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核军备的发展与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备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核武器是人类科学技术特别是高能核物理在军事领域的直接运用。长期以来,由于核武器的生产一直属于尖端技术领域,核武器的材料难以获得,研制工作耗资巨大,使一般国家难以承受,客观上起到某种限制核技术扩散的作用。加之世界核军备控制条约的限制和世界舆论的监督,无形中在5个核国家组成的“俱乐部”外围构筑了一道很高的一般国家难以跨越的门槛。1998年5月,印度与巴基斯坦竞相进行的核试验不仅打乱了冷战以后不断推进的限制核武器进程,对世界核不扩散机制造成冲击,而且将大大降低核门槛,有可能导致世界出现新的核军备竞赛,并使世界核军控不得不面对新的挑战。
一、二战后世界控制核军备发展的努力
由于核武器的存在和人们对这种超大规模杀人武器恐惧,人类社会出现了一种自相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核军备竞赛轮番升级,美国和苏联两个超级大国集中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发展和更新核武器,使其具有了“超杀”能力;另一方面,从核武器这种举世公认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产生之日起,世界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力图将核武器这个可怕的魔鬼再放入魔瓶中去。核军备控制所寻求的减少战争危险的方式是,限制或减少潜在敌人的威胁,而不是单纯依靠对已察觉或已预计到的军事威胁的变化作出单方面的军事反应。然而,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核军备控制成为美国与苏联两个超级大国限制对方发展,保持自己优势的一种手段。
1945年,美国首先将原子弹用于实战后,已充分认识到核武器对人类和平的重大影响,酝酿对核武器的发展进行控制,并以此作为保持其核武器垄断地位的手段。1946年,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巴鲁克向联合国提交了“巴鲁克建议”。该建议提出成立一个“国际原子能发展总署”负责对全世界的原子能生产实行统一的管理控制,保证核原料和技术不被用于制造核武器。在所有国家将其核资源置于该机构的控制之下后,美国将销毁其核武器。苏联认为这一建议是美国力图保证其核垄断地位而采用的伎俩而加以拒绝。并提出另一项建议,要求美国应首先作出承诺,在任何国际机构建立之前就销毁其核武器。双方意见的巨大分歧导致第一次核军控尝试的失败,这也是已经失去的早期争取无核未来的唯一一次机会。1946年,联合国成立了“原子能委员会”以审议核军备控制和核裁军问题,先后提出了成立“国际核军备控制委员会”、“分阶段实现彻底销毁核武器”等建议。美苏两国出于对全面爆发核战争后果的恐惧和保持核垄断地位的意图,也开始在核军备控制方面进行单独谈判。1958年,美、苏、英三国举行“专家会议”,讨论了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核查问题。并就全面禁止核试验进行谈判,初步达成了暂时停止核试验的协议。然而,到了1960年,美国U-2高空侦察机侵入苏联并被苏联导弹击落,美苏关系急剧恶化,苏联取消了计划中的两国首脑高级会晤,全面禁止核试验谈判宣告失败。一年后,核试验的蘑菇云再度在美苏两国境内升起。
1963年,美苏英三国签署了《部分核禁试条约》。这个“三家条约”把停止核试验和禁止核试验分割开来,虽然宣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水下进行核试验”,却未禁止地下核试验,实质上意味着它是个巩固核大国垄断地位的条约。美国国务卿哈里曼曾公开说:“苏、美、英三国所以能够达成协议,是因为我们能够合作来防止中国获得核能力”。这一条约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法的反对。美苏英三国签署此条约后,核试验并未见减少。1967年,美苏在防止核扩散方面利益趋于一致,双方分别提出了内容相同的《防止核扩散条约草案》,并在22届联大通过。由于这一条约的实质是将美苏已拥有的大量核武器状况固定化,只限别人,不限自己,从而将进一步强化美苏两国的核垄断地位。对此中国、法国、巴西等10国投了反对票。50~60年代美国和苏联核军备竞赛正趋激烈之际,他们所抛出的种种核军备控制和核裁军议案乃至所达成的《部分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等,大多是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而施放的烟幕。
70年代初期,世界核军控态势开始有所变化。美国和前苏联两个超级大国核军备数量经过50~60年代高速扩充已经达到饱和,大大超出“相互确保摧毁”的战略需要,再一味扩充数量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只会加重两国负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消耗,集中力量在技术上实现核武器的现代化,争取全面的核优势,限制和削减核武器数量,提高质量成了美国和苏联的共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和苏联从1969年11月17日起开始举行“限制战略武器会谈”,并于1972年5月26日签订了《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议》,即《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协议》,确定双方拥有核武器的最高限额,即将战略核导弹数量冻结在1972年7月1日的水平上。与这项协议同日签订的还有《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把反弹道导弹系统作为一种战略武器加以禁止,为避免打破均势,条约规定不准任何一方先于对方拥有攻防兼备的战略能力。上述协议没有对美苏核武器质量更新作出限制,但起到了把美苏已形成的核力量均势用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作用。然而,由于美苏关系的恶化,这些条约未获美国国会的批准。1976年,苏联部署了大批的SS-20中程导弹,其射程覆盖了包括英伦三岛和整个西欧,使西欧国家隐约感受到了一种威胁。这是苏联为争夺战略优势和增加裁军谈判的筹码而采取的措施。经过讨价还价,1979年6月18日,美苏达成了《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即《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规定至1981年底双方进攻性战略武器运载工具总限额各为2250件,其中分导式多弹头运载工具各1320件。此条约基本上仍是一个限数不限质的条约。
从80年代开始,国际裁军谈判取得一些实质性成果,从谈判“限制”阶段迈入了实质性“削减”阶段。1982年6月29日,美国与前苏联开始“削减战略武器会谈”。在东西方关系缓和的背景下,双方于1987年12月8日达成了《关于销毁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规定在条约生效后3年内双方销毁全部射程500~5500公里的中短程和中程导弹,包括核弹头、发射装置及基地设施。虽然条约规定销毁的核弹头数量仅占美苏核武库的4%左右,但自核武器问世以来,从美苏核武库中销毁一整个类别的核武器,这还是第一次。
80年代末期,出现了东欧剧变,进而引发了90年代初期整个国际格局出现重大转折。冷战的结束,使国际形势不断走向缓和,大国间开始积极调整相互关系,国际核军备控制也走上了能够真正代表人类意愿并迈出实际步伐的阶段,军备控制与裁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先后达成了一些重要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主要有《中导条约》、《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以及世界性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重要条约。正是在这些条约的制约下,世界核武器正不断减少,国际核裁军正在向深度、广度发展,这也正是世人所期望的。
在核军控问题上,中国始终坚持一贯的态度,中国政府多次向世界各国政府郑重建议,呼吁召开世界各国首脑会议,讨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为消除核战争危险,拥有世界最大核力量的国家对削减核军备负有特殊责任,应当率先停止试验、生产、改进和使用核武器,并在大幅度裁减核武器的同时,也积极地削减常规军事力量。中国政府为了早日实现全面彻底裁军,在裁军活动中不仅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建议,并促进世界裁军谈判的进程,而且自己主动采取实际措施,为实现世界裁军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世界核军备控制机制的主要内容
世界核军备控制是在核武器成为战争中能实际使用的武器之后开始的,是为降低以至最终消除核威胁而采取的行动与措施,反了世界人民争取和平反对战争的基本愿望。在冷战时期核军控往往成为超级大国相互争夺优势和制约对方的手段,最终全面消除核武器始终是一个遥远的梦想。随着冷战的消失,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性的主题,限制核发展降低核威胁成为世界性潮流,对核军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削减、监督、核查、控制等措施越来越引起世界的关注,核军控开始具有了积极的意义,并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目前,世界核军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核裁军。这是为控制核武器数量、功能与威力而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限制与削减核弹头数量,限制与削减由洲际导弹、潜射弹道导弹和重型轰炸机组成的战略运载工具数量,减少洲际导弹和潜射式导弹发射架数量,限制用以拦截在飞行轨道上的战略性弹道导弹或其组成部分的系统的生产与部署,规定改进战略武器质量的限度,规定核查办法,消除某种类型或某种型号的导弹及其发射装置、辅助设施和辅助设备。由于美国和(前苏联)俄罗斯是世界上最大的核武器拥有国,其核武器数量占世界全部核武器总数的95%以上,因而,他们理应是核裁军的首要执行者。从70年代以来,一些大国在核裁军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主要有:1972年5月在莫斯科签订的《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议》,简称《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1972年5月在莫斯科签订的《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1974年7月在莫斯科签订的《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议定书》;1979年6月美国和苏联在维也纳签订的《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简称《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美国和苏联1987年12月在华盛顿签订的《美苏关于销毁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1991年7月美国和苏联在莫斯科签订的《美苏关于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1992年5月美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5国在里斯本签订的《关于履行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议定书》,简称《里斯本议定书》以及1996年1月美国和俄罗斯在莫斯科签订的《美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简称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防止核武器扩散是为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与稳定,并促成最终彻底销毁核武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在未来世界的局部冲突中,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越多,使用核武器的机会也越大。发动核战争的最大危险已不在于核大国的行动,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获得核武器和其他高技术武器的国家。因此,核军备控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防止或停止核武器“扩散”到国际法已承认拥有核武器的5个核大国(美、俄、英、法、中)之外的其他国家。50年代以后,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957年8月,美、英、法和加拿大向联合国裁军小组提出防扩散问题。同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将核能由和平利用转为军事用途。1961年,爱尔兰向第16届联大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问题的国际协定》草案,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核国家,缔结一项不转让和获取核武器的国际协议。1962年3月,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会议日程。与此同时,美苏也就这一问题开始双边谈判。并于1967年8月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联合提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草案。1968年5月,美苏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提出最后修改案文,当年经联大审议后通过,并于1970年3月开始生效。这标志着国际不扩散机制的初步确立。此后,随着数项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的达成和国际出口控制组织相继成立,国际不扩散机制不断得到加强。为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得到切实履行,国际社会和有关条约组织成立了相应的国际核查机构,监督核设施和核材料不被用于任何军事目的。海湾战争后,这一核查机制对检查伊拉克的核设施与核材料发挥了重要作用。6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签署的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68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核不扩散条约》;1995年4月在《核不扩散条约》生效后的25年,按条约规定,作为缔约国的175个国家在纽约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无限期延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决定》、《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关于〈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查进程的决定》。到1997年底,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成员国已达到186个。然而,由于一些没有加入这一条约的国家仍在发展生产核武器的能力,特别是印度等国公然与该条约的精神相违背,不仅秘密生产出核武器,而且以此对邻国进行核讹诈,使世界防止核扩散的任务愈加艰巨和复杂。
(三)全面禁止核试验。这是为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及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步骤。这一运动起源于50年代,美苏为争夺核优势,竞相进行了一系列大气层核试验。核试验造成的放射性尘埃污染了自然环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截止1996年,世界上总共进行了2047次核试验爆炸,其中美国进行了1032次,俄罗斯(苏联)进行了715次,是世界核试验次数最多的两个国家。1954年2月,美国在比基尼岛进行的1500万吨核爆炸使附近的日本渔民因受到放射性照射而受伤,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反对核试验浪潮。当年,印度总理尼赫鲁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呼吁达成停止核爆炸的国际协议,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成为国际核军控领域的重要目标之一。从1957年起,全面禁止核试验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一项议题。联大历年通过的停止核试验决议之多,超过任何其他裁军议题。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裁军审议委员会等多年来均优先审议这一议题。自1961年起,在美英苏三边会谈破裂的情况下,谋求达成全面禁核试条约成为在日内瓦多边谈判机构“十八国裁军委员会”及其后续机构历年谈判的议题。1982年和1983年,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根据联大决议成立了全面禁核试问题的特委会,审议全面禁核试的核查与监督问题。1993年8月,日内瓦裁谈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全面禁试条约谈判特委会,就尽早达成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多边谈判。1994年,在日内瓦开始了这一议题的正式谈判。经过三年的努力,参预谈判的各方终于就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大部分内容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以主席案文的形式提出了条约草案。但由于印度的反对,该条约草案未能在裁谈会通过。1996年8月22日,谈判结束。9月10日,第50届联合国大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该条约,9月24日,条约在纽约开放签署。
60年代以来,国际上围绕全面禁止核试验问题达成的国际条约和政府声明主要有:1963年8月美英苏三国在莫斯科签订的《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74年7月,美国与苏联在莫斯科签署的《美苏关于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1976年5月,美国与苏联在莫斯科和华盛顿签署的《美苏关于为和平目的的地下核爆炸条约》;1995年8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了《关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声明》;1996年9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署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为表达对禁核试问题的看法,1996年7月,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核试验问题的声明》。
(四)建立信任措施。这是为了增进当事国之间相互信任,减少和消除导致有关各方猜疑、恐惧、紧张和敌视的动因,以减少因情况不明和误解引起的偶发性对抗行动而采取的措施与方法。50年代后期,美国与苏联在裁军和军控谈判中首先提出了这一概念,60年代初期发生的古巴导弹危机进一步促进了建立信任措施谈判的进程,并于1963年在美苏之间达成了“热线协定”,标志着建立信任措施正式走向机制化的开始。70年代末,联合国组织专家对建立信任措施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于1982年发表了《全面彻底裁军:建立信任措施》的研究报告,促进了世界范围内这一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冷战的结束,为大国间建立信任措施创造了条件。1992年2月,美俄达成协议使双方核武器处于零戒备,即双方核武器都不再对准对方目标。1994年9月,中俄双方签署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将战略武器瞄准对方的联合声明。1998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期间,中美两国首脑相互承诺,中美之间互相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中国还在1994年6月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签署了《关于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目前,建立信任措施主要包括:建立联络通讯、如开通国家首脑之间的“热线”;增加军事透明度,如通报边境地区军事部署与活动,公开军事开支和实行常规武器转让登记;控制军事行动,如限制兵力部署、训练和演习范围与规模及侦察巡逻活动等。60年代以来,国际上达成的有关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主要有:1963年6月美国与苏联在日内瓦签署的《美苏关于建立直接通讯联系的谅解备忘录》;1971年9月美国与苏联在华盛顿签署的《美苏关于减少爆发核战争危险措施的协议》;1972年5月美国与苏联在莫斯科签署的《美苏关于防止公海水面和公海上空意外事件的协定》;1973年6月美国与苏联在华盛顿签署的《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的协定》;1975年8月西欧国家签署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赫尔辛基会议关于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的文件》;1986年9月西欧国家签署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关于建立安全与信任措施的文件》;1990年11月,西欧国家签署的《欧洲安全合作会议维也纳会议有关建立安全与信任措施的文件》;1992年3月由出席欧安会的24国外长在赫尔辛基签署的《开放天空条约》;1993年9月,由中印两国总理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1996年4月,由中、俄、哈、吉、塔五国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由墨西哥和*
典等国70年代后期提出,联合国8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的《联合国关于各国填报军费报表的制度》;1991年12月,联合国发布的《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册》。
(五)建立无核区。为阻止和限制在世界各地区出现和扩散核武器,一些无核国家从自身安全利益出发,从50年代末提出了无核区的概念,即禁止在所设定的区域内发展、部署与扩散核武器。随着大规模杀伤武器威力的日益增加,建立无核区已成为核军控的重要内容与发展。1957年,波兰首次提出了“巴拉基计划”,建议在中欧地区设立无核武器区。这标志着世界上建立无核区思想的最初诞生。1974年,联合国的声明中对有关建立无核区的基本原则作了阐述:无核国家自行决定是否建立无核区,自行决定无核区条约的具体条款,包括无核化程度、无核区地理范围、监督检查措施等;无核区必须包括区内所有的军事上重要的国家;一旦无核区被联合国承认,核武器国家有义务承诺尊重无核区的地位,并保证永远不对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建立了7个无核区,包括:南极洲、外空、海床洋底等3个军事利用价值尚待开发的地区和拉丁美洲、南太平洋、东南亚、非洲等4个在个别条款上尚存一定争议的地区。从50年代以来,国际上通过的有关无核区国际条约主要有:1959年12月,由阿根廷、比利时、美国、苏联、英国、法国等12国在华盛顿签署的《南极条约》;196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2月由墨西哥、智利等14个拉美国家在墨西哥城签署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条约》;197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5年由新西兰和斐济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并获得通过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1995年12月,由东南亚国家联盟七国及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三国首脑在曼谷签署的《东南亚无核区条约》;1996年4月,由非洲国家代表在开罗签署的《非洲无核区条约》。
三、印巴核试验对世界核军控发展的影响
1998年5月,印度和巴基斯坦进行了多次核试验,已引发了南亚地区危险的核军备竞赛,将对世界局势和核军备控制产生严重影响。
(一)严重破坏了世界核军控进程。世界核军控已经历了50余年风雨历程,反映了世界人民追求和平的愿望,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特别是1995年4月联合国决定无限期延长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1996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国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军控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由印度引发的南亚地区核危机既是对这两个条约的粗暴践踏,也是对整个世界核军控进程的严重扭曲和破坏。首先,印巴的核试验已对冷战后国际核管理体制和核裁军进程造成剧烈冲击。其次,传统的核门槛实际上已被明显降低。目前,5个核大国俱乐部已面临着是否陆续接纳新成员加入的实际问题。尽管按照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9条规定,只承认1967年1月1日以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是核国家,但印巴的核试验已用事实证明他们已跨过了核门槛,成为事实上的核国家。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各国核研制能力上的硬性制约已不存在。以前,核武器之所以仅有少数国家掌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核武器的研制技术复杂,制造核武器经济消耗巨大,大多数国家难以承受,这成为限制核武器发展的天然制约因素。随着科技水平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掌握了研制核武器的技术,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逐步成为事实上的“后备核国家”。印度的核试验无疑地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可能诱使这些“后备核国家”步其后尘将潜在核能力变为事实上的核能力,致使世界核军控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二)将重新引发世界范围内的核军备竞赛。二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为争夺世界霸权,曾将核武器作为遏制对手显示武力的重要手段,大力扩充核武库,引发了激烈的核军备竞赛,世界核武器数量一度达到4万枚以上,足以数次毁灭世界,引起世界人民的愤怒和反核浪潮。冷战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流,为真正裁减核武器数量带来了契机。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武器条约》,核大国之间裁军进程获得实质性进展。世界上的核弹头由高峰时的7万余枚已减至今天的3万余枚。根据美俄两国首脑1997年3月在赫尔辛基会晤中关于第三阶段削减战略武器的口头承诺,待《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通过之后,美俄核弹头将分别再减少2500至2000枚,世界上的核弹头将减至万枚以下。印巴的核试验不仅打破了世界上业已形成的核均衡态势,而且为世界上大量已具有核能力的国家研制核武器提供了借口。联合国的相关条约效力都将因此大打折扣。目前,世界上约有25个国家已拥有和正试图拥有核武器。印巴核试验将难以避免地引起连锁反应。
(三)核武器由威慑武器重新变为实战武器的危险进一步增大。自1945年原子弹被首次用于实战以后,世界曾4次面临核战争的危险:1951年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前线总司令麦克阿瑟曾要求美国动用原子弹;1962年,美国因苏联在古巴部署导弹而计划启动核程序;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考虑实施核反击;1990年印巴在克什米尔地区争端中被美国情报机构发现双方准备动有核武器。这几次事件均使世界处于核灾难的边缘。随着核军控的发展,世界逐步建立和完善限制核武器实际使用的机制,对核武器的制造、储存、试验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开始探讨国际核查的实用步骤。事实证明,冷战后对核和平的最大威胁正在由大国储存的核武器向动荡地区相互敌对的有核国家转移。同时,核材料落入反叛分子、恐怖分子或犯罪集团手中的危险也已逐步增大。
(四)对进一步加强世界核军控机制的控制力提出新的要求。自核武器出现之日起,人们就在为限制乃至最后消除它做努力。由于美俄是世界上最大的核大国,其对限制核武器的发展与使用负有更大的责任。由联合国牵头以美俄为主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核武器控制机制曾一度使世界看到希望的曙光。其内容包括已签署的一系列各种削减核武器数量、限制试验及核不扩散的协议以及旨在限制和管理核战争对抗的具体建议。但印巴的核试验证明,这种建立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的核军控机制所起的效果只能是防君子而不防小人。目前,签署这些条约的国家主要有两类:一是公开的5个核国家;二是尚不具备核能力也不愿发展核武器的国家。而那些已具有核能力且打算发展核武器的国家不签署不承诺,国际社会竟也无可奈何。这种核军控机制越是对这些需要控制的国家往往越是力不从心。这不能不说是大多数具有善良愿望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的悲哀。这对世界核军备控制机制再次敲响了警钟。采取何种实际管用的措施,加强对任何国家核研制的监督与控制已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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