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迁移对农村婚姻的影响_婚姻论文

青年迁移对农村婚姻的影响_婚姻论文

青年人口迁出对农村婚姻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口论文,婚姻论文,农村论文,青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29X(2006)01-0032-05

一、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的开放程度提高,我国人口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有14439万人。除去市区内的人户分离人口2332万人,全国流动人口达到12107万人。其中,从农村流出8840万,占73.0%;流入城镇的9012万,占全国流入人口的74.4%,可见流动人口主要是从乡村流向城市。从年龄结构看,流动人口中青年人口占大多数,在乡-城流动人口中,15~35岁的人口占64.65%。[1]

我国人口流动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大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的规模变动及流动人口的特征、人口流动的原因、人口流动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社会经济影响、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后的生存状况和他们能否融入城市社会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农村青年(本文从年龄上界定为15-35岁的人口)流动对婚姻的影响。

二、农村青年流动对婚姻的影响

农村青年外流对婚姻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既有对婚配机会的影响,也有对自身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1.农村未婚青年流动对自身婚配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农村外流青年的平均初婚年龄高于农村人口的平均初婚年龄。“五普”资料也显示,农村外流人口中,15岁以上未婚者占有较大比重,约占20.3%,高于城镇和农村常住人口的17.6%和19.4%的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未婚比例高达29.2%。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一般认为是农村青年流入城市后,受城市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影响,逐步改变了早婚早育的婚育观念。其实,这只是原因之一。外流青年择偶观念的变化,以及理想配偶形象和现实择偶条件的矛盾,可能是导致农村外流青年晚婚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者说,农村外流青年的晚婚,是“自愿”和“无奈”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于远离父母,这些被城里人称为“外来人口”的农村青年,在当地缺亲少友,他们中的大多数社交圈子狭窄。他们的工作性质有明显的“同性聚集”的特点,如男性主要集中于建筑等行业,女性主要集中于轻纺、食品加工和家政服务等行业,工作环境中的性别比严重不平衡制约了他们与异性的交往。再加上工作时间长,挣钱压力大,所以他们的闲暇时间很少,而且,他们没有钱或舍不得花很多钱来进行社交活动,他们交流的圈子较小,这也限制了他们的择偶范围。

从农村出来的打工妹,一方面,城市便利的生活条件、丰富的文化生活和各种各样的新鲜事物吸引着她们,她们不愿意再回到农村重复他们的母亲走过的路,不满足于“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另一方面,她们又很难真正融入城市,很难改变“外来妹”的身份,很难走入城市男性青年择偶者的视野,这种理想和现实的巨大反差成为她们择偶和婚姻中的一大障碍,这也是导致打工妹中未婚比例高的重要原因。据20世纪90年代的一次调查,无锡4.9万打工妹中,未婚比例高达81%,而当地14.5万同行业女工中,未婚比例仅为23%。[2]

打工妹择偶的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导致了一个新的婚姻现象,这就是国外有学者称之为“准婚姻关系”(quasimarital relationships)、国内称之为“包二奶”的现象。一些进城打工的女子不愿合同期满返回故里,或期望有升迁的机会,她们与工厂有权男子建立准婚姻关系或做情妇(有时出于被迫),以期有更多的机会。[3] 有人推算,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港商投资较为集中,也是外省流入人口集中的广东省,仅在这里投资或工作的香港男子“包二奶”的就不下1万人,出现了所谓的“跨境一夫多妻”(cross-border polygyny)。[4]

2.贫困地区女青年婚姻迁移导致当地男青年成婚困难

贫困地区大量外流女青年不愿意回嫁家乡或本地女青年通过外嫁流出本地,这种人口的流动带来的婚姻问题是本地男青年择偶难。

作为全国592个贫困县之一的湖北省长阳县,集老、少、山、穷于一体。该县共有438个村,大龄男性农民未婚者比比皆是,据统计,一个村有10-20名大龄男性未婚者有150个村,30-45名大龄男性未婚者有70个村,45名以上大龄男性未婚者有15-20个村,有的村甚至成了“光棍村”。[5] 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在中西部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6] 这些地方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生产、生活困难较多;地方经济落后,家庭难于致富;教育发展缓慢,男青年受教育程度不高等。无论从大的环境因素,还是家庭背景、个人条件,这里的男青年在婚姻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在地方开放程度增加的情况下,“山里的(姑娘)想出去,外面的(姑娘)不进来”。婚姻迁移的一般规律是女性的“梯级迁移”。[7] 一些贫困山区的青年男性就成为婚姻挤压的承担者,他们的择偶也就受阻于这种“婚姻迁移”。

婚姻迁移中还有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就是异地族际通婚。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发生在这些地区的上述“婚姻迁移”,使得未婚男性除了呈现区域聚集的同时,还表现出民族聚集的特点。如拉祜族和佤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生活在云南西南部边境山区的少数民族。其中2000年人口普查拉祜族人口43万,佤族人口37万。长期以来,佤族和拉祜族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可是,1990年人口普查,佤族的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54,拉祜族更达到189,远高于汉族(汉族同年为144)。拉祜族和佤族未婚人口性别比高的主要原因是女性的外流。在云南以外的拉祜族有3199人,其中242为男,2957为女,性别比为8.18;佤族为4217人,其中477为男,3740为女,性别比为12.75。其中的男性有一部分可能是她们的孩子,还可以假定有很多的婚姻迁移妇女没有报告她们的民族身份。[8]

农村女青年按特定流向的婚姻迁移,打破了人口的地域性别比平衡。在总体婚姻挤压的情况下,农村女青年一定规模的向城镇婚姻迁移不会导致严重的城市女青年成婚难的问题,但必然造成流出地区的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并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近期看,是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山区男青年成婚难。大量的单身男性存在往往成为地方的不安定因素。从长远看,农村女子呈“级差型”外嫁,一些本来很有作为的男青年,因为找不到老婆,只好脱离本土,迁居他乡,致使本地劳力丧失精锐。长期的农村较高素质者外流,使滞留在村庄里的人口长期处于同时期的“素质凹地”,对地方的发展愈益不利。而且,未来大量单身家庭的出现,可能引发养老危机。如今一些农村地区出现“光棍村”,若干年以后,是否会演变成“五保户村”?

3.农村已婚青年流动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从夫妻双方行为的角度看,农村已婚青年的流动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夫妻固守型。即夫妻双方均没有发生流动,而是留在家乡,或倾力于责任地的劳作,或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前在许多农村地区,这一类型的年轻夫妻甚至成为少数。

二是内外分工型。即夫妻一方外出务工经商,另一方留守在家,承担家庭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和侍候老人、养育孩子等家庭责任。我们不妨将留守家乡的夫妻一方称为“留守妻子”或“留守丈夫”,或概称为“留守爱人”。近年来有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的问题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但“留守爱人”的问题似乎还没有进入学者们的视野。

三是比翼双飞型。即夫妻双方一同外出,在同一目的地共同劳动、生活,有的甚至带上孩子举家外流。在这种形式的流动中,家庭各种功能的发挥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

四是劳燕分飞型。即夫妻双方都离乡背井,但天各一方,各自忙碌于自己的事情,很少有机会见面和交流。

上述四种类型中,第一和第三种同属于夫妻团聚型,第二和第四种则属于牛郎织女型。

一些研究表明,已婚青年的流动,特别是“牛郎织女型”的流动,对其婚姻的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离婚的情况明显增加。据在河南省部分农村的调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今离婚情况明显增多,特别是90年代以来,离婚数量占到解放后50年离婚总数的近50%。[9] 2002年,在江西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占1/3,其中有一半是因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在外面打工后而引起的,并且绝大多数离婚诉讼由女方主动提出。[10] 在湖北省松滋市,2003年该市法院审理的570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达420件,占74%;2004年审理的714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所占比例高达75%以上,今年1季度审理177件离婚案件中,女方起诉占了150件,所占比例高达82%以上。起诉的女方中,有九成以上都是外出打工后要离婚的。[11] 在流出人口最多的四川省,部分农村因为夫妻在外打工而导致的离婚率已经高出城镇水平,在一些乡镇,外出务工已婚者离婚率竟高达50%以上。[12]

为什么农村已婚青年外流会影响到婚姻的稳定?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流动青年婚姻观发生了变化。在中国,传统的超稳定形态的婚姻并不一定是幸福美满的婚姻,延续了几千年的男尊女卑思想观念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夫为妻纲的封建宗法观念和习俗,使妻子在家中处于从属地位。妻子即使在家里受到丈夫的虐待,也自认命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但一些走出封闭农村的已婚女性,她们在城市里耳闻目睹,认识到男女平等,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觉醒,她们不满足于逆来顺受的生活,要追求婚姻中的平等地位,追求个人的幸福。而且,农村外出女青年从城市女性那里学来通过离婚摆脱不满意婚姻的办法。

当然,婚姻观念的变化也包括一些进城青年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思想的影响,这些不健康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导致了婚姻的动荡与不稳定。一些女性将婚姻的变动作为追求物质享受的捷径,弃夫“傍大款”;一些有了钱的男性抛妻“求新欢”,所谓“男人有钱就变坏”,由此导致离婚增加。

第二,农村外流女青年经济独立性的获得。她们进城务工经商,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这是她们婚姻自主的经济基础。

第三,流动导致农村青年夫妻的差异性增加。这里的差异性包括知识技能、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思想观念等方面。这些差异的增加都可能为夫妻双方的情感交流形成障碍,进而带来婚姻危机。

第四,长时间两地分居以及交际关系的扩大也为婚外恋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人与人的交往是和人与人之间的精神和情感沟通相联系的,二者成正比关系。情感交流不仅可以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还可以缓解快节奏的现代生活给夫妻双方带来的压力,是保持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反,夫妻之间交流减少,就会成为夫妻离异的隐患和原因。农村已婚青年外流,特别是牛郎织女型的情况,空间距离的扩大阻碍了夫妻情感的交流和沟通,甚至增加了双方的相互猜疑,感情危机随之产生。另外,流动也为一些已婚农村青年接触优秀异性增加了机会,客观上为那些自认为当初没有找到理想配偶的人创造了重新选择的条件。

三、几点思考

1.关心大龄未婚打工仔和打工女的婚姻问题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婚姻被看作是个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如果一个阶层或群体中的相当多的人成婚遇到困难,那么这就不仅仅是一个个人问题了。

关心大龄未婚打工仔和打工女的婚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来关心,二是如何关心。笔者认为,大龄未婚打工者比较集中的企业、公司的管理者,以及这些单位的工会、党团组织,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关心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实上,员工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关心和保障,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就会更高,队伍更稳定。要坚决执行《劳动法》,不能随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要保证员工必要的闲暇时间。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可以组织青年员工开展一些联谊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扩大大龄未婚打工者的社交范围,为他们婚恋提供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同时,政府要整顿和规范婚介机构,发挥婚介机构的作用。

2.肃清“城乡婚姻”的观念和制度障碍

长期的户籍管理和城乡隔离,导致城乡之间通婚存在很大的障碍。子女户口性质随母的户籍管理规定,使一些城市男青年不愿或不敢娶农村女青年。尽管当前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其作用和影响并没有彻底清除,人们长期以来的思维惯性仍发挥作用。城乡联姻在城乡的融合中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形成城乡婚姻的自由选择,首先,应根除一切与“户籍歧视”相关的制度和各种规定;其次,要引导人们改变那种视农业户口者为“二等公民”的观念。

3.辩证地看待当前农村中因人口流动导致的离婚增加的问题

对于当前农村离婚的增加,特别是打工女“休夫”现象,应该辨证的看待。一方面,在目前社会转型阶段,农村进城打工女性在逐渐城市化过程中,自我意识日益觉醒,她们不再仅仅看重婚姻的形式,更追求婚姻的质量;再加上这些女性家庭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其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增强。这些都成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重要原因,应当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受社会上某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一些农村外流青年(既包括男青年,也包括女青年)的婚姻价值取向发生了偏离,有的道德观念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以物质享受为基础的“实惠婚姻”,这也是造成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

4.关注农村单亲家庭中的孩子

离婚率的上升,意味着单亲家庭增加。有些农村地区单亲家庭已占到很大比例。如在松滋市一些乡镇小学,有的班级中单亲家庭的孩子竟占了一半。他们双亲中的一方离开了这个家庭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另一方或忙于生计,或再婚成家,将孩子扔给爷爷奶奶照管,造成不少孩子从小失去双亲的爱,心理受到影响,学业被耽误。[11]

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外流已婚青年的道德建设,让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减少草率离婚和由此对孩子的伤害;另一方面,即便离婚不可避免,离婚父母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社会(如学校、社区等)要给予单亲家庭子女更多的关爱。

5.关注婚姻迁移导致的贫困农村地区“弱势累积”问题

在我国婚育年龄人口总体上男多女少,婚姻挤压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婚姻“梯级迁移”的结果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和边远民族地区就成为婚姻挤压的直接受害区。这些地方经济落后,教育发展缓慢,现在又面临“婚姻资源”的流失,出现“弱势累积”。从“五普”分年龄性别和文化程度的婚姻统计我们能大致看出这种弱势累积的情况。根据“五普”资料,我国不同性别、不同受教育程度大龄(30-34岁)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比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中,男性为13.14%,女性为0.81%;受中等教育者中,男性为5.39%,女性为1.49%;受高等教育者中,男性为6.67%,女性为4.14%。大龄未婚现象在低文化程度(往往也是低收入水平)的男性中表现突出。

婚姻上的弱势累积现象不仅表现在未婚单身问题上,还表现在离婚单身问题上。一些贫困家庭的已婚男子一旦被抛弃,他们再婚的机会更少。同样以“五普”资料为例,2000年全国25-29岁、30-34岁青年人口中,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性别比分别是128.25和154.38,而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的该统计值分别为161.23和275.01,远高于全国同年龄组平均水平。

一些农村大龄未婚单身或离异单身男青年往往会自卑、沮丧、自暴自弃、愤懑,如果找不到渠道宣泄、疏导,极易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隐患。特别要当心大龄未婚单身或离异单身现象出现聚集、各种不满的“个人情绪”演变成“社会情绪”。

从长远看,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一是尽快降低出生性别比,使婚姻挤压的情况逐步得到缓解;二是促进城乡和区域间的均衡发展,特别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从近期看,政府要关心弱势单身青年(包括大龄未婚单身和离婚单身),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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