动,货币资金或生产资料只不过是它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劳动还是财产,而在于这种财产是自己劳动的成果,不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如果劳动者以自己劳动成果的财产折股入社、这种财产入股本质上就属于劳动合作的范畴。我国股份合作经济的特点有许多,有人把它们概括为基本的两条,一是合作社成员人人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按期提留一定的公共积累。〔2〕这也就是说,在股份合作制中, 劳动合作与财产合作、劳动者与所有者是相统一的,合作社的社员既要作为所有者以自己的财产折股入社;又要作为劳动者参加合作社的共同劳动,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方式获得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由此可见,股份合作经济在总体上仍然属于以劳动者自愿集资入股组成的、以劳动合作为本质特征的合作制范围。当然,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已使原有的合作制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多种变化:由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由单一型转变为多元型、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等等。这些转变使合作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得到互补和统一,也使合作经济获得了新的发展,可以说,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经济在当代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采取的新的最主要的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与个人财产权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对于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和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它在对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是一种新的合作经济形式,其“新”也就首先表现在这里。

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小农的理论和形式是人们十分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合作制道路的过程中,对农民的财产不能采取任何剥夺的方法,而是要充分尊重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严格遵守参加合作社的自愿原则。特别是列宁晚期在总结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经验、提出“合作制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想时,更是强调了在俄国这样落后的、小生产似汪洋大海的国度里发展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不仅不能粗暴地去剥夺农民的私人财产权,甚至不能去触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占有形式,而是只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种合作社组织。虽然实行这种合作制计划还只是改造小农的第一步,但列宁高度评价了它的意义,说“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3〕。所以列宁相信, 可以“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4〕

尽管马克思主义关于不能剥夺农民的观点是尽人皆知的,但在社会主义国家改造小农的实际过程中却往往出现相反的现象。这常常是引发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和生产效率不高的一个主要根源。一般认为我国原有的以人民公社制度为代表的集体经济制度的最大弊端,一是高度的集中统一经营,二是分配上的大锅饭。搞以大包干为主的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认为,人民公社及原有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弊端就在于它的财产制度。因为我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国家,尤其在农村,资金短缺和国家投资不足将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企业制度以鼓励农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甚至把部分消费基金转向生产投入是一个关系十分重大的制度选择问题。但以往的集体所有制恰恰未能解决这一问题。在五十年代后期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农民的财产(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被简单地“归大堆”,有偿或无偿地立即宣布为公有,农民由原来的财产个人所有、人人有份变成了事实上的人人没有份。并且在大量非经济因素的介入下,已很难在农民的自愿公有化和强制剥夺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地严重挫伤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效率。譬如,经济学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原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却由于缺乏内在的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而阻碍了劳动与土地、资本与土地的最佳配置,从而造成了生产要素的极大浪费。这不能不说是造成我国农业经济几十年来长期停滞甚至倒退的一个基本原因。实行改革以来,通过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和集体经济的根本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克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虽然农户成了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财产积累的主体以后,农民手中的钱和私有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多了,但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行政权与经营权等产权关系上存在的种种矛盾,使农户不愿意而且也确实难以真正作与土地相联系的长期投入。土地问题上是如此,其它问题上也大致如此。总的来说,我国农村经济在八十年代初期获得巨大、快速的发展之后就再没有显著的推进,这首先是与没有进一步在深层次上改革产权制度、合理地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直接相关的。

最近几年,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把集体的财产特别是土地、个人的资金、劳动力、技术等都可以折股量化,记在农民个人的名下,按股分红,可以说初步解决了产权明晰的问题,调动了农户和集体两个积极性,促进了种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形成了新的投入机制。特别是由于股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馈赠,实际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的流转制度,保证了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同时,由于股份合作制中股份制因素的作用,个人的所有权与合作社的经营权有一定程度的分离,它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专家管理等企业行为奠定了产权基础,则又使股份合作经济的运用具有开放、灵活的特点。总之,股份合作制没有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基本克服了传统的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一讲“合”就简单地合并个人财产、平调劳动力等弊病,是一种建立在确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联合的生产方式”。这种在联合的生产方式之下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有些接近了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当然, 我国目前无论是股份合作制还是个人所有权的发展水平都还很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和“联合的生产方式”还是有很大距离的,但至少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个人所有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向着现代化跃迁的强大推进器。股份合作制的最深层意义并不仅仅是它解决了融资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等问题,而是它建构了一种新的具有示范意义的财产制度。仅就这一点来说,股份合作制就可以被看作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改革中最具有实质意义的又一次重要突破。

注释:

〔1〕《蒙德拉贡——对现代工人合作制的经济分析》, 上海三联书店,中文版。

〔2〕曹麟章:《关于股份合作经济的若干思考》, 《财经研究》1991年第10期第39页。

〔3〕〔4〕《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6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23卷第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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