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_泛珠三角论文

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_泛珠三角论文

论建立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域经济论文,协调发展论文,机制论文,泛珠论文,江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4)02-0051-07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的特征日益明显,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逐步受到广泛重视。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条重要方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协调发展,对于充分发挥以港澳为“龙头”的大珠三角的辐射作用,拓宽珠三角的发展腹地,实现区域增长中心的内陆推移,带动我国整个华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形成有效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及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遵循一种新的发展理念,是既不同于区域平衡发展,也不同于区域不平衡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平衡发展是建立在平衡发展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发展模式,强调产业间的关联互补作用,主张在区域间或区域内平衡部署生产力,实现区域间或区域内部各地区间基本保持同步与平衡发展。(注:厉以宁主编:《区域发展新思路》,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不平衡发展是不平衡发展理论所倡导的发展模式,其根据不平衡发展规律,针对平衡发展存在的问题,强调不发达地区不具备产业和地域全面增长的资金和其他资源,主张在不同时期要选择支配全局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优先发展,将有限的资金、技术等要素投向若干区位条件优越的增长极地区,其他地区则可通过增长极的扩散效应而逐步扩展。(注:赫希曼:《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由此,平衡发展战略强调的是地区间的公平与平等,主张生产力在地区间平均布局,实现地区间平衡发展;不平衡发展战略则突出了经济效益目标,主张对少数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地带进行重点开发,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重点开发的具有最优经济效益的地区,使这些地区率先起飞,再带动其他地区。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指在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既要保持区域整体经济的高效运转和适度增长,又能促进各次区域的经济发展,使地区间的经济差异稳定在合理的、适度的范围内,达到各次区域或地区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是强调优势互补、扬长补短;三是实现共同发展、多方共赢。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在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在历史形成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可能短期奏效,必须建立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通过这一机制稳定、持久地作用才能实现。我们认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包括区域共增强机制、区域传递机制和区域利益协调机制。

(1)区域共增强机制是区域协调的内在动力机制,形成于区域经济的互补性、规模经济和交易成本机制。区域经济的互补性是指区域生产要素(资本、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及其产品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性。区域内不同地区间产品差异引起大量产品或服务贸易并且贸易的范围比较广阔,贸易量的增加导致与相应产品相关的生产要素的地区间流动,通过生产要素的新集聚与新扩散,充分发挥要素的经济效益,增强区域内的产业优势,从而有利于培植区域整体与外部竞争的优势。协调发展的区域规模越大,区域内生产要素的量就越多,那么区域协调诱发生产要素的集聚与扩散、资源重新配置,就容易产生生产要素的规模效应(突破“瓶颈”要素的限制、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市场、创造新的产业等等),提高要素之间的替代强度,降低产品边际成本。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也是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地理距离、经济距离和社会文化距离的可接近性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

(2)区域传递机制是区域间或区域内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某些因素相互波及、影响而使区域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过程。区域传递机制建立在区域内部性外部化和区域外部性内部化基础上。所谓区域内部性是由区域内部经济发展的诸要素所决定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技术构成和市场力等交融而成的基本特征;区域外部性是相对于某一个区域而言的外部区域的内部性,它存在于这个区域之外。(注:程必定:《区域外部性内部化和内部性外部化》,《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区域外部性内部化是某些优于区域内部性的外部性因素由区域外向区域内渗透和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相对落后的区域内部性,如区域要素配置、产业结构、技术管理等方面引起一系列波及效应并发生积极变化,使区域内部性的总体水平得以逐步提高,区域经济在外部性内部化过程中得到发展。区域内部性外部化表现为某些优于区域外部性的内部性因素由区域内向区域外的扩散和辐射,产生“扩散效应或淋下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相对落后的区域外部性,使区域外部性的总体水平不断得以提高,从而使区域外部性的某些因素转化为区域内部的可利用因素,区域生存发展空间由区域内扩展到区域外,区域经济得到新的发展。

(3)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是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对区域内各次区域或地区间分工合作的经济利益进行协调的机制。一方面要根据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区域内各地区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各地区都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分享经济利益的权利,能在相对公平的外部环境中层开竞争;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与合作而蒙受损失的一方或因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而处于缓慢增长状态的落后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相应的补偿。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通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泛珠三角经济区覆盖我国内地的福建、江西、广西、海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和广东九省(区),加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即所谓9+2。位于我国广大的华南、西南地区,直接间接、或多或少都跟珠江有关,与珠江流域的流向、与珠江最后流入南海而形成的经济流向和文化有关。该区域地域辽阔,仅内陆九省(区)面积占全国五分之一,人口和GDP分别占全国三分之一。泛珠三角经济区区位十分独特,这里既有东部沿海地区,也分布着中、西部内陆省份,还有已经现代化的国际化大都市香港和澳门。区域发展很不平衡,从人均GDP来看,2002年贵州与广东相差近5倍,而与香港则相差更高达62倍。一方面以香港为“龙头”的大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富裕与周围落后地区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制约了前者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该区域所具有的巨大位势差和经济互补性为区域经济协调、协作提供很大的空间和潜力。因此,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形成区域共增强机制可以提高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体国际竞争力,对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挑战具有战略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国际竞争力成为区域发展的核心能力,这对以外向型经济和国际化为特征的珠三角区域经济尤为重要。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通过资源互补、产品互补、产业互补和市场一体化,在规模经济和交易成本机制的作用下,形成该区域经济独特的竞争优势。其次,通过区域外部性内部化机制,可以拓宽珠三角的发展腹地和市场空间,对于保持香港、澳门经济持续繁荣和广东珠三角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形成区域内部性外部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以香港为“龙头”的大珠三角发达地区或增长极的扩散与辐射效应,实现增长中心的内陆推移,推动我国整个华南、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南中国率先实现东部、中部与西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从总体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

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随着CEPA的签署,粤港澳大珠三角在发展中将成为中国和世界经济最繁荣、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同时,以大珠三角为核心,辐射闽、赣、湘、桂、琼、川、滇、黔等省区的泛珠三角也开始展现出无穷的生机和活力。目前,泛珠三角经济区的建设刚刚破题,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任重道远。

从目前情况看,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已经具备了如下的有利条件:

第一,区位接近性是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基础。影响区位接近性的因素包括地理距离、经济距离和社会文化距离。而经济距离又取决于地理距离以及跨越地理距离的运输条件(航空、铁路、水运等)及其成本,社会文化距离是指包括消费嗜好在内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的接近性。一般来说,地理距离、经济距离和社会文化距离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即地理距离越小,经济距离和社会文化距离的差别也不大。(注:季任钧、钱智:《区域经济联合协作的动力机制研究》,《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1期。)泛珠三角经济区以珠江入海口的香港、澳门毗连珠三角,从南部沿海经珠江流域向华南、西南内陆省份延伸,形成南中国经济圈,具有区位接近性。东南沿海地区有超过我国总长三分之一的海岸线。这里港口众多,航运发达、海上交通便利、公路网密集,大珠三角正在打造“三小时经济圈”和“一小时都市圈”,从沿海地区通向内陆省份的跨地区、跨省份的航空、陆地交通网络已经形成,铁路纵横交错、公路四通八达,便利的交通条件缩短了泛珠三角区域的地理距离和经济距离。并且,同一珠江流域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类似的气候条件造成了相近的风土人情,拉近了泛珠三角区域的社会文化距离。区位接近性有利于交易成本机制和区域传递机制的形成与作用。

第二,经济互补性是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充分条件。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心中和贸易中心聚集了大量的资本、技术和人才,服务业领先;广东珠三角以制造业见长,正逐渐成为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澳门和海南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云南、贵州、江西、湖南、四川等中西部内陆省份拥有大量的矿产、水电等自然资源和丰富的农副产品以及劳动力资源;广西、广东、福建沿海省(区)港口众多,与国际经济联系广泛,内陆省份通过这些港口使自己商品走出国门,同时,这些地区的进出口又反过来促进了沿海港口的发展。无论从资源、产品、产业来看,该区域经济的互补性是突出的。

第三,CEPA实施为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提供了现实机遇。泛珠三角经济区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港澳实行独立和独特的经济和法律制度,并为独立的关税区,与包括广东珠三角在内的我国大陆的其他省份,不仅在制度环境和经济运行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市场也是分割的。从而,泛珠三角各省份虽然区位非常接近,但分属于不同关税区和两种制度,其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投资等方面存在着现实的制度和技术障碍。要突破这种障碍,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和相互的经贸往来,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既体现“一国两制”,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从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的趋势看,建立自由贸易区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根据世贸规定以及国际通行惯例,自由贸易区是指各世贸成员(关税区)之间消除关税和其他限制措施形成的一个区域。由于泛珠三角的大陆省份都不能算作一个世贸成员或单独关税区,因而,没有权利和单独关税区的香港、澳门成立自由贸易区。但是,我国大陆与港澳之间倒是可以以独立关税区和世贸组织成员身份建立自由贸易区。在充分考虑到内地的经济条件,以及香港实际情况和发展利益要求背景下,中央政府作出了最佳抉择,分别与港澳签署了CEPA。事实上,“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含义十分宽泛,它不仅包括了“自贸区”的内容,同时又突破了“自贸区”的局限。因此,它的可操作弹性和空间十分之大,对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一体化意义更大。CEPA的实施,解决了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的制度和技术障碍,为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提供了现实条件。

第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为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开辟了广阔前景。泛珠三角的西南省份广西和云南与东南亚国家“山脉同缘,江河同源”,拥有我国通往东南亚的最重要的战略通道,海南也是位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中心地带,广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由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进军东盟大市场过程中,华南、西南各省(区)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人缘优势。香港本身就是一个自由贸易港,有港口和服务业的先发优势;广东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工业制造中心之一,与东盟在制造业和技术结构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互补空间。因此,泛珠三角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发展中,联手进军东南亚经济圈,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澜沧江—湄公河“黄金水道”、中缅公路、泛亚铁路的建设,广东获得空前的向西、向南拓展的经济腹地与发展空间,泛珠三角有望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为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形成共增强机制、区域传递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尽管具备了一些有利条件,但也面临着不少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瓶颈”突出。无论区域经济互补形成区域共增强机制,还是区域内部性外部化和外部性内部化形成区域传递机制都需要一定的体制基础。对于泛珠江三洲角来说,港澳与内地之间一方市场经济体制很发达,有一套很好的法制基础,另一方还保留了许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法制还不健全,双方体制差异仍比较大。并且,企业的行为方式、政府的管理方式和人们的思维方式都还不能完全对接。特别是内地一方,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但还很不完善,与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

二是市场分割明显。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形成过程实际上也是区域市场一体化的过程。市场分割是制约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又一重要因素。这种市场分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关税区造成的市场分割。尽管CEPA的实施为泛珠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创造了制度条件,但区域市场融合仍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和过程,所面临的具体技术问题也还很多。二是内陆同一关税区内的市场分割。由于我国内地正处在体制转型和工业化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某些因素,如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城乡分割、物流和信息网络平台不配套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区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市场的分割,人们在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享有权益存在的较大差异,阻滞了经济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社会信用缺失、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缺乏协调的基础设施网络和统一开放的信息平台,也是市场一体化的制约因素。

三是利益协调不畅。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重要方面。尽管区位接近性和经济互补性使区域之间通过合作和经济一体化,会给各方带来大于不合作所能获得的利益,但这种基于资源相对优势的区域分工与合作,由于先决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各方所获得的利益大小是不一样的。由于各区域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在区域各方的博弈中,即使合作可以导致整体利益最大,但合作并不是每个利益主体的最优选择。事实上,各地区都有着强烈的迅速发展、迅速赶超的冲动,表面上合作、暗地里竞争从来没有停止过。由此,区域利益协调尤为重要。刚刚破题的泛珠三角经济区是由利益并不一致的各个不同的行政区划所组成,并不存在协调这些行政区划的组织机构和利益共同体。基于目前我国考核政绩是按照各地区GDP的增长来进行的,对于各个省(区)来说,他们有责任考虑本地区的发展,却无义务考虑与其他地区的整体配套和协调。尽管目前各行政区域政府间的经济合作方式正在逐步建立,如粤港澳联席会议、内地九省(区)政府部门联席会议等,但区域利益协调涉及到多个方面,利益协调的渠道并不畅通。如在一个省免检的产品到了另一省市还要再检,一个地区评的专业技术资格到其他地区却得不到承认,一条公路修到另一个地区的边界处就成了断头路等等现象还十分普遍;更不要说是为了追求局部利益而引发的倾销式招商和由此产生的竞相压价,相互攀比优惠政策,拼地价、拼税收吸引投资的恶性竞争,地区间的利益摩擦增加了区域协调的交易成本。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体制基础。体制是机制作用的基础,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要把完善区域市场经济体制放在首位。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重要指针。适应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要求,当前区域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深化各项改革,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使完善区域市场经济体制与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统一起来。对于泛珠三角来说,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点在内地省份。一是要加快法律、法规的清理、规范和完善,增加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尽快在规范市场环境方面与港澳实现对接,为区域经济整合创造条件。二是要积极探索一国两制和独立关税区之间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体制框架。这既不同于国际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也不同于一种制度和同一关税区的一个国家内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需要更多的体制和制度的创新。既需要有区域经济合作或一体化组织机构,比如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泛珠三角政府联席会议、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论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民间协作组织等;更需要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的制度创新,如促进区域内资金、技术、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等。三是要促进区域内经济体制改革的协调发展。泛珠三角东部地区经济体制改革走前面,中部与西部地区改革相对滞后,城乡体制存在分割。只有整个区域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协调发展,才能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2)推进宏观领域配套改革,完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综观环境。一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微观事务干预,在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基础上,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完善投融资体制,形成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形成市场导向与政策指导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快完善区域金融体制,积极探索区域金融开放与合作的新途径,促进区域内金融投资自由化,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对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建立适应区域协调发展的财税体制和面向经济全球化、着眼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涉外区域经济管理体制,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四是彻底改革阻碍经济资源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建立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与合作的社会保障制度。

(3)深化企业改革,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微观基础。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基础上,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要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有企业改革应着力于股权结构的调整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健全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消除阻碍非公有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和不平等待遇,完善相关财税、金融政策和投资服务体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范民营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微观领域的改革,形成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

(二)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区域开放或市场一体化是区域共增强机制以及区域传递机制的必要条件。即使再好的体制,如果没有开放的市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也难以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市场一体化包括内地与港澳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市场开放和内地各省(区)统一市场的形成。

(1)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市场一体化。泛珠三角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属于不同关税区,双方的市场开放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也要照顾港澳自身的利益和内地市场发育的程度。CEPA的实施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为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创造了制度条件,但由于支撑商品、服务市场一体化的物流和信息平台并不完备,内地要素市场发育水平比较低,因此,内地九省(区)与港澳之间的区域市场一体化必须循序渐进、梯度推进。在重点加强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建设同时,首先实现大珠三角商品、服务市场对接,再逐步向中西部推进,创造条件最终实现要素市场的一体化。

(2)内地九省(区)统一市场的形成。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市场化,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废除阻碍公平竞争、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同时要加快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实现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实现城乡市场的统一。

(3)完善区域市场一体化的支撑条件和运行平台。加强区域合作,协调共建基础设施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完善支撑市场一体化的物流平台和电子网络平台,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发展和规范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征信行业,建立区域统一开放的征信网络,加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三)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由于泛珠三角区域总体利益与各次区域的局部利益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总体利益是各个局部利益的有机耦合而不是简单相加,因此,有时总体利益得到并不能代表各个地区所实现的局部利益都相同,有时局部利益得到了,并不一定保证整个区域整体利益能够实现。只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包括三个方面:

(1)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构。泛珠三角区域利益协调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来组织和实施。区域利益协调机构的建立,要争取中央政府的支持,将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纳入国家发展规划。该机构可以采取常设机构或定期协商机构的形式,应包括政府的、民间的多种层次,也可以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要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政府间经济合作组织,如政府联席会议等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的作用。

(2)探索区域利益协调方式。区域利益协调可以采取各方共同参与的区域协定或区域公约的形式,也可以使用局部协商或双方协议的形式。前者应是区域利益协调的主要形式,例如采取区域公约的方式,开放共同市场,统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区域生态保护,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技术开发等方面形成统一法规,建立协调与管理制度等。后者是区域利益协调的补充形式,通过局部或双方协商对参与区域分工合作而蒙受损失的一方进行必要的利益兼顾和补偿。这也是必要的,例如在投资和产业转移中,采取一定的税收返还和GDP指标分解的办法,给予资本和产业转出地区适当补偿,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调动各方进行区域协调的积极性。

(3)完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根据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利益兼顾和适当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相结合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事前协调是区域内各方经过事先协商一致达成一定的区域协定或区域公约,使区域内各方都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分享经济利益的权利,体现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事后协调是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而蒙受损失的一方事后进行一定补偿,或者对区域内发展缓慢的落后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体现利益兼顾和适当补偿的原则。

(四)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在规划产业布局、推进区域市场开放和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中,政府的作用仅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组织机制,而不具备动力功能的意义,具有动力功能意义的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象一只看不见的手沿着比较利益规则引导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通过资源互补、产品互补、产业互补链条,实现区域优势的共增与传递。因此,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必要的,特别是处于体制转型尚未到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就显得越发重要。但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作用必须建立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其主要任务应是培育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和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市场机制发生失效或出现缺陷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应该看到,市场机制是作为一种市场力是无形的、看不见的,但其作用却是最基础的,无穷的,当前有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就是比较注重有形的政府间合作,这是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初期所出现普遍现象。泛珠三角经济区建设不同于其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域合作,在计划经济惯性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机制的培育和确保市场机制的畅通是至关重要的。

标签:;  ;  ;  ;  ;  ;  ;  ;  

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_泛珠三角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