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探索的理论基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基点论文,形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现”一词的本来含义,就是“成为事实”。公有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要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过程中演化为活生生的事实。因此,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涵盖着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它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寻找、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首先要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点。否则的话,七嘴八舌、南辕北辙,很难有统一的取向和目标。而理论基点的形成至少要搞清楚以下几个互相联系、互相衔接的问题:
一、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前提
如果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原因,那末,人们进行经济交往、发展生产的根本动因是什么?这是一个经济哲学问题,它涉及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本原,因而也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必须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须与联合体成员从事生产的动因相对接,才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这是谁的声音?是“撕下了罩在家族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的资本家吗?是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化而锒铛入狱的社会主义蛀虫吗?不,是马克思,排印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43页。
就像画家必须看到裸体的人才能画好人体画一样,经济学必须剥掉精心打扮的思想外衣才能去分析各种经济现象。真理是坦白的,马克思在这里给了我们一个经济裸体。
利己主义,在中国曾经被解释为一个丑陋的行为,但在人类思想史上,利己主义曾是批判封建主义的锐利武器。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包含着唯物主义的因素。德国的费尔巴哈把“合理的利己主义”作为其伦理学说的根据。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是出于对私人利益的追求。但是,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又受到他人的利益的限制,由此产生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立足点的。亚当·斯密由此建立了他的经济理论体系。在他看来,各种经济范畴和经济规律都是在利己心的支配下自然地产生的,交换是从利己要求中产生的,而交换又产生了分工和货币,引起了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等等。
马克思的伟大就在于他能够在批判中继承人类的文化遗产,他既没有把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思想当作洗澡水倒掉,也不是用抽象的人性去解释人们的经济动机,而是把繁芜复杂的意识形态统统抹去以后,让人们看到一个简单的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4页)这样,马克思就把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前提建立在彻底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承认“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4页)必然性。
利己主义的合理性就在于每个人在生存和发展中都有权要求个人劳动和劳动成果的私有性。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可以说是阐述劳动私有权的专论,全文的重心就是批判那些“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分配”等陈词滥调。这些“空洞的废话”使马克思感到,“不容许我即使只用外交式的沉默方法来承认一个我认为极其糟糕的、会使党堕落的纲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页)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劳动虽然已经不是商品,但经济制度要保证“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量交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至于什么“交换”,马克思的概念是极其明确的, 交换就是“决定个人拿分配给自己的一份所要求的产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6页)在这里,马克思特意把“分配”和个人的要求同一到双方接受的产品量上,强调“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 页)马克思的所有这些思想都是对劳动私有要求的肯定,都是承认利己主义的合理性。
马克思当然看到了个人天赋、工作能力、家庭负担等等的差别,但权利只能用同一尺度来衡量,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也是劳动者能属于自己支配,用作交换的权利,因此,衡量劳动者权利的尺度只能是劳动量。马克思为了批判“平等的分配”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要求我们承认它,而不是采取否定的态度去限制它、取消它、批判它。实际上批判并不能使现实的人放弃利己主义。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在经济领域批判劳动私有的利己主义,就是批判社会主义,批判社会主义生产力。
作为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学说,马克思的心目中有一个终极意义的平等,也就是摆脱了物质财富限制所形成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形式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是,在社会还没有足够的黄金铺设厕所以前,这个终极意义上的平等是不存在的。马克思用他的唯物史观严格地区分理想上的公平和现实中的公平。在他看来,公平是一个过程,是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制约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承认劳动权益的私有,承认利己主义,似乎是一个世俗化的结论,容易引起崇高的义愤。1884年8月,恩格斯在给拉法格的一封信中, 写了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您把经济学上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理想’强加给马克思,马克思是会提出抗议的。你是‘科学家’,你就没有理想,你就去研究出科学的结论,如果你又是一个有信念的人,你就为实现这些科学结论而战斗。但是,如果你有理想,你就不能成为科学家,因为你已经有了先入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98 页)恩格斯当然不是反对理想,马克思也决不是没有理想,但理想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结论以及为科学结论而战斗的信念上。如果你用理想的外衣去掩盖经济的裸体——不管你认为它是美的还是丑的,你就当不了科学家,马克思决不会为这种先入之见的理想而奋斗。
也许需要说明一下,确定经济活动的动因和树立人们在人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不是一码事。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个人又是集体的一员,坚持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想,把发展、扩大和巩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作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集体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它不是对个人利益的否定,而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它能够有效地保证绝大多数成员个人利益的实现。如果没有个人利益,集体主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还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学和经济制度的任务不是塑造集体主义的英雄,而是要使劳动更好地承担起创造财产的责任。如果一个人每个月拿出5%的工资去支援贫穷地区,人们都将赞扬他的美德。 但如果我们因此而制度化,每月从他工资中直接扣除5%的工资送到贫穷地区中, 以减少他的麻烦,恐怕是不行的。经济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劳动者。正如马克思强调的,“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 页)至于他是不是共产主义先锋战士,是不是集体主义英雄,与经济制度无关。我们不能根据英雄的无私行为作为经济学的逻辑前提,从中去建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何况,集体主义的英雄也有普通人的一面,除出现非常情况,在日常条件下,要求社会主义时期的集体主义英雄天天“狠斗私字一闪念”,这本身构成了对英雄的不公平。
深圳精神被概括为“开拓、创新、团结、奉献”八个字,深圳的很多企业都把“奉献”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但是,深圳提倡“奉献”,决不是要别人白白奉献。奉献的背后是回报,越是默默奉献,越是不忘回报。这不仅是对个人的鼓励,而且是必须遵守的经济法则。奉献要成为群众性的行为,就必须有物质鼓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良性循环。
人们可以发现,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发展生产力的时候,总是与解决贫困、实现小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联在一起。有人说:“三个有利于”,实际上是一个“有利于”,就是发展生产力。这恐怕是不对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对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肯定,这是比发展生产力更为具体,更为实际的内容,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发展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经济的本质区别。马克思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是我们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是糊涂的,那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始终不是清醒的。
二、两个“否定之否定”的内在联系
马克思在谈到历史发展趋势时,曾提出两个“否定之否定”规律。第一个否定之否定,是从原始公社的公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他说:“未来社会是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 444页)第二个“否定之否定”是从小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联合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 页)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并不是偶然提出来的,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也曾指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现在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否定之否定”运动有着不同时点和不同性质的始终,却汇合在一个相同的终点上,这个结论是怎样形成的?“否定之否定”是“仿佛向旧东西的回复”。(《列宁选集》第2卷, 第608 页)未来社会所有制怎么能够在扬弃中既表现出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又表现出小生产者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的呢?由于无法理解,自作聪明的杜林曾经嘲弄道:“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那就是一个混沌的世界。”长期以来,理论界就像探索古埃及人如何建造金字塔一样寻求“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维逻辑。但是,任何一种解释很容易被另一种观点所反驳。很显然,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将不知道要寻找怎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如果我们仅仅在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一般关系求解,我们将遇到困难。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小生产者所在社会的生产力是两个不同阶段的生产力,由它们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当然有质的区别。两种所有制有公私之分,如何能够同一?坚持马克思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抓住劳动者权益这个根本问题,才能搞清楚马克思的深刻含义。
马克思为什么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笼统地说,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特殊地讲,是因为它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它是以攫取别人劳动成果为前提的,是一种损人利己的经济制度。这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5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265页)
那末,小生产者所有制有什么特点呢?中世纪小生产者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重要特征是“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它自然是属于他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7页)也就是说,这些产品“为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所占有”。(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从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来说,这里包含着合理的因素。因此,马克思曾特别强调区分两种私有制,他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5页)也就是说,要区分剥削他人的私有制和不剥削他人的私有制。
长期以来,我们把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特指变成了泛指,把一切私有制都看成“万恶之渊”,这是不适当的。小生产者私有制不是“万恶之渊”,而是“痛苦之渊”,它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占过统治地位,总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批驳资产阶级对共产主义运动的污蔑:“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而实际上正是资本主义使“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从马克思的这种论断可以看出,小生产者所有制与原始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灭亡以后的社会制度有着一种相承性、相似性、相通性。那就是没有人剥夺劳动者对其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和“重建个人所有制”能够同一的基础。对小生产者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就是要恢复劳动者对自己产品占有的权利。
当然,小生产所有制“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页)因此, 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简单地回复,不是孤立个人的占有,而是社会或集体的个人占有,是“公有中的私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曾明确地说:“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因此,公有制是由劳动个人所有权集合而成的,是建立在劳动产权的基础上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劳动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这里我们稍作补充。马克思当时看到了小生产者所有制“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但后来的实践证明,小生产者所有制仍然能够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生存。如美国的农场,一些生产环节完全是通过社会分工协作来完成的。我国的实践也证明,个体劳动者可以成为社会分工的末梢,满足和方便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因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不对它实行“否定之否定”,它也还有存在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小生产个人所有制和非孤立的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就如石墨和钻石的差别。构成物质的元素是一样的,都是劳动者对个人劳动成果的占有,但结构已经完全不同了,表现出来的状态和性能也完全不同。
对两个“否定之否定”的关系,不管是理解还是不理解,我国传统公有制展示的种种弊病已从反面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思想。在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中,企业员工创造的一部分产品通过社会积累,变成人人有份的资产,即使是那些亏损企业的员工同样可以成为这部分财产的主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员工创造的财产被另一部分人占有。在这里,企业经营成果的外延性导致了不公平,越是经营不善的企业,其员工占有别人的劳动份额越多。更严重的是,由于产品的所有权不清,得到的并没有因为得到而得到激励,失去的却因为失去而失去了热忱。这样,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完成对“小生产者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它抹杀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而使社会主义陷入空想,并进而在空想中失去活力。
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其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不管通过什么样的迂回途径,必须实现两个“否定之否定”的统一:一方面要保证生产资料的统一使用,另一方面要保证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
三、“初级阶段”的实质
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问题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把落后的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不是一个精确的概括。判断一个社会的历史阶段,不能用相对指标来衡量,正如确定一个人的胖瘦要根据重量,而不是依据与另一个人的比较。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历史还没有充分展示社会主义生产力应有的特征,而西方资本主义的历史也尚未走到终端,我们还不能参照它们的生产力来给社会主义生产力定位。列宁曾经把电气化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标志,然而历史的发展已经冲破了这个界限。因此,要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还得从特殊的历史轨迹去考察。
先谈第一个“否定之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私有制尚未完成它的历史命运以前,通过上层建筑的激烈变革实现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私有制仍有存在的理由,从社会主义的性质看,必须消灭剥削,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格局。
再从第二个“否定之否定”看,中国未完成资本主义对小生产私有制的剥夺就进入了社会主义。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省略一个对小生产所有制的否定。生产的社会化、集约化,经济的工业化、市场化,是农业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我们要代替资本主义去完成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也就是说,我们要在同一时点上完成对小生产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两个内容。
显然,在不合格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要比在合格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更难。其困难不在于工作的负荷大大加重,而在于这种同步存在着互相掣肘的一面。一方面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另一方面,又要实现工业化;一方面要在更高的螺旋型层次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要改造、淘汰小生产,这就像两个人想同时挤上公共汽车一样,难免碰撞。在这种矛盾中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疑需要精确的把握。
有人可能会说,中国为什么要做违背历史次序的事情,顺乎自然不是更好吗?其实,历史运动的实际进程要比抽象的规律复杂。
第一,历史的主动性往往会溢出历史次序。生产力是生产关系和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但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往往不是在生产力最发达地区产生的。相反,那些生产力较落后的地区,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旧制度的脆弱性更为突出,群众的改革要求更为迫切。因此,社会变革不可能像盖房子那样,严格地按照总工程师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往往是历史还没有备齐材料,革命就已经清场挖地了。
第二,由于世界上存在着先进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不需要从蒸汽机开始去一步一步地建设社会主义。只要外部条件允许,我们可以在对外开放中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生产力的跳跃式发展。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比发达国家快,其中就包含着“后发展”优势的作用。这是我们能够实现两个否定同步进行的重要条件。
第三,资本主义在其发展的历史上也充满了失误和偏差,由于放任个别资本的超强度剥削,导致了早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以致于马克思曾经认为,资本主义的丧钟已经敲响。在以后的进程中,资本主义调整了私有制的实现形式,给劳动者保留的较多的劳动私有,并且在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中掺加了一些公有的因子,或者说,它在一步步地否定自己,向社会主义靠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适当保留一些资本主义的成分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这样,我们就回避了资本主义给劳动者带来的最痛苦阶段。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历史主动性的一次发挥。这一选择,正如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在马克思主义历史上是第一次”,因此,“我们现在所干的事业,是一项新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干过,所以,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在实践中摸索。”
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做资本主义没有做完的事情,又要做社会主义该做的事情,在这个摸索中,我们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以代替“姓社姓资”的传统标准。党的十五大在谈到所有制问题时再一次强调:“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深入领会这个思想,是一件总揽全局、决定改革走势的大事。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社会主义可以用一个公式表示: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按这个公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是缺乏活力的社会主义。但是,在早期的改革中,我们可以发现,改革不过是在不断修改左边三项的内容。例如公式中的第一项被改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这里的“多种经济成份”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公式的第二项被改为: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这个词巧妙地显示:由于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多种经济成份中剩余劳动价值的分配已不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公式中第三项则修改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个提法,一方面保持计划的正宗地位,另一方面又利用了市场的功能。应该说公式的这些修改对增强我国社会主义的活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但就其操作程序来看,始终贯串着一个思维模式,就是首先对拟增项进行姓资姓社的“政治审查”。只有那些确认为姓“社”,或者被允许姓“社”的拟增项才有资格迈进改革的门槛。
姓资姓社的判断标准,常常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不容置疑的思维模式。许多人执着地相信,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所必须的。然而,这个思维模式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基础之上的,即假定我们的手头已经有了一张社会主义的标准图纸,改革只不过是按这张图纸去改造已有的不完善的社会主义,而改革的不断深入,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感觉到,公式的右边不是一个已知项,社会主义制度究竟应当是什么样子,大家都是模糊的。处于生产力不同发展阶段中的社会主义在具体形态上有什么差异,更要由实践来验证。在这种情况下,用社会主义这个概念去衡量和规范公式左边的三项内容,等于是用未知数去求未知数。硬要这么做,只能是用窖藏在头脑里的陈年概念,用抛离于生活之树的干枯定义作为思维起点,来衡量在改革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思想和事物。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用马克思经典著作中描述的典型社会主义、前苏联高度集中的僵化社会主义、“一大二公三拉平”的贫穷社会主义来衡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就不足为怪了。姓资姓社的思维模式从一开始就使改革陷入两难:一方面要打破僵化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又要保卫传统概念中的社会主义。可以想象,当改革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入时,这种思维除了给改革带来警钟、红灯和无休止的争论以外,还能带来什么呢?
正确的思维模式不是去审核那些正在发生的改革是否符合概念中的社会主义,而是检验这些改革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就是说,要通过“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去变革左边的三项内容,并根据改革后对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效果,不断校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框架结构和外部特征,使之逐步在一个具体的形态上定位。
四、“中国特色”的含义
“中国特色”已被扩大为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人口众多、传统文化等各种既定条件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都被称为“中国特色”。但就其主要内容来说,是特殊的历史轨迹带来的,是“初级阶段”的本质决定的。我们要从“初级阶段”的本质去理解所有制实现形式中的中国特色。
(一)劳动私有的直接性
当我们把劳动者追求物质利益作为经济学的逻辑前提时,我们将看到一个现象,那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劳动者要求自身利益的强度成反比。从社会的总体情况来说,当人们处于贫困或仅仅解决温饱状态时,要求保障自身的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愿望越是强烈。反之,当人们的吃、喝、住、穿已经不再成为问题时,人们追求的重心会从物质需求转为精神需求,而有些精神需求带有两重性,其中包含着对社会的无私奉献,以求得自身心理上的满足。在这种心理的满足中,报酬本身已置于次要或无足轻重的地位。
出现这一现象,不仅仅是思想教育的结果,它也反映了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邓小平同志说得好:“精神文明说到底是从物质文明来的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2 页)当财富的稀缺程度日益减弱的时候,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会自然减弱,而对精神的追求将日益提升。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在内当家必须细细盘算,才能保证孩子每天喝上一瓶牛奶的情况下;在奔波于外的游子必须细细策划,才能给乡村里的父母寄去50元钱的情况下;在必须花费一个月的工资才能给心爱的人买一套新装的情况下;在看到一本好书百般犹豫,不知道是买还是不买的情况下;在住房拥挤而父子要争一张书桌的情况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比较直接地体现劳动私有的特点,迂回的实现形式要尽量少用,避免发生相互侵占劳动的现象。从人民公社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再到联产承包,反映了劳动私有越来越直接的过程。1962年,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争议的农村包产到户问题,发表了一个观点:“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那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那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同志对“包”字的肯定,实际上是支持了劳动者对劳动私有直接性的要求。尽管当时邓小平同志还没有形成“初级阶段”的思想,但这一观点已经扣住了“初级阶段”的本质。可惜,真理大抵要经历两次命运,第一次是被批判,第二次终于被人认识。
(二)企业产权的独立性
在我国目前的书刊中,对企业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这些表述也反映了企业概念的变化:
1、“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在这里, 企业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国民经济生物体中的一个微观结构和功能单位。
2、“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部门。”部门者,组成整体的部分而已,它只能从属于整体。有趣的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从1978年12月第一版到1996年7月修订第三版都使用这一定义,这是否喻示着传统企业概念的顽固性。
3、“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以及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 ”这个定义已经承认企业是一个经济单位,赋予其独立的地位。不过这个定义是从社会再生产活动的角度讲的,还看不清企业是否是利益主体。
4、“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在这里, 企业的盈亏问题已被纳入企业活动的内容。但传统的经济核算只不过是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手段。
5、“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单位。”这里有了重大的突破, 它强调企业是为交换和出卖而生产的经济单位。不过,交换和出卖产品的主体只是相对的,而国家对它的控制则是绝对的,因而企业的盈亏也可以由国家包下来。
6、“具有经济上独立性和自主权的生产者。 ”强调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使企业的地位有了根本的变化,其中已包含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要求。但生产的目的性和利益主体仍然是含混的。
上述定义也许不能说不对,有的是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说的,有的是从企业活动的特点说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所有这些定义都没有到位,缺乏对利益主体的认识。我们所强调的是,即使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企业也不是为他人而存在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也好,集体也好,企业首先是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为了解决吃、喝、住、穿以及精神文化享受而共同进行生产活动的经济单位。把企业的这一特征隐蔽起来,我们将无法解释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失去了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这里,我们还要重新讨论一下“产权清晰”的含义。清晰,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清楚的意思。但是,作为一项改革的内容,“产权清晰”的含义要远远超出“清楚”的概念。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企业制度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雇佣工人从事生产活动,获得的利润完全归己。这里的“产权”是清楚不过的,但资本家毫不吝惜地扬弃了这种“清楚”。同样的,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一切财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这也是一种无可争议的“清楚”,但这种清楚导致了资产的无人关心。可见,“产权清晰”不仅仅是清楚的问题,其中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内容。
在生产分工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成果都凝结在企业的产品之中。因此,要承认劳动者对劳动和劳动成果的私有,就必须保证企业的产权,任何人不得任意拿去企业的产品以及企业用产品换来的资产。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劳动的集合——产品,并不是按照劳动价值进行交换的,而是在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其稀缺程度和市场需求所形成的价格进行交换的。因此,经营的好坏关系到劳动价值的实现。如果企业的经营可以受到任意干扰的话,那末企业经营好坏的责任就说不清楚,说不清楚也就无法追查,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就可能随时受到损害,因此,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好坏自己兜着。
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充分暴露了企业作为“细胞”、作为“部门”、作为“经济单位”,而不是作为利益主体的种种弊病:
第一,在传统的所有权形态中,所有权主体是虚置的。所有权本来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然而,当所有权扩大到全社会的全体人民所有时,就在无形中取消了所有权的排他性。人人都有,亦是人人皆无。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无人关心的局面。而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企业财产权和法人代表来弥补公有制中非人格化缺陷。
第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所有权以及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合一于一个缺乏楚痛神经的主体之中。这种权力行为又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难以约束的。由于这种权力来自于市场之外,很容易成为捆绑企业的绳索,使企业失去活力和效率。为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使国家作为所有者对权能的使用保持在宏观经济效益的最佳点。同时,也要培育企业的“抗逆”机制,使企业能够抗御损害微观效益的行政干扰和职权干扰,真正获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权利。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只能借助产权的结构化。
第三,在我们传统的所有权实现体制中,权能是高度集中的,但责、权、利却是分离的,或者说非均衡的、不对称的。由此产生种种弊端:有权者无责、无利,造成了官僚主义的不负责任和低效率;有权者无责、无利,则资源的浪费无人追查,这就给腐败提供了土壤;有责者无权、有利,则经营者会千方百计地“走后门”、拉关系,制造“寻租现象”,以获取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如此等等。而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能够在权能的分割中实现各层次责、权、利的统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问题,其本质不仅仅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问题,而是如何保证劳动所有权的问题。要解决劳动所有权的问题,当然又必须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十五大报告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任务,“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这一任务的完成,归根到底,是要使企业成为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
(三)公有和私有性质的兼容性
什么叫“公有制”?公有制无非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无非是联合的或非孤立的个人所有制。“公有”不是“空有”,除了那些潜在的资产,即国家掌握的自然资源,纯而又纯的“公有”在经营性活动中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应该存在的。十五大报告不仅用整段的篇幅强调了集体经济的公有性质及其意义,而且把过去被人称为“非驴非马”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把劳动者的资本联合都归拢为集体经济。这样,曾经是势不两立的劳动和资本将统一到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标上来,它意味着深圳目前一些所有制性质不清的“民营经济”,都可以作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而重新界定为公有经济,贯串在其中的是一条完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即“一人为私,三人为公”群体特征。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没有必要因为所有制形式中带有一些“私”的因素而大惊小怪了。
除了单个所有制形式中兼有公有和私有的因素外,在现实经济中,我们又看到了另一个现象,即不同公有化程度的经济之间,以及按传统观念界定的“公有”和“私有”之间,出现了资本的组合和交叉,形成了十五大报告所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结合是不可避免的,它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微观经济中的反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总是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的,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互相隔绝。只要双方存在着经营上、技术上、规模上、品牌上、市场占有上的互补性,他们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拉起手来,共同增强搏击市场的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我国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从深圳的趋势看,早至本世纪末,晚至下一世纪初,将出现一次多种经济“联姻”的高潮。我们可以把这一现象,称之为所有制性质的“第二次兼容”。在二次兼容后,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就变得更加泾渭不清,难以把握。
兼容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经济现象。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首先要有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前后更迭的两种经济现象可能并存。二是由于社会发展的连续性,新的社会不可避免地保留一些旧社会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手段。三是由于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往往处于一种非常典型的状况。中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如此。它使两种属于不同时代的经济现象并存于同一个时间内。正是由于兼容现象的存在,构成了“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看来,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是处于变化和运动之中,资本主义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种结合形式的变迁性。19世纪60年代,资本出现了由独立于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主体来行使财产支配权的股份制度。马克思称它为“联合生产力”,认为它“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并作了如下论述:“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资本论》第3卷,第493页)
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点启迪:第一,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开始的,这种否定因素早就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更迭之中。第二,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所谓扬弃,这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吸取旧事物中一些积极的东西,从而进到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变革与继承的统一,克服和保留的统一。第三,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和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之间,存在着各种既不纯粹的私人所有,又不是纯粹的社会所有的一系列所有制实现形式。这些中介层跨越两种社会制度,反映了所有制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每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对从前的扬弃,又是对未来的靠拢。
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对我们寻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我否定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它扬弃中的保留,在资本主义后期的私有制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初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着性质上的两重性和形式上的相似性。在这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根本无法把握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千变万化。
(四)公有化程度的差异性
从时间序列的纵向面来说,不同的公有制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从时间序列的横断面来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不可能只有一种。首先,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双重结构或多重结构,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相差悬殊,因而需要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次,从产业结构来看,社会的产业结构是比较复杂的,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特点。有些产业需要较多地依靠劳动力的投入,有些产业则依靠劳动力的投入,有些产业则依靠资金要素的大量投入;有些产业的加工对象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性”财产,如矿藏、土地、森林等,有些产业的加工对象可直接从市场获取;有些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必须国家垄断经营,有些产业面对千变万化的需求,需要由民间企业经营;有些是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经济效果要服从于它的社会功能,有些直接为居民消费服务,要由消费者作为“上帝”去决定它们的效益。这些千差万别的产业在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程度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企业对市场配置信号的反应也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程度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中有些较多地表现出“社会所有”的性质,有些则是“扩大的个人所有”。
公有化程度的选择涉及两个问题:
1、对所在客体的公有模式选择。“公有前提下的人人有份”, 还是选择“私有基础上的共同联合”。两种模式在处理个人和联合体的关系上有不同的侧重点,适用于不同的占有对象。对京九铁路、三峡水电站,采取“公有前提下的人人有份”比较合适;对小型企业和农村经济中的占有对象,则采取“私有基础上的共同联合”比较适合。改革的任务就是要给不同的客体选择合理的公有模式。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生产力多重结构的条件下,一定不要把适合于“私有基础上的共同联合”硬性地转化为“公有前提下的人人有份”。
2、对所有主体的公有范围选择。 一个生产玩具的联合体和一个生产飞机的联合体,其群体范围是不会一样的。在实际生活中,这个选择包括了三条驴脚组成和合作社到全民所有的国有经济。在这个从极小到极大的范围内,我们要根据劳动的性质和劳动的对象,去合理地选择主体范围。
总而言之,中国特色来自于“初级阶段”的本质,我们必须牢牢地把握这一点。实际上,我们目前还存在着另一种“中国特色”,即由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中国特色”,诸如产权虚置、行政主导、审批经济等等。这些“中国特色”是改革的对象,而不是保留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真假不辨,就很难找到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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