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产业中间型组织的“缓冲效用”和“枢纽效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用论文,转型期论文,枢纽论文,组织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确立各个产业内部运行机理和产业间协调发展秩序的过程。从单纯由国家调控行业内部的企业价值创造过程,逐步转换为通过市场价格杠杆和适当的制度约束引导行业内部企业自组织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与经历了较长发育时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伴随着两个显著的过程:其一,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适合自由竞争的领域,政府着眼于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产业内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其二,市场力量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下,逐步成熟,不断壮大,形成适应经济发展的产业内部格局和结构,即市场的培育过程。政府退出和市场培育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介于严格的政府管制和价格机制之间,应该存在一种转型过程中产业规制模式的过渡模式。故而,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既体现政府宏观调控又兼容市场竞争法则的产业中间型组织就会出现。
产业中间型组织根据产生的原因及方式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相关职能的剥离与重组,目的在于对特殊产业和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和管理,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产生方式。例如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等,都属此例。这些行业监管组织尽管属于政府部门,但是从机构定位和运行机理上都体现出“超政府”、“准企业”的特征。[1]另一类则是在产业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对于行业发展的特殊要求,自发形成的介于政企之间的事业单位,目的在于解决现有产业改革中的主体缺位、多头管理等现实困难。在浙江省探矿权市场培育过程中,就形成了县一级的“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简称储备中心),并在酝酿形成省、市一级的“储备中心”,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产生方式。对于产业中间型组织的认识,现有的研究基本上是立足于“政府——企业”两分法的逻辑基础,强调通过明晰产权和鼓励竞争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和行业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这就否定了第二类型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面对上述两种产业中间型组织的产生,现有的理论研究既不能对其存在是否合理提出充足的论据,也不能对其今后发展趋势进行前瞻。事实上,就笔者看来,产业中间型组织是一个典型的转型期中国情境下的产业规制方式,能否在理论的高度上剖析其机理,并在实践的层面上指导其运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确立和产业组织的演化。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将从产业中间型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入手,通过分析其在产业规制过程中发挥的效用,指出这类组织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的条件,并结合探矿权市场的产业中间型组织运作找出产业中间型组织演化的路径和趋势。
二、产业中间型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1.产业中间型组织与中间组织、行业协会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所研究的产业中间型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业型单位,它以经济指标的形式对国家负责,不从属于政府,同时以企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方式调控市场中的其他企业,根据所涉足行业和区域的差异可以形成不同的门类和层级。产业中间型组织并不是所有产业和行业都应该存在的,而是在某些市场发育不健全,产业运行机理尚未完善,存在一定量国有资本经营的行业中才出现的组织类型。
与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不同,产业中间型组织是从产业规制的角度出发,不同于政府又有别于企业的“超政府”、“准企业”的实体组织,它在我国表现为事业编制,以经济指标的形式向政府负责,同时又遵循市场中的价格法则,按照企业的方式运作和管理,在产业规制、产业培育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则是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在科斯“企业——市场”两分法的基础上,存在的另外一种资源配置机制下的组织载体,即一种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双边、多边准市场组织(Quasi-Market Organization)和混合组织(Hybrid-Organization),往往以一种虚拟的网络组织形态出现,如外包生产、供应链协调、战略联盟等。正如约翰逊和梅森(Johnson & Mattson,1987)指出的,应该存在一种网络,这种网络不是严格地基于价格机制或科层制权威机制,它是企业组织间相互适应的协调。因此,产业中间型组织和中间组织是不同层面的组织形态。
此外,产业中间型组织也不同于行业协会等非官方组织。尽管同样是立足于整个产业,都有行业扶持和约束的职能,产业中间型组织是承载了政府部分职能的正式组织,在规制手段和运行方式上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而行业协会则是一种行业内的自发组织行为,是一种自治组织。因此,产业中间型组织和行业协会是不同类型的组织形态。
图1:产业中间型组织与中间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的层次关系图
产业中间型组织同中间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的区别和联系,如图1所示。从产业内组织结构的角度分析,产业中间型组织处于一个映射行业内所有企业的高度,不能被企业与市场间的中间组织作取代;产业中间型组织尽管与行业协会处于同一个层次,都能够指导全行业的发展,但是从组织类别的角度分析,行业协会是企业自发形成的自律组织,缺乏与政府的接口,难以将产业政策与企业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因此也不能取代产业中间型组织。产业中间型组织特殊的组织结构层次和职能类别客观上为其存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2.产业中间型组织存在的逻辑基础与现实情境
(1)产业中间型组织存在的逻辑基础就是在产业规制过程中,对产业内组织进行“政府——企业”二分法所导致的局限性。
就微观资源配置方式而言,借助于交易费用分析工具,科斯和威廉姆森(1973)确立了具备科层组织特征的“企业”和立足于价格机制的“市场”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观点,用以解释企业的性质和边界问题。“企业——市场”两分法的资源组织形式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了很强的局限性,原因在于企业和市场调节机制是经济社会中的两个极点,而经济活动往往处于这两者之间的模糊状态。基于这一认识,中间组织理论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理论和实证研究都充分证明了在企业和市场中间存在着中间组织,并且其在降低成本、增大规模、缓冲不确定性和鼓励创新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①
沿用“企业—市场”逻辑,对于产业的规制问题,政府管制和市场调控也应该是理论上存在的规制方式的两极。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命脉产业,政府会采用国有运营的方式进行控制;对于市场发育成熟的竞争性行业,企业在价格机制调控下能够自发地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和产业内部结构。但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大多数产业都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间状态。这也成为自凯恩斯以后,经济学界形成的共识,即对于经济发展,政府应该在遵从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正如理查德·拉森(Larsson,1993)的形象描述: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同钱德勒的“看得见的手”的“握手”(Handshake)[2]。因此,对应于资源配置方式中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在产业规制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产业中间型组织也就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
(2)产业中间型组织的存在也是我国特殊管理情境下的必然产物。
作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经济国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形成一个合理的产业结构,并在不同的行业确立相应的产业运行机理。而这一改革过程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国有资本的战略性调整和市场机制的培育。贯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退出使得政府在某些行业内不能直接通过经济参与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而是通过制订指导性的发展规划和颁布政策法令等行政手段维持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市场影响企业行为,最终达到对产业的规制作用。但是,我国同时又面对市场主体竞争力有限、市场发育不完全、政府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地方政府利益凸现等转型经济特征,这都为产业规制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浙江省的探矿权市场为例,作为逐步放开的特殊产业,探矿权市场中一部分矿种仍必须由国有部门勘察开采,而国有资本退出的矿种在设置探矿权的过程中,由于地质资料的来源归属于国土资源厅、勘察大队等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并且涉及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直接表现为各级规划不能衔接,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局面,政府规制缺乏效率。如果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又会形成粗放经营,乱采滥挖现象。20世纪90年代初期,作为全国重要钼矿产地的浙江省青田县,仅黄钼矿区范围矿洞最多时曾达300余条,矿业秩序混乱。
笔者认为,国有资本的选择性退出,行业市场发育不成熟,民营企业竞争力有限以及政府职能调整等问题都是在中国特殊情境下产生的现实问题,是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所难以解释和解决的。产业中间型组织的产生正是立足于我国特殊的改革背景和市场发育水平,在改革实践过程中提出具有情境针对性的现实对策,从这一角度来说,现有理论的研究是滞后于实践探索的。从过去三年“国资委”的运作情况来看,它确实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国有企业多头管理,战略目标不明确,人员激励有限等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战略部署,提升了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增强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成功实现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企业运营的“接口问题”。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产业中间型组织的存在是有其逻辑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的,接下来的问题在于这样的组织在产业规制过程中应该发挥怎样的效用,以及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这也是当前理论研究所亟须解决的。
三、产业中间型组织的缓冲效用分析
自奈特(Knight,1927)确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特征以来,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都将环境作为组织行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杰弗里·菲佛和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特别强调了无论企业、政府还是其他组织,其存在的价值就是通过构建一个资源交换的平台而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3]就企业层面而言,不确定性可以通过企业家才干和企业间的中间组织加以规避和缓冲,但就整个产业而言,环境的不确定性却难以通过单个企业和政府加以克服。
1.产业环境不确定性的来源
产业环境不确定性的一个来源是政府对于产业发展的规划及其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政策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各个产业和行业的主管部门同国家的宏观规划相一致,每五年制订一个指导全行业的发展规划,各个省、市、县进而将目标分解,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层级的发展规划,用以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产业发展。这些规划往往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强调了不同层级产业发展的方向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应解决的问题,但往往是在各个层级所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制订的,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对产业发展的预期。事实上,中央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使得在规划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各级规划之间难以有效衔接,规划可操作性大大降低,特别是遇到规划中没有考虑到的实际问题时,难以及时做出反映,要逐级请示、研究才能得出对策,产业规制的效率和效力都得不到体现。为了减少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限制与分歧,政府在制订规划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原则性、指导性的措辞,这也增加了具体规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产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的另一个来源是全行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作为一个产业而言,产业结构的有机组合应该能够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内产品层次趋同,使得全行业面对风险的情况非常普遍。浙江省的纺织业、小商品制造业由于主要依靠出口贸易,面对欧盟的倾销诉讼和技术壁垒都曾受到严重的冲击。此时,不是单个企业面对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而是全行业甚至是整个产业链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内产品价格越来越多地受国际市场的影响,特别是原材料价格直接受到国际期货市场波动的影响,作为单个企业而言,难以对价格信号做出及时的反应,此时政府难以直接干预,整个行业就暴露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下。
2.产业中间型组织对产业环境不确定性的缓冲效用
产业中间型组织能够对产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进行有效的缓冲,关键在于其特殊的组织定位和运行机理。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产业中间型组织,它的定位是“超政府”的,即具有行业的扶持和规划职能但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它以经济指标的形式对政府负责,因此能够根据汇集到的比较充分的信息,将政府产业规划中的原则性、指导性的政策分解为具有实际操作指导意义的经济指标,并进一步优化为行业内企业能够直接获取和调动其生产的供求信息;进而,类似于集团企业的首脑,遵循“准企业”的运行机理,通过运用价格杠杆和技术准入条件的方式,将行业内的企业充分运作起来,并实现产业升级,最终达到政府产业规制的效果。当行业面对共同的市场风险时,如倾销制裁或价格波动,产业中间型组织利用其与政府的关联,“游说”政府出面干预,降低损失②。
现实中的产业中间型组织也起到了缓冲的作用。浙江省青田县成立的矿产储备中心(简称“储备中心”)就是将省、市、县三级对于探矿权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若干指导意见,转化为“储备中心”对于探矿权的若干分类,明确当前能够市场化运作的矿种和范围以及必须由国家勘探的特殊矿种,并进一步将当前能够开采的矿种和区域进行有效的规划,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上钼矿价格的持续上涨,设置了四块探矿权进行拍卖,并在拍卖过程中除了设置“经济标”外,还设置“技术标”,抬高探矿权市场的进入门槛,保证了资源的集约化开采和利用,有效地规制了探矿权市场。与此同时,“储备中心”还对前景看好但基础地址资料不充足的矿种,加大投入力度,为今后企业进入该市场创造基础性的条件,起到了培育市场的作用。这样,“储备中心”就成为缓解产业中不确定性的“缓冲区”和“蓄水池”。
四、产业中间型组织的枢纽效用分析
产业中间型组织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缓冲效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掌握充足的信息:一方面能够。将政府多头管理归为一体,“聚小溪为大河”;另一方面要积极关注市场的动态。与此同时,产业中间型组织还要能够协调现有政府部门之间,产业中间型组织之间以及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成为一个虚设的冗余组织。亨利·明茨博格和路德·范德海[4]指出现有组织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枢纽(Hubs)效用。枢纽的作用是协调中心,它是人员、物质或信息流动的汇集。事实上,产业中间型组织也确实发挥着枢纽效用。
1.产业中间型组织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枢纽
财政分权后,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禀赋的开发利用,具有信息优势,并且地方政府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行为目标③。因此,地方政府在发展地区经济,培育市场的同时,就可能对区域内的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保护,甚至对区域内资源进行掠夺式管制,损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在于实现其效用。由于地方政府行为导致的地区差异会引发中央政府对于财政分权规则的修改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于是地方政府又会为追求其效用最大化而改变其行为,双方一直处于动态博弈之中。与此类似,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博弈过程。
此时,产业中间型组织作为产业层面的组织类型,具有“超政府”的职能定位,就能够很好地将产业政策从中央落实到各级政府,而且不卷入政府之间的博弈过程中,发挥其产业规制的效力。与此同时,产业中间型组织能够很好地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产业层面上将不同层级政府的目标趋同,实现其协调的枢纽作用。
以浙江省青田县的“储备中心”为例,作为县一级的产业中间型组织,该组织首先能够通过有偿出让探矿权为地方财政带来收益,如2006年3月,政府出资200多万勘探形成的85号矿脉探矿权通过招标形式使政府获得了3亿多的出让金,大大地增加了地方财政的收益。与此同时,在出让金中,“储备中心”拟按一定比例提取地质勘察基金,用以解决该地区普查性地质资料不健全以及为今后设置探矿权储备做好准备。这就大大缓解了中央以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普查性地质勘探的投入不足的困境。作为矿产资源产业,“储备中心”成为协调各级政府矿业主管部门的枢纽。
2.产业中间型组织是同级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枢纽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政府机构也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个产业的规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和管理。这一现象一方面来源于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还与产业发展处于“磨合期”;另一方面也是由现有产业发展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新型产业的兴起和产业内新技术的应用,对于现有产业规制部门而言是难以迅速适应的;此外,不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往往会主动涉足到具体产业的规制过程中。在“国资委”成立以前,国有企业管理问题被称为“五龙治水”,财政部、人事部等中央五个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协调成本非常高,“国资委”的成立则彻底改变了这个局面。
浙江省探矿权市场中也存在部门之间协调困难的问题。在制订浙江省发展规划时,矿产、土地、园林绿化等部门都是各自制订规划,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矿产开采必然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植被的破坏等问题,此时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问题处理较为滞后。与此同时,对于可以用来拍卖的探矿权,实质上是具体地质位置和矿种的地质信息的集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这些信息却分散于多个部门,包括国家军事部门,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当时负责勘察工作的地勘大队。为了降低再次勘察的费用,就需要协调各个部门汇集资料,但难度较大,原因在于这些资料具有经济价值。而我们知道这些信息只有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探矿权,才能将这些信息的价值最大化。
“储备中心”就很好地发挥了部门之间的枢纽作用,通过汇集地质信息、形成探矿权、获得收益的方式,将对探矿市场的规范职能汇集起来,提高了产业规制的效率。如图2所示。政府通过授权的方式将不同部门拥有的可供市场化的地勘信息作为主要资产汇总到“储备中心”,并根据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将地勘信息分类汇总,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可出让的探矿权。“储备中心”首先要对现有信息的勘察成本进行估计,并制定拍卖底价,通过有效的竞争,提高了探矿权市场的效率,使得地勘信息的价值得到了最大体现,也保证了各方面的收益。
图2:“储备中心”定位及运行机理
3.在特定的情况下产业中间型组织也可以成为产业内要素配置的枢纽
由于市场是通过价格对产业内的要素进行配置的,当市场风险过大或由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不能有效吸引投资的时候,产业内部的要素配置就会处于一种低效率的状态。此时,产业中间型组织就能够通过其“准企业”的运作机理,采用市场参与的方式,回收要素并有机的组合,降低风险,同时形成规模经济,再次投入市场,达到资源要素的集约化经营。
在探矿权市场中上述现象较为典型,探矿权人为了降低风险,往往倾向于探矿权涉及的区域面积较小,储量居中,这样就会造成采矿过程中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形成粗放型开采。而且对于较小的矿洞,技术和安全问题也容易忽略,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④。此外,由于资金、技术不足形成的“烂尾矿”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储备中心”的成立一方面可以在新矿权的设置上充分考虑规模经济和技术壁垒,另一方面通过构建矿业权的二板市场,通过回购小规模探矿权再组合成为大规模探矿权的方式,对当前矿产资源进行集约化开采,提升产业的竞争力水平。
五、产业中间型组织的演化发展趋势
产业中间型组织是我国当前转型经济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在产业规制和产业培养过程中发挥着缓冲和枢纽的效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产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产业中间型组织是否还应该存在就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在产业中间型组织运作过程中,如果不能明确“超政府”的职能定位而过分强调其“准企业”运作机理,就会成为政府参与经济运行的“替身”,从而回到国有企业改革前的弊端之中。进一步分析“国资委”和“储备中心”这两个产业中间型组织,我们会发现二者在职。能上还是存在差别:“国资委”更注重对于产业的监管,而“储备中心”则更注重对于产业内的协调和服务职能。这一差异实质上揭示了产业中间型组织演化发展的趋势,如图3所示。
图3:产业中间型组织演化路径
在产业中间型组织的两端是完全的政府行政管制和价格导向的企业自发管理。在产业成熟度较低的产业培养期,产业中间型组织往往充当“规制者”的角色,此时重在确立产业内良好的市场秩序,逐步培养产业内竞争主体的实力,“保监会”、“证监会”都是典型的规制型产业中间型组织;在产业逐步成熟的过程中,产业中间型组织重在协调产业规制相关部门,以及协调产业内的资源配置,在确立行业秩序、培养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注重产业的集约化发展,完成产业升级,提升产业的竞争力;当产业趋向成熟后,产业中间型组织则侧重于为产业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产业技术研发、产业企业孵化器以及相关法律咨询等都是其服务的内容,例如台湾新竹科技园中的创新中心就属于政府下属的产业服务机构,也属于本文论及的产业中间型组织。随着产业逐步成熟,产业中间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淡薄,而与企业的关紧日益紧密,一旦完全脱离了政府的产业规制职能,就会转化为产业协会或产业研发中心等组织。
因此,产业中间型组织是否长期存在取决于产业的成熟水平,一旦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业竞争主体,产业中间型组织就应该蜕变为服务型组织存在,否则将会阻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就浙江省探矿权市场的“储备中心”而言,当前的任务在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有效地协调探矿权市场的运作,完成矿产品开采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确立行业秩序,培育出一批具有资本和技术实力的探矿主体,特别是以股份制形式建立起来的探矿公司和开采公司,对浙江省的矿藏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随着省内探矿权市场的逐步完善,“储备中心”应当向“信息服务中心”转变,成为汇集国内甚至是国际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信息中心。此时,这一组织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省内具有资本和技术优势的探矿企业和采矿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内其他省份,甚至其他国家集约开采矿产品,解决省内甚至国内的资源瓶颈问题。⑤
注释:
①国内外对于这一问题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参见约翰逊和梅森(Johnson & Mattson,1987)、林德博格等人(Lindberg et al.,1991)、理查德·拉森(Larsson,1993),罗珉(2005)等。
②在欧盟纺织品压港事件中,笔者认为正是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使得政府不能及时出面干预参与协调,才最终上升为全行业的损失,与此对应的欧盟企业通过其政治体制允许的“商业游说”行为,有效地保证了自身的利益。
③根据王振中(2006)对于中国经济转型期地方政府行为的研究,发现中央政府的目标在于维护最大的统治合法性,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可支配财政资源和职位升迁,笔者赞同此观点。
④笔者认为造成现有矿产开采安全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在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过程中,矿业权划分较小,难以形成达到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的规模边界,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⑤在浙江省“十一五”矿产资源发展规划中就特别强调了浙江省矿产发展的“走出去”战略。事实上,在江西、山西以及老挝等国内外区域都有浙江资本成功进行矿产品开采和运作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