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预期及其结构:哈耶克与卢曼
王荣余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哈耶克和卢曼关于预期的论述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层面达致一致。理性是有限的,因此预期的存在是必须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由此预期的存在就必定有其特殊的功能和意义。个人预期是基于行为规则或惯例的期待,并在其中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预期包含“预期作为法律之基础”的前结构、“预期的稳定是法律的唯一功能”的后结构,以及预期与预期的稳定化之间的沟通机制。法律为预期稳定提供了连续性的纽带,预期又通过实践中的“负反馈”促进法律的发展及其与预期的协调。基于此,法律预期及其结构就能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 法律预期;预期结构;哈耶克;卢曼;稳定预期
一、引言
在很大程度上,法律的主要功能就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1]7,也只有在较为稳定的预期之下,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才有可能正常进行。预期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生存状态,它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论是民法中的预期违约,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还是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这些制度设计无一不指向“预期”。纵观近现代法律思想史,预期也始终为人所论及。如,韦伯对法律可以进行理性算计的论述,霍贝尔对初民社会中法律首要功能的论述,哈耶克对预期、规则与秩序的论述,卢曼对法律主要功能的论述,以及霍姆斯关于法律就是对法官将如何行为的“法律预测论”[2]等。本文选取了其中较为熟知的两个文本,即哈耶克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与卢曼的《法社会学》,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法律预期及其结构的分析;其中包括下述问题:为何需要预期、预期的作用方式、对预期的法律保护以及预期结构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试图构建一种以预期为基础的、针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
二、法律预期的理论基础
在哈耶克那里,“预期”缘起于对秩序的关注,个人自由与社会整体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和解释是其终身问题[3]。其中,“秩序”至少有三种定义。第一种指向这样一种事态,其间诸种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甚为紧密的,因而人们可以从对整体中的某些时间/空间部分所获得的认知中学会去对其它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至少作出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证明为是正确的预期[4]36。第二种是指个人行动者与规则系统通过互动而形成的稳定状态[4]43-46。第三种是指人的行动在本质上是受成功的预期所引导的,即他们不仅可以有效地使用各自的认知,并且还颇为自信地期待能从其他人那里得到合作[4]160。第一种定义可简化为“秩序是正确的预期,或者被证明为是正确的预期”——预期与秩序在此直接关联起来;而上述三个定义的内容都集中突显出个人行动者、预期以及规则系统三要素及其三者间的关系问题。
个人行动者是社会秩序的主要参加者,即基本的“要素”;预期首先是个人行动者的预期,而个人行动者的预期要获得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必须寻求与其他行动者预期之间的协调,即不仅自己在进行预期,而且“还要能够预见到他人对他预期着什么”[5]73。但是逐一地展开预期既不可欲也不现实,规则系统据此才上升为使不同行动者的预期达致“可预测”的媒介,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秩序的最终形成。基本的线索是:个人行动者、预期、法律以及秩序的前后互动、相续。首先涉及到如何理解预期。
(一)预期探本:“无知”与“复杂性”
“预期”的字面意思是指“预先就期待”。就此来看,预期必定意味着时间上的差异性。一般的运作模式是,基于过去预期当下,基于当下预期将来。从而,时间上的差异似乎有理由成为理解预期的进路。学者周红阳便遵循了这一路径,即“时间性”。
如何提升学生线下线上的参与度;抽象难懂的物理概念及公式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实践操作知识如何应用信息化手段让学生学懂,以达到学生理解概念及公式的目的;在实践能力方面,要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形象演示使用的仪器、道具及实物的操作步骤。
“时间性”解释路径不符合哈耶克的原意,在根本上,他思考的是“有限理性”问题,即“我们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知识问题才是理解的关键。“对一切社会行为秩序进行合理的讨论,作为起点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进入这种人类行为秩序的无数具体的事实,都有着固有的、无法克服的无知”[6]358,这一点是我们认识社会秩序这个核心问题的“根源”[4]11。“知识的僭妄”试图将自然科学的方法不加思索地套用到社会科学中去,并满足于其所取得的成就;其间的一个必然推论是,预期毫无存在的必要——“可能性”在此被抹平。预期首先意味着个人行动者可以这样预期,也可以那样预期,即如何展开自己预期是个人自由地选择。透过预期的“无知底色”开放出的一个基本认知在于,预期能够得以展开的前提就在于社会环境中显现出的“自由”要素。其间,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7]11。
自由贸易园区和自由贸易协定是各国开放市场、发展对外经济的两种主要制度工具。据学者统计,目前全球约75%左右的国家设立有自由贸易园区项目,其为促进一国对外市场开放发挥着重要作用[1]。而自由贸易协定数量更是不断增长,尤其在全球多边经贸体制达成新规则持续陷入僵局的现状下,自由贸易协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WTO统计,截止到2018年1月25日,共有284个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并通报WTO组织。自贸园区与自由协定两种制度工具在法律制度定位上的异同,决定了两者同时具有相互冲突和协调的互动关系。
“无知”是“知”这一前提之上的无知。显然,就个人而言,“知”是可能的;但就整体社会秩序的形成而言,“无知”却又是现实而必要的。对于“知”,行动者可以依据自我的心智展开预期;对于“无知”,行动者可以根据规则展开预期,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无知”问题予以相当程度上的填充。基于此,“在很大程度上,人是一种遵从规则的动物”[4]11才真正成为一个有价值的命题。
课程创新随创造性思维而展开,创造性思维是聚合思维与发散思维相结合的产物,尤以发散思维更为重要。发散思维又称求异思维,是以某一问题为中心,沿着不同方向探求解决问题方法的思维。其特点是思维时呈现一种多维发散状,追求的是思维的广阔性。发散思维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课程创新的实现须以人格的独立、思想的自由为前提。因为没有人格的独立,就难以突破现成的框框去求异;没有思想的自由,就难以进行思维上的发散。而没有求异、发散的思维就难以有新形象、新概念、新思想的诞生,课程创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课程创新须以倡导独立、自由之精神为先。
秩序隐含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于:规则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而规则的每一次变化和发展显然都是在与预期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中进行的。透视这一互动过程,所开放出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制定新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既有的预期,然而每一新制定的规则也同时会产生出新的预期[4]102。“既有预期”与“新的预期”在此过程中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在“涉及到他人的行动”[4]170中会显现得更加明显也更为复杂。在预期冲突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产生卢曼所说的“认知预期”与“规范预期”的差异——前文所说的“学习”与“不学习”。
对参与调查护理人员的满意度评分进行分类评价,其满意度合格以上的比例组成其总的满意率,对比分析两组人员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二)预期探本:进一步展开
每一个行动者都必定处于特定的时空之中,即都处于特定的文化传统中,它们是一些惯例与行为规则的复合体[4]18。文化传统是历史的水库,因此“从历史经验中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预先就期待”这一活动中,行动者有必要尽其所能地调动各方面的贮备,以便从这一时空跨向下一时空的过程中,自己的行动能够最终被证明为是“正确的预期”,即获得对预期行为的肯定性结果。其间,预期活动既意味着对过去空间的重温,也意味着对过去时间的续写;空间意味着个人行动者所处的特定地域的独特场景,而时间则延续成历史、文化与传统等存在形式,它意味着对关乎此种地域之独特场景的一种前后延续(1)。每一个行动者由此在各自所处的特定时间、空间中获得了自身的历史性,继而最终获得真正的独特性和存在。
另一方面,卢曼的预期理论通过法律系统的基本设置最终达致行为预期的稳定化、一般化,且视“预期的稳定化”为法律的唯一功能[13]26。相较于调节具体的法律冲突,“法律使规范性期望获得稳定化的功能远远超出了调节冲突概念所能把握的内涵”[14]70。在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中,如果合法的预期与法律引导没有任何关联,而仅仅只是纯属巧合,这就只能揭示出法律与预期之间的不确定性和冲突;如果这种情况并非个案,法律在此对于预期的价值和意义就会面临诘难。
然而,表现为惯例或行为规则的文化传统虽然能够对预期提供有效的解释,但这种解释过于简单粗糙,“文化”的解释方式就像卢曼行为预期稳定化、一般化过程中事实维度中的“价值”一样,提供的虽然是最高、但同时也是非常不确定的指引——对复杂社会中人的具体行为而言。卢曼认为,在面对复杂性情势之时,个人行动者至少可以进行“学习”或者“不学习”两种选择。学习即意味着根据复杂性情势改变自身既有的预期以便与变化保持一致,不学习则意味着仍旧坚持既有的预期,对失望的现实采取抵抗的态度(2)。这是个人行动者展开预期活动的静态分析;在动态层面,人个行动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自身的预期,还必须对他人行动的预期进行预期,即对预期的二阶观察,真实的复杂情况甚至是对他人行动的预期的预期的预期等多阶层次的考察。因为在功能分化、复杂性增强的社会中,预期必须以更为复杂的预期结构并通过“复杂性化约复杂性”[9]26的途径来降低预期失落的风险。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种制度性存在,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时间、社会以及事实三个维度对预期脉络予以同一化,即社会系统中的法律就是要把行为预期予以稳定化、一般化的处理[10]77;这同时也是通过复杂性化约复杂性的具体操作方式,其最终的目的指向于“稳定的预期”。
“预期的保护”的深层意义在P.A.Frenund对哈耶克理论的注释中得到明确说明,即“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讲,合理的预期与其说是法律的产物,不如说是法律的根据。”[12]96结合P.A.Frenund与哈耶克的论述,法律的真正凭据就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那种预期。进一步讲,它将既有的关于法律之基础的,如关于自由、公平以及正义等论述,置于一个可视化的预期之中,它无疑是将规则产生的前提置于行动者对某类行为规范形成的基本“预期共识”之上。“预期共识”作为协商交流的结果,它预设了参与者之间彼此平等和自由的前提,它的进一步发展便是规则的产生。也正是在在此意义上,预期是法律的基础。
预期要衍生出一种秩序,或保证预期的持续存在和运行,就必须使大部分行动者的预期具有相似性——相似性由规则进行保障,即只要按规则进行预期就具有相似性。见面的礼仪如果频繁遭受“我握手、他拥抱亲吻”的情形,那么预期就会在持续的落空中遭遇风险,见面礼仪在这一过程中也会变得“失范”——因为我如果对别人的预期行为无法进行正常的预期,见面礼仪的秩序则不会最终生成和得到维系。当然,单个预期的合规则性还并不会衍生出常态化的秩序,秩序视域下的预期是作为一个类概念而存在,而且还应当是“相当大程度上的”的类预期。此外,类预期的合规则性、相似性也不一定肯定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秩序。“杀死自己所遇见的人”如果作为一条行为规则,就肯定不会衍生出我们真实需要的秩序。规则本身应当是“合预期的”,亦即是预期持续展开的选择活动为规则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只有在此情形下,行为规则的内容和性质才会显得可欲和可行。
三、预期保护及其稳定化
在法律预期结构的图式中,预期与法律之间共同营生出一个互动交流的系统。首先,法律需要来自预期的理解和支撑,在此法律成为“整合全社会的手段,并且代表了所有人的期望”[5]114,这是法律预期的前结构序列。法律以预期为基础,预期的实现将证明法律的合理性,而一部分预期的失落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律系统的进化。在此意义上,合理的预期乃是对实在法施行批评的基础,因而也是处于生成过程中的法律的基础[15]125。其次,预期也需要来自作为第三方的法律的判别为“合法预期”的肯定性增援,这是由大部分行动所依凭的预期所填充的法律所具有的唯一功能(预期的稳定化),也即是法律预期的后结构序列。预期的稳定状态是追求各类善的先决条件。一旦人们的行动无法获得合理的预期,那么任何善都是无法实现的,即使有可能短时间被实现,但也会因为预期可能被改变而无法获得长久稳定的预期[16]21。最后,作为法律之基础的预期与法律功能所指向的预期的稳定化之间自始存在着互动的沟通关系,其间的沟通过程主要通过哈耶克所说的“负反馈”机制进行,这是法律预期的沟通机制。在此过程中,通过实践的试错来加强自身的认知性或者学习能力,并通过反馈系统来实现自我修正[17]181;负反馈机制的设置会将实践中的变化因素反馈到法律系统之中,并最终使法律系统的运行得到维护,即既有的预期都能与法律功能所保障的预期稳定之间达致协调,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使预期获致一个稳定的状态。
(一)合法预期及其保护
哈耶克基于知识的永恒局限为预期存在提供了必要前提,卢曼对预期的阐释则在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复杂性的增强。早先简单、机械、单线发展的社会事实未能为预期提供充分发展的动力;而社会功能的分化、复杂性的增强等变动不居的诸多情势将直接刺激个人行动者预期的发展,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急遽变化。复杂性旨在揭示,相较于已经现实化的选择而言,还存在着其他诸多选择的可能性;在这一意义上,人将被迫使去作出各种选择,但这种选择实际上又常常意味着遭遇预期落空的风险[5]71-72——这就是复杂社会中人的真实境况。通过对预期的阐释,卢曼开启直接应对使人遭遇失望风险的现实情势;具体的途径在于通过“预期的反身性”,即通过对别人行为预期的预期从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预期行动[5]73,从而最终达致预期的一般化、稳定化。实际上,不管是“无知”还是“复杂性”,其最终目的都在于更好地回应个人行动者如何更好地“展开预期”,也即是个人与社会如何更好地协调起来。在此,哈耶克与卢曼走到了一起。
坚持自身既有预期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坚持行为本身,而在于所坚持的预期能否与其他人,即能否与大多数人所持的预期相协调。预期首先无疑是个人的预期,但这种个人预期必须在多数人的语境中、在社会中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那种预期之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同一性[4]98,从而获得社会层面的存在价值。当然,也不用时刻去猜想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预期究竟是什么,因为社会中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那种预期,已相当稳定地以规则的形式呈现出来了;因此,仅仅通过这些行为规则,行动者就能够大致判断能够依靠哪些预期,不能依靠哪些预期[4]102。
即便如此,行为规则所提供的预期保护也只能是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因为,永远只会有一部分预期能够在动态秩序中的得到保护,这是无法避免的(3)。综合起来,有两方面因素必须予以考量,一方面是法律自身,即预期通过何种法律方式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社会成本的考虑,即如何获得一个社会秩序上的最大值。一方面,法律对预期的保护首先通过每一时刻都能对自身确获保障的领域之边界加以确定,从而能够对“你的”和“我的”做出界分来进行的[4]106-110。这实际上就是“财产权”的观念。财产权观念对划定个人行动者行动的基本权利、义务边界意义重大。个人行动者能够在“我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从而避免了冲突,并使预期得以稳定;因为,只有在明确划定各自自由行动的领域和边界的基础上,人们在相互不冲突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知识去追求自己的目标才能成为可能[4]107;这是个人展开预期的前提,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础。
在上图中,制裁、程序、程式因素得到了强调,这其实是卢曼意义上法律的特征界定。程序是行为预期一般化的整合途径,程式是其表达方式,制裁是其保障机制[11]124。其中暗含的意思就是对预期的稳定化必须求助于法律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法律由此就是一种反事实地稳定的行为预期;因为,只有法律这种制度约束力的表达才能满足免于失望的、并在意义上分化的预期形成的需要[5]136,而不能是道德之类的其他因素。从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制裁-程序-程式”的并置,即在法律中,行为预期的稳定化才能得到现实的维系,不同个人行动者之间的交往和互动才有可能。
界分和预期最大化是静态分析的结果,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规则主要是通过法官予以适用的。法官是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它的使命在于:通过一项能够防范业已发生的冲突再次发生的行为规则来逐渐地推进特定的行动秩序[4]101。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法官的任务在于对当事人预期的合法与否作出裁决,裁决的依据肯定在于既有的行为规则。此外,又因为这些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预期为基础和内容的,所以法官的裁决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响应由大多数行动所依凭的那种预期;司法实践中就具体表现为对“同案同判”这一原则的遵守。通过法官的这种裁判实践,既判定哪些预期合法哪些预期不合法,同时也能够为新的预期提供基础[4]102。这即是说,一方面基于行为规则判断争议中的预期的合法与否,另一方面在预期与预期之间进行来回审视,以便为新的预期提供指引。
(二)预期的稳定化
理论层面上的一部分预期必定面临失落的危险,在现实情形下会显得更加繁杂。在卢曼那里,复杂性是基本的事实。就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分别而言,复杂性可分为系统内部有组织的复杂性与环境中的无组织的复杂性;预期间的协调以及预期的稳定在前者肯定比在后者更容易实现,因为系统本身就是要致力于对复杂性进行有序的简约化处理。但在简约化的处理过程中,系统自身的复杂性实际上也在不断增加,比如在卢曼那里,法律系统就由简到繁地从古代法、前现代高级文明的法律发展到法律的实证化阶段[5]195-246。另一个事实是,复杂性的无法避免将直接导致“偶在性”,即遭遇失望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必然性[5]72。在应对复杂性的过程中,基于预期的反身性以及预期的两种类型(认知预期与规范预期),可以细分出以下四种预期形式:认知预期-认知预期、认知预期-规范预期、规范预期-认知预期、规范预期-规范预期。在规范预期中的“不学习”意义上,法律就是一种反事实地稳定的行为预期。因此,规范预期-规范预期的形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经由稳定化的预期才能合理预测他人行为,他人也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预期与预期间的协调”,并最终形成秩序。
与哈耶克相似,卢曼的预期并不指向个人行动者,而是要基于个人预期达致行为预期的稳定化、一般化[10]36。在卢曼那里,行为预期的一般化主要通过时间维度、社会维度与事实维度三个方面达致。时间维度提供了连续性机制,消除了各个维度所面临的非连续性风险,使得前后预期获得一种连贯性;社会维度通过引入平行的第三方并通过寻求第三方共识的支持而获得预期的一般化;事实维度通过通过人格、角色、程式与价值四个方面的选择而促进行为预期的一般化。其中,人格与具体的个人行动者的预期一样,因为无法在不同的人们之间进行随意地转移,从而无法承载行为预期的一般化,更无法对其予以制度化;价值抽象程度最高,但对于预期的形成和整合而言,它只能提供非常不确定的起点[11]119。最后,事实维度中就只剩程式与角色来推进行为预期的一般化。在这种经过不断地选择过程后所沉淀下的就是能够对预期的稳定化予以最有效处理的机制。
卢曼的上述基本思路见图1:(4)
另一方面,资源必须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以便最终获得一个最大值。由此,究竟哪些预期应当受到保护,就必须取决于如何才能使预期的实现获得一个整体上的最大化[4]103。在哈耶克那里,预期的这种最大化是由规则予以保障的[4]109,即对“通过遵守规则而获得的整体预期便是预期的整体最大化”予以默认处理。因此,如果将“预期最大化”比作一个理念,那么这个理念便凝练在各种各样的行为规则中。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对于具体的个人行动者还是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行为规则都获得了优先的意义。
四、法律预期结构:新分析框架的建构尝试
哈耶克的“对预期的保护”与卢曼的“通过法律系统对预期进行稳定化、一般化”为分析法律预期结构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关键性信息,在此基础上可以尝试性地建立一个从预期出发的针对法律的分析框架。
同时,生态环保执法监管力度空前。“环保督查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垂改工作”“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生态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由此延伸,作为人之生产、生活产物的法律,其基本特质肯定少不了其历史性。它“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或是特定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而他们无一不是在漫漫时间中层累地自然成长的。”[8]169文化传统及其背后的历史延续为行动者展开各自预期时所具有的关联共通性质提供了基本的纽带,即文化传统和历史的共通性使得诸多单个的预期具有了相似性。文化传统是通过惯例和行为规则显现出来的;因此,就任何特定文化中的人而言,他们都能够从自身发现规则的影线,甚至是,发现自己是按照规则来行事的,而且能够基于同样的方式识别出特定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的规则[4]19。比如,国人见面握手问好、西方人见面拥抱亲吻的见面礼仪作为一种惯例或行为规则就能够为行动者的预期提供基本的遵循,也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现人们确实是如此行为的。
基于前述的分析结论,法律预期就是指法律的基础来于预期,同时人们也能够以法律为指引展开行为并确信其行为能够被证明为是正确的;它旨在阐明法律的基础必须从人们预期间的协调中去寻找,而对预期稳定化的保护最终又不得不诉诸于法律系统,这是法律的唯一功能所在。由此,法律预期的结构就可以通过图2得到基本体现:
图 2法律预期结构
并不是所有的预期都能被证明为是“正确的”,即被规则评价为“合法预期”从而得以实现,这是基本事实。预期的正确与否,或规则意义上的预期合法与否及其判别就成为法律预期的重点关注。
1) 建造过程中在基坑周围设置双排甚至环形排水井,确保地下水位在地下室底板之下,地下车库内水位排出直至地下室底板回落,再对受损部位进行不同的加固处理.
在法律预期结构中,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在于“法官”。法官是一种制度性存在,其职责在于对侵犯与阻碍秩序的行为予以矫正[4]94。基于法律的评价,准确地讲,基于对人们既有预期的预期——预期的反身性,作为第三方的法律与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就能达致同一层面的沟通和交流。这种叫沟通和交流是法官通过司法裁判达致的,即通过对个案的司法裁判所营造的、一种大多数人可以作为“虚拟参与者”[18]1参与其中并能够进行评价的场景,从而获得如何行为的预期想象——这既为法律(包括法官在内)提出了道德要求,也为个人预期的稳定化提供了坚实理由。
然而当三电平逆变器出现复杂故障时,如出现Sa2、Sc3故障或Sa3、Sc2等故障时,相电压输出波形就比较复杂,不仅造成故障相的输出相电压波形产生畸变,而且非故障相的输出相电压波形也随之发生畸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依靠观察输出波形来确定故障具体结果。
五、结语
人之存在状态的优劣取决于现实化的预期与预期可能性之间的应合与否。合则优,不合则劣,这是一个屡试不爽的经验性准则。其中,法律的使命就在于:在法律预期结构的自循环系统中,持续不断地为既有预期提供稳定化的保障,并经由实践中预期的反馈机制对自身进行反思,并最终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更进一步保护好预期。在一个法治国家,保障行动者的可预期性或可预期性的要求是其主要规诫所在。“通过预期来阐释法律,通过法律来阐释预期”的法律预期结构其目的在于:让法律在“通过预期来阐释法律”中找到自己的“根”,在“通过法律稳定预期”中找到自己的“家”。
胜利油田是一个以油气生产为主,集勘探开发、施工作业、后勤辅助和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为一体,专业门类齐全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多年来,油田上下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从保证油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引进高校毕业生。目前,高校毕业生已经成为油田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油田科技创新与发展的人才基础,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对于实现“百年创新、百年胜利”愿景目标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注释:
CCK-8法检测细胞活力实验中,以CON组细胞活力(100±5)%为标准(图7),其余3组细胞活力分别为(49.53±4.29)%、(95.29±1.80)%和(67.19±0.31)%,F值分别为850.639、23.139和69.962,P值分别为<0.001、0.001和<0.001,OPC与3-MA主效应均有统计学意义,两者联合有拮抗效应。台盼蓝染色可见OPC处理组相较于CON组,部分细胞胞膜不完整,细胞聚集,边界不清,蓝染死细胞数明显增多。而与单纯OPC处理组相比,经3-MA预处理后,细胞形态完整,蓝染细胞数显著减少。说明3-MA逆转了OPC对TU686增殖的抑制作用。
(1) 在卢曼那里,预期的一般化必须在“时间维度、社会维度以及事实维度”三个层面获得一般化;哈耶克提及的“时间空间”指向“时间维度”的一般化。此外,哈耶克的时间/空间(惯例、历史与文化意义层面)与卢曼的时间维度(复杂性层面)与前述的“时间性”之间具有重大的不同,后者主要是在“不确定性”意义上进行展开的。
(2) “学习”即“认知预期”,“不学习”即“规范预期”。参见[德]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M].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79-90.
(3) “法律的首要意义并非使预期得到实现,而是确保对个人的预期。”以及“实际上,对预期的偏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可以进一步限制可能性的范围,从而为预期结构提供一个相对而言更加确定的界域。”参见杜健荣: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21.
(4) 参见[德]尼古拉斯·卢曼:法社会学[M].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72.其中,竖列显示的是在某一个维度上的一般化可能性;横列显示的是与其他维度中的一般化可能性进行选择性兼容的相关内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机制被加上了下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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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1-25
作者简介: 王荣余(1991-),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0768( 2019) 01-0028-07
[责任编辑: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