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工作的探讨_国民待遇论文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工作的探讨_国民待遇论文

遵照“国民待遇”原则强化外资企业检验检疫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资企业论文,检验检疫论文,国民论文,待遇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调节利害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指出:“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就是“国民待遇”。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享受“国民待遇”,这是理所当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同时又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采用的各种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都是适用的。这不仅是国际惯例的体现,也是经济活动有序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理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机关的职能,以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顺利发展。

1988年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营造投资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时至今日,国际贸易和国内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条文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鉴于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上市销售时如何检验和管理的问题。

一般说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都明确产品的内外销比例,这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产品的国内销售,只意味着产品的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产品准入所需程序的减免。犹如需要配额或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虽然具备了配额和许可证,并不等于就不必检验或检疫一样。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确保产品质量,保证健康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以及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等要不要和国内生产企业保持一个水平的问题。

自从国家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和食品卫生注册制度以来,执行情况普遍良好。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偏宽、偏松,需要加强和规范。尤其在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方面疏漏较多。就是实行了好几年的九大类《目录表》内商品共CCIB安全标志加贴率也不是百分之百,更不用说第二批实施的38大类进口商品的CCIB标志的加贴情况了。其中就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原装件进入市场的情况,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也极需规范运作。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凡列入《目录表》内的产品,也应和境外企业一样,需要申办相应的有关证件,以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第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问题。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如果仅从商品流通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自身的风险而言,似乎与商检的检验、检疫关系不大,但如果涉及到安全、卫生以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要求的话,其关系甚大。这不仅涉及到商品自身或潜在的危险,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根本利益。由于商品(其实为原辅材料或设备等)的安全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致命人员伤亡,财产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也常有耳闻。

“自用商品”,是指外资企业法人用于生产、加工、消费或营造等自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货物,而这个过程的诞生和完成恰恰是在我国境内实现的。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和卫生防护,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对外资企业自用商品的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关于外商投资财产鉴定问题。

1991年10月,原国家商检局公布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这对外商实物投资的作价、验资和国际市场的采购活动等都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也有为数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段,或制造种种口实,逃鉴、漏鉴。有的采取所谓现金汇入,待验资后转而抽走资金,由外方操纵采购,造成低价高报;有的则高价低报,以达到逃避关税的目的;有的不法商人还以产品高价返销为诱饵,推销设备……凡此种种,充分表明,加强对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有个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加强和工商、会计事务验资部门的联手合作外,还须和海关以及经贸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一个体系,形成一个网络,营造一个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五:关于《种类表》以外商品的抽查、监督管理问题。

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公布的[1994]91号《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这是《商检法》赋予商检机构职能的具体化,也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有效途径。显然,这些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也是适用的。

第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原产地标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尤其外商独资企业,其产品的原产地定性问题令人深感忧虑。商家为了在国内市场促销,招徕生意,就打上“洋牌”,搞“洋名”;而需输出境外便于通关入境时,就打上“中国制造”;如果需要中转流通时,就使用中性包装……如此等等,都给盗用名牌,假冒伪劣以及非法转让等等有机可趁,这是需要有关部门引起警觉并积极加以规范的。

第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倾销问题。

倾销,在国内贸易中乃至国际贸易中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卑劣手段,备受贸易界的指责和反对。合资企业的倾销行为,不仅造成市场的混乱,同时也形成了资本外逃的暗流。据《组织人事报》报道,某一家知名度颇高的合资企业,一反常态,把著名牌号的服装大肆减价推销,甚至出现了服装“论斤”计价的狂销滥卖的风潮。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一举动的背后隐藏着这个企业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这个企业“二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眼看到期,外方已先期抽走外汇到境外,再采取恶意经营造成企业歇业,再开办一家企业,以达到继而享受税收优惠之目的。还有一些境外的中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合资的合资企业,情况就更不容乐观。据有关经济专家测算,1998年我国资本外逃高达480亿美元。这是有形的暗流,还有由此造成对市场的冲击。对民族工业的挤压以及税收的流失等负面效流也是不可低估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国家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形式或自有它生存、发展的必要,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样也要受到相应法律的约束,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按照《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原则,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标签:;  ;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检验检疫工作的探讨_国民待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