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体制特点与现阶段我国贸易统计体制改革_经济指数论文

商品流通体制特点与现阶段我国贸易统计体制改革_经济指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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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统计界围绕现阶段贸易统计的对象和任务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种意见是我国的贸易统计应当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配套、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统计惯例接轨,主张贸易统计的对象定位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上,贸易统计的基本任务就是调查和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商品购销存、财务状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另一种意见是贸易统计的对象应当是商品交换活动,贸易统计的任务是调查和反映社会商品购销存及社会商品购买力、商品产销平衡等,为国家调控商品市场提供信息。由于对贸易统计的对象和任务这一基本问题上分歧,对贸易统计设置什么指标,朝着什么方向改革,一直争论不休。因此,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贸易统计对象和任务的定位问题,而正确确定现阶段我国贸易统计的对象和任务,必须首先搞清楚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体制、政府管理流通的职能、贸易统计调查对象的变化及其基本特征,本文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我国贸易统计的新情况、新问题

1.商品流通体制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统一采购,统一调拨,计划分配,批零分开,生产与流通分离的状态,转向打破生产与流通界限,生产者搞流通,流通者介入生产;打开批零界限,批发者搞零售,零售者亦有批发;冲破地区界限,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市场商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甚至大量国外的商品涌入国内市场;跳出计划框子,主要由市场来调节余缺。这种商品流通体制的变革对贸易统计带来的新情况是:统计对象界限不清,计划体制下统计了商品流通企业,就基本上涵盖了全社会商品流通,而现行体制下统计对象确定在流通企业,显然生产企业的商品流通就没有纳入其中;社会商品零售量无法统计,过去重要商品几乎由国合商业垄断经营,统计了国合商业的商品零售量就可以测算出全社会商品零售数量,而现在绝大部分商品都已放开经营,统计社会商品零售数量无处下手;批发与零售难以划清,一个企业内既有批发又有零售,连一些个体户也批零兼营;商品流转的方向和交换的对象难以调查清楚,地区间和城乡间商品流通、工农业产品交换、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商品的国际贸易对象等很难调查清楚。

2.政府管理商品流通的职能由计划经济时期的通过计划手段组织商品收购、分配、调拨,平衡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给,转向制定市场法规,监督市场运行,完善市场体系,推进流通企业改革,通过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制度和进出口手段来调挤余缺,搞好商品市场的总量平衡。与政府管理流通的职能相适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贸易统计主要是为政府制定商品流转计划、检查商品流转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依据,设置的统计指标以商品实物量购、销、调、存为主。政府管理流通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必须改革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使之更好地反映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现代化情况,反映流通企业改革和效益状况,反映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平衡状况。

3.商品流通主体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国营合作商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发展,个体私营商业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且这些经营组织生生灭灭变化频繁。流通主体的这种变化,使贸易统计依靠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调查、逐级汇总的传统调查方法已无法适应。流通企业由过去的单一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这给贸易统计产业活动划分、行业分组和商品分类带来了困难。流通企业的经营方式由过去的企业内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目前多数国合小型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社有民营”、柜组承包、柜台租赁等,这使长期以来依靠基层统计台帐、原始记录采集基层数据的方式难以为继。

二、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体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现阶段的商品流通体制不仅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有了质的差别,而且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准确客观地认识后一个差别对于我们在改革中正确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的贸易统计工作经验很有意义。

1.目前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商品流通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以大众为销售对象的消费品基本上是经过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给消费者,消费品制造商和农业生产者很少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因此,这些国家的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流转基本上涵盖了社会消费品零售,反映了全社会消费品市场的运行状态,所以,这些国家的贸易统计对象一般都确定在批发零售贸易业上。而在我国情况就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我国全部消费品零售额中,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零售额仅占70%左右,而其他行业的零售额约占1/3,其中:工业企业零售额占7%左右,农民对城镇居民的零售额占13%左右, 在这种情况下只调查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流转不能全面反映社会消费品零售情况,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商品市场运行全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目前的贸易统计调查对象不应当简单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限定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上,而应当从目前我国的商品流通行业的实际出发,应以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社会商品市场作为它的调查对象。

2.目前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商品流通业专业化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批发业和零售业经营界限是很清晰的,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不设“零售额”指标,一般只设“批发业销售额”和“零售业销售额”。而目前我国商品流通业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相当多的批发企业兼营零售,零售企业兼营批发,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难以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将贸易统计的核心指标“销售额”分为“批发额”和“零售额”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当然准确划分“批发额”与“零售额”在实际工作中又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我国与发达国家商品流通业专业化水平差别,还体现在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项目方面,发达国家的零售商店多数是专业商店或专卖店,因此,这些国家一般是以专业商店或专卖店销售额来代表这一行业和这类商品的销售额,而目前我国相当多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是综合经营的,因此,流通行业划分、商品类值的统计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应当从目前我国的流通业专业化水平实际出发。

3.目前我国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商品流通企业的规模和市场集中度上有很大的差别。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流通企业规模普遍较大,市场集中度较高,大的批发公司、连锁公司在商品市场中占居主体地位,因此许多国家对没有固定地点的小商贩、跳蚤市场、行商不将其纳入调查范围。而目前我国的流通企业单位数量多、规模普遍较小,尤其是大量的个体商贩和农民经商,他们的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占3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不把个体商贩和农民经商纳入贸易统计的调查范围,显然是不合适的。

三、现行的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现行贸易统计制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贸易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行的指标体系无法满足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需要,传统的全面调查方法已不适应流通体制改革后调查总体复杂化的现状,统计数据质量不高,基层负担过重。

1.在指标设置方面:(1)与国民经济核算不配套。 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是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全行业财务资料,而现行贸易制度只能提供大中型企业资料。(2)商品流转统计不完善。 现行制度只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的商品流转,未包括个体,而个体所占份额越来越大,不能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全行业。(3 )分析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缺少与商品流转配套的商品价格统计。(4 )缺少反映生产资料市场的总量指标。现行制度只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生产资料购、销、存,而这部分占社会生产资料流通量的比重仅30%左右,不能反映生产资料市场全貌。(5)反映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指标不健全。 现行制度中虽设置了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但由于划型标准不科学,年度资料不可比,不能反映效益变动趋势。现行制度中没有反映流通现代化进程的统计指标。

2.在统计标准方面:(1)大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不科学。 现行制度中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划型是按“销售额”单项指标划分的,由于贸易企业经营波动大,导致大中型企业调查总体单位不稳定,无法从动态上观察和比较。(2)商品分类与有关部门分类不协调, 不便企业填报。零售额不分类值,不便进行市场分析。(3 )行业分类过细,与现行的行业管理职能设置相脱节。

3.在调查方法方面:(1)全面调查方法已不适应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调查单位迅速增加、变化频繁的新情况。(2 )开展小型企业抽样调查,由于从未进行过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普查、缺少完整、科学的抽样框。(3 )“主要消费品产销平衡”表基础资料搜集和编制方法、零售额中的“制造业零售”、“农民对城镇居民的零售”等统计指标口径和数据的采集加工办法有待规范和完善。

(二)贸易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目标

总结和继承我国贸易统计制度方法的成功部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做法,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流通体制和统计体制实际出发,对贸易统计制度方法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贸易统计制度方法体系。改革的具体目标是:一要全面改革现行的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使之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商品市场运行态势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状况,为国家调控商品市场提供信息;较全面地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发展态势和两个根本性转变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资料。二要大力改革现行的贸易统计调查方法,确立以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的贸易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使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有根本性改观。三要进一步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分工,搞好制度协调,做到工作不重复、制度不冲突。

(三)贸易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在统计对象和任务上,确定以调查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为主体,全面反映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第二,在指标设置上,立足于满足国家调控商品市场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同时兼顾部门、地方和企业的需要;既要考虑需要,还要考虑可行和可能;本着精简原则,坚持少而精,不搞大而全,切实精减过繁、过时、不常用的指标、分组和分类。第三,在调查方法上,针对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最适合搞抽样调查的特点,大力推行目录抽样调查方法,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抽样调查技术应用方法。第四,在统计规范和标准上,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做法,制定和实施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相吻合的贸易统计指标口径、行业分组、企业划型和商品分类规范和标准,并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第五,在报表体系上,本着定报反映趋势、年报反映总量及其结构的思路,进一步理顺定期报表与年报的关系、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与一次性专项调查的关系,大大简化定期报表的种类、指标及其分组和分类。第六,在统计职能分工上,政府统计负责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基本指标的统计;部门统计负责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所需的指标的统计。搞好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协调,避免重复统计和相互矛盾。

四、新的贸易统计制度方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改革后的新的贸易统计制度由两部分构成: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和反映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下面阐述一下这两种统计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框架:

(一)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发展状况统计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发展状况统计的基本功能是: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发展速度、行业结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及流通现代化状况;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有关基础资料和结构数据。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发展状况统计由以下四个方面内容构成:

1.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发展及流通现代化情况。调查范围是从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法人企业。调查内容除调查现行“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所列指标外,设置反映商业业态的指标,如零售企业中设:营业面积、自选商场、专卖店、连锁店、便利店、邮购、计算机管理系统等指标,在批发企业中设:仓储设施、代理制、配送中心等指标,在餐饮企业中设兼营娱乐项目情况等指标。调查方法采取对限额以上(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全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每5 年进行一次普查,将其纳入现行的普查制度中。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划分标准采用复合指标,即“销售额”加“就业人数”或“固定资产”或“营业面积”,分行业制定。

2.经营状况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的经营规模及行业结构。调查范围是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全行业,包括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批零贸易和餐饮业。调查指标和分组的设置,本着定期报表着重反映趋势、年报反映总量及结构的原则,月报只设“销售额”指标,行业只按批发业、零售业分组;按经济成分分组;不设商品类值。年报设置“购进额”、“销售额”、库存额”指标;行业按大类或中类分组,尽可能与现行的经济管理职能设置相协调;按经济成分分组;不设商品类值。餐饮业只设年报,不设月报。经营状况统计采用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批零贸易、餐饮业进行抽样调查。

3.财务状况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经济效益情况,同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资料。调查内容和方法:定期报表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对其进行全面调查,行业只按批发业和零售业分组,同时按经济成分分组;年报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对其进行全面调查,行业分组和经济成分分组与“经营状况”年报一致;对限额以下企业进行年度抽样调查。

4.增加值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总产出、中间消耗和增加值情况,为国民经济核算配套。增加值统计由国家和省统计局依据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财务状况表和对限额以下企业财务状况抽样调查资料,编制年度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增加值核算表。

(二)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

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的功能是:通过调查商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和使用者的数量及其变化,反映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状况,监测两大市场的景气波动,为国家调控商品市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商品市场信息。社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主要有以下内容构成: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社会消费品市场运行态势,监测消费品市场的景气波动。调查的内容是报告期内消费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全社会消费品价值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调查方法:由县、市统计局依据贸易、工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基层报表资料汇总测算。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零售额”在经营状况月报“销售额”指标下设“其中:零售额”指标获得;制造业的零售额,在工业专业统计报表中设“企业零售额”指标获取;“农民对城镇居民的零售额”改为“农业生产者零售额”,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资料搜集和加工测算方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设月报,不设年报,年度数据通过汇总月报获得。

2.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统计。调查目的是反映社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态势,监测生产资料市场的景气波动。调查内容是报告期内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者直接出售给用户的全社会生产资料价值总额,即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资料国内纯销售之和。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由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依据工业生产报表和批发零售贸易业有关报表指标,按季和年进行测算。

3.主要消费品零售指数统计。调查目的和内容: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配套,编制和提供消费品零售类值指数和若干重要消费品的零售数量指数,以便分类、分品种观察和分析消费品市场的供求变化和景气波动。消费品零售类值指数的商品分类要与零售价格指数商品分类和内贸部、供销社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相衔接。调查和编制主要消费品零售指数的方法:在全国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商场和市场,对重要消费品零售数量及零售类值进行定点调查,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计算出消费品类值指数和重要商品销量指数。主要消费品零售指数由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按季调查编制。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也可编制。

4.主要生产资料销售指数统计。调查内容和方法:与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相配套,编制和提供主要生产资料销售类值指数和若干重要生产资料分品种销量指数(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以便分类、分品种观察和分析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变化及景气波动。主要生产资料销售类值指数的商品分类要与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商品分类和内贸部、供销社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相衔接;分品种指数商品目录还应当与工业统计报表中的产品目录相衔接。主要生产资料销售指数调查和编制方法:依据现行工业和贸易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指标,对直接销售给用户的重要生产资料销售数量及分类销售额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计算出销售类值指数和销量指数。主要生产资料销售指数由国家和省两级统计部门按季编制。

5.重要商品产销平衡统计。调查目的和内容:为反映国内市场上重要商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状况,由国家统计局编制全国粮食、棉花、油料、糖类、猪肉、化肥等重要商品的年度生产与消费平衡表。重要商品产销平衡表的调查及编制方法:从现有的统计报表中搜集有关重要商品的生产、进出口、消费和库存等资料,补之以一定范围的典型调查资料加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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