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词义的两种形态——对20世纪汉语词义学领域一些理论分歧的新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义论文,汉语论文,两种论文,分歧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在汉语词义学领域存在着一些理论分歧,涉及诸多词义问题,如词义的定义问题,词义的模糊性问题,词的科学意义与通俗意义问题,词义发展过程中的所谓“深化”问题,词义的分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上的纷争已经影响到词义学的深入前行:深陷其中的专家学者们往往要花费很多时间作出取舍,或者验证孰是孰非,而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一些前所未有的探索;而不少初入门者也往往会在这似乎谁都有理的云笼雾罩的纷争中迷失了自己,难以自拔。今天看来,这其中的很多纷争是无谓的、永远不会有结果的,因为它们并非是在同一个范畴、同一个平面上展开的,因为词义具有两种形态: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上述不少分歧实质上是混淆了这两种迥然不同的词义形式。
一、词义的两种形态: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
我们平时讨论的词义实际上有两个层面,或者说两种形态:一种是客观存在的词义——存在于自然语言中的词义形式,鲜活在人们的口中笔下,我们姑且称之为“词义的客观形态”;另一种是经过不同层次的人们不同程度的概括而形成的词义——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存在于辞书中的被称为“义项”的词义形式是其典型成员,我们姑且称之为“词义的主观形态”。
词义的这两种形态是存在着巨大差异的:词义的客观形态,内容丰富、芜杂,是对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非本质的特征的全面完整的展示,不易把握;词义的主观形态,内容简洁、凝练,它可以是对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或现象最为基本的特征的揭示——非专业人士不易把握,也可以是对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或现象一般特征的揭示——易于把握。
词义的客观形态是一个词在共时平面上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和口头表达中的意义的总和。词义的客观形态与词的运用密切相关。在同一个时代,只存在一种词义的客观形态;而不同的时代,词的运用会发生一些变化,这样就自然会带来词义客观形态的变化。
词义的主观形态是人们在词义客观形态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思考概括形成的。在同一个时代,由于人们文化程度的差异,各自所概括的词义主观形态会存在差异,呈现各种形式;不同的时代,词义的客观形态会发生变化,同时,人们的认识水平可能也会发生变化,这些都会带来词义主观形态的变化。
词义的客观形态是词义的主观形态产生的基础、源头,词义的主观形态是对词义客观形态的一种提炼、概括。词义的客观形态是社会的、全民的,而词义的主观形态则是个人的,或者说是特定的群体的。词义两种形态的区分会让我们看到以往所不能看到的景观,也会让一些理论分歧涣然冰释。
二、词义主观形态的两种表现形式:词的科学意义与通俗意义
胡明扬先生主编的《语言学概论》有如下一段表述:
词义是人们对一定对象的概括反映,但这种反映在揭示事物本质的程度上有深有浅。对同一个对象,普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认识就可能大不相同。比如,一般的人恐怕只知道“盐”指的是一种白色的、有咸味粉末或颗粒状调味品,知道“盐”是“酸中的氢原子被金属原子置换所成的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氯化钠”的人恐怕不多;再如在一般人看来,“人”这个词指的就是用两条腿走路、会说话、像你我一样的生物,知道“人”是“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的也不会很多。以上事实说明词的理性意义由于概括深度上的差异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们对事物所具有的一组非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词的理性意义可以称之为“通俗意义”,如上面提到的“盐”和“人”的前一种意义。另一种是人们对事物的本质特征的反映,这种词的理性意义可以称之为“科学意义”,如上面提到的“盐”和“人”的后一种意义[1]。
在这里,作者已经敏锐地觉察到词的理性意义对客观事物本质的揭示存在着差异这么一个事实,但是在归因和解释的过程中则没有揭示这种现象的本质。
这里所谓的词的“科学意义”和“通俗意义”,其实都属于词义的主观形态:“科学意义”是经过专家学者抽象概括而揭示的并已编入辞书的词义,是词义主观形态的典型成员,同时,也是词义客观形态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所揭示的是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本质特征;而“通俗意义”则是非专家学者,即普通人士从词义的客观形态中任意选取一部分而形成的词义,而且是其中并不重要的一部分,是词义主观形态的非典型成员。还是以上述所列举的“人”为例:“五官长相如普通人的高等动物”、“能直立并用两条腿走路的高等动物”、“会说话的高等动物”、“能制造工具的高等动物”、“能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等等,构成“人”这个词的意义的客观形态;其中“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则是“人”这个词的意义最为典型的主观形态,同时也是“人”这个词的意义的客观形态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而“五官长相如普通人的高等动物”、“能直立并用两条腿走路的高等动物”、“会说话的高等动物”等等,均为“人”这个词的意义的客观形态的一部分,而且是并不重要的一部分。
正因为词义具有客观形态,所以在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交流中,人们可以任意选择词义客观形态中的任何一部分作为独特的词义主观形态而加以运用。
三、词义的深化:只发生在词义主观形态的一种现象
词义的扩大、缩小和转移是词义发展中最为常见的现象之一,所以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且已经成为关于词义的发展演变话题的标准表述模式。国内几乎所有的现代汉语课程教材在讨论词义的发展演变这种现象时,均采用了这种标准表述模式,不但如此,国内几乎所有的现代汉语词汇学或词义学著作,在讨论词义的发展演变这种现象时,也均跳离不出这种标准表述模式的藩篱①。1985年,国内有3部现代汉语词汇学或词义学的著作几乎同时问世,按出版的时间顺序,由南往北排列,依次是:孙良明的《词义和释义》(3月出版),符淮青的《现代汉语词汇》(3月出版),葛本仪的《汉语词汇研究》(9月出版)。三者关于词义的发展演变的表述依次是:词义的缩小,词义的扩大,词义的转移[2];词义深化,词义扩大,词义缩小,词义转移,感情色彩变化[3];词义的丰富和深化,词义的扩大,词义的缩小,词义的转移,义项的增多,义项的减少[4]。其中孙良明的是标准版,符淮青、葛本仪的是适度偏离版。符淮青增补的“词义感情色彩的变化”,增补得好;葛本仪增补的“义项的增加、减少”,也同样增补得好。但是,两者共同增补的“词义的深化”②,则值得斟酌。
其实,“词义的深化”所讨论的话题与“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所讨论的话题并不在同一个层面之上。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首先发生在客观存在的词义层面——人们的使用过程中,成为词义的客观形态;后来经过学者的概括而保存在辞书中,成为词义的主观形态之一。而词义的深化只发生在词义的主观形态层面,并不发生在词义的客观形态层面,词义本身不可能“深化”,只有专家学者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等等因素而对客观对象的本质特征的揭示更加准确,从而使得在词义客观形态基础上经过抽象概括而来的词义主观形态更加深刻、科学。
也就是说,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是在词义的发展过程中真实地存在着的现象,而词义的深化则在词义的发展过程中并未真实地存在过,它只存在于人们对词义的概括、表述层面,是只发生在词义主观形态的一种现象。
我们可以来看符淮青提供的属于词义深化的例子:
土 《说文》:地之吐生物者也。
《现汉》:地球表面的一层疏松的物质,由各种颗粒状矿物质、有机物质、水分、空气、微生物等组成,能生长植物。
人 《说文》:天地之性最贵者也。
《现汉》: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
牛 《说文》:大牲也。
《现汉》:哺乳动物,身体大,趾端有蹄,头上有一对角,尾巴尖端有长毛。是反刍动物,力气大,供拉车或拉农具,有的供乳用,皮毛骨有用处。我国常见的有黄牛、水牛、牦牛等几种。
我们认为,这些例证并不能表示“土”、“牛”、“人”的词义发生变化了、深化了,而只能说明,《说文解字》的作者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人类认识水平的局限,对“土”、“牛”、“人”的词义没有给予准确的表述,而“土”、“牛”、“人”的词义古今其实并没有发生变化,这同属于词义扩大的“脸”、“江”、“河”,属于词义缩小的“脚”、“学者”、“烈士”,属于词义转移的“主人公”、“热烈”、“发行”,属于词义感情色彩变化的“爪牙”、“复辟”、“勾当”等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的词义是实实在在地发生变化了,今义与古义有霄壤之别。
学者们讨论词义的“深化”总拿《说文解字》与《现代汉语词典》来做比较,这也基本成了一种讨论的范式。我们认为,拿《说文解字》与《现代汉语词典》作比来讨论词义的发展变化的做法本身也是很危险的。因为《说文解字》作者的写作意图,是实践他因形求义的思想,重点放在了汉字形体结构的分析上,通过汉字结构及形体的分析来寻求字的本义,诚如王念孙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序》中所言:“《说文》之为书,以文字而兼声音训诂者也。”在字义的诠释上往往比较粗略;而《现代汉语词典》是一部现代辞书,编纂者的宗旨就是为人们提供现代汉语中五六万个词的标准的规范的意义诠释,重点就放在了词义的表述上。此其一。《说文解字》解释的是字义,字义往往来自于字的形体构件及构件的结构布局,后者就是我们常说的汉字的构形理据,而且,许慎更是突出了这一点,他要让字义的解释成为他的“六书”理论的完美注解,他更要彰显他圈定的那9000多个宝贝汉字的字形理据,而字义同词义是有距离的,有区别的,也是各有偏重的,两者并不对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的正是词义。此其二。
因此,词义的深化,用来表述释义的一种变化现象——词义主观形态的演进过程尚可,而用来表述词义的发展演变——词义客观形态的演变则欠妥。
四、词义的定义:着眼的应该是词义的客观形态
词义是什么?什么是词义?语言学界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的界定,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学派、不同的个人,均会有不同的表述。英国著名语言学家杰弗里·N·利奇的《语义学》一书在C.K.Ogden和I.A.Richards所罗列的22种西方学者所下的词义定义中选录了12种定义[5]。张志毅、张庆云在《柏拉图以来词义说的新审视》一文中也罗列了他们认为比较常见的国内外10种词义说,并在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自己的“七因素新说”[6]。
综观此前国内外的各种词义学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的误区,那就是混淆了词义的两种形态,而且他们更多地关注的是词义的主观形态。而词义的定义,实际上应该着眼的是词义的客观形态。也就是说,词义是什么的问题,回答的是词义的客观形态的本质。
其实,在国内外学者们探索词义本质的漫漫长路中,也曾经有学者触摸到了词义的客观形态这个层面。
如美国描写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布龙菲尔德关于词义的解说便是如此。布氏在其《语言论》一书中有这么一段独特的表述:
我们曾经给语言形式的意(meaning)下的定义是:说话人发出语言形式时所处的情境和这个形式在听话人那儿所引起的反应。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是相互紧密地配合,这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既会做一个说话的人,又会做一个听话的人。在下面的因果序列中:
说话人的处境→言语→听话人的反应
作为最先提出命题的说话人的处境,通常比听话人的反应呈现的情况要单纯一些,所以我们一般都根据说话人的刺激来讨论和确定意义。
引起人们说话的情景包括人类世界中的每一件客观事物和发生的情况[7]166。
很显然,布龙菲尔德把词义看做是说话人发出语言形式时的处境和该语言形式所引起的听话人的反应的总和,其中尤以说话人的处境显得更为重要。而且布氏还对“说话人的处境”作了他个人的解释“包括人类世界中的每一件客观事物和发生的情况”。这里的所谓“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所触及的正是词义的客观形态,只是这种表述过于笼统和模糊,而且涵盖过于广泛。因为“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所囊括的东西要远远超过词义所能囊括的,词义只是“说话人的处境和听话人的反应”之总和的一部分——对词义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非本质的特征的全面完整的展示的那部分,其余的则不属于词义。
也许感到他的关于词义的解说存在缺憾,布龙菲尔德也不得不承认:“所以在语言研究中对‘意义’的说明是一个薄弱环节,这种情况一直要持续到人类的知识远远超过目前的状况为止。”[7]167
而在词义的解说中不仅触摸到了词义的客观形态这个层面,而且还涉及词义的主观形态的是当代英国伦敦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罗宾斯。他在其《普通语言学概论》一书中是这样来阐述他对词义的理解的:
话语是有意义的,或是有表义作用的。儿童是这样来掌握词的意义的:他从别人的话语中听见许多的词,自己来练习说这些话语,由别人来纠正,并通过听他说话的人来证实能否被人理解。这种过程我们终身都在进行。我们不断地学习新词,并且当我们听见或看见已知的词出现在新鲜的话语中,其用法又跟我们所习惯的用法略微不同的时候,我们又扩大了有关这些词的知识。因此,一个词的意义可以看做是它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
……
人们常说,词的含义就是词所传达的概念,或者是词在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头脑里所引起的概念。这种说法跟“用言语交流思想”之类关于语言的一般定义有关。然而这类关于词的含义和语言的作用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对此我们可以举出两个理由:(1)这类解释试图主要根据个人的现象来说明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2)很难说概念是个什么东西或者有什么用处,除非同义反复地说概念是词的含义。
……
对于所指和所指意义的成见已经为语义学理论工作带来了麻烦。这种麻烦产生于对某一类词义的过分看重,这一类词义能够容易地单独加以说明,能够被当作词与所指的事物之间(或词与概念之间,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双边关系,或当作词、说话人或听话人与所指之间的三边关系。在语言学中,句子和句子成分的意义,根据词如何起作用比起单纯地根据词所指称的事物来,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因此上述不同类型的所指就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而一个词的词典条目则简明地归纳了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指称的功能或其他功能)[8]。
在第一段话语中,罗宾斯将“词的意义”定义为“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而“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所谓“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实际上触及了词义的客观形态层面,诚如我们前面所述,“词义的客观形态是一个词在共时平面上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和口头表达中的意义的总和”,具体地说,也就是一个词在共时平面上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中的句子中和口头表达中的句子中意义的总和,只是罗宾斯用“使用方式”来表述词义形式不够确切。而所谓“词典的工作就是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更是触及了词义的主观形态层面,我们称之为“词义主观形态”的典型成员。可贵的是,这段文字早在20世纪的60年代初,罗宾斯就已经觉察到了“作为不同的句子的一个基本成分而被使用的方式”——我们所说的“存在于自然语言中的词义形式”与词典中“概括地诠释语言里每个词在某类句子中的使用方式”——我们所说的“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存在于辞书中的被称为‘义项’的词义形式”存在的差异。
在第二段话语中,罗宾斯反对将词义看做是“词所传达的概念,或者是词在说话人或听话人的头脑里所引起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这类解释试图主要根据个人的现象来说明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这里所谓的“个人的现象”实际就是指的词义的主观形态,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述的,词义的主观形态“是个人的,或者说是特定的群体的”;而所谓的“大众的现象(言语,文字)”实际也就是指词义的客观形态,即词“出现于所有书面文献和口头表达中的意义”。只是那时的罗宾斯还并不明确地意识到词义实际上具有两种存在着巨大差异的形态。
在第三段话语中,罗宾斯先是否定了Gardiner的指称说和曾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由英国人C.K.Ogden和I.A.Richards提出的把词义“当作词、说话人或听说人与所指之间的三边关系”的所谓“语义三角”学说,并进而指出“不同类型的所指就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而一个词的词典条目则简明地归纳了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指称的功能或其他功能)”。所谓“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一部分”以及“该词典型地出现在句子中时所具备的功能”,实际上所指的就是我们所说的词义的主观形态。如果是“某些词在句子中所起作用的全部”,那就是某些词词义的客观形态了。在这段表述中,最为精彩的是罗宾斯使用了“典型地出现”这个说法,这与我们所说的“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存在于辞书中的被称为‘义项’的词义形式”——“词的意义最为典型的主观形态”在意思上已经很接近了,可以说只有一步之遥了。
目前国内较为通行的词义解说是所谓的“反映说”,即把词义看做是客观对象或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概括反映[9]。这个关于词义的定义实际上还是偏向于词义的主观形态,而没有更多地关注词义的客观形态,至少对词义的客观形态所具备的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非本质的特征的丰富性、芜杂性以及全面性没有比较明确地予以表述。
区分词义的两种形态,不仅对解决诸如词义的定义问题,词的科学意义与通俗意义问题以及词义发展过程中的所谓“深化”问题等等的纷争大有裨益,而且也将对有关词义分析问题的深入探索带来启迪。因为,事实上,国内学界所谓的词义分析研讨,均只关注词义的主观形态,其主要表现为:无论是词义分析模式的确定,还是词义分析典型个案的操作,无不参照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而《现代汉语词典》所保存的义项均是经过专家学者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是乃词义的最为典型的主观形态。这种词义形式确实揭示了客观事物或现象最为基本的特征,但并没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的一般特征,更遑论词义的客观形态所要求的全面完整揭示客观事物或现象所有的本质的非本质的特征。因此,词典中所展示的只是词义客观形态的“冰山之一角”。关于这个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表述清楚,我们将另文探讨,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注释:
①1985年之前出版的现代汉语词汇学著作,如周祖谟的《汉语词汇讲话》(人民教育出版社,1959年)、谭全《实用词汇新知识》(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78年)、罗世洪《现代汉语词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等著作,在讨论词义的发展演变时,几乎都采用了“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的表述模式。
②张志毅,张庆云在《词汇语义学》一书中也将“词义的深化”作为词义的发展演变现象之一种。见该书第250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