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义:公平、权力还是美德?_正义论论文

什么是正义:公平、权力还是美德?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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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始终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论题。在西方,还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对 正义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正义被古希腊看作是四主德之一。在现代西方,正义更是成了 一个热门话题,倍受伦理学家的关注。1971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出版鸿篇巨著《正义论》, 一时间洛阳纸贵。于是乎,正义似乎成了伦理学的中心话语,引起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 情探讨。然而,正义究竟是什么?答案却是各不相同:罗尔斯说正义就是公平,诺齐克曰正 义就是个人权利,麦金太尔则曰正义即是美德。

每一时代的理论,都有自己时代的主题。是罗尔斯(John Rawls),首先扛起了现代伦理学 之正义论的大纛,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鸿篇巨著《正义论》,他根据自己对时代的把握, 全面地论述了正义问题,并把自己的正义论的主题确定为公平之正义。

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观念确定为“作为公平之正义”。这种公平之正义一般建立在两个基点 上:一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人人都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是公平合理的社 会,也是人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公平正义的基本点;二是分配的合理性,与人类的欲 望相比较,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资源都是有限的,远远不够分配,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想得到较 多的利益,而利益的有限性又不可能做到“按需分配”,这就需要制定某种规则,以便达到 公正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论紧紧抓住了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基本点,并把探讨既保障人 们的平等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臻于公平合理作为其正义论 的目的。这就需要确定公正合理的正义原则,以便提供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 义务的办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罗尔斯认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有三种,即自由平等权利、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财产, 这些都具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性质,但第三种权利或利益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社会正 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 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这 就 是说,社会正义的一般观念是使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社会基本善)臻于公平合理,首 先是保障每个人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以保证每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不受侵犯;其次 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便促进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 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 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最不利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罗尔斯将上述一般正义观概括表达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 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 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 开放。”[1](P.292)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主要的社会 安排,它们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样,将正义的两个原则 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要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与指定和建立社会及经济平等, 并对它们进行合理调节。具体地说,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支配权利与利益的分配,第二个 原则就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平 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 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 和剥夺财产的自由。”而且,按照“平等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 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1](P.57)

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差别原则,它“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责任 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1](P.57)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 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 ,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 的利益,同时,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以便所有 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而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 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 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

首先,第一个优先原则是自由的优先性,即平等自由的原则对第二个原则的优先。因为“ 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1](P.234)“这一次序意味着: 对 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 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1](P.57)这就是说,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和不可补偿的。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 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他们的平等自由,如果迫不得已要限制的话, 也只能是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它所产生的自由虽然是较少的但仍然是平等的自由。自 由范围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的自由虽然是平等的,却不够广泛;一种是基本的自 由虽然是广泛的,却是不平等的。如果自由不够广泛,那么代表的公民应当发现这种情况总 的来说对他的自由仍然是有利的;如果自由不平等,那些自由较少的公民的自由必须得到较 好的保障,必须为这些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其次,第二个优先原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一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次序优先 于 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就是说,在第二 个原则中,机会均等优先于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正义的社会必须首先保证公民有 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也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不能人为地限制,只有在此基础上 才能考虑对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 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的负担。 第二优先原则主要是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合理的社 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 保护弱者的利益。社会公平合理分配的基点不是社会的大多数或平均值,也不是少数优越者 ,而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上的人最有利。”一个 社会既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公平竞争,又能“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 , 这样的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罗尔斯提出的公平之正义的伦理学说,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广泛关注,它既为罗尔斯赢得了 广泛的赞誉,同时也受到了来自理论界的广泛挑战,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就是 众多挑战者的著名代表。就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后的第三年即1974年,诺齐克发表了他 的政治伦理学的代表之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在该书中,他系统建构了一套与罗尔 斯公平正义论相抗衡的新正义论体系,即权利(资格)理论。

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正义即意味着平等。诺齐克赞同正义的首要性,但 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反对罗尔斯的“正义分配原则”, 认为政治和道德的首要问题不是罗尔斯所谓社会权利的正义分配问题,而应该是个人权的自 由保障问题。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人权的实质就是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 犯。据此,诺齐克提出了包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 分配正义原则的公平正义论。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在于其是否对其拥有权利 。个人权利(right),诺齐克又把它表述为个人资格(entitlement),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个人 的 资格,两者相比较起来,资格更强调了个人权利的实质内容即财产权。罗尔斯把权利理解为 个人的基本自由——言论、信仰、思想、政治、人身及法治规定的自由,诺齐克的权利或资 格当然包括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同时他更强调对物品、利益的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因 而他在一般用的“right”(权利)之外,特别用了一个更具有经济和法律意味的词“entitle ment”(权利、资格)来强调这方面的权利。

针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论强调分配的正义性,诺齐克强调,无论怎样强调分配的正义 性,都不能背离人权至上这一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价值之精神,不得以损伤个人权利为代价。 所以诺齐克宁愿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用持有正义来代替分配正义。

诺齐克认为,所谓财富的分配问题,也就是财产的持有问题,而财产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gs)主题包括三个基本论题:第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得。包括: 无主物如何可能变为被持有的;它们通过哪个或哪些过程可以变成被持有的;那些可以由这 些过程变成被持有的事物,它们是在什么范围内由一个特殊过程变为被持有的,等等。与此 论题相应,便存在“获取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第 二 是持有的转让(the transfer of holdings)。包括一个人可以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转 让给他人,他人怎么能从一个持有者那里获得一种持有,这就涉及到人们之间的自愿交换、 馈赠以及与此相反的欺诈、拐骗等具体转移方式的问题。与此论题相应,便存在“转让正义 原则”。第三是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和 转让的正义原则,这就需要关注于如何纠正持有中的不正义,特别是纠正过去由历史原因所 造成的不正义的持有,与之相对应的正义原则为“校正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 stice in rectification)。[2]这样,与财产持有三个论题相对应的是财产持有正义的三个 原则:“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2.一个符 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 利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2](P.157)总之 ,持有正义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 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 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持有正义的三个原则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而前一环节又是后一环节的基础,如果持有 链条上的前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 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当途径转让的。这就是说,如果持有环节中的获取不正义,如通过盗 窃 、抢夺或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那么即使后来的转让途径是合法的,也是不正义的 。这就必须通过第三原则即矫正原则来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 违反。

与财产持有之正义直接相关的是财富分配的正义问题。诺齐克认为,财富分配的正义首先 依赖于财产占有的正义,如果财富的分配符合每一个人的资格占有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就是 正义的。诺齐克指出:“如果一种分配是通过合法手段来自另一个公正的分配,那么它也就 是公正的。从一种分配转到另一种分配的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合法的最初 ‘运动’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规定的。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 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由转让的正义原则规定的改变手段保持着正义。……由转让 的正义原则规定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转让手段也保持着正义。”[2](P.157)

总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权利之上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一种财产分配是 否正义,就要看它是否对其拥有权利或资格,所谓正义,就是要看它是否拥有权利,如果侵 犯权利,无论他(它)是个人或是国家,都是不正义的。是否拥有权利是衡量个人行为和国家 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

正当诺齐克猛烈地批评罗尔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达到社会公平的时候, 当代美国另一著名政治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iair maclntyre 1929-)同样 不满意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但却走着与诺齐克不同的路。无论是罗尔斯的公平之正义还是诺 齐克的正义即权利的正义学说,都试图为现代性社会制定道德规则与道德秩序,把自由平等 与行为规则、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正当合理与公共秩序等等作为伦理学的主题,在麦金太 尔看来,这些伦理学的谋划都是失败的,惟一的出路在于向传统的美德伦理寻求答案,以弥 补现代道德理论的缺陷与不足,重新确定伦理学的理论方法。

为了从传统理论中寻找答案,麦金太尔潜心研究西方伦理学史,并把西方道德探究归结为 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主义传统;以苏格兰启蒙运动 文化为典型的奥古斯丁主义的基督教与亚里士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在与各种古典传统 的对立与抗争中生长起来的现代自由主义传统。“每一种传统在其自身内部都有一种与众不 同的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每一种传统都进入了(至少是与其它传统中的某一种传统的) 各 种对抗性的关系或联盟关系,甚至达到某种综合;或者是相继进入这两类关系。然则,它们 都展示了迥然不同的发展模式。”[3]麦金太尔认为,在这四种探究传统中,古典的亚里 士多德主义传统是一种贯穿于前现代三种传统并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究传统,而现代自由主义 传统却是存在致命痼疾的探究传统,因而对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应引起高度注意。

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始于“英雄时代”以降。麦金太尔认为,在荷马史诗的叙述中,正 义作为最基本的美德之一确实表示着一种统一的基本秩序。这种秩序既是自然宇宙的,也是 社会的,同时也是人类的或人格化的。“无论‘正义’还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 而无论实践推理还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所 以后续的历史都将不可避免地是一种实践推理和正义与美德——更一般地说是与人类善—— 的关系史。”[3](P.35)

麦金太尔指出,在古代希腊,正义本来就是有着两种不同的却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即作为 美德的正义概念和作为规则的正义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美德的概念出现的。正义一方 面是按照优秀或完善(excellence)来定义的,另一方面是按照有效性来定义的。“对于按照 优秀来定义的正义来说,作为一种个体美德的正义,是先撇开并先于强制性正义规则的确立 的情况下被定义的。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本人——应得的本分,并且是不用一种与 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人的一种品质(disposition)。当正义的规则按照这种 概念来设置而处于良好秩序中时,它们就是那些得到最佳设计来确保这一结果——包括正义 的或不正义的结果——的规则,假如人人都遵守它们的话。所以,某个人可能会遵守正义规 则,但却可能是一个仅仅是出于害怕惩罚而遵守这些规则的不正义的人。但是,对于那些被 设计用以服务于有效性善的正义来说,一个完全正义的人恰恰只不过是一个永远遵守正义规 则的人;而存在一组强制性地规定了每一个人在追求其特殊利益时对每个他人的要求的规则 之前,这种正义概念缺乏任何内容。当这些规则获得其正义内容时,正义的美德无外乎遵守 这些规则的品质。所以,按照后一种观点,正义的美德从属于正义的规则,并只能按照正义 的规则来定义。”[3](P.56)

亚里士多德是整个希腊伦理文化的系统化和集大成者,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正义的美德。 麦金太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是从正义的规则和秩序与正义的能力和品德两个方面理解 的,而后者更为重要。麦金太尔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区分为正义的规则、秩序 和正义的能力、品德,一个人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必须要有遵守 正义的能力和品德。有正义的规则、知识,人们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不一定能成为正 义的人;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正义的规则的能力 、品质,从内心深处自觉地遵守正义的规则时,才能成为一个既自觉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 义品质的人,即成为一个真正的具有正义美德的人。所以,“在一个自由公民的城邦,善良 的公民必须既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知识,也必须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能力。善的统治与做一 个善的人一样,要求有同样的优秀品格。”[3](P.147)在麦金太尔看来,亚里士多德不仅注 重 人的正义美德,而且把人的美德放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情景中去理解,认为美德既是人格内在 化的品德,同时也是社会实践性的品德;这样,人既是个体的人,而且更根本的也是具有社 会品格角色的人(即城邦公民)。麦金太尔指出:“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联 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3](P.9)因为正 义的秩序规则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去践行的,如果没有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正义的秩序规则就 只是一纸空文。

在麦金太尔看来,亚里士多德以后,虽有试图承续美德伦理传统者,但对法律规则或义务 规范的寻求成了优于、甚至替代美德伦理的寻求,以致到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 者那里,正义仅仅成了一种规范、秩序,成为一种没有历史情景联系、没有人格基础、甚至 也没有人性和人类善之目的前提条件的纯规范伦理,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湮没在漫长 的历史长河之中了,现在到了吹尽历史狂沙,还正义以美德的时候了。麦金太尔正式扛起了 正 义即美德的旗帜。

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平,诺齐克认为正义就是个人权利,麦金太尔认为正义就是美德。 正义究竟是什么?是公平、权利抑或是美德?正义观上的这些分歧,实际上是正义问题的不同 价值取向或理论类型的折射与反映。

就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而论,实际上反映出他们的正义观以致伦理学价值取向上的公平 与效率、社会整体秩序与个人自由发展的价值分歧。罗尔斯的正义论关注社会宏观结构(社 会制度)和权益分配的社会宏观机制的正义合理性、社会权利的公正分配,是一种社会协调 型的正义论。罗尔斯把社会正义看成是正义论的中心和首要问题,认为“正义否认为了一些 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 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P.1-2)。罗尔斯用两个正义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来保证 社 会的公平正义。第一个正义原则不仅强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强调了平等参与并突出了平 等参与的公平价值;第二个正义原则要解决社会经济中的不平等,因为财富的不平等超过一 定限度时,机会的公平就处危险之中,就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进行收入和财富分配时,必 须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通过差别原则调节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使其达到公平之正 义。可以看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公平优于效率,强调社会秩序的公正稳 定。

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所关注的是个人权利的获取与维护的正义合理性。诺齐克坚持,个 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个人的权利,即使这种侵 犯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而罗尔斯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公平之正义,恰恰是 以侵害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因而这种公平正义论恰恰是不正义的理论。诺齐克认为,个人权 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个人权利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正义问题,正义论 就是要确保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诺齐克用“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 ”和“校正的正义原则”的持有正义来坚持和捍卫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至于社会中弱 者或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由谁来保护,则不在诺齐克的视野里,大约这也就是弱者自身 的权利吧——忍受贫穷。可以看到,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是个人竞争型的正义论,它不关心 社会分配结果之是否公正,只关心个人权利的产生、创造和维护;不关心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关心个人的功利和效益;不关心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只关心如何使人们保持自由竞争的活 力;不关心弱者的利益,只关心强者的权利和效益。如果说在价值取向上罗尔斯坚持公平优 于效率的话,那么诺齐克则把个人权利、效率放在首位,坚持效率优于公平。

在麦金太尔看来,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正义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真正找到解决该问题的结 症,问题在于他们只把正义当作一种行为的合理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建构事业来对待,因而只 把正义的道德的论证局限于某种“公共的领域”,这样,争论就不可避免,也不可能达成一 致。要摆脱这一困境,必须向历史学习,从历史的探究传统中寻求答案——回归到亚里士多 德 美德伦理传统。

如果要回归到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传统的话,就意味着正义论探究的伦理学类型的转换, 即由规范伦理学转向美德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是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类型。在伦理学史上,由于伦理学家们所处的 时代背景的不同,面临的时代道德主题的差异,对伦理问题思考的重点不同,因而在伦理学 的理论类型上形成了规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等不同类型的伦理学。从理论类型上说,无论 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他们的伦理学在理论类型上都属于规范伦理学,他们之间虽然有争议 ,但属于规范伦理学内部的分歧;而麦金太尔则主张由规范伦理回到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 。在麦金太尔看来,规则与美德相比较,美德更重要,因为正义的秩序和规则是由人制定的 并由人去践行的,如果没有人的正义美德或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正义的秩序和规则就只能是 一纸空文,一如仅有严格系统的交通规则并不能杜绝因闯红灯等违章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一 样,而且,无论规则是多么系统周全,任何一套规则都无法给所有可能的偶然事件提供指导 。因此,正义不仅是外在于人的规则和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种内在能力、品质或美 德,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只是从外在于人的规则、秩序来解决正义问题,而不是从内 在于人的能力品质来解决正义问题,这无疑于缘木求鱼,不得要领,根本的途径在于培养人 的正义能力、品质,以达于正义之美德。

正义究竟是什么?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答案,他们的答案各有 千 秋,其实这些都是正义论的主题。无论是公平、权利还是美德,都是正义的社会和个人所必 不可少的。没有公平就谈不上社会正义,没有个人权利同样也谈不上社会正义,所以公平与 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至于美德,也是正义论所必不可少的,因为道德本来就是社会道德行 为规则与个体道德美德所构成的完整的统一体,道德的最高目标也是追求社会完善与个体完 善的统一,道德的作用机制也是社会调控与主体自觉、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可见,在正义论 的旗帜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色彩,学者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对时代精神的把 握,作出自己不同的回答,但是,理想的正义论应该是公平与权利、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 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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