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结构与“三农”问题研究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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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4)05-0095-06

通过体制改革解决中国当前“三农”问题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但是,在哪些方面进行体制改革,对这些方面中的哪些内容进行体制改革,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呢?这是经历20年农村体制改革的实践之后,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村体制进行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的改革不可谓不多,但“三农”问题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直到近两年农村进行税费制度改革,才使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暂时得到缓解。但如乡镇财政体制和管理体制、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体制、农村医疗卫生与养老保险体制等等方面的新的体制问题又马上暴露出来了。解决“三农”问题的体制改革,必须走出“直到问题堆积、积重难返时才采取应急性改革措施”的模式。对需要进行哪些方面的体制改革,应该有一种基于整体性把握的设计,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序地推进相关体制的改革。那么,怎样获得关于“三农”问题的整体性认识呢?

本文运用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考察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从分析农村社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入手,以整合当前农村社会中的结构性问题为内容,探寻对“三农”问题进行整体性把握的方法和路径。

一、农村社会结构及其研究范式

农村社会结构,指一定农村社区中的不同行动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模式。通俗地说,就是农村社区中不同的人是怎样连结在一起的。

本文考察的“农村社会结构”范畴,不是从宏观层面考察整个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范畴,而是一种中观层面的范畴。也就是说,它是以若干村或乡镇,或者县域范围中的农村社会作为分析和研究的“共同体”单位。

在考察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内容之前,先简要考察一下“社会结构”范畴。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费孝通先生曾经作过经典的描述,他将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特征表述为“差序格局”。“……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远近、亲疏,受“血缘”和“地缘”,尤其是“血缘”的影响。〔1〕

孙立平先生强调形成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差序格局的基础,实际反映了一种中国农村社会中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方式或格局。〔2〕

西方社会学中,关于社会结构的内容有不同的观点。布劳(Peter M.Blau)认为,社会结构是由社会中人们的分化了的社会地位所构成的多维空间。〔3〕帕森斯将社会结构的内容界定为四个具体方面:“适应:获取资源”、“目标:定位和达成”、“整合行为:社会化”、“维模:社会控制”。〔4〕按照吉登斯(Antbony Giddens)的观点,社会结构的内容可以看作是由行动者可以利用的“资源”(配置状况)和(配置资源的)“规则”两个层面的内容所构成的。或者说,是以一定社区中“资源—规则”的某种组合方式为内容的。〔5〕乌特诺(Robert Wuthnow)则认为,社会结构的本质内涵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中的某种“道德秩序”。它由该社会结构中的“道德规则”、“制度基础”、“资源、权力”三个层面的内容组成。〔6〕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中,关于社会结构的内容实际是从两种关系上来把握的,一是从“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把握,即“谁和谁构成了怎样的关系”的角度来把握,这种角度可以看作横向的把握角度,如费孝通、布劳、孙立平的把握角度。二是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不同‘存在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来把握。这种角度可以看作纵向的把握角度,如帕森斯、吉登斯、乌特诺的把握角度。

因此,完整地把握社会结构的内容,必须既从横向角度考察“谁和谁构成了怎样的关系”,也要从纵向角度考察“主体相互关系的不同‘存在方式’之间相互整合的关系”。

基于上述观点,在考察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内容时,一方面,要对当前构成我国农村中社会关系的“行动主体”进行区分,将行动主体区分为分别“拥有何种资源、处在什么地位的行动主体”。即根据农村中行动主体在“资源、权力”层面拥有的优势程度和弱势程度,区分出不同的行动主体。并对不同行动主体之间所构成的相互关系的状况进行区分。即区分出“资源独占型关系”或者“资源均衡型关系”,以及处在这两种类型之间的一些类型。这样的区分是从横向角度对中国当前农村社会关系作出的把握。另一方面,从“价值文化、道德秩序”层面和“规则、制度”层面对上述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状况作深入的考察。要考察究竟是一些怎样设置的“权利—义务”体系维持和巩固着当前农村社会中各种行动主体之间在“资源、权力”层面上的关系组合。

通过这样的结构考察,一方面,可以解释当前农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何以能够持续地被“再生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改变当前农村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整合农村社会结构提供理论和方法的依据。

研究中国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与解决“三农”问题之间有什么关系呢?从社会学角度看,一定的社会行为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反过来讲,一定的社会结构会制约着其中行动主体社会行为的目标选择和目标达成的结果。如果将个人追逐自己利益的具体方式看作是一定的生存策略的话,个人所处的社会结构的性质和特征则直接形塑着这些个人的生存策略〔7〕。可以说,一定的农村社区中,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行为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状况,都与该社区的社会结构有着内在的联系。

因此,探索通过怎样的体制改革来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将所探索的内容基于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整体认识之上。否则,就只可能就具体问题谈体制改革,而难以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体制改革范式。

二、资源、权力:农村社会结构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可以区分成哪些人呢?农村的经济、社会资源在不同的行动主体之间是如何配置的呢?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近几年的调查研究成果显示,当前中国农村中的行动主体,主要包括八种人:农村管理者(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干部、村级干部)、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民办教师、农民技术人员、农村医生等)、个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尽管不同的农村社区,上述行动主体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但主体形态主要是这八种人。〔8〕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研究中,将“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这几种主体形态归纳为“农户”范畴加以把握。所考察的农村社会关系主要是“乡镇、村(干部)”与“农户”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个人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中心,或者说,每个人周围实际都有一个围绕着他个人的、以不同的圈层向外展开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也就是他个人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用吉登斯的话说,这就是个人可以利用的“资源”和“规则”。这里引申一下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可以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即使是“身份、地位”相同的个人,也并不一定会产生“我们感”(一般地说,“我们感”是与个人追逐利益过程中从哪里获取资源的途径和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人的“我们感”与向他(她)提供资源的那些个人紧密相连。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的“我们感”主要是与他(她)的家庭成员、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圈中的人们相连。

如果将上面“个人中心关系网络”的分析代入农村社区中的社会互动过程进行考察,则可以进一步认为,每个个人的关系网络之间必然形成相互联系。当个人带着以他为中心的关系网络进入到与他人互动的过程中时,根据交换理论的原理,行动者各方的“个人中心关系网络”之间就会(经过“竞争”、“冲突”、“比较”、“符号化”之后)形成谁处在“最优势”或“次优势”,谁处在“次弱势”或“最弱势”的社会分化。这种社会分化,使农村社会中各种不同的行动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基于各自资源的优势或弱势的另一种差序格局。

与费孝通先生定义“差序格局”有所区别的是,另一种差序格局的“中心”是在互动关系中“控制稀缺资源的行动主体”。也就是说,在互动过程中,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呈现出由“控制稀缺资源”的那些人为“中心”,以一定的圈层向外渐次展开的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就是一定的社会团体、或者一定社区中的社会结构形态。为了表述起来方便,不妨将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称之为“差序格局1”,将引申出来的差序格局称之为“差序格局2”。

笔者认为,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研究,可以从这两种差序格局的角度以及两种差序格局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方面进行把握。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处于这种差序格局“中心”位置的人,是一定的农村社区中某个拥有许多土地和财富的地主、乡绅及其家族势力。“渐次展开的圈层”则是一些有中等收入的农户,和从地主、乡绅那里租地耕种的低收入农户,或者靠在地主家长年打工的农户。处在这种差序格局“中心”位置的地主、乡绅,成为向各类农户供给资源的人。

在建国之后的再分配体制下,中国人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发生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变化。孙立平先生曾经将再分配体制下中国社会结构界定为(横向)“工具性的个人关系”与(纵向)“庇护主义关系”相交织的社会关系网络。〔9〕

无论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相比,还是与建国后再分配体制时期相比,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行动主体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既表现在普通农户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方面的变化,也表现在“村、乡镇(干部)”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方面的变化。那么,现在需要研究的是,在中国社会当前从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农村社会中“工具性的个人关系”呈现出了怎样的变化呢?与再分配体制下的“庇护主义”关系〔10〕相比,当前农村社会中的“庇护主义”关系具有怎样的特征呢?

首先,考察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农户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一方面,考察农户通过“差序格局1”的关系网络寻求、获取资源的情况。另一方面,考察农户从“差序格局2”的关系网络中寻求、获取资源的状况。其次,考察当前农村中村、乡镇(干部)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从上级政府获取资源,从农户获取资源)。

如果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村中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属于“表达型—特殊主义”性质,那么,在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则主要呈现“工具型—特殊主义”性质。这使得农户通过“差序格局1”的关系网络寻求获取资源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这是因为,中国农村实行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体制之后,“农户”成了具有独立利益的行动主体。而当前的“农户”,与传统农村社会中以“大家庭”或“家族”作为利益主体的情形比较,也有了很大的不同。尤其是从农户获取资源的途径与方式看,依靠“血缘”、“亲缘”关系所能够获取的资源越来越少,“农户”自身的利益,超出了同族、同宗的利益。因此,联结一定社区中农户之间关系最主要的纽带,已不再是“血缘”、“亲缘”,而是基于获取资源的“利益”,或者可称之为“利缘”。因此,农户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实际呈现着“工具型—特殊主义”特征。

而正是因为当前农户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发生了变化、农户与他人社会关系又以“工具型—特殊主义”为取向,结果导致农户处在一种“原子化”的状态。

在中国当前农村社会关系中,由于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资源的非稀缺性、同质性,导致一方面农户之间形成资源互补的必要性较小,另一方面,由于农户“工具型—特殊主义”的关系取向,也使普通农户之间可能产生的横向社会联系较少。因此,当普通农户在从处于“优势”和“次优势”位置的人那里寻求获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资源时,常常是以农户(而不是以群体、阶层)的个体形式行动。这就是学者们所说的个人“原子化”状态。

农户的“原子化”(atomization)状态,究竟是一种怎样的生存状态呢?“原子化”指一种社会结构的特征。该种社会结构中个人之间的联系较少,个人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一个共同的权威形成的联系才得以建立,而不是个人之间直接发生联系。也就是说,人们不是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群体关系之中。〔11〕农户的“原子化”状态,指的就是一定农村社区中,农户横向之间不存在基于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内在联系。农户所需获取的资源和关系农户利益的资源被农村中的其他主体所控制。农户们仅仅只是基于“土地”的联系和“行政隶属关系”的联系,才在同一农村社区中生产和生活。

沃尔德和奥伊等人的研究认为,再分配体制中,个人的“原子化”状态必然导致社会关系中“庇护主义”关系的出现,这是再分配体制中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12〕

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在再分配体制整体上已不再是中国社会的主流体制,市场体制正在形成的体制转型过程中,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农户的“原子化”状态会不会也导致农村社会关系中“庇护主义”关系的产生呢?换句话说,当前农户通过“差序格局2”寻求、获取资源的可能性如何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到了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村、乡镇(干部)”寻求、获取资源的方式和路径的问题。农村社会当前的实际表明,农户的“原子化”状态,使农户通过“差序格局2”的关系网络寻求、获取资源也非常困难。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营体制从再分配体制向农户承包土地经营体制转变后,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转型。农户承包经营,使土地这种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的经营权从“公社、生产队”转移到了农户手中,从而打破了以往再分配体制下“公社、生产队—农户”之间那种“农户通过积极的劳动表现成为积极分子以便从公社、生产队获取资源”的“庇护主义”关系产生的根基。

但在体制改革后的“乡镇、村—农户”关系中,农户并未因为获得土地经营权而在“资源、权力”组合关系中获得真正的“资源优势”。相反,倒是更加强化了农户在“资源、权力”关系中的弱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乡镇—村管理体制设立时,赋予村、乡镇(干部)许多政治权力,向上级寻求政治资源,成为村、乡镇干部们进一步获取或者维持其政治权力的方式和路径。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体制之后,村、乡镇(干部)寻求获取经济资源的方式和路径就直接指向了广大的农户。

村、乡镇(干部)在体制改革之后很长的时期内,仍然实际上控制着农户承包土地上的生产安排、土地面积或位置的调整、重新划分、征用等方面的权力。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名义上”的经营权。不仅如此,乡镇、村还控制着诸如分配计划生育指标、义务工指派、村办企业收益再分配等方面的资源,尤其是税费改革前还有各种农业税费征收的权力。因此,村干部、乡镇干部在上述这些涉及农户基本生存问题的方面仍然是控制着“优势资源”和“次优势资源”的人。

那么,农户与村、乡镇之间是否会围绕后者的“资源、权力优势”而形成“庇护主义”的社会关系呢?答案是:不会形成。

这是因为,一方面,村、乡镇干部当前控制的资源,主要是涉及农民“基本生存”方面的资源,而不是“生产发展”方面的资源。农户从村、乡镇方面获取“生产发展性资源”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当前,村、乡镇与农户之间处在“利益零和”的竞争关系之中,农户资源的增加则意味着村、乡镇资源的减少。

具体地说,农户虽然获得土地“经营权”,但农户真正迫切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源如“农业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资金”等资源却很难由村、乡镇所提供。甚至农户也很难通过村、乡镇来维护农户自己在这方面所遭受到的利益伤害。也就是说,村、乡镇并未成为普通农户寻求上述这些生产发展性资源的“优势”拥有者。这就形成了村、乡镇一方面控制着农户的“基本生存性资源”,另一方面却又难以向农户提供其所需要的“生产发展性资源”的状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完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村社会中,村、乡镇的经费支出,仍是来自所辖区域内从农户征收的各种税费,农户与村、乡镇之间因此处于一种利益上的“零和关系”之中。这更是大大降低了农户从村、乡镇获取资源的可能性。不仅降低了获取“生产发展性资源”的可能性,而且也降低了获取“基本生存性资源”的可能性。

那么,农户还有没有寻求“庇护主义”关系的内容呢?一般说来,农户寻求庇护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土地调整、重新划分、征用”和“获取计划生育指标”等“基本生存资源”方面。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村、乡镇干部可以操作的余地不可能太大。因此,也只有极个别农户可能得到这种资源。而绝大多数农户都不可能通过寻求庇护关系获取这些资源。相反,绝大多数农户更关心的问题是,村、乡镇会不会在土地调整、土地征用、计划生育、税费征收等等方面做出一些不利于农户利益的事情。对绝大多数农户来说,这是不可能依靠从村、乡镇寻求“庇护主义”关系得到避免的。

在当前农村社会关系中“地缘”和“血缘”因素“权重”降低的情况下,什么样的“个别”农户可能从村、乡镇寻求“庇护主义”的关系呢?从“工具型的个人关系”角度,据有的研究者观察,这与农户家中是否有人在乡镇、县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或事业机构中当官有关联性,也与农户家中是否有人与当地黑恶势力认识有关联性。显然,从广大普通农户“工具型的个人关系”中所蕴涵的资源上看,这也绝不会成为大多数农户寻求村、乡镇“庇护主义”关系的途径。

以上分析说明,当前农村社会中的“资源、权力”组合状况,出现了完全不同于再分配体制时期的变化。一方面是绝大多数农户当前处在“原子化”状态,另一方面是这些农户不可能通过寻求与村、乡镇之间建立“庇护主义”关系作为自己获取生活和生产所需资源的途径。

农户“原子化”状态,一方面,必然导致农户获取农业生产资源和社会生活资源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必然导致单个农户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从而维护利益的过程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在当前农产品市场基本放开的条件下,农户要发展自己的农业生产,需要获得的资源除“土地”之外,还包括“农业技术”、“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信贷资金”等(其实还包括“农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但问题是由谁来向农户提供满足上述这些生产需要的资源呢?单个农户获得这些资源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是该农户所不可能承受的(加上这些资源许多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这也阻碍了若干农户联合起来获取这些资源的内在动力)。

可以说,当前农户的“原子化”状态,农户缺少获取包括维持简单再生产资源在内的农业生产资源的途径,是导致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农业经济难以发展,农村社会生活质量较低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这是当前导致“三农”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所在。

三、规则、权利: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问题的路径

从社会结构理论看,社会关系中“资源、权力”层面的不均衡之所以可能存在并延续,是因为有一套建立其上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以一定的“价值文化”和“制度体系”赋予该社会中不同行动主体以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规则”通过“社会化”和“社会控制”途径,引导和迫使不同的行动者都在该社会结构设定的框架之内发生各自的社会行为,因此,即使是不均衡的“资源、权力”关系也可以被再生产出来。据此可以认为,一定的社会结构中“资源、权力”层面的不均衡,如果发生了向着比较均衡方向的变化,必定首先是“规则”体系中的“权利—义务”设置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必定是“制度体系”层面和“价值文化”层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了能够迫使控制优势资源的行动者的“权力运用受到制衡”、“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变化。

很显然,中国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在“资源、权力”层面就存在着极度的不均衡性。那么,根据上述原理可以认为,造成当前农村社会中“资源、权力”层面极度不均衡的原因,就是运行于中国当前农村社会中的“规则”体系存在着“权利—义务”设置不平等的问题。问题既存在于“制度体系”层面,也存在于“价值文化”层面。因此,要改变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中“资源、权力”层面的不均衡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变“价值文化”层面和“制度体系”层面中“权利—义务”设置的不平等状况。

乌特诺的社会结构理论比较集中地表达了社会学家们关于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及其运动原理的思想。

乌特诺将社会结构的主题界定为“道德秩序”。他认为任何社会结构都包含着关于其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道德内涵。“道德秩序”的表现方式是“道德规则”和“仪式、制度体系”。“道德规则”是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最深层次、最本质的内容。“仪式、制度体系”引导和制约主体社会行为的制度设置。

乌特诺的社会结构理论解释了以往的道德秩序(原来的社会结构)为什么会被另外新的道德秩序(新的社会结构)所取代的原理。基本观点是:“更具包容性”的道德秩序,能更好地适应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因而会取代以往包容性较少的道德秩序。什么样的道德秩序会“更具包容性”呢?他认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道德规则”层面,要明确界定能使道德秩序“平衡”的社会关系。

乌特诺认为,人们的社会关系中越是存在某些具有不确定性的内容,道德秩序就越难以平衡。那么,社会关系的确定与否和哪些内容有关呢?他认为,与下列内容有关:(1)是否有明确规定的“道德承诺的对象”,承诺者是否有实现道德承诺的真实计划和程序。(2)是否明确区分了个人的“真实自我(real self)”或者“正确自我(true self),是否也明确了“我”必须扮演的社会角色。(3)是否区分了“有目的的选择性行为”,是否明确了“不可避免而发生的行为”。

在乌特诺看来,如果没有对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出这些明确的界定和必要的区分,就不可能使社会结构在“道德秩序”上保持“平衡”,或者说,社会结构就不可能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结构”。

2.“仪式、制度”层面,乌特诺强调了一些与“更具包容性的”道德秩序关联的具体内容。

(1)有确定的“仪式”。乌特诺将“仪式”看作是维持道德秩序的基本机制。(道德)“仪式”中内涵着(或戏剧化着)集体价值的符号,展示了个人为此价值所承担的道德责任的符号。因此,“仪式”是沟通不同行动者社会行为的符号表示层次。(2)有一套展开道德秩序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确保道德秩序的资源基础,包括:资金合理使用和分配的制度,向道德承诺对象(或拥护者)提供资源的制度,组织、领导、沟通的制度,以及达到统治者与现有价值以及程序规则所规定的合法性的制度等。

按照乌特诺的观点,社会结构越是具备这些条件,一种道德秩序就越是能够在与其它的道德秩序的“竞争”中获胜。

按照乌特诺社会结构理论的原理,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结构的状况,或者说“道德秩序”,所呈现出的就是一种包含着许多“不道德”因素的道德秩序。

首先,从农村社会结构的“道德规则”层面看,当前农村社会结构“道德规则”的问题表现在:对村干部、乡镇干部来说,其“道德承诺的对象”并不是农民,而是上级政府和其中的某些领导。另外,在“实现道德承诺的真实计划和程序”方面,村干部、乡镇干部不惜采取伤害农民利益的各种做法。

其次,“道德规则”层面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导致“仪式、制度”层面存在着更多具体的问题。如:乡镇,尤其是村级资金使用和分配方面的制度性问题,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基础性资源的制度问题,村民自治与村干部产生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乡镇、村干部与农民沟通的制度,村、乡镇干部所制定的各种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等。中共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久,中组部宣布在全国组织系统开通专用举报电话,群众可通过此电话对党政干部选用任用中的不公行为进行举报。但从河北、山东两省组织部门获悉的情况看,在举报材料中,80%反映的是农村问题。且被举报者多为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举报的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村)财务不公开”、“计划生育指标违规发放”、“干部(工作)作风”以及“乱收费”问题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明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从“道德规则”到“制度体系”,都根本不可能为广大农户提供他们维持简单农业再生产,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资源。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这些当前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呢?

有一种认识,认为造成我国农村“三农”问题的根子不在“下面”,而在“上面”。只要中央不断地进行体制改革,就可以解决“三农”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同这样的观点。因为,从理论上讲,“体制改革”只是社会结构中“制度体系”层面发生的改变。如果这种“体制改革”不是在富有新意的并且经过明确界定的“道德规则”的前提之下展开的,那么,这种“体制改革”既不可能超出以往的“道德秩序”,也不大可能明显地改变以往不合理的“资源、权力”关系。

解决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构造新的农村社会“道德秩序”,推进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高度,整体把握解决包括这些问题在内的“三农”问题的内容和路径。

中共中央“十六大”以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新召开的“两会”,都将“全面、和谐、可持续”的发展观作为中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观。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中央政府的决策者们已经从发展理念的高度对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结构中的“伦理价值和道德秩序”作出了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把握。

但值得指出的问题是:1、从乌特诺社会结构理论的原理来看,发展理念的确立,仅仅还只是形成了一种关于新“道德秩序”的“意识形态”。它还必须通过建立“道德规则”和“仪式、制度体系”,才能真正在“资源、权力”层面构造出这种道德秩序的现实社会基础。2、中央决策层新发展理念的确立,并不会必然导致县、乡镇、村干部们发展理念的转变。而没有后者发展理念的真正转变,农村社会新的道德秩序是不可能形成的。

那么,怎样将“新的发展观”具化为一种“道德规则”和一套“制度体系”呢?怎样使新的发展观不仅仅作为中央政府作决策时的“新价值选择”,而且也必然成为基层政府(县、乡镇)以及村干部们日常社会管理行动的“价值选择”呢?

问题其实已经比较明确,即当前首先应该做的重要事情是“确定道德规则”。也就是说:1.各级政府要明确自己“道德承诺的对象”,要明确实现道德承诺的真实计划和能受公众制约的程序。2.明确区分各级政府的利益和农户的利益,明确各级政府必须扮演的社会角色。3.区分各级政府有能力确保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不得已而做的事情。通过这种“道德规则”,树立“讲道德”的政府形象。

笔者认为,当前更重要的问题不是研究从哪里进行体制改革来解决“三农”问题,而是必须首先确定“道德规则”,在“道德规则”的引导下对如何进行体制改革作出整体性设计。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到有序地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关体制改革。

在旧的“道德规则”的框架中寻求体制改革,只会使改革实践者们不断从刚刚跨出的泥潭陷入另外的泥潭,而根本不可能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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