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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1-0004-06
改革开放30年来,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在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探索,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针对“为什么要建设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些问题来展开、深化的。30年来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正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认识不断深化的思想展现,是对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的成果体现。
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面对濒于崩溃的经济和混乱不堪的社会状况,邓小平以及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和毛泽东晚年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了要重视民主建设的问题。
1.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痛定思痛,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就成为党、国家和全体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邓小平坚定地指出,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文化大革命”这类历史悲剧的重演,必须“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因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至为关键,因为它“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从改革制度着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对于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具有极端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邓小平科学地对待我们党所犯的“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并迅速而正确地总结其教训的结果。
2.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清醒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民族和国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历史起点。邓小平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基础及其独特的性质,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封建主义传统的国度,封建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对此,邓小平在谈及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极其深刻地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正因为如此,他强调,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要充分意识到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推进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在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每一步成就,都伴随着对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巨大要求。首先,邓小平强调了要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其次,针对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之后出现的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提出要从快从严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思想。再次,针对执政党的地位,党风不正和一些人把党与法对立起来的情况,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思想。这充分说明,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伴随着解决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现实意义。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邓小平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和理论,但其民主法制思想是依法治国理论的重要基础,并初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基础。从总体上看,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的主要贡献是:
1.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地位。邓小平在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概括为要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也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在本质上要求发展民主,但是民主必须要依靠法制来实现。邓小平在阐述民主的重要性时,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高度给民主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明确而科学的定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992年南方谈话中,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高度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备的法制也不是社会主义。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著名的“两手抓”方针,将法制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
2.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邓小平在多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强调,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他认为,四项基本原则决定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性质、方针和方向,绝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四项基本原则,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一是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中国,若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简直不可想象。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我国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二是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相互结合,互相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项具有内在和外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必须相互结合,才能相得益彰。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三是法制建设要从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道路,不能照抄照搬别的国家的经验和模式。他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的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四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即著名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高度浓缩。有法可依.就是要有完备的立法,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有法必依,就是要讲求实效,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求执法与司法的公正、公平,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重要保障。同时提出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果。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了提高,“一五”、“二五”普法顺利实施,法学教育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提高了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选举制度得到完善;加快立法步伐,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粗到细,从单一到逐渐完备。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被削弱的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也逐步恢复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得到健全。邓小平还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司法独立、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法律监督等思想,保障了法律正确实施。
二、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实施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历程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在治国方略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法制国家”的提法改为“法治国家”,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庄严地载入党的纲领文件。“法制”与“法治”虽然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深化,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表明了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方式上有了重大突破和根本改变,由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更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对民主法制认识的新飞跃,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1.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江泽民认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使依法治国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指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的优势在于通过竞争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这种竞争必须是在公平、有序、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以优汰劣,反而会以劣汰优,而这种竞争秩序只有通过健全的法治才能建立起来。
2.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法治是一种状况,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方式。依法治国并不是要实行严刑峻法,而在于构建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求我们完善党内党外的各种民主政治制度,通过健全党规党法,充分保证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通过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等,充分保证人们享有的各种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经济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基础,完善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经济秩序与经济环境;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就是要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生活的安宁与稳定,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3.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基本方略既在实践的层次上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相互统一的内在要求,又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操作化要求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现实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江泽民高屋建瓴地阐释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首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要运用法律的权威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力。人民群众在党领导和支持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到这些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并受到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制约,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4.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实施路径。在明确依法治国基本内涵的同时,对如何实施依法治国,江泽民也作了深刻全面的阐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说明,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首先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既能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又能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有利于将党的主张贯彻于社会各个方面,保证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有利于实现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党的领导是核心,发扬人民民主是根本,严格依法办事是保证,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以后,江泽民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进程中,开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经过多年的努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顺利实施,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1.加强立法工作,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均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立法机关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加强立法工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尤其是加快了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律迅速相继颁布,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制定了大量的市场经济法规。修改和废除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定,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实施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的立法体制,科学地划分了立法权限,规范了立法程序,明确了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及其适用原则。
2.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江泽民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他反复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活动多、范围广、权力大,其依法办事的程度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影响法治权威和尊严,影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程度。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其实质是依法治权。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程序用法律加以规范,推进国家行政管理法治化。按照一切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非常重视依法行政工作,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至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并成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3.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实现、救济权利损害的最后法治门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颁布,有力地推进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党的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司法改革的实质是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加强法律监督,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江泽民非常重视法律监督工作。他说:“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中,包括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强化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新闻监督和党的监督。建立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机制,预防和控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依法治理腐败。江泽民强调:“在反腐败斗争中,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法制建设,非常重要。根据这一精神,党和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依法治国的强大威力。
5.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同时江泽民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在中共中央连续举办的法制讲座上,他每次都亲自主持,认真听课,并号召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这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在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方面,江泽民提出了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正因为如此,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风气基本形成,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提高,遍及城乡的“三五”、“四五”普法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胡锦涛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和深化
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不断丰富和深化。2002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局进行首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学习宪法。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指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我们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5周年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10周年之际,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07年11月27日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题,进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胡锦涛强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切实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落到实处。
2004年被学者认为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自2004年至今,有六个标志性事件: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强调,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其二,宪法修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开始形成;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宣告“建设法治政府”;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和谐社会六大基本特征之首。这些历史事件浓缩和见证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所作的努力,也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伟大成就。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胡锦涛于2005年11月提出来的,并作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强调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深刻而准确地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和关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提出,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继承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前提之下,立足中国国情,正确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2.依法执政方式积极推进。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如何在法治背景下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政方式,是执政党的一大考验。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即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一方面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为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对改进党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明确含义和目的。依法执政是党实现自身民主化和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在依法治国条件下,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统一性,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七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到2008年初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4.法治政府建设顺利实施。国务院于1999年曾专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了重点部署。十六大以来,政府把依法行政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重点围绕解决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全面规划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蓝图,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由政府自觉提出并要求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在世界法治发展上都是绝无仅有的,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建设法治政府在我国正从理想转化为现实,从宣言转化为行动,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转化为政府的自觉自律。这是国务院及各部门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传统的“权力政府”正在走向现代的“责任政府”。
5.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首次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政治目标。只是提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单纯从制度层面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于司法体制没有涉及。十六大报告在对司法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将司法改革的目标直指“体制”这一深层要害,指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然而,报告对于司法权力究竟如何配置、尤其是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界定未予明确。因此,之后的司法改革多停留在研讨论证过程之中,具体的改革则由司法机关自我探索。十七大报告在“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已由浅入深,也意味着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将向纵深发展。这一提法也反映了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从而启动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目前,各项改革平稳推进,改革举措取得实质性进展。
6.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培育和建设以现代公民为主体的法治社会。我国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四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已经顺利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都有了很大提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正在逐渐形成。这些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30年来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
1.信心的坚定: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无论我国古代近代,东方西方,国家的管理者们都在积极探索如何治国理政的问题。我国古代儒家主张仁政,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西方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等思想。可以说,法治是人类对如何进行国家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的一个终极探索成果,是在比较各种治国理政方式后的一个理性选择,是人类文明的共有成果。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著名法学家徐显明在《人权研究》第一卷序言中有两个判断:“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他从人权史的角度对这两个判断进行了考察,认为:“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虽然他分析的落脚点在维护人权,但同时也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了深刻的概括,即民主是法治的“里”,法治是民主的“表”。这完全符合邓小平提出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这一重大论断。所以,民主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民主需要秩序,在民主社会里,秩序的形成不能靠哪一个组织或哪一个人的无限权力,只能靠法制。民主不是抽象的,它是用法治构建起来的“权利大厦”,是用民主编织起来的“权利蓝图”。党的十七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进行部署,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2.原则的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实施依法治国就是把人民民主法治化,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统一的,而两者统一的途径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实现统一。所以,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而不能主次颠倒,喧宾夺主。在把握这个原则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能顺利实施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模式的选择:党的主导推进和人民积极参与有机结合。任何一个后法治国家在启动法治时必然存在关于法治建设的模式选择问题。这既是法治建设的动力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道路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认为法治化的基本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的学者称国家),一是社会(有的学者称民众);其前进的方式亦有两种:一是推进,一是演进。从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来分析,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党的直接主导和推动,也有人民的积极参与。首先,这种模式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实质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发展,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执政规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实践的不断深化推进的,党从主要依靠政策治国,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国,从主要依靠制度执政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党通过依法治国这个方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同时,通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其次,这一模式符合我国实际。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强、法治传统弱的国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必须有一个强势的主导力量予以推进,才能明确方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否则,法治建设要么就在法治和人治之间摇摆,要么就被人治拖住后腿,沿着传统固有的惯性向人治方向发展。再次,这一模式有利于发挥人民的创造性。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法制化,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实现人民民主,如果没有人民的参与,法治建设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近年来,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非常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举办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不同群体的主张和诉求,为人民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通道。
4.内容的明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机结合。法治国家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已经制订的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社会公众普遍的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使法律制度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正如胡锦涛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我国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政府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国家法治建设的一切努力将变为徒劳。正因如此,江泽民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法治社会建设就要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并得以自觉执行,使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管理。所以,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有一整套反映公众利益、愿望、要求,保障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还需要有广泛的懂法、拥护法、守法社会公众基础,更需要有一个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政府组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共同努力,一体推进。
5.方法的要求:法治一般规律和中国具体国情有机结合。依法治国之路,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根据本国的具体国国情实际,将二者有机地、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法治的普遍性原则在本国得到全民的理解、遵守和信仰。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所谓的具体国情,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们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这么多年来,西方法治建设经过不断发展,在某些方面日臻完善和成熟,有不少进步的东西还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对于西方法制,我们可以借鉴、参考其某些做法,但绝对不能照搬。因为,西方法治既有一些共性内容,也有扎根于其固有文化风土之中的特殊性。我们惟有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沿着社会主义方向,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必须增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巨大成就基础上,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地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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