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属于我国独有的经济体系,对于我国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转型也具有关键性的推动意义。而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与行为的主要法律。两者之间既存在重要的关联性,又存在相应的差异性。这两者相辅相成,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以及持续发展。而就此,笔者将通过本文,就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入手,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经济调控;关系
引言
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也得到了出台、修改和完善,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的两项重要法律法规。民商法和经济法都在各自的方面对社会经济进行了调节和控制,两个法律存在不可忽略的差异性,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下文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分析。
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1.1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的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其一般法是《民法总则》,也就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也包括《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是为我国境内一切民事活动进行全面管理的法律体系。其限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概念,指出了民事行为和权利、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中包括了经济相关的内容,是针对我国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条文。①商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其限定了商人的概念,指出了不同企业的分类方式,说明了商业行为所必要遵守的原则,是在经济方面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我国的商法同样是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内容具体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几个主要的分类。其在施行过程中需要坚守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则,是立足于个人、维护企业运行的一种法律条文。
1.2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能够对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关系进行全面协调。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需要注意的是,它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具有一定局限性的。针对不同的国家形态,经济法会衍生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法是否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实际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经济法的特点包括强调干预经济、强调社会责任本位、要求商品经济发达、以经济为目的进行综合调整,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2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
2.1调整方法不同
民商法和经济法虽然都是一种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但调整方法存在一些差异。应用民商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注重的是个体的特殊性,通过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维护个体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应用经济法进行市场调整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奖惩性,体现出的是多维性和综合性。
2.2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民商法注重维护人权,因此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所有权关系等;经济法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是关系到国家整体市场运行状况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中没有调整人身关系的内容。
2.3价值取向差异
虽然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整体的发展,但其直接目的存在差异,即价值取向不同。就民商法而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的利益,保障个体的权利不受侵害,个体利益实现最大化,能够调动市场中个体发展的积极性;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用以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要目的,在应用的过程中调整市场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2.4主体关系差异
民商法与经济法因所包含的主体不同导致主体关系存在差异,民商法的主体是公司或者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行管组织,民商法保障人权的平等,因此所有的民商法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任何主体之间没有级别的高低差异和隶属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个体户、公民等,经济法主体范围较广,涉及不同的阶层,因此经济法所有主体之间并不都是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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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内容存在不同
民商法规范的是市场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保证交易的自由与平等,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范的是市场的整体秩序,维护市场的平衡,主要有:《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
2.6社会职能不同
民商法与经济法虽然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两者因价值取向的不同,致使两者的社会职能不同,本质上存在差异。民商法中更多地体现出对人权的维护,主要保证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即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其社会职能是维护民事主体的有关权利;经济法中不仅涉及民事主体也涉及刑事主体,并且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分界线,经济法的主体更多,社会职能的范围包括了维护民事、刑事等主体的相关权利。
3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3.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内容具有相似性
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而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体现出的相似性主要是在内容方面,因为两种法规都属于国家的明文法规,也是为了完善国家的监管与及控制而存在的,而两者存在的差异性依然是服务目标及服务职能的差别。一般来说,经济法的服务价值在于从国家整体角度进行调查,同时实现有效的经济资源分配与完善,这也是保证权益的主要方法。而在这一层面上,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分歧是十分明显的,以民商法为例,其是针对个体对象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整体社会市场经济的权益管理,但是对于个体权益的过于关注与保护,也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隐患。相对而言,经济法过于注重市场经济的宏观发展与调控,忽视了对于个体对象的权益管控。
3.2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发展的保障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国家发展的保障,而在这一层面上,两者的整体发展方向是统一的。从个体角度进行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保护与服务目标却是也不具有差异性的,因为对于民商法与经济法来说,主要是的获益对象都是针对一般公民,这也是明确我国公布的诸多法律存在的通性,就是对于弱者或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所以无论是民商法和经济法,落实都以对于经济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关个体或组织保护作为主要目的。
3.3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互补性
民商法和经济法具有互补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能够保证调整的效果,最后实现市场资源科学匹配与完善。当然,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管控范畴相对较大,主要是对经济市场进行综合管控,而且注重国家的整体管控,从而保证其对于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效果。此外,经济法充分融合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带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全面稳定发展。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及关联性论述中可以看出,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而建立的,但它们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等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阐述在如今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下文将通过其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
3.4民商法与经济法具有相同的价值观
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更加注重资源的平等划分,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同时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在这样的市场经济背景下,无论是民商法还是经济法的执行,皆是以注重社会主体性为基础,在保证社会及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完善方面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由于经济法具有均衡经济运作的一般功能,在一般运用过程中,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进程,并采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善经济市场在高速发展中显露出来的弊端,并对社会财产进行合理、平衡分配。而民商法主要规范民事责任,对个人权利与利益进行了有效保障。两者都是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出的法律,故而从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关系调整角度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执行功能价值。
结语
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者都是建立在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之上,发挥的作用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民商法更加强调个人的平等,强调人民的切身利益,为个人利益提供保护,而经济法是立足于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之上,为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视的是社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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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胡天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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