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的镜子--对前苏联社会主义诚信建设的思考_廉政建设论文

诚信建设的镜子--对前苏联社会主义诚信建设的思考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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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人类历史向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和国家消亡所迈出的关键一步。作为私有制产物的腐败现象与社会主义制度已不存在本质上的联系。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在旧的国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几乎所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其原来的生产力都相当落后。这一点表明,旧的国家所具有的许多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还保留着种种痕迹。早在1891年,恩格斯指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夺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为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336页)列宁也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国家。”(注:《列宁全集》第40卷 第204页)对于官僚主义这个“祸害”,不仅不能放任自流,而且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加以制止。官僚主义虽然不直接等同于腐败,但可以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可见,恩格斯和列宁早就预见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用的建立并不能立即消除由国家的公共权力所导致的腐败。列宁针对当时苏维埃国家机关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特别提出要反官僚主义的这个“祸害”,所以开展反官僚主义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主要是对前苏联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作一个粗浅的探讨,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提供借鉴。

一、前苏联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概况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首先扛起了廉政建设的旗帜。其廉政措施主要体现在加强监督防范和打击惩罚两个方面。监督防范主要包括党内监督监察和国家监督监察两个方面。在党内监督方面,早在1917年俄国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之初,列宁在外国武装干预和国内战争正在进行的同时,就把执政党的廉政建设提到议事日程。列宁尤其强调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他认为,作为执政党,他们中的许多人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了很大权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党员干部实行严格监督。列宁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俄国的具体历史特点,探索出了一条有效的监督制度。根据列宁的提议,1920年俄共(布)“九大”以后建立了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同级的监察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主要由受到党的培养最多、经验最多、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监督的同志组成。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同中央平行的监督机构。1921年,俄共(布)“十大”对这个委员会的目的和任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监察委员会要巩固党的统一,维护党的威信,同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以及同党员滥用权力、破坏党群关系等现象作斗争。俄共(布)“十大”还赋予这个监察委员会以很大权力。监察委员会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职能,它在工作中不受中央委员会的约束,而是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党的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议,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一切会议,拥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党委会必须执行而不能撤销。如有不同意见,可把会议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党的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则可以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该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也不得兼任党委委员。列宁特别强调对党内的有效监督。他在《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中,建议中央监察委员应有一定的人数出席中央政治局会议,而政治局的有关文件,一律应在24小时内送交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成员。这些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整体,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要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的非常准确”(注:《列宁选集》第4卷 第696—697页)不过,苏联党的这种监察体制后来发生变化,到了斯大林以后,党的监察机关由与中央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发展至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尽管它监督和维持党纪的职能基本没变,但是党的监察机关权限的降低,使得它无法监督同级党的主要领导人,从而为后来苏联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专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苏联的国家监督监察最初体现为工人监督制度,当时主要是对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买卖、保管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实行工人监督。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工人监督制度发展为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下设中央控告检举局,接受审理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以保证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后来相继发展为工农检察院、苏维埃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直至人民监察委员会。这是一个专门负责行政监察职责的机构,另还有其他一些负有监督任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调查和整顿国家机关中的工作秩序、公文程序和整个文牍工作,消除拖拉作风,精简多余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节约制度,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消除那些没有责任心、官气十足的官僚主义分子,同违反国家纪律的行为、地方主义、本位主义、管理不善、铺张浪费、拖沓作风和官僚主义,以及任何企图欺骗国家、侵害社会主义财产的行为做斗争等等。此外,苏联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设立了宪法监督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在党内产生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

为了加强监督防范,苏联还对干部的任用制度进行了改革。“正确的政治路线提出以后,组织工作就决定一切”(注:《斯大林选集》下卷 第343页)而组织工作的核心则是干部问题。但是,斯大林在干部的选拔问题上长期推行委任制,并开创了个人指定接班人制度的先例。这不仅助长了家长制作风和个人专断现象,而且形成了干部领导职务事实上的终身制。赫鲁晓夫针对这种弊端,实行了领导干部的定期轮换制和任期制,这种改革有利地冲击了斯大林时期遗留下来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但是赫鲁晓夫的改革并不彻底,他在实行定期制和轮换制的同时,又规定“某些党外活动家”由于享受公认的威信,具有高度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可以在更长时期内,连续入选领导机构,这就为他本人的终身制制定了制度上的依据。他在为自己确定事实上的终身制的前提下,再来搞任期制和轮换制,将干部频繁调动和轮换,使广大干部失去安全感和稳定感,打乱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也引起了广大干部的不满。针对这一情况,勃烈日涅夫上台后,对干部队伍采取了稳定与更新相结合的方针。但是始终未能走出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干部权限过度集中的怪圈。干部的终身制严重阻碍了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渠道,阻碍了新干部的成长,助长了个人集权和个人迷信。

除了加强防范监督制度之外,苏联还着手加强法制建设,对腐败分子加以惩罚。1918年5月,苏维埃政权通过了《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贿赂行为的法令》,对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担任职务的人员犯有贿赂罪作出了明确的惩治规定。1921年8月,苏维埃共和国又通过了《苏俄人民委员会关于同贿赂行为作斗争的法令》。从而使对腐败分子加以惩罚的法令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领域犯罪现象的不断增加,前苏联还采取了一系列肃贪倡廉的措施。主要有:坚持反贪污的公开性,鼓励报刊揭露政府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通过了《坚决加强与犯罪现象做斗争的决议》,建立有关反贪组织和制定反贪法律;对法制机构进行改革,使其依法行事,不听命于任何个人和机关,官员如果对法院工作进行干涉将负刑事责任;认真查取大案要案。戈尔巴乔夫执政时期,查处了一批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苏联前内务部长、勃列日涅夫的亲密战友谢罗科夫大将,自1966年任内务部长后,利用职权,在用车、住房、名画、古玩、首饰、家庭用品等方面共贪污70多万元卢布。勃列日涅夫死后,谢罗科夫被捕,他自知罪行严重,畏罪自杀。在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期时任苏联内务部第一副部长的丑尔巴诺夫受贿90多万卢布,此案一直未加处理。1988年下半年,经过3个月的公开审判,丘尔巴诺夫被判处12年徒刑。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民族院主席纳斯里丁诺娃,在六、七十年代任职期间,贪污受贿6.5万卢布,还擅自敕免59名贪污盗窃犯,最终被清除出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986年,苏联乌兹别克共产党中央全会通过决议,对阿萨托夫等5名中央委员和2名候补中央委员因“粗暴破坏党的生活原则和准则”、“滥用职权”等错误开除出党籍。第二书记奥谢特洛夫和中央局书记艾特穆拉托夫及《东方真理报》主编等人也因渎职问题而被解除了职务。1986年2月,苏联哈萨克共和国党代会对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哈萨克共和国党中央第一书记库纳耶夫在使用干部上的“任人唯亲”政策给以点名批评。为此,1986年2月,苏联《真理报》刊文说:必须从我们的生活中去除官僚主义、滥用职权、徇私行为和善于揩国家的油过得“阔气”等现象的毒根。该文还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尖锐的

、经过考验的武器。没有批评不可能想象党的队伍的健康清理。应该把压制批评的严厉惩罚作为一种党规。(注:《苏联东欧风云录》第31、33页)1986年,戈尔巴乔夫对苏联党中央和政府各部委中的腐败分子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在157个州中,有1/4的州委第一书记被撤职。在哈萨克,有500多名领导干部被撤职和开除党籍。在乌兹别克,大约有300多人被撵出党的各级委员会,还有200多人被撵出地方苏维埃。(注:《苏联东欧风云录》第31、33页)总之,前苏联社会主义在廉政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也取得了不少经验。

二、对前苏联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反思

前苏联社会主义尽管在廉政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从总体上说,其廉政建设仍然是不成功的,这一点成为前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总结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训并对其进行反思,对于我们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之所以说前苏联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努力总体上是失败的,是因为前苏联没有一以贯之地贯彻列宁时期所制定的反腐倡廉的政策,从而最终未能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在列宁领导时期,苏联在全国建立了监察委员会,在各种措施的配合下,有力地抑制了政府和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在列宁逝世后不久,随着斯大林专断的产生,苏联的较为健全的监督体制遭到破坏,党内和政府官员腐败开始滋生和蔓延,这种现象到勃烈日涅夫执政时期发展到了顶峰。从勃烈日涅夫这样的上层领导到苏联政府各级官员中,普遍存在着各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到了90年代初,戈尔巴乔夫试图消除这一恶性“毒瘤”,但因改革的不成功实践而葬送了共产党政权。前苏联的腐败现象是非常惊人的。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中饱私囊的现象十分普遍。1974年《消息报》的一篇文章承认“对物质财产的贪污和不负责任态度依旧是相当普遍的”。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则指出行贿受贿“象征着一种主要的社会危险”。1970年苏联的一个犯罪报告指出:“在国家中,诸如行贿受贿和贪污这样的经济犯罪占了整个犯罪的近四分之一。在格鲁吉亚,政府官员卷入犯罪丑闻的数字在70年代积聚增加。”苏联政府的腐败现象事实上是无孔不入,它在个人的住房、入学、汽车使用等方面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以谋取住房利益为例。许多政府官员用非法手段为他们自己和其他人谋取住房。已故的前苏联文化部长、政治局委员马达姆.伊克特琳娜.福尔采娃曾经从政府经费中挪用近6万卢布来支付她在莫斯科郊外营造周末别墅。在格鲁吉亚,共和国的党报称,在许多格鲁吉亚官员中,存在一个“积极的竞争”,看谁营造的住房最奢侈。而所有这些住房大部分材料是贪污得来的。以至于《真理报》载文称他们中的许多人是“真正的沙皇”。同时,《真理报》还指控这种行为的存在得到“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共和国部长会议的直接默许”。官员们经常巧立名目以谋取新的住房或增加他们的实际居住面积。在第比利斯,许多官员在分配给集体花园的地方寻找借口为自己建造私人别墅。这种情况到苏联解体前夕是非常严重的,一个列宁格勒军区的司令,竟然可以有五六处别墅。苏联政府官员的腐败还表现在利用生产结构上造成的轻工产品和农产品短缺的机会,从国家套购大量的生产资料,将大量的生产消费品在黑市场上出售以谋取暴利。苏联政治的腐败到勃烈日涅夫执政时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广泛存在腐败现象。教育领域行贿受贿、干部任用上的任人唯亲、生产领域中的弄虚作假、等等,在海关,只要塞给海关官员一点钱,什么违禁物品,超重行李,皆可以放行通过。官员投机倒把成风,有的还盗卖军火,官职越大,盗卖越多。前苏联外交部长谢瓦尔德纳泽在其回忆录中,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时写到:“一切都腐败了,一切都在改变。”

列宁逝世以后,前苏联虽然进行过反腐败斗争,但始终没有把反腐败斗争真正上升到苏维埃政权命运相结合的高度来认识,也没有真正同党的自身建设相结合。在实际行动中对法制建设重视不够,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对党的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的打击极为困难,反腐败斗争也不彻底。加之苏联法制机构是党的机构的附属物,很难对党的干部进行监督。有时法制机构本身也甚至成为贪污受贿官员的同盟。勃烈日涅夫去世以后,其内务部长谢罗科夫大将贪污受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谢罗科夫从1966年任苏联内务部长之后,他的腐化和奢侈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内务部从国外进口了9辆豪华车,他把其中的5辆留在了自己家中,除了自己使用一辆外,其余4辆分别给了自己的儿子、女儿、儿媳和夫人。内务部曾破获了一件重大投机倒把案件,查获名画、古玩、金银首饰等70余件,而谢罗科夫将其中的50余件据为己有,价值25万卢布。他再全国的住宅和别墅不计其数,除了他自己使用外,其中许多分给了他的子女和亲戚。据统计,谢罗科夫在任职期间,共耗用国家财产70多万卢布。尽管谢罗科夫被捕后畏罪自杀了。但其腐败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极其严重的。象谢罗科夫这样贪污受贿的高级官员不仅他一人,各级政府、党政部门的高级官员利用职权,超越法制机构的限制搞贪污腐败行为的还有很多。苏联总检察院在侦察乌滋别克贪污案件时遇到了来自地方党政机构的巨大阻力。侦查小组甚至不能正常地对有罪行的官员进行逮捕。为了逮捕一个名叫卡西莫夫的州委书记,侦查小组不得不谎称送礼物骗过警卫,将卡西莫夫偷偷塞入汽车带走,当警卫发现受骗带人驱车追赶时,侦查小组又不得不将车牌更换才躲过一次冲突。

社会主义国家的廉政建设应该是与党的自身建设统一在一起的。作为执政党,自身建设搞不好,是很难在廉政建设上有所作为的。对此,列宁就很严肃地指出:执政党是为人民利益而工作的。加入到党的队伍中来,就必须要有一种为党的事业而献身的精神。必须坚决反对那种通过入党来捞取好处的人。他说:我们需要新党员,不是为了做广告,而是为了进行严肃的工作,因此,我们决不向这些党员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我们也不给他什么好处。(注:《列宁全集》第37卷 第216页)不仅如此,列宁还主张对共产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厉的处罚。列宁认为:共产党员犯法,“更要追究法律责任”(注:《列宁全集》第42卷 第67页),而且“应比对非党人员三倍严厉地惩办”,这是“最起码的常识”(注:《列宁文稿》第4卷 第158页)列宁还指出“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注:《列宁全集》第36卷 第15页)。“然而,前苏联党政各级官员在法律方面却享有很多的特权。以至于使法律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当然这也是与其法制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分不开的。在苏联,官员触犯法律的界线比普通人要宽松得多,而且官员的职别越高,他的行为离触犯法律的界线就越远。象前面提到的谢罗科夫贪污受贿,在当时他贪污和盗窃国家如此多的资财并未视为犯罪,而一个普通人如果贪污受贿的款项不到他的十分之一,恐怕也要锒铛入狱。就是官员被发现贪污受贿而被惩罚,其惩罚的程度也是非常轻的。在乌滋别克贪污案件中被捕的前乌滋别克党中央书记事后说,他从未想到过,象他这样级别的官员也会被捕。而过去此类事情败露之后顶多只是调动工作或退休而已。苏联官员在法律方面的特权可见一斑,这也是他们敢于肆无忌惮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可以说,正是官员在法律方面的特权,才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法律失去信心。从而使党越来越脱离群众,这是最终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党的正常的民主生活遭到破坏,有效监督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在列宁时期,由于对腐败保持了高度警惕,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党内腐败现象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到了斯大林时期,由于对党内不同政见者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党内的民主生活遭到了破坏,党内有效监督机制也相应地从不同程度上遭到削弱,个人专断、个人崇拜在党内开始盛行,这就为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良好条件。从斯大林执政的晚年开始,党和各级政府官员开始利用各种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现象开始出现。从列宁逝世后直到戈尔巴乔夫执政60多年的时间,苏共没有开展过有效的反腐败斗争,监督制度的完善也没有任何进展。在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就为各种腐败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它体现在用人制度上,就是任人唯亲现象。在高度集权和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最高领导者及其下属各级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和主观判断成为用人的主要标准。这样,任人唯亲必定不可避免。在任人唯亲到处盛行的情况下,普通公职人员为求得保护人的保护而精心编织关系网。拉关系找靠山,成为一种时尚。

2.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和控制,这是产生腐败的经济根源

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缺乏健全的市场体系,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各种不合理现象的产生。在苏联,由于资源不是以市场为导向来实行配置,而是由政府直接控制并按统一计划进行无偿调配,这样地方和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资源份额,竟相向上级机关“进贡”送好处,这样势必造成政府资源分配部门及其官员以资源分配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再其次,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没有放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法制机构缺乏应有的权威和独立性,各级法制机构只不过是党的机构附属物,这就为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

总结前苏联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保持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是加强廉政建设的政治前提

苏共在夺取政权后,要在俄国这样落后的国家建成社会主义,其面临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所采取的道路、方式、方法、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也是正常的,但斯大林采取了大规模的“割除方法”,不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从而窒息了党内的民主气氛,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被破坏,为苏联后来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由于党内缺乏民主,党员的呼声反映不上去。基层党组织虽然注意到了日益紧张的局势和矛盾不断增加,但由于党内民主机制没有提供及时反映建议的渠道,人民群众的意见也得不到重视,党内的民主监督原则已完全变成了一种装饰。由于党内缺乏民主,党内尤其是高级领导层内长期以来无法开展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有的领导甚至把任何批评当成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从而压制批评意见,于是讨论的气氛没有了,问题越积越深,当各种矛盾和危机十分严重时,领导者又没有勇气真正承认错误,一旦出现问题又推卸责任。

2.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在实践中贯彻实行,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政治保证

苏联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但它们缺乏应有的权威和独立性,它们都只对各级相应的政府和党的最高领导负责。这往往造成高级领导出现腐化行为而无人对其实行有效的惩治。高级领导出现腐化行为后又往往成为下属官员腐化行为的保护伞,这样进一步造成政府官员集团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对党内主要领导人的监督机制,党内的许多规定只对普通党员起作用,而对党的领导人没有约束力。庄严的法律在高级领导人面前失去了应有的权威,使法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可见,建立了监督机制,颁布了有针对性的法律,还必须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建立的监督机构真正发挥作用,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党的领导人特别是高级领导人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使自己真正处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用经济的手段和方法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是加强廉政建设的经济保障

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全面干预和控制,这就给各级官员带来巨大的政治权力,使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拥有很大的特权,这种状况无疑为公职人员利用政治权力获取物质财富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所以,取消特权,转变政府职能,遵循市场的经济规律,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再其次,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是防止腐败、实行廉政的重要保证。苏联党政官员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委任制”实现的。这种不通过选举,而是由上级委任的人事制度,必定为任人唯亲、结党营私打开方便之门。所以,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竞争或正常选举产生各级领导,是反腐倡廉的人事制度建设之必要。

4.切实提高对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把反腐败斗争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命运相结合的高度,是加强廉政建设的思想保证

苏联共产党的一些领导人对腐败现象缺乏清醒的认识,认为腐败的产生只是“封建余毒”的影响,认为腐败现象会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克服,却没有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使腐败现象日益猖獗,使党脱离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导致苏联的最后解体。

总之,前苏联社会主义在廉政建设方面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廉政建设提供了一面镜子,反思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训,对于我们更好地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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