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达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_股权分配论文

我国发达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_股权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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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地使用权可流转性的理论分析

农地转让是否会导致土地过分集中,一直为决策者们所忧虑。在历史上,屡次出现的农民起义,不少是由于农地过分集中,大量无地农民流离失所造成的。而每一次的改朝换代或大的经济变革,大都有“打土豪,分田地”的内容。农地的过分集中,一方面不利于提高效率,土地的所有者可能把土地当作一种财富的储藏形式,未能有效地经营土地,从而使土地的生产率下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平,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生活无着,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根源。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有过限制土地自由买卖的规定或法令。但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市场机制日益成为资源配置的方式,许多国家都放弃了农地转让的限制,而让农地自由流动,不过,由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特殊情况,农地的自由转让至今尚未普遍实现。

在当代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的转让是极其重要的。195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文中指出,权利的明确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存在的本质前提。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进一步证明,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并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的使用将完全一样[1]。这一被后来概括为科斯定理的观点实际上认为,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和交易,则资源的使用将达到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1965年,当代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阿尔奇安在《产权的一些经济原理》一文中认为,财产的转让权可以起到发挥比较优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2]。1974年,张五常在《价格管制》一文中认为,一种物品如果其最有价值的用途受到限制,或其转让性被法律以某种方式限制,其价值就将下降。后来,张五常进一步加以引伸,得出土地转让权极其重要的结论[3]。2002年,张卫东在《关于中国农地的转让性及其利用的关系研究》中明确指出资源的转让是资源定价和有效配置的本质前提,因为一种资源(财产或物品)只有具有转让权,才会发生市场交换,由此才会形成价格,资源配置也才能够通过流动达到最优。缺乏了转让权,价格无从形成,市场机制的魔力也就根本谈不上[4]。由此,在经济学界有这样一个认识,即决定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所有权本身,而是产权拥有者能否在最少的限制下使用他们的资源并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这包括在必要时把资产转让出去。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种资源只有通过转让,才有可能形成价格,由此才能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并最终达到合理的配置。而资源只有在达到合理配置以后,才可能带来生产的高效率和经济的高增长。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也不能超越这一规律。

二、南海市农地使用权权能的调查及分析

本调查是指农地使用权权能的调查,以广东省佛山市为背景,以该市区域经济最为发达的南海市(县级市,2002年全国百强县排名第二,现改为佛山市南海区)为调查对象,运用抽样调查的研究方法,从实证角度对该市农地使用权权能大小做出客观评价,以利于该区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一)调查过程及研究方法

本调查采取直接人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1)以南海市十个区(村)的250户农户作为调查对象;(2)面向佛山科技学院经管分院的南海籍家庭务农的学生,挑选150名责任心强的学生作为调查员;(3)要求每位调查员利用暑假回所在区(村)调查本地农地使用权权能情况,明确规定,每一位调查员都要回所在村调查自己的父母或亲属,以保证调查数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4)在学生返乡调查前,组织了系统、深入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审核工作结束以后,使用SSPS10.0软件对本次调查结果进行了处理和分析。

(二)南海市农地使用权权能的调查

就农地使用权的安全感而言,权能大小是对其享有土地权利质和量的度量,对此的调查包含了一系列有关农地使用权的具体界定,农户对农地使用权的理解和态度。调查内容包括:(1)转包权(租赁权),即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包或租赁给其他村民或非村集体成员的权利;(2)继承权,即自己的农地使用权可由子女继承的权力;(3)户口性质变化后保留土地使用权的权利;(4)转让权,即转让自己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5)抵押权,即可以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的权利。

1.农地使用权包含的主要权利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已经出现多种形式,主要是土地人股和反租倒包,而在承包期内农户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农地入股权、转租或转让权、继承权、抵押权等。

表1显示,除抵押权、转让承包地外,农户实际享有的可以进行市场化流转的土地权利还是很大的,认为他们拥有土地入股和转租给他人权利的人的比例均超过80%,这与南海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有关。

表1 农地使用权包含的权利

权利项

频数 农户是否享有法人权利

有权(%)

无权(%) 不知(%)

把承包地入股村231

82.5 6.610.9

集体经济组织

把承包地转包或232

85.6 4.7 9.7

转租给其他村民

把承包地转包或232

62.129.4 8.5

转租给外村人

继承权232 60.927.511.6

户口变化后有权232

47.246.3 5.5

继续耕种承包地

抵押权231 14.8 55.230.00

转让承包地232 16.758.325.00

2.农户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态度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土地延长30年不变政策的贯彻执行,农民将得到更为充分的农地权利,可以更自由地进行市场化流转。目前,农户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态度见下页表2。

表2 农户对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态度

权利项

农民对是否该享有

频数 该项权利的态度

应该有

不应该有 说不清

(%)

(%) (%)

把承包地入股村

231 86.3

3.8

9.9

集体经济组织

把承包地转包或

232 87.8

3.5

9.7

转租给其他村民

把承包地转包或

232 72.6 12.6 14.8

转租给外村人

继承权

23267.8 21.0

11.2

户口变化后继续

232 44.9

45.39.8

耕种承包地

抵押权

232 36.7 38.4

24.9

转让承包地

231 31.8

60.2

8.0

表2显示,农户的确期望得到更为充分的土地权利,但在目前农户对转包(租)权、入股权、继承权比较认可,而对户口变化后继续耕种承包地以及把承包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还比较淡漠。这从侧面反映出农户不愿放弃农地。

3.农地转包(转租)权 从农户的态度看,大多数农户表示应该有权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给本村的其他村民或外村人(见表3)。

表3表明,91.5%的农户相信他们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其他村民,只有7%的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没有转包权,剩下1.5%的人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转包权。同时表3显示,尽管农户相信有权将农地使用权转包或转租给非村集体成员的权利小于转包或转租给本村其他村民的权利,但有近3/4(73.3%)的农户认为现在拥有这份权利。其中,必须到村委会登记或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的占44.9%,有28.4%的村民认为可以无需登记或同意,但无权转包或转租的仍占12.7%,剩下14%的人不知道他们是否享有这种权利。

表3 农地转包或转租权及农地使用权转包或转租给非集体成员的权利(%)

权利项 农地的转包或转租权 转包或租非村集体成员的权利

百分比累计百分比

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有,但需要到村委会登记37.437.4 25.3 25.3

有,但需要村委会同意

20.357.7 19.6 44.9

有,无需登记或同意

33.891.5 28.4 73.3

无权 7.098.5 12.7 86.0

不知道1.5

100 14.0100

合计 100- 100 -

4.农地继承权 由于区内一些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对股东界定的条件不一致,股权设置不够合理,造成各股份组织之间对股东的确认存在不同的意见,尤其是对迁不出户口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权确认更是千差万别,如“留母不留子(女),”“留子不留母”等,致使不少“外嫁女”无所适从,股权纠纷问题日益增多。

表4显示,62.4%的农户认为他们有权让子女继承他们的土地承包权,24.3%的农户不相信他们有这种权利,13.3%的农户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这种权利。同时,由于区内根据农户家庭成员的数量实行无偿或低偿配置股权给本社区的村民,人口变动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特别是随着区内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股份分红数量的不断提高,使少数“农转非”人员要求回迁。对子女户口迁出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份继承权,区内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

表4 农户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农地股份的继承权(%)

权利项百分比累计百分比

应该 62.462.4

不应该24.386.7

不知道13.3100

调查结果显示(表5):40.3%的人认为户口迁出后继续享有其股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而超过1/2(54.6%)的人认为不应再享有其股权,还有5.1%的人表示不知道或说不清。从中可以看出,对农地股权的继承权存在很大争论。特别是人口变动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

表5 家庭成员户口迁出本村后,是否有权继续享有农地股权(%)

权利项

百分比累计百分比

有权继续享有 40.3 40.3

无权继续享有 54.6 94.9

不知道5.1

100

合计 100

100

5.农地转让(买卖)权 南海市为推动农地股权流动转让,以产权改革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转为突破口,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具备改革条件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动”的改革,并逐步实现股权的社会化流转,加快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

调查显示(见表6)接近一半的人(48.7%)赞成农地股权有偿流通转让,37.6%的人不赞成,13.7%的人表示不知道是否应该有这种权利。目前,桂城、大沥、平洲、盐步、黄岐、西岸六区已全面建立“生不增、死不减、迁出不减、迁入不增”的农地转让运行机制。

表6 农地股权是否应该允许转让(%)

权利项

百分比

累计百分比

应该 48.7

48.7

不应该

37.6

86.3

不知道

13.7

100

合计 100 -

三、南海农地使用权转移的制度绩效

农地使用权转移是南海市在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是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引上市场经济轨道的一种尝试。它对农村的土地、劳动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加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村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都带来巨大的制度绩效。具体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农地使用权流转,加快农户由分散经营向集中经营转变,实现了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据统计,目前,全市农业规模种养大户达1.8万户,经营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2%,实现产值15亿元,比农地分散经营所创造的产值高78%。2001年全市农业总产值51.72亿元。其中,种植业实现产值23.10亿元,占44.6%;水产养殖业实现产值18.70亿元,占36.2%;畜牧业实现产值992亿元,占19.1%,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三大产业结构日趋合理。

例如,罗村镇下柏村是南海市率先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试点村,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后,全村800亩耕地由村7名种养能手承包经营,导致95%以上的农民“洗脚上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不但农业的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也明显增加。南海市南北主干道、盐桂、联桂以及海八路等两旁的花卉种植带,和顺、大沥、官窑、西岸四个省级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黄岐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的建立,主要得益于引入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快,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初步形成了“一镇一主业,一村一主品”的南海特色农业。

(二)农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全面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据统计,全市推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和引进外资近100亿元,兴办各类企业4346家,新建厂房、店铺近1万间,建筑面积超400万平方米,另外,发展其他项目超1200项,总投资近50亿元。第二、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不仅解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就业,而且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2001年,全市农村经济总收入达852亿元,比未推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1993年增长2.1倍,年均递增18.5%。

2001年,南海全市劳动力62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53万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只占全市劳动力的24.2%,占农村劳动力的28.3%。例如,盐步区河东村原由14个生产队组成,队与队之间土地互相交错,要开发土地搞第二、第三产业很困难。河东村引入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后,由行政村或经济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经营,收益按4:1:5分配给村委会、经济社和股东,解决了土地开发难的问题。目前,河东村已建有各类专业市场10多个,占地面积近300多亩,建筑面积25万多平方米,兴办各类企业近50家。2000年,全村集体经济总收入达5亿元,村社两级集体纯收入4500万元,全村人均股份分配4500元,其中,虎榜经济社人均股红分配达12000元。

(三)农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在制度上明确了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替原来模糊不清的集体所有制;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东代表大会制代替原来的领导干部家长制;在经营运作上,用市场调节生产代替原来的计划指令性生产;在组织管理上,以章程、合同、群众监督等制度规范股民的行为,代替原来以行政命令方式约束农民的行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分红、按资分配代替原来的平均分配,使改造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能反映股民意志,逐步与市场经济衔接,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南海农地使用权转移是以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核心,以农地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农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经济绩效。实践证明,南海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要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由之路”的改革思想。现阶段南海大力推进农地使用权转移的市场化进程,依靠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农地制度创新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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