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商品生产观与价值规律研究_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论文

毛泽东商品生产观与价值规律研究_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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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发表系统的见解是从1958年11月至1960年2月, 这期间他带领部分同志读《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时的谈话,反映出的他关于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的观点,比之此前的观点有很大改变。这些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理论。

一、当时的时代和理论背景

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发表时,正值我国三大改造即将全面展开之时。这部著作对毛泽东关于我国经济建设理论问题的思考,产生了很大影响。

一方面,在这部著作中正确观点的指导下,我国一开始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没有走苏联最初几年走过的弯路,我国没有消灭商品货币,而是成功地利用了商品货币关系。这是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时,我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经济运行调节机制问题、市场问题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创造的许多好经验比较集中地体现在1956年党的八大会议上陈云同志的一段讲话中。陈云同志说:“对一部分商品采取选购和自销,使许多小工厂单独生产,把许多手工业合作社划小,分组或按户分散经营,把许多副业产品归农业合作社社员个人经营,开放小土产的市场管理,不怕有些商品的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暂时上涨,改变对某些部门计划管理的方法,所有这些,是否将使我国的市场有退回到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危险性呢?决不会这样,采取上述措施的结果,在我国出现的决不会是资本主义的市场,而是一种适合于我国情况和人民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市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将是这样:在工商业生产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在生产的计划性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因此,这种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决不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而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 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6页)这就是著名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观点。 陈云同志的讲话是毛泽东同志提议的,讲话受到了毛泽东的赞赏,会议采纳了这些成果,作出了相应的决策,反映在经大会批准的周总理所作的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报告指出:“由于价值规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起着一定的作用,在某些方面更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地运用价值规律,正确地掌握物价政策,就可以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们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来影响那些不必要由国家统购统销的、产值不大的、品种繁多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以满足人民多样的生活需要。为了适应上述情况,防止由于统一过多过死而发生产品质量下降和品种减少的现象,现在和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在商业方面,将采取许多重要措施。例如,在国家统一市场的领导下,将有计划地组织一部分自由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将实行产品的自产自销;对某些日用工业品,将推行选购办法;对所有商品,将实行按质分等论价办法,等等。采取这些措施,不仅不会破坏国家的统一市场,相反地,将会对国家的统一市场起有益的补充作用。”(同上,第138、139页)这些都表明毛泽东和当时党中央的其他领导同志,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问题上的认识和处理是比较正确的。

但另一方面,斯大林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而产生的一些不正确观点,也给予我国当时的经济理论和经济生活以影响。其中特别是把计划与价值规律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不适当地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观点,成为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僵化,国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主要理论根源。而这又是和所有制的变革紧密联系的。本来在合作化的后期,已经发生了某些要求过急、改变过快的毛病,而在合作化以后,没等让新建立起的生产关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充分发挥它促进生产力的作用,接着又加以改变,搞了农村人民公社,并在许多地方刮起了“共产风”,搞“一平二调”。所谓“共产风”、“一平二调”,实际上就是取消商品生产的作法。比如:1、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 把几十个高级社合并起来,等于在很大的范围内把土地占有和收入悬殊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不同的单位合并在一起,即所谓贫富队拉平,使原来属于各高级社的生产资料无偿地转归全公社所有,连同各高级社的劳动力、产品等,全部由公社统一调配,从而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2、 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即分配给社员的收入,一部分采用工资形式,这部分比例很小,约占20—30%;一部分按人平均供给,这部分比例很大, 一般占到70 —80%。这实际上是不通过商品货币的形式实行直接的实物分配。 3、 大办公共食堂,普遍实行伙食供给制或粮食供给制,提倡“ 吃饭不要钱”。4、取消自留地,取消社员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市场, 等等。这样刮“共产风”、搞“一平二调”,实际上搞的是高度集中统一和平均主义分配,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在这种“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陈伯达出来鼓吹什么立即取消商品,取消货币,可以不顾价值规律的作用。其结果是,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农村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左”倾错误有了初步觉察。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于1958年11月2日至10日在郑州召集有部分中央领导人和部分地方领导人参加的会议,讨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有关理论问题和人民公社问题;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又在郑州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 主要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的问题;1959年7月2日至23日,在江西庐山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前期,主要也是纠“左”。在两次郑州会议和庐山会议前期,毛泽东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对于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起了重要的作用。其中他特别针对以陈伯达为代表的主张废除商品和货币等的错误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我们不能避开一切还有积极意义的诸如商品、价值法则等经济范畴,而必须使用他们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中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商品生产不是要消灭,而是要大大发展。他说,必须区别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商品,不应当害怕商品生产。他特别强调指出,为了团结几亿农民,必须发展商品交换;废除商业和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他还进一步指出,价值法则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我们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他认为,在社与队、队与队、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只能是商品交换关系。毛泽东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这些见解,在1958年11底和12初召开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有如下的说明:“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人民公社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无政府状态地进行的。”“有些人在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58年单行本,第19页)

为了使全党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对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等经济理论问题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毛泽东在1958年11月9 日第一次郑州会议期间,专门致信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县党委的领导干部,提议要读书。他建议大家主要读两本书,即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他希望大家联系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革命和经济建设去读书。澄清混乱思想,使自己有一个比较清醒的头脑,以利指导我们伟大的经济工作。由此也可以看出毛泽东注重经济工作,以及他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努力。当时,毛泽东组织读书小组对这两本书是逐章逐节地学习,边读边议的。议论中他发表的许多谈话,涉及内容广泛,其中集中阐述的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关系问题,反映出他对这一问题进行的长期理论思考及其成果。

二、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不能禁止而且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

毛泽东明确地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不仅不能禁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反要大力发展。为什么?因为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学说从产生以来就是认为社会主义排斥商品生产的。从第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所著“乌托邦”开始,经过康帕内拉的《太阳城》、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一直到欧文设计的未来社会方案,无一不是认为未来理想社会是排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社会。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明确地认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怎么看待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断?他们的论断是不是错了呢?或者象有人所说的,有什么空想的成分呢?我认为,判断马恩论断的对错,关键是弄清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什么样的。只要认真研究一下他们讲的“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就可以看出,这至少是指成熟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指它的中级阶段,更不是它的初级阶段。有人企图否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上述论断的依据,是今天的社会主义国家或以前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事实。然而,据我看来,由于这些国家毫无例外地均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有的甚至处于初级阶段的较低的层次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图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当然是行不通的。所以,以此为据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断,显然是不科学的。

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列宁曾经在生产力落后的俄国实行生产资料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使全社会成为一个经济主体,实行直接社会生产和直接分配。这样做,当然就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了。可见他所提出的:“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知道,它就是消灭商品经济。”(《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7卷第111页)这句话中的“社会主义”,显然指的是成熟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这不能说有什么错。但是,当外国武装干涉刚被打退、白卫军的叛乱刚一结束,他便发现,这样做脱离了俄国的实际情况,并立即加以纠正,果断地提出并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其实质就是“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包括小经济、小企业,乃至在国家调节下的资本主义。这样就必须恢复商品交换。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1卷第327页)结果是,迅速改变了经济上的困难状况。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列宁还不可能认识到社会主义达到成熟的程度需要很长的时期,因而并没有把商品生产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长远战略方针,而只是把它当作一种短暂时期的策略原则,一种退却,认为充其量只适用于过渡时期,至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路子如何走,是不是还要保留和发展商品经济,甚至有没有一种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简单商品相反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等,列宁都没有来得及回答。理论上的这种历史造成的局限,也是新经济政策过早结束的原因。

在斯大林时代,发展着的实践将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的关系问题提到了突出地位。经过激烈的争论,斯大林在1952年发表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提出了崭新的观点,使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达到部分相容。一方面,斯大林明确区分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这三个不同概念,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即“特种的商品生产”这一新概念、新范畴,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进行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还在有限的范围内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的意义和作用。这无疑迈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体系的第一步。但另一方面,同样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斯大林的上述理论又是有诸多限制的。他把商品交换关系仅仅限制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存在,而且仅限于消费资料,而在两种公有制内部却不能存在,生产资料也是不能进行商品交换的;他认为,在允许的商品生产范围内,价值规律也仅仅能在流通领域起调节者的作用,对生产领域则不起调节作用,只可通过劳动力所需要的消费品对生产发生影响,并且他把价值规律与计划也严格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总之,斯大林第一次在理论上虽然是有限地,然而毕竟是明确地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这是斯大林的功绩。但是,斯大林的认识是很不够的。在他看来,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生产只占一席较小的位置,而主要的部分仍然是排除商品生产的。

在读到斯大林所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时,毛泽东充分肯定了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生产,其根源在于社会未能占有一切生产资料的观点。

斯大林在自己的书中,批评了那种断定“党在我国取得了政权并把生产资料收归国有以后,还保存商品生产,是作得不对的”,“党在当时就应当消除商品生产”的观点。那种观点引证恩格斯这段话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消除商品生产的依据:“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斯大林指出:“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他指出,这些同志没有区分社会是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还是一部分生产资料。他在引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讲到的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后指出:“这就是说,恩格斯在他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由此可见,恩格斯所指的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不仅在工业中,而且也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和生产集中都充分发达,以致可以剥夺全国的一切生产资料,并把它们转归全民所有。因而,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这当然是正确的。”这样,斯大林就把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当社会只占有了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生产资料时不能消除商品生产的观点,表达得更清楚了。

毛泽东很同意斯大林的这个观点,认为他“分析得对”。他强调说:斯大林对恩格斯的公式的分析是正确的,斯大林说,在恩格斯的公式中所指的,不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而是把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即不仅把工业中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把农业中的生产资料都转归全民所有,恩格斯认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在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除商品生产。

毛泽东进而联系我国的人民公社的实际情况,批评了那种认为人民公社经济主要是自然经济,只有自给自足才是有名誉的,如果进行商品生产就是不名誉的看法。他说:“人民公社应该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从两方面发展生产,既要大大发展直接满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为国家、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性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资,满足公社生产上和社员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如果公社只搞自给性生产,不搞商品生产,不进行商品交换,农民不把粮食等农产品和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交换,那么工人怎么能有饭吃,农民怎么能够有衣穿,怎么能够得到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公社不把自己多余的产品卖给国家,卖给其他公社,怎么能够得到货币收入,哪里有钱分给社员?京、津、沪郊区农村所以比较富裕,是因为这些地方商品生产比较发展,商品交换比较发达。社会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公社的生产不可太单调,不能只生产自己需要的东西。在发展自给性生产的同时,要多搞商品生产,要尽可能多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向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

当读到斯大林说的在当时的苏联存在全民、集体两种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形式,集体农庄不能接受除商品联系之外的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是必要的这一段文字时,毛泽东结合我国情况,在阐明人民公社在目前阶段只能实行集体所有制而不能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指出,那种在现在就急着不要商品的主张是不对的。

毛泽东指出:“苏联宣布了土地国有,我们没有宣布土地国有。斯大林不卖拖拉等生产资料给集体农庄,我们卖给人民公社。所以在我们这里,劳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统都是集体农民的,是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因此,产品也是集体所有的。我们国家能够调拨的产品,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公社的集体农民,只愿意用他们生产的商品来换取他们需要的商品。所有权还在他们那里,你不给他东西,不给他货币,不用买卖的形式同他们进行交换,他们就不愿意把东西让给你。不要以为中国的农民特别进步,有些地方看起来好像要啥拿啥,实际上痛心得很。现在有人说,农民的共产主义精神很旺盛。他们下一次乡,认为农民了不起,农民快上天了,农民比工人强了。我们要看到农民确有共产主义精神,但不要只看到这一面,还要看到人民公社的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他们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还是集体所有。”

然后毛泽东指出:“同志们,我们才九年,就急着不要商品,这种主张是不对的,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相反,只要两种所有制没有变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商品生产就还不可能废除,商品交换也还不可能废除。在两种所有制存在的时间内,必须经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去引导农民大大发展社会生产,在条件具备的时候,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这是第一个过渡。”“只要还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极其必要,极其有用。”同样的话,在别的场合也多次讲过。例如,1959年2 月听取河北省委书记刘子厚等的汇报时,插话说:“现在商品经济还是不够,不是嫌多而是嫌少,商品有大发展的余地。去年有人主张不搞商品经济,这是不对的。要大搞,要超过自给部分,这是个趋势。中国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应该有个广大的发展。”(《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第91页)

毛泽东还明确地认为,现在如果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剥夺农民。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一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我们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团结几亿农民;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还要利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团结五亿农民。有了人民公社,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更要有计划地发展,例如:畜产品、大豆、黄麻、肠衣、果木、皮毛等等,都要发展。如果不实行商品交换,把陕西的核桃拿来吃,一个钱不给,陕西的农民干吗?把七里营的棉花无代价地调出来行吗?你如果这样做,马上就要打破脑袋。现在,我们的国家只占有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就想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想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物资调拨。这样做,就是剥夺农民。

在读到斯大林所引列宁下述这段话:“为了保证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即国营商业和合作社——集体农庄商业,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时,毛泽东表示赞同说:“这个意见,我们过去曾经大吹大擂过。斯大林说:这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我看是对的。只能贸易,不能剥夺。”他分析我国农村政策的情况说:“现在我国有人不要商品生产,不对,在要不要商品生产的问题上,我们还要搬斯大林,而斯大林是搬列宁的。斯大林说,列宁主张全力发展苏维埃商业。”“我们建立了人民公社,要全力发展工业、农业和商业。”“这样搞起来,全国的工业大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大发展,钱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全国农民就可以逐步地共同富裕起来,他们的文化水平也可以逐步普遍提高起来。”

在同意斯大林上述正确观点的同时,毛泽东不同意斯大林关于商品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观点,而是认为有些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这比斯大林前进了一步。

毛泽东认为:“斯大林说,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由,说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这值得研究。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人民公社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

斯大林所以不承认在苏联生产资料是商品,除了不卖拖拉机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给集体农庄以外,还在于他否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该拥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和利益。按照他的做法,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听从国家的支配,企业的产品完全由国家无偿调拨,就象一个人把东西从自己的上衣的左口袋挪到右口袋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企业当然称不上是商品生产者,这类企业的产品当然也称不上是商品。毛泽东所以否定斯大林的上述论点,除了他主张把拖拉机等大型农具卖给当时的人民公社以外,还与他主张工厂应有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有关系。他认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利,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论十大关系》)有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就不能无偿调拨产品,就得通过商品的形式交换产品。毛泽东的认识确实比斯大林前进了一大步。

三、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联系和区别

毛泽东明确赞成斯大林提出的区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这三个不同概念的正确观点,批评了我国有些人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本质差别不加区分,一提商品生产就以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必欲消灭之的不正确观点。

毛泽东在谈到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必须扩大商品生产时,就批评了这些同志:“现在我们有些人大有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倾向不要商业了,至少有几十万人不要商业了。我们有些号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表现得更‘左’,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实行产品调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是违反客观规律的。他们没有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本质差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利用商品生产的重要性,不懂得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价值、价格和货币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这些表明,他们根本不认识无产阶级对五亿农民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斯大林明确区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这三个不同概念,因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生产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不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斯大林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生产关系问题上作出的杰出的理论贡献。他说:“有人说,商品生产不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同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于市场而资本家能够购买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剥削,就是说,只有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否则,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

但是,如果这些使商品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已不存在,如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私有财产而是社会主义财产,如果雇佣劳动制度已经不存在,而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如果剥削制度早已消灭,那又怎么样呢?可不可以认为商品生产总还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呢?不,不可以这样认为。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

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商品生产比资本主义生产更老。它在奴隶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奴隶制度服务过,然而并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它在封建制度下存在过,并且替封建制度服务过,可是,虽然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准备了若干条件,却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如果注意到,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的限制,试问,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

毛泽东对斯大林提出的这一崭新观点非常重视,也十分赞赏,并结合中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他肯定了斯大林提出的商品生产不是孤立存在而总是与一定的经济相联系的观点。毛泽东认为,斯大林这句话说得正确:“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经济条件而独立自在的东西”。毛泽东由此得出结论,不能孤立地看商品生产,要看它与什么经济相联系。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相联系,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相联系,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毛泽东还认为,商品生产从古就有。他说,商朝为什么叫商朝呢?是因为有了商品生产,这是郭沫若考证出来的。所以,商品生产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有,只是不发达,现在则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之分。正因为如此,所以毛泽东赞成斯大林说的,一方面,我们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毛泽东认为,“这个说法对”。所以,他让大家不要怕商品,要发展商品生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毛泽东认为:“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人民公社,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现在我们有些同志怕商品,无非是怕资本主义。怕商品干什么?不要怕。因为我们有共产党的领导,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有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有各级党组织,有成千成万的党员,有广大的贫下中农作为我们的依靠,我们可以发展商品生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国原来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印度的铁路和纺织比中国发达。我国一九五七年生产了三千七百亿斤粮食,三百亿斤作为公粮,五百三十亿斤卖给国家,商品粮还不到全年粮食总产量的四分之一。粮食以外的经济作物也很不发达,茶、丝、麻、烟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恢复到历史上的最高产量,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否则,公社货币收入很少,很难有钱分给社员。例如,河北省分三种县,一部分只能吃饭,一部分要救济,一部分除吃饭外还能分点钱。能够给社员分钱的又有几种,有的分得很少。因此,每个公社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要发展其他能卖钱的东西,要发展商品生产。”

正是根据于商品生产有社会主义的与资本主义的区分,所以,毛泽东在肯定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必须搞商品生产的同时,也正确地指出了对商品生产的消极作用要加以限制和否定。他说:“斯大林说:‘在我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这个话说得对。我们早在一九四九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就说过:‘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对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容许其存在和发展,但是,我们又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时间达六年之久,经过加工定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这样三个步骤,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一九五六年,他们实际上空手过来了。斯大林所说的‘决定性的经济条件’,在我国也完全有了。”那么,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不是就不要加以限制了呢?不是的。因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也是商品生产,不论任何一种商品生产,都有它的特殊性,同时它们之间又有共同性。例如,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所作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它的广泛发展也会产生某种盲目性”。这一点,就是所有商品生产所共有的。因此,还需要加强指导、调节和管理。

毛泽东认为,斯大林所说的,为什么商品生产就不能一定时期内同样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并不引导到资本主义呢?这句话很重要。利用商品生产为社会主义服务,斯大林讲了很多理由。那么,商品生产有没有消极作用呢?有,就限制它,否定它,过去的资本主义的鬼已经吃掉了,将来再出现资本主义的鬼,就再吃掉它。怕这个鬼干什么?不要怕。我们发展商品生产,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为了五亿农民,为了巩固工农联盟,为了引导五亿农民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在这方面,商品生产还是一个有利的工具,这点应当肯定,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个工具。要把这个问题,提到干部中好好讨论。

毛泽东明确地反对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当读到斯大林说的:现在,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时,毛泽东指出:“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社会条件已经改变了。经过整风反右后,劳动人民的觉悟大大提高,精神面貌大为改变,他们中间很多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

毛泽东还认为,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应有计划地进行。他说:“当然,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把国家和公社的商品交换,纳入计划的轨道,要逐步推广合同制度。”

如果把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特点的观点作一概括的话,就是他所说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和我们后来所说的,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相类似之处。

四、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问题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要起作用。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毛泽东提出所有的经济单位都要利用价值规律的观点,另一方面他也同意斯大林所说的价值规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

1,毛泽东提出了所有的经济单位都要利用价值规律的观点。 他说:“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以便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一些经济学家不喜欢经济学,照斯大林的说法,是没有经济问题的经济学。斯大林在给雅罗申柯的信中说,这些人对官僚主义制度下‘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的存在、商品流通、价值规律等等,也就不感到兴趣,认为这些都是只能引起烦琐争论的次要问题’。苏联的一些人,不赞成商品生产,认为苏联的当时已经是共产主义,实际上还差得很远。我们只搞了九年,则差得更远。”毛泽东1959年3 月 30 日在看当时的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1959年3月29 日关于山西各县五级干部大会情况的报告时批注道:“对清理‘共产风’,旧帐一般要算。算帐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63年版,第172页)1959年6月,在同吴冷西谈话时说:“马克思写《资本论》,一百年了。法则不能违反,要学习政治经济学。过去学了就完了,谁也没有注意价值法则,可是违反了它就会碰得头破血流。看起来,经验要自己取得。”(《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第215 页)这段话,既指出包括价值规律在内的客观经济规律不能违反;同时又指出,深刻认识并在实际活动中自觉地遵循和运用,光读书是不够的,还必须经过实践,经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2, 毛泽东同意斯大林说的价值规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认为对生产起调节作用,即决定作用的,是计划。斯大林在书中说:“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规律在我国也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发生作用的广阔的场所,价值规律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事实上,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面已经说过,在我国的经济制度下,商品生产的活动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必须这样说。无疑地,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这个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在这方面起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这一规律的要求制定的。这一切就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使得价值规律在我国的制度下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毛泽东对此发表意见说:“斯大林这里说,价值规律在苏联‘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这方面起作用的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这说得很对。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在我国,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例如,粮、棉、油、猪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难道能说不是由计划来调节而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吗?至于钢铁等重工业产品的生产,则是完全由国家计划来进行安排的,即使一个时候赔钱,也要进行建设。这种赔钱,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经验,要花学费进行学习;另一方面就是为了实现工业化,从长远利益看,一个时候赔钱也是值得的。”

总之,在毛泽东看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必须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的。但它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同,是被联合起来的人很自觉地加以利用,而不是人们盲目地受其支配的自发势力。这种看法,既有某种正确的方面,又有其不正确的方面。其所以有某种正确的方面,是因为我们也须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这样至少在全民所有制经济里,按理说,人们是有可能自觉地安排自己的社会活动,驾驭自己的社会活动的规律,不必听凭作为异己力量的客观规律的任意驱使。如果是这样,在这里,也只是在这里,价值和价值规律已经不那么典型、不那么纯粹了,其中包含了对某种直接的社会必要劳动计算的因素。其所以不正确,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还不能由社会(当然是全社会)占有和运用全部生产资料,因而生产品基本上还要成为商品,价值基本上还是本来意义上的价值,人们的经济活动基本上还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

五、商品经济的消亡

作为生产关系理论表述的经济范畴,绝大部分是某种社会经济形态所特有的,也有一些是几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但是不论前者和后者都是历史的范畴,就是说,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存在,而在完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下消亡下去。毛泽东同志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科学方法,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等等,现在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但是,发展下去,总有一天要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总有一天它们要完结自己的命运。他反问道:能说这些范畴都是永久存在的吗?这些范畴难道是永生不灭的吗?难道它们只有生长、发展而没有变化、死亡吗?这段议论,充满了彻底的唯物辩证法,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商品经济最终是不是要消亡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条件的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分工。这样,问题就来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要消灭的是反映阶级关系的“旧分工”,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分工不仅不能消灭,而且会越来越细。就是到了人得到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尽管每一个人都不再被束缚于一种行业,但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也不可能从事几种工作。如果说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只有社会分工,那就等于说商品经济要永远存在下去。一些人所持的商品经济永存论正是以分工的永存为据的。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

马克思在谈到劳动产品为什么变成商品时说过:“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39页)商品生产发生的这一过程表明, 劳动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基础。正象马克思指出的:“在商品世界中,发达的分工是作为前提存在的”(同上,第13卷第40页)。比较发达的社会分工,使劳动者的分工成为单方面的,同时又使他们的需要成为多方面的,这样就造成了他们之间互相交换劳动产品的客观需要。但是,光有社会分工还不足以使劳动者结成商品货币关系。例如,在一个小农经济的家庭中,男耕女织,不能说没有分工;在一个现代化的工厂中,各车间也不能说没有分工,但在它们的内部劳动者并不是以商品生产者和占有者的身份互相对待的。原因就在于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的: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同上,第23卷第55页)

认为商品经济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只是社会分工的作者,常常只承认商品的二重性,顶多是加上劳动的二重性。其实,反映商品经济诸范畴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劳动的二重性又取决于劳动的私人性和社会性。而劳动之所以具有私人性,又是由生产资料归不同的所有者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资本论》、《反杜林论》、《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论及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商品和平的消亡时,都是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以全社会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即全社会成为一个经济主体作为基本前提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直接的社会生产和直接的分配才能排除一切商品交换。这就指明了只要还由全社会统一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就不可能做到把每个人的劳动都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由社会来使用,生产品也就不能完全由社会直接分配,从而产品也就不能不转化为商品,劳动也就不能不转化为价值。

主张商品经济永远存在的人中有的很清楚商品经济的存在是与不同所有者的存在密不可分的。在他们那里,是由于对私有制的热衷导致主张商品经济永存,而不是相反。总之,在他们看来,私有制同商品经济都是万岁的。当然,在认为商品经济不能消亡的人中,持有“两个万岁”立场和观点的人还是少数,更多的人所以赞成商品经济万岁,是觉得“两个万岁”论者所说的“技术上的障碍”很有道理。例如“两个万岁”论者说,人们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生产品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二者都在变化之中,就是功率再大的电子计算机也没法计算出来。因此,生产部门之间、生产和需要之间的平衡,只有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解决。

有必要指出,这种观点并不新鲜。早在三十年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哈耶克、罗宾斯反对搞经济计划时就讲过,要搜集数以百万计的数据,解出数以百万计的方程,而当方程解出时,信息已经陈旧了。这种论调早已受到驳斥,而使鼓吹者名声扫地。可悲的是,近些年来,我国有些经济学家又拾人牙慧,重复哈耶克、罗宾斯等人的老调,说什么“信息量的增长必然快于计算技术的发展,企求靠技术的提高来解决信息方面的困难是注定不能实现的幻想”。对此,杨德民同志反驳得好:“所谓‘信息量的增长必然快于计算技术的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存在的。四十年代的计算机,每秒只能运算几千次,而现在,超人型的电子计算机的运算速度已达每秒百亿次以上,其效率较之最初的计算机提高了两百万倍,试问,在同一时间里信息量的增长也有那么高的速率吗?而且,如果上述说法能够成立,那么,人类处理信息的能力不是越来越高,反而是越来越低,那还有什么社会进步而言呢?”(见《高校理论战线》1993年第6期)杨德明同志是就事实进行反驳的。 如果还需要作点补充的话,还可以说,表明了论者的狭小眼界。我们是相信马克思“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 页)那句名言的。我们坚信,当商品经济走完自己的生命的旅程时,自然会产生与商品经济不同的手段。

说到这不能不再一次提到斯大林。斯大林认为苏联所以需要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由于存在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这并不错。但他脱离实际,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有必要的权力和利益就不对了。按照他的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活动完全听从于国家安排,企业的产品完全由国家调拨,就象一个人把东西从上衣的右口袋装入左口袋一样。而集体农庄所耕种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大型农机具又掌握在国营拖拉机站手里。这样,生产资料当然不是商品了。人们绕过体制,径直地批评斯大林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并没有批评到点子上,真正说到点子上的还是毛泽东同志。他不赞成斯大林的做法,认为农民耕种的土地应归集体所有,拖拉机等大型农具也卖给组织起来的农民。他主张国营企业应该有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认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27 页)集体农民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工厂又有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这样,不仅消费资料,生产资料也有了商品的属性。

毛泽东同志的贡献还在于,他还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更加严格地区分开来。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虽然还有两重性,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的两重性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两重性,人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被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进一步说,人们不再被自己的社会关系所奴役,不再作自己的社会关系的奴隶。在实现了公有制,但还不能由全社会统一掌握全部生产资料,而且全民所有制企业还需要保留一部分权力和利益,一句话,还需要保留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所以能作自己社会关系的主人,最重要的是,这时的商品的两重性,从而劳动的两重性,已不再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的反映,而反映的是劳动的局部性和社会之间的矛盾。这种商品生产用斯大林的话来说,已是“特种的商品生产”;决定它的变化了的矛盾,预示着商品经济终归要走向消亡。

六、研究商品经济问题的基本方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说过:“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研究经济形式是如此,研究整个社会形态的本质也应如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证未来社会商品货币关系将不存在时,所运用的,就是这种高度理论抽象的方法。这个方法,主要的就是把研究对象即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纯粹的、成熟的形态来研究,从而概括出它的基本特征。虽然任何社会经济形态在它存在的长时期内,都处于不成熟或不很成熟的阶段,都不是纯而又纯的。但是,要揭示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征,要把这种经济形态同别的社会经济形态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就必须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把所研究的社会经济形态当作典型的、纯粹的、成熟的形态加以研究。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时也是运用的这种方法。他在《资本论》中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是把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纯粹的和成熟的形态,不仅把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的典型特征提取出来,而且把它的无限潜能和可能达到的水平也包括在内,从而构成一种高度理想化的状况。这种状况,不仅在当时,就是到现在,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达到。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们的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也还没有达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完全不能容纳的程度。但是,马克思必须根据这样一种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才能达到的典型化的社会化生产,才能揭示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也只有根据这种典型化的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才能推断出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取代的光辉论断,并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作出概括。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概括出来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只能在高度社会化生产的社会中才能存在。

马克思把社会主义作为纯粹的、成熟的、典型的形态,来推断它的基本特征,是科学的还是不科学的呢?稍懂一点辩证逻辑的人都会赞同马克思的方法,承认他的方法是科学的。因为不这样就不能揭示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就不能把这种社会经济形态同别的社会经济形态从本质上区别开来。

其实,就是研究自然科学也不能不采取科学抽象的方法。举个浅显的例子来说,概括水的化学成分得说它是氢二氧一。但是无论从江河湖海或地下取出的水,都不会是纯粹的氢二氧一。而在对化学成分进行概括时,又非这样概括不可,否则就不能把水同别的物质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当然,由于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抽象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科学比研究自然科学更为重要。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要经过多少阶段才能达到成熟的程度从而商品货币关系才能消失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也不可能去凭空设想。他们不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是不会这样做的。这只能由后人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解决。毛泽东同志批评了斯大林同志所主张的,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实现以前只有消费品是商品、价值规律只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的观点,否定了苏联的做法。这是不是说斯大林特别是毛泽东“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了呢?不能这么看。因为如前所说,对于未达到成熟程度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商品的命运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讲过什么话。既然如此,“突破”什么呢?其实这并不是什么“突破”,而是丰富和发展。顺便提一下,有一种与此相关的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现实的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地冲击着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观点,这主要是由于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的经济落后状况,与马、恩所预期的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革命胜利前后的条件不同所致,因此这些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废除商品经济。这种说法是不完全的。固然,在落后的国家保留商品货币关系更加有其必要性,但是至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已经发展到取得革命胜利后马上就能够废除商品货币关系的程度。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分析商品货币关系的方法论。

毛泽东同志分析我国社会中的商品经济,采取的方法同样是科学的理论抽象。毛泽东同志逝世前,尽管在生产资料的配置上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但是个体经济一直没断过,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还有15万多个体劳动者。至于农村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而在毛泽东同志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时是怎么处理的呢?他把这些不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部分都舍弃了。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所说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虽然还有两重性,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就是很好的例证。

当然,研究商品经济的方法不止是科学的抽象,而抽象方法的运用也不止表现在这一个方面。由于篇幅所限,别的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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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商品生产观与价值规律研究_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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