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党的监督体制_列宁论文

创新党的监督体制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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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治学原理,监督主体高于或平行于监督客体是进行有效监督的原则。当前,党内监察机关所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虽然强调了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或政府领导各有侧重,但由于同级党的机关对同级监察干部拥有任免权,因此监察机关缺乏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的独立性。党的各级监察机关不仅无立案权、处分权,而且从党的监察机关领导的任免到开展工作所需的队伍建设、财物支持等,均受制于同级党委,甚至党的监察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也要经同级党委批准。这使得监督者往往受制于被监督者,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严重降低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作用,造成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不力、“一把手”权力出现监督真空的恶果。

鉴于此,为了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必须创新党的监察制度。

(一)改革现行党内监察工作领导体制,提高党内监察机关的地位,赋予其开展监察工作的必要权力

如前所述,党的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双重领导体制形成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相重叠密切相关。因此,应该重温列宁的监察思想,参照列宁时期的党政监察制度模式,改革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列宁监察思想的基本原则是:赋予党政监察机关应有的地位,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党政监察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列宁的这些思想符合监督主体高于或等于监督客体的有效监督原则,既能够充分发挥党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又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监察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列宁的思想,我们应提高纪委的地位,赋予其比现在更大的权力。建议:中央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纪委与同级党委平行,而不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这样,就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督主体和客体重叠、纪委不敢监督和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委员和书记的问题。

(二)扩大党的监察机关的权限,使其监督贯穿于党的工作的全过程

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权力集中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就使得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实际上取代了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全国和本区域内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但是,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只召开一次全会,党的地方党委会一般每年只召开两次全会,加之党委会构成不合理,造成全委会与常委会关系错位,使党内权力高度集中于常委会,特别是第一书记之手,造成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给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一把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可乘之机。权力需要监督、制约与必要的分解,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加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扩大其权限,以将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1.加强党的监察机关事前监督的职权。当前党的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事后监督,即监督党的机关的决议、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而缺乏对于决策过程的事前监督。这样,党内监察机关缺乏对于决策结果的约束力,一旦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应赋予党内监察机关参与决策的权力,加强党内监察机关对决策的监督力度。列宁曾提出党的中央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列席政治局会议、审阅文件等途径对党的重大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加强事前监督符合监察制度现代化、决策科学化的历史方向,也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在决策执行的监督上,要加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就要赋予党的监察机关在干部管理、案件查处、检查督促等方面更大的独立权限,这是保证党的监察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行使党纪监督职能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改变党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前提下,党的监察机关应具有如下权限:(1)决策执行的检查权,党政领导干部应向同级纪律监察机关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2)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权,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都有义务向党的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接受党的监察机关的检查;(3)对失误决策的批评权及错误决策的终止执行权。

在加强党的监察机关权限的同时,也要建立对党的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党的监察机关应向党的同级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代表的质询、批评和建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同级党的监察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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