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论文,认知论文,民主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27(2016)03-0105-10 一、背景与问题 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后,迅速得到广泛传播,引起了政界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注。在政界,协商民主发展从理论走向实践,党中央要求各级政府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2年,中共十八大首次全面阐述了“协商民主”概念,并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继这两次会议之后,2015年2月和7月中共中央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日益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大事。在实践探索热潮的背景下,理论研究也呈现井喷式发展,笔者对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期刊进行统计,主题为协商民主的文章共6160篇,而从2012到2016年的4年时间里①,则包含4003篇,约占总体的65%。归纳起来,这些研究主要围绕协商民主的概念与价值②、价值意蕴③、实践探索与模式④、困境与对策⑤等展开,集中于协商民主的理论分析、外部特征等宏观层面的探讨,而缺乏对协商民主的微观内在基础——参与主体观念与态度的关注。在我国,党政干部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他们的协商民主意识将关系到协商民主制度的构建、实践效果、未来发展趋势。基于此,本研究主要从微观的视角分析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具体的问题是,当前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观是怎样的,不同系统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是否存在差异;他们的实践状况又如何,并如何评价自身的协商民主实践。本研究将通过一项全国的调查数据来分析上述问题。 二、中国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图景:文献综述 伴随着社会转型,党政干部群体的分化和重组日益加剧,由此带来的是协商民主态度与实践也呈现出多元分化。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越来越多外部信息日渐进入到党政干部系统,干部朝着知识化和年轻化的方向发展,部分党政干部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和尝试能力较强,对协商民主持有积极支持的观念,并积极引入日常治理实践。另一方面,部分党政干部群体仍然持有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对协商民主持有消极否定的态度,在治理实践中呈现出“排斥效应”。 何包钢通过对泽国镇的协商民主实验研究发现,镇党委书记和扁屿村干部对于协商民主的态度比较积极,“村里存在棘手的问题……通过民主恳谈会达成的共识,有助于增强镇政府的谈判能力;当企业到村里拉关系时候,通过民主恳谈会,既可以杜绝和防范腐化,又可以增强与企业的谈判筹码……”⑥。潘荣江、陈鹏以泽国镇的参与式预算为例,党政干部意识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并不是冲突对立的,而是可以共生发展的⑦。汪玮通过对乐清市“人大听证”的案例分析发现,人大委员认为当前众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在于政府与公众缺乏沟通,民众缺乏制度化的参与;而协商民主机制(“人民听证会”)能够搭建政府与公众的交流平台,为民众提供表达机会,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⑧。杭州市政协干部认识到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商与对话,能够较好地了解群众的诉求,拓展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该理念的指导下,杭州市政协将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把政协协商民主镶嵌到城市治理中,搭建“公益众筹会”、“电视圆桌会”、“周末有约”等协商平台⑨。近年来,部分官员也意识到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技术能够为协商民主提供新途径和新渠道,网络公共论坛、微博、微信问政等协商民主实践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⑩。 与上面持有积极态度呈现截然相反的是,部分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认同度和接受度较低,在治理实践中疲于应付和消极抵制。在温岭的乡村治理案例中,部分党政干部认为搞协商民主非常繁琐,程序复杂,增加了许多工作,效用不大;重大事情没有必要通过繁琐的程序去讨论和决定;常常为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疲于应付民主恳谈会(11)(12)。在党政干部群体中,也有部分官员仅将协商民主狭隘地理解为政策预先宣传手段,忽视协商平等性,控制协商过程的话语权和主导权(13)。杨根乔对安徽的调研发现,当前党员干部对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情况的熟悉程度不高,一半多认为基层政协对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发挥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70%的党政干部意识到基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民主协商意识不强,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过程中表达的权利得不到有效落实,最终导致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效果不佳(14)。从各地的协商民主实践来看,协商民主层次主要集中在社区、村等,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干部认为协商民主主要适用于基层;协商主题范围有限,生态保护、公共医疗等未纳入到讨论范围之内(15)。 综合来看,当前学者通过个案研究以及个别问卷调查发现,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观将对协商民主实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为我们展示了协商民主的二元认知和实践图景。但这些研究仍存在不足和可拓展之处:一是研究对象上,当前协商民主意识分析主要集中于发达地区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党政干部,而没有包括不同层次、不同系统、不同地域的党政干部。二是研究方法上,现有文献主要采用个案定性分析和田野实验的方式,零星分散地讨论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观,而缺乏基于全国大规模问卷调查,客观、量化地分析与解释全国不同系统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样貌。三是研究内容上,已有研究鲜有文献专门探讨协商民主认知和态度,而只是散见于其他主题文献中,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是,关于协商民主观的测量不全面、不深入,难以系统反映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现状。因此,本研究试图从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借助全国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数据,对当前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现状、实践特征、评价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描述与分析。 三、结果与分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中央编译局“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课题组的调查问卷。课题组于2015年3月到6月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广西、四川、广东、浙江、贵州、河南、福建、陕西12个省级党校开展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行为及评价;调查以党政干部的行政级别、地域归属等为配额依据,配额抽取调查样本,最终在全国12个省份中发放党政领导干部问卷2880份,由受访人自填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223份,有效回收率为77.2%。 调查结果显示,党政干部中男性占77.5%,女性占22.5%。在教育程度上,94.3%党政干部的教育程度为本科及以上,大专、高中及以下者仅占5.7%。在年龄上,平均年龄为41岁左右,40岁及以下者占18.1%,41-61岁占81.9%。在政治身份上,中共党员占95.1%;民主党员和无党派占4.0%;群众和共青团员占0.9%。在单位类型上,党委系统占17.4%,政府系统占36.8%,人大占4.1%,政协占2.9%,法院检察院占3.6%,群团占5.7%,企事业单位占29.5%,其他占1.7%。在职务级别上,科级及其他占4.7%,处级占74%,厅级占21.3%。 (一)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 受西方学术思潮的影响,无论是作为理论还是实践的协商民主,近年来在中国逐渐升温,那么党政干部作为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主体,他们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如何?表1结果显示,当被问及“你熟悉协商民主吗”,选择“一般”将近一半;说明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总体不高。但卡方检验结果表明,不同系统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政协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最高,非常熟悉和比较熟悉的比例达到70.7%;比党委和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高出约30个百分点;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最低,熟悉比例仅为28.3%。 为了更细致地分析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下面我们从协商民主内涵、作用、适用环节和层次、机制、渠道与方式认知以及具体实践与评价等方面,通过交互分类比较,全面把握不同系统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态度与实践差异。 (二)协商民主内涵认知 自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作了界定,归纳起来,主要为三种: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决策和公共参与机制,又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治理结构或形式,或者是一种政府性的实体(16)。总体来看,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内涵认知与学术界保持较高的一致性;对于协商民主的内涵理解,集中体现在民主决策、群众参与和平等讨论;但不同系统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内涵认知存在较大差异。在政协干部群体中,将近90%的干部认可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65.6%的干部将其理解为促进群众参与的具体机制和程序;64.1%的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是通过公开平等讨论做决定的制度形式,其相应比例均比其他系统干部要高。还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协系统之外,将近一半的干部认为协商民主也是一种化解冲突和矛盾的治理路径,但只有31.3%的政协干部赞同该观点。 (三)协商民主作用认知 理论上,协商民主具有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整合民意、提升决策合法性、提升公民素养等功能(17)。总体而言,党政干部基本上认同这些功能,表3结果表明,协商民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促进科学决策、公民参与、利益表达,三者的相应比例分别为75.9%、59.5%、52.1%。通过协商可以听取多方利益,获得大量政策信息,提高决策执行的合法性;但党政干部并不认为由此可以化解矛盾和纠纷以及提高公众支持,相应的比例均只有30%左右;这一点与理论不相符。从不同系统来看,政协干部认可协商民主有助于促进科学决策的比例最高,占73.3%,比党委和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系统高出近14个百分点。在促进公民参与上,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和党委系统干部的认可度较高,相应比例达到60%以上,比政协系统高出约10个百分点。与其他系统不同的是,政协干部并不把促进公民参与看作是协商民主的第三个重要作用,而是认为协商民主的第三个作用在于加强民主监督,其相应比例占52.4%。 国内学术界流行一种观点,认为“选举是民主的本质内涵”,“没有选举民主就是没有协商民主”,意味着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补充(18)。那么,党政干部是否也认同这一观点?表4结果表明,将近75%的党政干部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半数党政干部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5.1%的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更重要,17.5%的干部认为选举民主更重要。分系统来看,约60%的政协干部认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重要,比总体和其他系统高出约10个百分点,相应地认为选举民主重要的比例为13%;这说明政协系统赋予协商民主更为重要的地位。 (四)协商民主适用环节和层次认知 在应然的理论层面,协商民主要求所有“公共性”的决策,都应该由公众自由平等参与讨论协商,正如德雷泽克所说:“协商民主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内应用,每个场所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实践。”(19)但是,表5和表6结果表明,党政干部对适用环节和层次的认知与理论要求并不相符。从适用环节来看,党政干部总体认为协商民主最适合于决策环节,其次是管理环节,第三适合为监督环节。卡方检验统计结果表明,不同系统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适用环节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在最适合环节上,政协系统选择决策环节的比例约80%,比党委和人大、法院检察院等系统高出约25个百分点。在第二适合环节上,党委、政协、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选择管理环节的比例均约为42%,比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系统高出6个百分点。在第三适合环节上,党委、政府、群团、企事业单位选择监督环节的比例明显高于管理环节;但政协系统认为第三适合仍然集中在管理环节,相应比例达到45.7%,比其他系统高出约15个百分点。 从适用层级来看,党政干部认为协商民主主要适用于基层——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但不同系统对适用层次的认知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从最适合层级来看,约35%的党委、政府、群团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最适合在村(居)层级开展,而政协系统的相应比例只有25%,这与我国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主要集中在基层政府和党委开展的自治实践领域是相符的。相反的是,政协系统认为最适合在省级层面开展协商民主,相应比例为35.9%,比总体约高出13个百分点。在第二适合层级上,政协系统认为协商民主在地市级开展比较适合,该比例为43.5%;而其他系统的党政干部则认为主要适用于乡镇,相应比例均接近38%,比政协系统高出13个百分点。在第三适合层级上,各个系统干部呈现出较大一致性,超过一半干部认为协商民主适合于县级;其中政协系统的相应比例约为58%。概括之,政协系统认为协商民主的层次为从上到下,依次省级、地市级、县级,而其他系统则与之相反,开展协商民主的层次为从下到上,依次为村级、乡级、县级。 (五)协商民主机制认知 协商民主从成熟的理想转化为具体的现实需要真诚互动、相互接受、平等对话等完善运作机制的支撑(20)。党政干部对这些运作机制的认知将直接关系到日常的协商民主实践。从互动机制来看,只有将近一半的党政干部在协商对话和讨论问题中愿意真实表达观点,接近四成的干部视情况而定,其中接近15%的政协干部明确不愿意表达真实观点。协商民主不是强调利益的妥协,而是结果的相互接受;40%的党政干部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必须遵守协商结果;不过还有10%的党政干部认为不一定遵守,其中政协干部的比例最高,达到16%。从平等对话机制来看,57%的党政干部认为党和政府能与群众平等协商对话,但仍然有17%的党委与政府干部和21.5%的群团与企事业单位干部选择“不能”,这与我国当前部分协商民主实践存在精英主导、过程控制等现象相符合。 (六)协商民主渠道与方式认知 与谁协商,是协商民主实践必须要解决的主体问题;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协商的广泛性,只要受政策影响的人都可以参与协商民主实践,注重普通公众的直接参与(21)。表8结果显示,在党政干部看来,共产党依然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主体,并认为党政机关与群众协商、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协商是最重要的两项协商形式,两者的比例分别达60.5%和61.4%。分系统来看,党委系统更突出强调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协商,比与民主党派的协商高出5个百分点;相比之下,政协系统对这两种协商形式认同比例均超过70%,比其他系统高出约10个百分点。更有意思的是,政协系统也将党与群众的协商置于党际协商之上。从这一数据不难看出,当前党群干部矛盾已经让执政党认识到协商民主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政治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决策听证会、收集群众意见、接待群众、网络问政、群众参与年终评议是党政干部比较赞成的协商对话方式,它们相应的比例分别为64.1%、57.1%、56.8%、51.1%、49.4%。但是在政协干部看来,多部门联合协商是第三重要的协商对话方式,相应比例达到58.1%,比其他系统高出约13个百分点。 (七)协商民主实践与评价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协商民主日渐从理论引介日渐走向制度实践阶段;那么,当前党政干部实施协商民主的经常化水平如何,他们自身又是如何评价这些实践的?从表10可以看出,当前党政干部开展协商民主的经常化水平偏低,9项重要协商民主方式中,经常开展的没有一项达到50%。具体来看,党委系统的实践主要集中在接待群众信访,“一府两院”党政干部主要是通过信访和群众参与评议开展协商民主;政协系统主要是信访与多部门协商;群团与企事业单位首要通过年终评议实施协商民主。实践结果与表8的协商民主方式认知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当前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实践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存在知行不一,更多将协商民主束之高阁。 正是由于当前协商民主实践主要集中在接待信访、群众参与年终评议等被动途径上,进而导致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实践的满意度评价较低;超过一半选择“一般”,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比例未超过三成。卡方检验结果表明,不同系统干部的满意度具有显著差异。政协系统的满意度最高,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占45.9%,比总体高出约30个百分点。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的满意度最低,满意比例仅两成,不满意比例接近25%。 (八)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的回归分析 对不同单位系统和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的卡方检验,只能说明单位系统和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进一步的因果检验。为此,我们以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为解释变量,以单位系统为关键自变量,控制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务级别、工作时间、地域等因素,进行B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和ord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结果,我们选取了9项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分别为熟悉度、内涵认知、作用认知、最适合的层次、协商渠道、听证会实践、群众参与评议实践、实践满意度。其中内涵认知为是否认同“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方式”(是=1,否=0,下同)、作用认知为是否赞同“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同样重要”;协商渠道认知为是否认同“协商民主最重要的协商形式为党政机关与群众的协商”,其他变量的操作方式与上面保持一致。 表12结果表明,控制相关变量之后,不同系统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作用认知除外)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大体结果与上面的交互分类结果保持一致。具体来看,在控制其他变量情况下,与党委干部相比,政协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是较高等级的几率增加2.121倍;群团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则下降38.3%。政协、一府“两院”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的几率分别是党委干部的3.954倍、1.366倍。相较于党委干部,政协干部认为协商民主适用于较高层级的几率增加1.085倍。一府“两院”和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对平等机制认知程度比党委干部低,认为党和政府能进行平等协商是较高等级的几率均低20%左右。政协干部认为最重要的协商形式为党政机关与群众协商,比党委干部的几率高出89.7%,但一府“两院”和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并不认同,相应几率均低30%左右。与党委干部相比,一府“两院”干部开展听证会、群众评议频率是较高等级的几率约增加30%。一府“两院”和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对当地协商民主的实践满意度较低,满意度是较高等级的几率比党委干部约低35%。 除此之外,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还存在阶层和地域差异。男性越不认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同等重要,越强调党政机关与群众的协商,但实践满意度低。年龄越大,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认知程度越低,越不赞同党政机关与群众的协商,越不满意当地的协商民主实践工作。学历为研究生的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认知度较高,对协商民主越熟悉,赞同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方式,重视党群协商,但更多被动开展协商实践,满意度程度低。职务级别越高,越熟悉协商民主,协商民主的平等机制认知程度越高,将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协商民主同样适合于省级等层面,经常主动开展听证会实践,满意度程度最高。与东部地区党政干部相比,中部地区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更高,认为协商民主适用层次更高,更多开展听证会实践;西部地区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认知程度更低;其他变量虽未通过检验,但系数均小于1,意味着中西部地区干部对协商民主呈现出“排斥效应”。 四、结论与讨论 第一,总体而言,除政协系统之外,其他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认知,大体处于“半熟悉”状态,这说明尽管协商民主已经写入了党的文件,进入了领导人的话语体系,但是多数党政干部还未有深入的了解。接近七成的政协干部对协商民主非常熟悉,政治协商是政协干部的重要日常工作方式,加深了对协商的了解。群团、企事业单位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最低,因此应加强对群团、企事业单位干部的相关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党政干部总体认为协商民主首先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其次是通过公开平等讨论做决定的制度形式,还有大多数成员将协商民主看作是各种促进群众参与的具体机制和化解矛盾的治理技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科学决策、利益表达、公众参与;这一点与政治协商、群众路线和党群联系等党的传统工作方法有着一定的契合性。但政协干部并不认可协商民主是一项良好的化解矛盾技术,第三重要作用在于加强相互监督。与理论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党政干部并不认为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补充,而更多的认为这两者同等重要。 第三,在协商民主适用环节上,各个系统的党政干部均侧重于决策和管理环节。在协商民主适用层次上,党委、一府和“两院”、群团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将其限定在县、乡、村等基层政权层面,这从侧面反映出他们并不特别看重协商民主对于宏观决策及政治生活的作用。这一点与政协干部形成鲜明对比,政协干部认为使用层次主要集中在省级、地市级、县级。 第四,超过一半的党政干部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认为党和政府能够平等开展协商对话;接近40%党政干部强调必须遵守协商结果;但政协系统接近15%的干部不愿意表达真实的观点和遵守协商结果;一府“两院”和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对平等机制认知程度较低。 第五,在协商形式上,党委和政协干部将党群协商置于党际协商之前,说明他们并没有将协商民主狭隘地理解为“政治协商”,也说明他们对于党群干群矛盾的认知,利用协商民主化解上述矛盾必要性的认知十分深入。但一府和“两院”、群团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却把党际协商置于党群协商之前。 第六,在协商民主方式认知上,绝大多数党政干部赞同使用决策听证会、定期收集群众意见、接待群众、网络问政等主动协商途径;但党政干部的认知和实践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党政干部经常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为接待群众信访、群众参与年终评议,这些均为被动协商。由此导致的是多数党政干部认为其作用发挥并不显著,75%的党政干部对当地贯彻协商民主的满意度评价在“一般”及以下;这也说明当前许多地方所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例如党员直接联系群众、党委与民主党派协商更多地流于形式。 第七,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与实践不仅存在单位系统差异,还存在复杂的阶层差异和地域差异。教育程度越高、职务级别越高,对协商民主的接受和尝试能力越高,协商民主观念更现代;并且职务越高者经常引入日常的决策听证会实践,发挥协商民主的决策效能。与东部相比,中西部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观更为保守,对协商民主呈现出较高的“排斥效应”。 以上结果表明,不同系统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认知和实践存在显著差异,提醒我们开展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党政干部所处的部门、阶层、地域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在党委和政府系统,贯彻协商民主理念到省、市、县层面,多层次、多角度积极开展民主协商;规范协商民主的平等、结果接受机制,确保党政干部与群众真诚、平等的对话,促进协商发挥实效。在政协系统层面,不仅要把协商民主理念运用于决策程序的协商环节,而且要将协商民主理念贯彻到村居、乡镇等层面,把协商民主嵌入到基层治理实践中。在群团和企事业单位层面,加强协商民主的理念教育,提高党政干部对协商民主的熟悉程度,重视日常工作与群众的联系,将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融入日常工作,提升协商民主实效。在协商民主的宣传和培训中,尤其需要侧重于女性、大专及以下、科级、中西部地区等党政干部。 ①本文所统计的论文为收录于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期刊,并且主题为“协商民主”的文献,文献统计时间截止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少数文献可能会因收录时间延迟而未能纳入。 ②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多元认知》,载于《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第3期。 ③王岩、胡媛媛:《论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意蕴》,载于《哲学研究》2015年第9期。 ④何包钢:《协商民主和协商治理:建构一个理性且成熟的公民社会》,载于《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 ⑤杨弘、谢雨佳:《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困境与对策——以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完善为视角》,载于《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6期。 ⑥(11)何包钢:《中国乡村协商民主:个案研究》,载于《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 ⑦潘荣江、陈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共生发展:乡村的实践与价值——浙江泽国镇的案例启示》,载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 ⑧汪玮:《双轨协商:县级人大监督权改革研究——基于乐清“人民听证”实践探索的理论分析》,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⑨顾建军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问题及优化——杭州市政协的实践与探索》,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 ⑩毕宏音:《地方政府的网络协商民主创新实践及启示——以山东、辽宁为例》,载于《社科纵横》2015年第7期。 (12)吴兴智:《从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近年来乡村民主建设的新发展——以浙江为个案的思考》,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13)张钦鹏:《服务型政府管理中的协商民主研究》,载于《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14)杨根乔:《关于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载于《中州学刊》2016年第1期。 (15)张翔、吴晓林:《中国行政机构协商民主的运作模式、逻辑与建议》,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4期。 (16)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载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17)朱益飞:《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综述》,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18)董前程、王雪:《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补充的原因初探》,载于《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9)马奔:《协商民主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20)黄振辉、王金红:《协商民主与中国地方治理创新》,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5期。 (21)John Parkinson,Deliberating in the Real World:Problems of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68-69.标签:协商民主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群团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