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现实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实论文,关系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任何国家的畸变,社会的扭曲,都导源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倾斜与失衡。自国家产生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为止的人类历史,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可以说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始终处在不协和的状态之下,致使发生在国家身上的不良征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尽管对它的理论校正自启蒙运动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已完成了上百年,但其实践的校正却依然需要长期的努力。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平衡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这一制度的历史尚短,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残余。因而,恢复社会与国家的正常关系状态,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使命。
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总体原则可描述为:社会决定国家,国家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受制于社会,社会在国家的治理下有效地运转。换言之,国家的产生是社会的需要和选择,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必须接受国家的引导与治理,社会享有对国家的最终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国家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更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
在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具有决定意义而不容片刻和丝毫忽略的因素,是作为社会主体同时也是国家主体的人。人的引入使这一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也更加丰富和具体。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在存在国家的情况下,人既是属于社会的,也是属于国家的,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国家的主体。但事实上,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人首先属于社会,然后属于国家;人全部属于社会,部分属于国家;人可以脱离国家而生存,却不可以脱离社会而生存;人通过天然的相互依赖关系形成社会,通过自身权力的让渡组成国家。总之,社会是人类的普遍领域,国家是人类的特殊领域。
就人的主体性而言,二者也不是可以完全等值的。人的社会主体地位是永恒的和全面的,是无条件的。人从出生之日起便宣告了其作为社会主人的地位。但在国家中却不是如此天然和如此简单。一方面,人属于一个国家需要一定的条件,人可以被赋予一国国籍而无国籍的人却无论如何不能没有“社会籍”或“球籍”。更重要的是,在国家内部,国民不是平等地享有和支配国家的权力。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只是职业、财富上的差别,而在国家中,国家权力执掌者和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人却体现着一种内在的本质性差异,这一点在专制国家下自不待言,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二者的差异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职业的差异是社会成员都有职业前提下的份差,财富的差异是一种量差(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这种差异是产生其他一切社会差异与政治差异的基础和根源),而国家权力属性的差异则是有与无的质差。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主体的分化现象,国家权力主体怎样才能成为普遍的国家主体,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人怎样才能成为实际的国家主体,这是如何实现“官”与“民”的地位等值,而在一切专制国家中都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其途径则只能是国家权力的公共占有和政府(在本文中是从广义上理解这一概念的,指整个国家政权机构,下同)官员的职业化。明确地说,就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众,也必须为公众所占有,公共权力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由于国家官员的特殊属性,他们与普通社会民众的国家主体地位是不同的。他们既是国家主体,又是国家权力主体。所谓政府官员的职业化,一方面意味着执掌和行使权力的职业化、专业化,官员除依法履行职责权限内的权力之外,不享有其他特权,这种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职业与权力的同效性,职在权在,官员在行使职权之余也是普通的民众。
指导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总体思路也由此而得以树立,即社会民主与政府权威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与国家关系赖以确立的基础,也是政治民主化的主导内容。因为一个社会权力极度萎缩、国家权力高度膨胀的专制国家,必然带来人民权利的被剥夺和国家的畸型发展,并最终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双重灾难;而一个无政府主义泛滥,政令不行的散乱社会,也不可能把国家与社会引向进步。
从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角度而言,要树立如下原则和思路:一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人民代表的普选制和政府主要官员的选举制,保证国家运行的整体方向和大政方针贯彻社会民众的意志;二是建立完善的人民群众的知政议政参政机制,国家政务公开,建立各种表意渠道和设施,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议决与管理;三是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把国事活动和官员的言论行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人民有权批评和通过法定程序罢免渎职或不称职的官员,有权依据法定程序随时纠正各种违背民意的权力行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四是充分发育社会的各类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组织和自治组织,使整个社会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五是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从社会主义政府权威的角度而言,要树立如下原则思路:一是建立运转灵活、精干高效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类国家机构,赋予其充分的权力,使其根据自身的属性履行相应的职责;二是保障国家机构的权威,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制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国家政令的现象,在行政机关内实行首长负责制与全面的岗位责任制;三是实现对国家机构和官员的规范管理,各类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权都由法律规定,并把公平竞争机制引入对国家官员的遴选与管理,建立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四是实现国家官员的职业化,通过对薪金、社会兼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的限制措施,保证在国家机构任职成为与其他职业相同的职业,防止特权现象和各种国家权力的不正常扩散现象;五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保证国家政令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权力的权威与活力的有效统一。
二
国家是建构在社会之上的系统、完备和强有力的组织,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国家自觉性的缺乏,由于社会功能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不发育和社会力量的分散,社会的大部分功能被纳入国家的体系之中,以致在长时间里,人们看不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应当说,这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与国家关系协调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只是摆正二者的位置,使二者都按照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轨道运行。为了更加明确地理解这一关系,人们提出了一个形象的说法,即“大社会,小政府”,如果对这一提法加以科学界定的话,的确能够反映二者关系的价值取向。在这里,“大社会”之“大”,并不意味着社会可以超出受时代所限的功能领域;“小政府”之“小”,也不意味着国家退出社会民众对之依赖的领域。“大”与“小”体现着对既往状况实施纠正的价值判断因素,并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概念表述。当然,从历史发展大势上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育,它将逐渐收回自身能行使的本属于自身的功能,使一切委托组织包括国家在内逐渐削弱或失去一些功能,直到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体自立能力发育完全。
大社会,是指把社会从国家的超常控制中解放出来,建立充分发育和健全的社会肌体。实现大社会的第一步在于实现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二元化过程。从而为新的融合奠定基础。大社会显示着社会的发育与进步状态,通向大社会之路是充满希望而又艰难曲折的。首先需要的是社会成员素质的全面提高。社会主体是社会发育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发育本身就是社会主体素质的提高。由此,也决定了智力文化启蒙与思想观念启蒙对于社会整体进步的意义。其次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人格的重视。再次是社会组织与各类群众团体组织的发育与壮大。此外还需要社会的服务与保障设施的完善。人类之所以甘愿让渡权力组建国家,说到底在于通过国家可以解决自身无力办到的事,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求。而社会对民众的吸引力最终也取决于社会对民众利益与需求的满足程度。当社会还无力实现这一切的时候,通过国家来解决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树立对国家服务与保障行为的正确认识。国家对社会的庇护不仅在历史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社会功能充分发育之前也不能说是错误的。问题只是在于,国家可以利用这种庇护,扩大自身的权力,从而带来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再度倾斜。因而,当社会发育到可以自立自理的程度时,就应当把这些功能转归自己名下,使社会事务在社会内部得到解决,使国家专事规划协调之功能。
小政府,是相对于大社会而言的,同样体现着对国家权力膨胀的价值判断因素。小政府意在削减国家对社会的超常控制,改变全能主义管理模式,实现国家对社会的合理渗透。小政府不是政府管辖界域上的缩小,更不是政府权威的缩小,而只是政府功能的清理,即政府只管理本属于自身的事务,只行使职责所决定的权力。这一变革所带来的不仅不是政府权威的弱化,而且还会因功能顺、效益大而提高政府的号召力和行为能力。
小政府是对国家机构超常行为的校正,而不是对国家权力和国家行为的限制与剥夺。小政府的宗旨在于优化国家的政治运行机制,使各级各类国家机构行好份内之权,干好份内之事。具体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在于三个方面:
1.功能的科学化。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组织体的本质决定了其组织实体——各类国家机构的根本职能在于规划社会发展的方向,协调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办理各类公共事务,保障公众权益。这就是说,国家机构的管辖范围涉及到一切社会组织和社会角落,但国家机构的行为却不是代替这些社会组织和个体去活动。目前我国所提出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尊重经营实体和生产者个人的独立地位,都是以此为理论根据的。
2.权力的权限化。泛权主义是同泛能(全能)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由于有了功能上的渗透,然后才有了权力上的渗透。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根据国家机构的属性与功能确立其明确的权限范围,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行事。同时,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防止权力对社会的延伸与渗透,消除权势主义、以权谋私、裙带关系等不良现象,防止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滥用权力。
3.机构的规范化。在功能职责理顺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刚性原则设置国家机构,把国家的机构设置、活动方式纳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避免各种随机现象的发生。针对目前国家机构设置中普通存在的问题,主要应实行如下一些限制性措施:一是不搞因人设事,因人设职,不设临时性机构;二是减少副职,取消虚职、空职;三是人员的专业化,净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进入渠道,提高其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四是政府事务的主干化,把各类社会事务交由社会去办,实现政府机关真正从政;五是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行为的受限性,国家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经商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不得有可营利的社会兼职,保证国家机构和官员的廉洁。
三
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探索必须遵循两条思维主旨,一是对理性政治观科学内含的把握,二是对现实政治建设途径的探寻,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后者。
在研究中国的政治变革时,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即只关注国家上层的变革,着眼于政治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贪大求快有时不仅不是积极的,而且是有害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浓郁、公民政治文化素质不高并极不平衡的国度尤其如此。必须调整思路,关心基层的政治变革,寻求自下而上的民主发展道路。这自然包括对社区——这一人类最基本的政治活动场在人类政治理性的培养和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作用的关注。
对社区政治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属薄弱环节,甚至可以说是缺口。在实践中,社区政治的发展也十分微弱,甚至有人说,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至少中国人在心理上并未能真正树立起社区意识,更没有想到通过社区和社区组织实现自己的权利与利益。这与发达国家社区政治实践的进步和对社区政治理论研究的深入形成鲜明对照。
在政治学领域引入社区这一社会学概念并非是可有可无的,因为有许多政治现象的确是在这一界域上发生着,不借助于它,就无法把空泛抽象的政治理论具体化、形象化,无法验证理论推导的正确性,自然也就无法解决政治科学对现实社会的功用问题,无法真正把政治学研究推向深层次。可见,强化社区政治问题研究是加强社会政治学研究的基础。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首先关心的是发生在身边的事和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社区维系着人们的生活、娱乐、休息、权利等各个方面,人们自然会对社区的公共事务表示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些事务的决策和处理。而参与区域性政治事务正是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的前提,它既可以训练民众的参政能力,又可以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政治热情。
在现代社会,人的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大,地域迁徙和临时性迁居以及外出工作、游览的机会越来越多,固守一方田园,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越来越少。然而,即使如此,人亦不可能成为无根的浮萍,不管走到哪里,他都不可能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居住地。社会学家常说的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具体而言,就是人不可能脱离各类社区而存在。社区是人的社会活动场,是人的工作、学习、生活、休息、娱乐之地。社区也是人的政治活动场,在这里,人们既可以实际地参与本区域的政治活动与事务,也可以利用社区对国家政治施加影响。更进一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交通设施的更新,人的素质的提高等为社会政治权力的施展插上了翅膀,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时空条件。现代民主活动不仅没有舍弃社区,反而更加依赖社区,在发达国家一些较大的政治活动包括全民大选、全民公决等也转移到社区来完成。这种趋势所带来的不仅是社区政治功能的完备,而且是民众政治热情的提高。因为政治只有同生活接近,使人们能够方便地投身进去,才能吸引更多的人,特别是普通居民。
从组织学的角度说,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之中的。社区之成其为社区,关键在于它联系着有组织的民众。松散的、互不相干的群体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社区,或者只能是没有生机的纯粹地域意义上的社区。因而,权力与组织在社区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既是社区的纽带和载体,又是社区能量与影响的证明。社区通过它们而运转起来,也通过它们证明自身的存在,并对国家政治发生作用。可以说,社区的灵性来源于组织与权力。就国家政治体系而言,既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政治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也有以社会权力为源泉的政党组织、群众团体组织、学术组织、选举团体、利益集团、慈善机构、民意机构等。它们各自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和政治生活。优良的政治运行机制必然是各种政治机构、政治团体、政治力量充分发育且协调运转的机制,也就是说必须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平衡。失衡,必然带来灾难。因而,政治学研究自然不能把目光仅仅盯在国家权力和政治机构上。
中国是一个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但又民主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在理论上,民众需要最基本的民主思想启蒙;在实践上,民众则需要最基本的民主操作演练。这可视作一个基本的结论。而社区恰恰是民主的第一个操场。在发达的社区形态下,人不仅可以得到完善的服务与娱乐条件,而且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干和抱负,保障自身的政治权利。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单元民主、基层民主、区域民主的实现,都是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社区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具体体现,是国家民主的基石。通过社区,民众可以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具体的、实际的、第一步的占有。
当然,发育社会民主,强化社区政治组织建设,不是要削弱和摆脱国家政权组织的建设。恰恰相反,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只有首先建立起有权威的政权体系,才谈得上建立充分发育的社区政治组织系统。而且,社区政治组织在价值取向上也不是与国家政权组织相背离的,它的加强有利于政权的巩固,政令的贯彻。可见,社区政治具有两大价值取向:一是辖域内的政治完善,一是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力。加强社区政治建设也具有双向功能,一方面可以培养民众的自主意识与参政能力,另一方面亦可为国家政权提供训练有素的民众。二者的有机结合,既是其价值所在,也是其目标所在。
总之,要从根本上理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推进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一方面应逐步深化国家政治体制特别是政权体制的改革,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应将思维视角和行动着力点转向社区,发育社会政治组织,提高社会主体的政治素质和政治操作能力,在当今中国,是最为现实,同时也是最积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