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1]2014年在《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公司制度也日趋完善。通说认为,现代公司制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是否充分、完善的重要标志。为了适应市场市场发展需要,我国及时推行现代公司制度。当前,我国已建立起现代公司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公司制度与西方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是由我国实行现代公司制度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致。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改革的关键期,公司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适应这一局势,否则,我国公司难以发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将成为一句空谈。目前,我国公司面临许多难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则是其中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极大激发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推进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的过程。新《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以及受制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新《公司法》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们仍需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本文立足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积极分析、借鉴西方先进的公司法经验,针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中小股东权益概述。本章主要论述了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权益分类。这为我们初步认识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我们深入了解中小股东权益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二章中外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研究。本章针对两大法系以及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历史演进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通过对比、分析,我们能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以及西方的优势,这有利于我国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第叁章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分析。本章围绕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表现以及原因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这让我们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遭受损害现状及原因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了解。围绕这一系列的问题,我国将提出合理的举措进行解决。第四章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本章承接上章,有针对性的从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参与权等叁个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这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汪劼[2]2007年在《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股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话语,特别是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之后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股东本身利益的保障,而且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与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以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引用、分析和推理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首先将本文中所提到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了概念上的定位,其次分别从法理基础、经济学基础、诉讼理论救济基础叁个角度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分析,从理论上分析和阐述了该问题的内涵、重要性及其必要性。第二章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检讨,首先笔者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叁种表现,其次针对这些表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为之后对于该问题解决方案的阐述埋下了伏笔。第叁章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影响,笔者在对比修改前后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之后,梳理出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上的新亮点并用列举的方式逐个进行了分析阐述。尽管《公司法》与《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许多规定都具有旧法无法比拟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但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难免百密一疏。笔者将新法中有关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些规定与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了一些对比。从制度的设计上和可操作性上进行了理性的思考。第四章与第五章就分别从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论述了现行法律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解决方法。以期为今后股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王汝楠[3]2016年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我国的公司制度日益成熟,上市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资本主义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发展的机遇,也带来相应的挑战,简单的说,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将大量的资金转变为生产资本,提高对各方面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上市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受到相应的影响,然而这种现象对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中小股东是资本主义市场中的重要主体,由于中小股东的数量相对较多,并处于分散的状态,所以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定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近几年,由于中小股东自身在持股数量上的劣势,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经常被控制股东以及公司侵害自身利益,使其很多合法权益在无形中被剥夺。如果中小股东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将会严重影响到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我们国家相对于法律方面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注相对较晚,这一问题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在2015年分别对《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修改,虽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逐渐规范化,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仍需要进行完善。我国应该对这一问题进行正确的认识,明确社会足以市场中存在的不完善、不规范之处,例如近几年上市公司显示出来的问题,虚假信息的披露、对股价进行背后的操控、交易存在内幕等等,这一系列显现都直接的影响到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该与国际接轨,顺势时代发展的趋势,对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成熟制度进行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第一部分是阐述本篇论文的背景、意义等诸多方面内容,明确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简单的介绍,对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分类。第叁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内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与特点进行介绍,并明确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从多个角度来对这一因素进行分析。同时从现有规定及不足角度展开研究,结合法条来明确问题。第四部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研究,并借鉴其成功经验,以此来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并且根据第叁部分的参考,结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措施,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保障。
张海[4]2015年在《上市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则是关于证券市场的永恒话题。公司退市制度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在我们国家,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被动退市和主动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市制度,对于促进实现证券投资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培养更加理性的投资者,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度,曾经因阻碍力过大而差点搁浅的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在万众期盼下终于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那一步。退市制度的改革响应并且符合政府所做的2012年工作报告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也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高度关注。2014年6月5日*ST长油结束了长达17年的上市之路,正式摘牌退市,这是2012年新退市制度正式实施后,沪深两市首家强制退市的公司,也是央企首家退市股。新出台的公司退市制度,无论你是民营企业,抑或是国营企业,只要这个公司不能符合继续上市条件就要退市。退市最主观最直接的目标是要把那些相比之下最具投资意义的上市公司留在证券投资市场上,把那些已经没有了投资价值的“病残”公司扫地出门,也就是“扶正劣汰”。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健康、高效、纯净的金融证券投资市场,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但是,与拥有绝对控制力和支配力的公司大股东相比较,公司中小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一旦公司退市,这些投资者往往会亏得血本无存。投资者才是证券投资市场的基础和根基,只有尊重和保护弱势的投资大众,尤其是中小股民,才让股民们始终对证券市场保持信心。否则,整个金融证券市场这座大厦的根基将会受到震动,建立公司退市制度的原始目的将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本文将以公司退市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为出发点,从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和我国公司在退市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存在的不足作分析,以相关的基础性理论为辅,结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有效制度和经验,提出对我国公司退市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正文部分拟从以下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文章第一部分对公司退市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般性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分析公司被动退市的情形和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以及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问题,引出文章要研究的问题:如何保护公司退市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文章第二章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现状和现行具体制度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目前对中小股东在退市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有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诉讼机制不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文章第叁章通过研究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和具体措施,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具体经验:实体上要重视并加强立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程序上要引进群体诉讼制度;配套制度上要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这一部分针对我国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讨论如何将其完善,并提出具体举措:在立法层面,要转变立法观念,加快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各个责任主体应该对中小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在具体制度层面,要逐步取消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构建我国的集体诉讼模式,建立退市处罚听证和复议程序,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薛彪[5]2014年在《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制度日渐成熟,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资本市场一派繁荣景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社会闲置资金,把大量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有效利用各方面资源,使公司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中小股东们也能因为上市公司的盈利而获取投资收益。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依赖于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更依赖于投资者的信心。在资本市场当中,中小股东是重要的主体,他们的投资对于资本市场是非常之重要的,加之中小股东人数较多,分布也较散,所以他们的权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势必会影响我国资本市场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些年来上市公司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控制股东挪用甚至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顺应国际潮流、努力与国际接轨,学习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这对于处在快速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是非常有益的,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好。与此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待完善。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关于上市公司的一些相关概念。第二部分是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分析,文章从股权平等原则、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向弱势股东倾斜原则等方面阐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是必要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理论基础的支撑。第叁部分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现状,主要讲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和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形式。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笔者从公司内部治理、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投票权制度、股东诉讼救济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笔者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切入,分别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惠男男[6]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十一五”规划指出,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突显,尤其是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日渐成为与“和谐社会”不相衬的音符。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积极地探索解决该课题的方法。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弥补了国内有关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实证研究空白,另一方面,探索研究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方法。文章通过七个章节,就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几个方面进行展开。内容包括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用途、流程、案例研究等叁个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与展望。本文采用定量分析结合案例论证的方法,从分析其他应收款入手,设计资金占用度指标,选取资金占用度超过平均水平且其他应收款余额超过3亿元的73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针对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提出了两个假设,针对大股东占用的识别方法提出了四个假设。假设检验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资金占用度与公司的股东权益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负相关。二是资金占用度与公司的每股收益负相关。以上两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的损害。叁是关联公司家数与资金占用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四是高管是否兼任外公司职务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资金占用度,高管兼任外公司职务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表现较高。五是大股东直接持股比例越低,越容易发生资金占用。六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负相关。以上四个假设检验结论为提出识别大股东资金占用方法奠定实证基础。本文又通过企业的案例,更进一步印证定量分析结论,初步总结提出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方法,为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几点具体的建议。
杨珺[7]2007年在《论现行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文中提出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越来越完善,经济向良性方向发展,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有必要建立各种保护与救济小股东权益的措施来约束控制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各种危害,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这种权力失衡的状态,使小股东的各种利益与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促进社会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新公司法的出台,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本文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的讨论,主要在实务方面指出了新公司法本身在实体和程序上所做的规定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如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质询权、累积投票制度、代理投票制度和书面投票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决议撤销申请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操作或其他层面上的缺陷,对于这些缺陷,本文都相应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同时,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当规定却未在公司法中得到体现的制度,认为为了公司法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全面保护,应当对持续的、严重的公司压迫规定救济方式,对决议认定无效或被撤消后的善意第叁人保护作出规定。
向红梅[8]2008年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建设。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障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博弈论和计量经济模型,主要研究了叁个问题: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和控股股东侵害行为分析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而提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及建议。1、主要内容(1)绪论。(2)中小股东权益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包括股东地位、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为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依据。(3)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实分析,涉及了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危害。(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经济行为分析,从实施经济行为的两大主体——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对受侵害现象进行系统的博弈论和数理分析,探讨了影响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及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揭示了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内在原因。(5)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将股权集中度、公司价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纳入同一个体系,以我国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实证分析,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揭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因素。(6)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7)研究的缺陷与展望。2、基本结论(1)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已经由公司管理层转为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给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及全社会带来巨大影响。(2)本文从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两个行为主体对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股东监督“智猪博弈”的支付矩阵及监督成本的存在,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即(监督,不监督),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在实施经济行为时,如果控股股东侵害收益大于成本、中小股东监督成本大于收益时,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即(侵害,不监督),同时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控股股东倾向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获取私有收益,有力解释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3)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3535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保护程度的不同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显着差异,中小股东保护越好,代理成本越低,公司价值越高,并且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远远高于其它因素;第二,股权集中度可以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公司价值;第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中小股东保护及公司价值存在区间效应,是一种U型关系,而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制衡度的作用并不显着;第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对公司价值的提升及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一定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比例对中小股东保护起着积极影响,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作用不明显。3、政策建议(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寻求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结构,尽可能缩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差距,才能减少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培育有监督作用的大股东,并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其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发挥“叁会”应有职责。(2)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加强中小股东、中介机构、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减少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3)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健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中小股东的赔偿数额,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声誉损失给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4)强化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对公司管理者及控股股东监督的质量和积极性,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安荣[9]2015年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以中小股东在主动退市过程中享有的决策权、异议回购请求权和知情权等叁大主要权利为中心展开,进而在主动退市决策规则、异议回购请求权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等层面对中小股东保护路径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与建议。全文共约3.9万字。除导言、结语外,正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讨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界定、中小股东在主动退市中享有的主要权利、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渊源与价值理念等问题,为后文的论述作理论铺垫。第二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决策权保护。退市决策是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首要环节。本部分从决策权限、决策机制和中小股东多数批准规则等方面探讨中小股东主动退市决策权的保护路径。主动退市将极大损害公司股份的流通性和交易能力,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主动退市的决策权限应属于股东大会;其中,股东大会的赞成票比例应设定为“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5%”,反对退市决议的投票应当“不超过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无需回避表决;中小股东多数批准规则有利于解决中小股东在主动退市中所遭受的强制问题,实现主动退市中小股东多数批准的最佳路径为“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中反对票的比例上限”。我国现行主动退市决策规则在上述方面存在不足,应进行相应修改与完善。第叁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保护。主动退市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造成股份的处分限制,其带来的股份转让困难与公司发生结构性变更具有类似效果。为解决中小股东在公司发生结构性变更时免受由此造成转让股份的困难,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持异议的股东应享有异议回购请求权。本部分主要从异议回购请求的行使程序和回购价格两个方面探讨中小股东异议回购权请求权保护路径。我国现行异议回购请求规则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存在严重不足。对此,我国应相应修改和完善现行规定,将主动退市明确纳入异议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制定和完善行使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明确对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回购价格为“股东大会主动退市决议之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第四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分别对应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样,证券退市亦需要构建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相比,证券退市信息披露规则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披露时间、披露内容和监管理念等方面。成熟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包含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规则、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和证券退市信息披露规则。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主要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来实现,主动退市信息的披露状况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中小股东的最终决策。本部分主要从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信息披露的理论渊源、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信息披露的监管等方面探讨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路径。我国在上述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我国应修改与完善现有主动退市信息披露规则,提高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信息的披露频率,修改完善主动退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同时制定专门的主动退市信息披露规则,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信息披露的监管。
孙海运[10]2017年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为了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保证证券市场的有进有退,以实现证券市场上的资源优化配置。上市公司退市特别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将会影响股票的流通性,加之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专业知识以及投资理念上的不足。因而,这就导致了在上市公司退市背景下,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这也严重影响着广大中小股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中小股东作为证券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者,其合法权益能否能够很好地保障,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则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大多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因此本文主要是分四个部分研究了在强制退市下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部分,从理论上阐述了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概念、理论依据、意义以及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背景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指出了目前我国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足: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缺乏常态化的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机制、缺乏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第叁部分,重点研究了美国、德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立法,得出了域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常态化的中介机构预先赔付机制以及确立有效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D]. 王志. 山东大学. 2014
[2].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D]. 汪劼. 四川大学. 2007
[3].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汝楠.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4]. 上市公司退市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D]. 张海. 江西财经大学. 2015
[5].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D]. 薛彪. 云南财经大学. 2014
[6].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D]. 惠男男. 浙江大学. 2006
[7]. 论现行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完善[D]. 杨珺. 湖南大学. 2007
[8].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D]. 向红梅. 西南大学. 2008
[9].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王安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5
[10].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孙海运. 辽宁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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