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原则的科学揭示--从个人关系和集体关系角度解决“个人所有制重构”之谜_所有制论文

公有制实现原则的科学揭示--从个人关系和集体关系角度解决“个人所有制重构”之谜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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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无意中为后人设置了一道“哥德巴赫猜想”式的经济学难题。这就是他提出的在未来社会“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这段话的完整表述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2页。)一百多年来,围绕这道难题,人们进行了艰苦的探索求解,但谜底仍未揭开。问题就在于从经济学视角看,“个人所有制”是大体可与“私有制”划等号的。但如若这样,问题就变成了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重新建立私有制。这岂不是一个悖论?为此,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过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共产主义所要建立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法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26页。)。那么,“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究竟指什么呢?依笔者之见,马克思的上述提法,既是一个经济学命题,也是一个伦理学命题,它建立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个人与集体间关系的科学理解基础上。因此,若从经济和伦理相结合的视角,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角度来透视它,就会发现:它是在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上,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实现形式原则性的科学揭示。

一、所有制和人们利益取向上依次更替的三种形态

马克思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历史趋势的那段话,包含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它既是所有制形式上的否定之否定,又内涵了人们利益取向上依次更替的三种价值形态。构成上述否定之否定逻辑结构前提的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它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自给自足的家庭私有制。这种形态,以中国封建社会男耕女织的家庭经济最为典型。一家一户式的小农经济,由于彼此缺乏内在的联系,呈现出极度的涣散性,各自独立,老死不相往来。这就像马克思描述的法国农民一样,“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而造成他们这种涣散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此时,“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这种小私有制和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精神生活的相对贫乏。当时的社会只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结合体,在缺乏普遍有效的社会联系的情况下,小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在观念上的必然反映就是自私自利,就是狭隘的个人主义观念(不同于资本主义个人主义的古典个人主义)。建国之后在对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指出:“反对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为一切言论行动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使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过渡到大规模合作化经济的思想的和政治的保证。”(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44页。)显然,毛泽东同志是很清楚小私有制与狭隘利己心之间的天然联系的。

这种自给自足的家庭私有制排斥分工、协作和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从而进入其否定性的阶段,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它建立在生产的充分社会化基础上,与古典个体私有制相比,体现了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及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矛盾不断激化,随着贫困、压迫、奴役和受剥削程度不断加深,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这样,“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1页。)。这预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丧钟的即将敲响,从而实现所有制上“否定之否定”式伟大变革,即“在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伴随着所有制形式上的两次根本性变革,社会关系及其价值取向亦相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资本主义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建立了发达的私有制形式,并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必然地、自发地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致使人普遍地遭到物化,沦为货币、商品和资本的奴隶。这样,极端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利欲熏心,成为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突出特点。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资本主义社会“交换价值(以及货币关系)的发展,同普遍贿赂、普遍收买是一回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9页。)“人和人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即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别的联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68页。)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内在冲动促使资本家异化为追逐利润的机器,为谋一己之私而不择手段,“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成为公认的信条。此种极端利己主义,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它严重恶化了人际关系,激化了社会矛盾,带来了“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敲响了资本主义灭亡的道德丧钟。

这样,“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通过这一否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地包含了集体主义原则。它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自主地支配着自己的命运。联结人们的,不仅有共同的生产目标和任务,还有共同的理想和道德观念。人们在联合劳动中,形成的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同志式关系。在此过程中,人们虽仍然存在各自特殊的利益矛盾,但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一根本利益上是同一的。并且,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成为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把社会成员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使集体主义成为人们利益取向上的基本原则。对此,邓小平强调:“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反之,“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他要求:“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176、337页。)

至此,马克思阐述资本主义积累历史趋势的那段话所体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双重内涵就一目了然了。

二、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社会共同体的不同形态

在考察不同所有制条件下社会共同体相应的不同形态时,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两个名词作点语义学的考察,无疑是必要的。社会主义(Socialism)语义上偏重于社会关系,本意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以社会利益作为出发点、归宿和基本和价值取向,它体现的是典型的社会本位主义。它把人不仅当作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并在自由联合的共同体基础上实现成员间的平等、团结、互助与合作,形成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健康、融洽的人际关系。这种社会共同体的形成,“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它“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的解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页。)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和精髓所在。与“社会主义”相比,“共产主义”(Communism)则突出了所有制形式,其核心在于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占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只有“在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的前提下”,人“才能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主义行为。这样,社会就成为“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0~122页。),集体主义原则才能真正确立。

可见,马克思是把公有制作为真正的社会共同体产生的先决条件的。此时,“自主活动才同物质活动一致起来,而这点又是同个人向完整的个人的发展以及一切自发性的消除相适应的。同样,劳动转化为自主活动,同过去的被迫交往转化为所有个人作为真正个人参加的交往,也是相互适应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5页。)反之,在私有制社会,人们为追逐各自的利益,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竞争,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范。正如马克思所说:“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了对自己说来是对象性的,同时变成了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他的生命表现就是他的生命的外化,他的现实性就是他失去现实性,就是异己的现实。”(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这就带来了社会的分化和人的异化。由利己主义冲突引发的社会危机,不仅使真实的社会共同体无法建立,而且个人利益乃至个人本质的实现,均是无法保障的。

有鉴于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虚构的集体”与“真实的集体”作了经典的区分。他首先批判了私有制社会中“虚构的集体”。第一,这种集体不是人们自由的联合,“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第二,这种集体不是由真实的个人组成的。个人“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相反,马克思认为真实的集体是“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集体”,其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其一,集体是个人存在的基本形式,个人离不开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其二,个人是组成集体的细胞,集体离不开个人。“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已经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83、273页。)显然,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集体,与个人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对此,马克思警告道:“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这无疑是发人深思的。这就告诉我们: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一切排斥个人的集体都只能是虚构的“无人共同体”。

在对集体涵义的正确理解基础上,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也就不难把握了。其本意在于确立一种合理协调人群关系的普遍价值准则,既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性关系,又突出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社会普遍利益的优先地位。事实上,个人与集体是密不可分的,集体是个人存在的社会形式,个人是集体的细胞,无集体的个人和无个人的集体都是不可想像的。正因如此,集体主义内涵了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肯定,真实的集体必然代表社会广大成员之个人利益,并以合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的正当利益需求。因此,集体利益就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所在,反之亦然。而背离集体利益的特殊个人利益,和背离社会个体利益的虚构集体利益,则必然损害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三、公有制及其实现原则——个人所有制

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与集体主义价值原则是紧密相关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前者必须通过合理的实现形式才能在组织和观念层面再现出后者。依马克思之见,真正的社会共同体所有制,在实现上必定以个体形式即个人所有制表现出来,惟有如此,才能使公有制代表人民的利益,体现出真正的人民性,成为集体主义原则的经济学表达。前文已述,公有制是集体主义价值形态的经济基础。而公有制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首先是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同时,无产阶级专政在发展过程中,会带来阶级差别的消失,使“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这样,“公众的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以往的旧社会就转而为自由人联合体所代替。不难看出,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就是由自由人的自觉联合而组成的联合体所有制,即“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就是说,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在其实现过程中,必然表现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在实现形式上的必然要求。这里,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是有本质区别的,它表现为普遍的公众性,并以自由人的自觉联合为基础,此时,私有观念已因私有制的消灭而失去其存在基础,人们在根本利益上已趋向一致,由劳动者的自觉联合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不仅给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而且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惟一可靠的保证。人们对生产资料乃至一切社会财富的理解是:我的是大家的,你的是大家的,大家的是我们每个人的。此一理解,正是个人所有制的精髓所在。它把“个人所有”与“共同占有”紧密结合起来,是集体主义原则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典型表现。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所有制,才能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全面的发展;相反,私有制不仅不等同于个人所有制,而且正相反对,它必然造成拥有生产资料的集团对不拥有生产资料集团的剥削和压迫,无法实现每一社会成员财产、权利上的平等所有。因此,真正社会化的、作为“人的本质之回归”的个人所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而公有制的目的就在于每一共同体成员的全面发展和利益的公正实现。由此,“个人所有制”就成了公有制在实现形式上的必然表征。

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上的个人所有制,使社会利益重新回归到真实的个人;个人利益的公正实现及其创造性能力的不断发挥,又使社会整体利益处于不断增长之中。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广大社会成员成为共同体的主人,社会财富在个人——社会之间实现了一种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获得不断改善的条件。这种本质上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的公有制,正是集体主义原则在所有制形式上的典型表现。在这里,“社会公有”是“个人所有”(注意:不是个人私有)的有机结合;“个人所有”是“社会公有”的表现形式,二者间呈现出一种内在的一致性。一方面,公有制和集体利益是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个人利益和公正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另一方面,作为集体一分子的个人的利益和个人所有制实现程度的不断提高,又会不断提升作为公有制主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层次。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密结合。在控制了自己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一成员凭借联合的力量实现了对自己本质的占有。这种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的全面确立,将意味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走向现实的过程中,经历了诸多曲折和艰辛。其经验和教训都是值得总结和深刻反思的。十月革命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程中,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往往过于强调“集体”,强调“公有”,未能把公有制表现为“个人所有制”,导致集体和集体利益脱离个人和个人利益,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虚构存在。如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是按照“国家辛迪加”模式建立起来的,整个社会成了一个巨型工厂,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雇员,个别生产单位从属于行政机关,个人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其主人翁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主体性、创造性遭到严重消解,导致公有制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无人共同体”,即所谓“所有制主体缺位”。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公有制与个体的正当利益对立起来,它不是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的一种强制、虚构的存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失败,根本原因当在于此。改变传统僵化的公有制模式,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合理化、多样化,一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面临的一个根本性课题。很大程度上,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就是在此方面所做的一个开创性的探索和尝试。就此而言,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伟大思想,作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原则的科学揭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它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公有制之“公”,必须是劳动者真正的自由联合体,并最大限度地为最大多数劳动者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条件,体现人们“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而不是抑制和阻碍人的利益实现的虚构共同体;它当为社会性的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提供基础和保障,并以个人所有制为其科学的实现形式。这就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揭示的那样,“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7页。)只有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才能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提供保证,公有制才能永葆其人民性,并获得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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