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的现状与发展论文_陈吉宏

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的现状与发展论文_陈吉宏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 644000

摘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建立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与国际通行法规、标准协调一致的,且比较完善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将有力促进我国核工业水平的提高、保证我国核电建设与核技术利用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核安全;辐射防护法规体系;

当前, 全世界都面临着资源持续供应和环境保持清洁的巨大挑战, 核能作为新型的清洁能源正在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核安全是核能发展伴随始终的关键问题, 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核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体系的现状

1.我国现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核工业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核电、核燃料产业和核技术应用成为核工业的三大支柱产业。为保证核事业健康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保部门与核安全部门就开始了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管。经过多年努力,已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纵向上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不同层次,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核技术应用系列等组成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

2.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规体系基础上,结合我国几十年核工业发展经验而制定的,起点较高,实用性强。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完整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行政机关、技术支持单位、地区监督站三位一体,构成了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其中地区监督站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被监管者的日常监督,重点设施更是实行全过程24小时现场监督,检查其遵守和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定、安全许可条件与要求的情况,督促其针对安全缺陷持续进行整顿和改进,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20多项,相关的导则70多项,法规技术文件、综合报告和核安全法规译文等180多项。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文件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遭受过量放射性照射、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辐射环境、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逐步深人,一些突出的放射性污染隐患得到了妥善处理。多年来辐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但随着中国核工业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历史遗留问题日渐突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难度越来越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已不十分适应当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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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

1.积极开展原子能法的编制原能法的及早出台将会极大地推动核能与核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已出台了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发生了转变,原子能事业面临重大的产业化重组,原子能法尽快出台便成了当务之急。密切跟踪国际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发展动态,及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核安全法规。法规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建造、安装、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维修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遭受过量放射性危害、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建立编制法规的组织,固定经费渠道和人员,形成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技术队伍;制定法规标准的编制规划,确定完整的法规框架和目录。

2.积极开展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法规导则的基础研究。我国法规导则中每个数据和每项要求都应该是建立在严谨的科学试验或研究的基础上。因此,有必要从现在起步, 组织我国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等科研力量, 整合社会资源, 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法规导则编制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为完善立法提供可靠的依据。发达国家成熟的核能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是多年来科学研究与工业实践的成果。比较明智和现实的选择是:在我国当前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引进技术的同时,引进、消化和应用相应国家的核能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要高度重视我国核能技术标准所必需的基础性研究,高度重视我国核工业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分析总结,再结合我国工业基础和具体条件,积极而逐步地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完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核能技术标准体系。

3.通过构建核安全法律制度来保障核安全是国际社会与各国的共识和实践,而我国作为在建核电站数量最多的国家和未来的核电大国,核安全领域的专门法律至今阙如,现有核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立法空白、规定不明确、内容陈旧等诸多不足。为此,核安全地方立法不应等待国家层面核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后才有所作为,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大刀阔斧地制定地方文件,为国家《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地方经验。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力关系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为中央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在这些应用的过程中,辐射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安全防护方法不当或放射源失控等因素都会使人体遭受辐射伤害,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强调“发展和安全并重”的核安全观明确了我国核安全立法的任务和方向。

4.为给强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有效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深化核能行业的体制改革,消除政府对核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重叠;既考虑到核能发展的特殊性,也要加强市场环境的培育;要坚持政企职能分离,同时强化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安全监督职能;逐渐弱化以至取消政府的所谓行业管理,向企业放权,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减少管理层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管理的效能。我国核与辐射安全地方立法的完善工作远不止这些,如何克服地方规范性文件间关系混乱、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或无法相互衔接等问题将是这一阶段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结束语:总之,若要实现核安全地方立法的科学化,还必须从其他方面加以改进。核安全地方立法应当以核安全观为指引,兼顾吸收核安全法律中的其他原则,内容上要做到全面、具体,采用成熟的立法技术,最重要的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律。

参考文献:

[1]孙帮达,汪劲,吴岳雷. 中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初步分析[J]. 中国科学: 技术科学,2018,( 3) .

[2]崔应茂. 建设美丽中国—切实推进核安全法立法[J]. 环境保护,2016,( Z1) .

[3]曹胜亮. 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J]. 法学论坛,2019,( 3) .

论文作者:陈吉宏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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