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纪念乌兰夫同志诞辰9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乌兰论文,周年论文,制度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同志诞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家乌兰夫同志,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内蒙古和全国民族工作的实践相结合,为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宝库和坚持完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贡献了毕生精力,他发表的许多论著无疑是我党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学习、掌握和运用乌兰夫同志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论著的精神实质,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自己的新贡献,就是对乌兰夫同志遗志的最好继承,也是对他老人家的最好的缅怀和纪念。
一、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抉择
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是不可能遇到的问题。列宁斯大林虽然主张民族区域自治,但在俄国十月革命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采用了联邦制的过渡形式。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理论与实践上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正如乌兰夫同志强调指出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如何解决民族问题,直接关系着统一的祖国和中华各民族的命运。中国共产党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国整个革命的一部分,在革命斗争中经过长期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这一基本政策,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马思主主的民族的民族理论。”(《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340页)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和民族关系的特点决定的。具体地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二)民族错居杂处和相依共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
(三)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由的前提。
(四)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
(五)各民族人民长期的革命斗争,创立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六)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在统一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长期革命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需要。它反映了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反映了中国民族关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乌兰夫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协助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为此奋斗了一生。他提议创办的内蒙古自治学院在赤峰市建院二年零七个月,共培养970名干部, 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奠定组织基础。乌兰夫同志积极筹划的“四三”会议解决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统一问题,使参加会议的双方一致认识到内蒙古自治运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在中国共产的领导下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此后,乌兰夫同志成功地召开了“五·一”大会,于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标志着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金光大道。从此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在乌兰夫同志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和实行“三不两利”、“稳、宽、长”等一系列特殊政策,“在贯彻实施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谱写了一曲又一曲的胜利凯歌,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为全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革命和建设,提供了经验,树立了榜样。”(乌兰夫:《在创造新历史的道路上胜利前进》)内蒙古自治区自建立到六十年代,各方面的工作一直走在其他自治地方的前面,成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个好典型,是中国的一个模范自治区。特别是“十年动乱”后,乌兰夫同志恢复工作不久,不顾自己年老体弱,从1981年开始担任中央民族区域自治法领导小组组长职务,历经三年多的努力,于1984年月5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并撰写《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在创造新历史的道路上胜利前进》等重要著作,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教训,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几个基本特征
乌兰夫同志于1981年7月14 日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遵照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具体的方针、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它既能维护全国所有民族的共同利益,又能维护全国各个有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121——122页)
那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哪些基本特征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自治原则的科学性。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这表明,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以工农(牧)为主体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所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些内容体现了国家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又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还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
(二)自治形式的多样性。从民族区域自治的级别和类型看,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第二种是在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还分别建立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第三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这种多样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而且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这不仅使大聚居的、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享受到自治权,而且使杂居的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也享受到自治权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三)自治机关的“两重性”。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与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相比,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了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人民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
(四)自治权利的广泛性。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非常广泛,共有27条之多。其最基本的规定有:①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特点,制定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③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④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区的财政权,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⑤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留成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⑥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⑦有权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⑧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⑨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⑩根据法律,可以自主地规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计划生育措施等。实践证明,自治权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建设、改革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在我国的伟大胜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取得全面成功,并显示其无比优越性的。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后,经历了党的“二大”“六大”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探索阶段。随着自己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国内民族问题认识不断深化,逐步统一了自己的主张,明确了以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11月召开的党的六届六次(扩大)会议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纲领, 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于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宪法原则》中,都对民族区域自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和定边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伊克昭盟城川建立了蒙古自治区(县辖区)。1947年5月1日,第一个少数民族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并随着革命事业的胜利发展逐步形成了现在规模的内蒙古自治区。为内蒙古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事业的发展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开始了新篇章。先后在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1952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及历届宪法和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要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截止目前全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五个自治区、 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恢复了被取消的自治州、自治县,又新建立两个自治洲,61个自治县,另外还恢复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现在,除个别少数民族由于聚居区小和人口少的原因尚不具备建立自治地方条件以外,已有45个少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截止1994年9月统计,全国制定了121个自治条例、82个单行条例、58个法律的变通规定,还有9 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颁布实施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现以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民族法体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有力地促进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1993年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生产总值达4158亿元,比建国初的1952年增长14.49倍,其中工业生产产值增长75.34倍。经过40多年的建设,过去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的大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建成了一大批工业企业,能源、交通、 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显著改善。 199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696元, 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过上了小康生活。
40多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也有了很大发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在牧区和边远地区大力发展了基础教育。在全国办起了以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为主的大专院校,包括12所民族学院和一批民族干部学校、职业学校,此外不少重点大学也开办了少数民族班。共培养了200多万各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事业发展很快,尤其是实用科学技术得到较好的推广。 目前, 分布在14个省、自治区的36家民族出版社, 每年用23 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300多种图书,涉及政治、经济、文教、科技、 少儿及小学中学大学教材等多方面。全国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杂志已有100多种。 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大大提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3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民族自治地方的医药、卫生事业,包括传统医药有了较大发展。民族体育运动蓬勃开展,广大群众的身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如果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要取得这样伟大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今后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它的无比优越性一定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更加充分地显示出来。
四、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道路的初步概括
民族区域自治纲领的提出,至今已有58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实施纲要算起已经44年,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也已12年了。我们党在这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中,开辟了一条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道路。在这条道路上,由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和乌兰夫等长期主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持续不断地努力探索出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政策。这主要包括以下15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历史发展阶段高低,都对祖国的历史和文明作出了永远不能磨灭的重要贡献,都作为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必须遵照马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正确对待各民族的历史问题,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二)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密切联系,特别是由于近代以来各民族人民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的关系,形成了56个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不可分割的祖国大家庭。必须始终不渝地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的统一。
(三)民族产生、发展到灭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是如此。
(四)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此,过渡时期、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如此,在进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是如此。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族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团结各民族人民,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党的基本路线,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
(五)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历史阶段,而不是民族融合和消亡的阶段。民族差异、民族特点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民族矛盾。避免犯“左”的或“右”的错误。
(六)在阶级社会里,任何民族都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极少数的上层、剥削阶级,而占90%以上的是工人、农牧民、小资产阶级,没有这些人就不能组成民族。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小撮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还会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各种破坏和捣乱,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民族关系已经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善。
(七)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民族解放和民族繁荣。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唯一正确的领导核心。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民族分裂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妄图削弱或否定党的领导的各种动向。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
(八)必须抓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少数民族干部是党的工作人员,同时又是各民族的代表,是共产党联系各民族人民群众的桥梁,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其他干部是很难代替的。在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时,必须加强对他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提高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民族分裂主义者篡夺各级领导权,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九)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好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宣传普及工作。要用来教育各民族群众,更要用来教育各民族干部;要用来教育各级少数民族干部,更要用来教育各级汉族干部;特别是用来教育中、高级领导干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又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形势下,中国并未出现民族纷争和暴乱,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得起了历史风浪的考验,并充分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十一)必须充分重视民族问题中的经济因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我国陆地边境的34个民族同国外同一个民族跨境而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济长期搞不上去,少数民族在基本贫困中徘徊,甚至出现两级分化,就会出乱子。所以,我们要牢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55 页)这个硬道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
(十二)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战略措施。应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尽快使五大自治区的条例出台。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适应,国务院各系统各部门应制定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以保障上下左右都能切实地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必须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证、监督和执法机构,以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尊严与权威。
(十三)必须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对待和处理问题时,必须慎重从事。要把一般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严格区别开来。无论何时何地,如果发生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民族分裂和破坏祖国统一的动乱苗头,必须依法处理在萌芽状态,决不能让它自由泛滥。
(十四)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与汉族语言文字并存同用的局面,长期不会改变。因此,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应提倡和鼓励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和工作的汉族干部努力学习和运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尽量做到能够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是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迫切需要。
(十五)要诚心诚意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务必完整准确地落实党的有关政策。
回顾过去,喜看现在,展望未来,我们完全有理由坚信:只要以乌兰夫同志为光辉典范,沿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道路继续走下去,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些基本理论与基本政策,我们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大业就将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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