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就业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障初探_台企论文

台湾就业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障初探_台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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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安全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公民就业与失业生活所建立的一套完整的机制与制度。目前,台湾就业安全体制由就业服务、职业训练与劳工保险(失业保险)三大部分组成。不过,台湾更注重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而较忽视失业保障。直到90年代末,台湾才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就业安全体系才趋于完善。

一、就业服务、训练机制与措施

台湾就业安全机制主要包括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机构的建立、就业法规的完善与就业政策措施制订等,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一)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机制

台湾就业辅导与训练体系由“中央”、省市与县市三个层级构成。“中央”级主管部门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简称“劳委会”)、“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简称“青辅会”)与“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简称“退辅会”)。在“劳委会”下专门设有职业训练局,负责有关公共职业训练机构的招训、职业训练人员资格选拔及职业训练的发证事宜、有关民营事业对外招训之职业训练机构审查及立案事项、有关技能检定的实施与发证、有关聘用外籍劳工许可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资格测验与发证事项等。职业训练局在台湾分别设立了北区职业训练中心、中区职业训练中心、南区职业训练中心与泰山职业训练中心等四个职业训练分支机构,负责各地区的就业与职业训练。

“青辅会”是一个专职的就业训练与辅导机构,更偏重青年学生与留学生等青年及高级人才的就业与创业。该机构下设有大专院校就业辅导室、省市劳工处(局)暨地区就业服务中心、青年职业训练中心与具体负责的四个业务处。第一处负责工商及服务业的创业辅导、农林渔牧业创业辅导与创业后续辅导;第二处负责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服务、专科以上青年技能培训及身心障碍与原住民等弱势青年职业训练与一般就业甄选;第三处负责硕士以上高级人才就业辅导服务、海外留学人员与团体的联系服务;第四处负责青年生涯咨询辅导服务、青年问题研究与综合规划等。

另外,“退辅会”负责退伍军人的就业、就医与就养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民党迁台时,有60万军人进入台湾。为了安置这些军人的出路,台湾当局在1954年11月成立“行政院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负责执行这些退役军人就业、就医与就养等辅导工作。尽管后来,有一大批退休军人去世,但新入伍的军人也不断增加,因此其功能不再只是辅导大陆籍退伍军人的就业,而且包括所有军人退除役后的就业辅导工作。这一机构的名称也改为“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省市就业培训机构主要由市劳工局或省劳工处负责。省政府在劳工处设有台北、台中、台南、高雄与基隆五个就业服务中心区及北、南两个职业训练中心。台北市劳工局设有就业服务中心与职业训练中心,高雄市劳工局设有训练就业中心与博爱职业技能训练中心。这个层级合计共有11个就业与训练中心。第三层级的各县市均设有就业辅导中心或服务站、民众服务社与“救国团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具体就业与培训问题。

总体而言,目前台湾共有7个公立就业服务中心,33 个就业服务站(注:台湾《劳动基准月刊》,1999年11月号。),另外有多家就业培训或训练机构。台湾职业训练能力,每年可达55万人(注:台湾《新生报》1998年9月22日。)。

面对高失业时代的来临,台湾当局对就业安全问题较前更加重视。1999年9月,台湾“劳委会”召开就业安全会议, 研讨建立一个跨世纪的就业安全体系。

(二)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措施

早在1964年国民党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民生主义现阶段社会政策”中,台湾当局就将就业列为七大社会经济发展内容之一。1970年国民党十届二中全会,制订了“加强国民就业辅导工作纲领”。1984年,台湾制订了“劳动基准法”;1992年制订并公布“就业服务法”与“职业训练法”等,逐渐建立起一套就业保障制度。

“就业服务法”明确规定,省市主管机关需在各地设置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其所办就业服务采取免费原则(雇主委托除外);依法对就业与失业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全岛性就业资讯网,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收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的薪资变动、人力供需及未来发展情况,提供就业信息。目前,台湾各就业服务中心与就业服务站的求职求才资料均纳入“劳委会”网站,全岛就业服务资讯连线工作已经完成。

相关法规对企业裁员与资遣员工有较严规定,以保护就业者的就业安全。“就业服务法”规定,雇主资遣员工时,应在员工离职七日前,向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通报。“劳动基准法”对劳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也有严格规定。另外,对雇用外籍劳工有较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台湾存在失业问题,不能大量招收外籍劳工;另一方面,许多行业又招聘不到本地劳工,因此引进雇用外籍劳工在80年代后发展较为迅速,但台湾当局对此有严格规范。

为保护就业者的权利,对民间从事的就业中介服务与培训有较严格规定。私立就业服务机构须经主管机构许可、获得许可证后才可设立,并从事就业服务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为职业介绍、人才中介业务与接受委托招聘员工等,并对其推介就业或招聘员工有严格规定,以有效保护求职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法规还特别规定,在经济不景气与失业率上升时,“政府”应鼓励企业协商工会与劳工,缩短工作时间、调整薪资、办理教育训练等,尽量避免大量裁减员工。同时“政府”得视实际需要创造临时就业机构、办理创业贷款或加强职业训练等。

当局对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提供资金保障。依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就业,各级“政府”每年应编列就业服务与训练的专门财政预算。在地方财力不足时,“中央政府”提供财政补助。同时建立就业安定基金。为保护当地就业者的利益,台湾特别规定,雇用外籍劳工的企业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做为就业安定基金。到1999年,台湾就业安定基金为85亿元新台币(下同)。

1998年9月,台湾“劳委会”采取7项加强就业服务措施,包括加强宣传与落实企业员工资遣通报制度;通过与企业召开座谈会、现场招聘等活动开拓就业机会;建立转业辅导网,提供就业信息;实施奖助雇用特定对象措施,实施关厂歇业失业劳工辅导就业奖助;培养劳工正确就业观念等。

在开办失业保险后,台湾职业训练机构职能也相应的加以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如台北市劳工局推动职业训练再造工程。由于现行职业训练机制不够完善,容量不大,申请参加职业训练比例较低,如1996年到1998年,台北市职业训练中心招生人数从1200人增到1600人,人数相当有限,日间技术养成班的年平均录取率只有44%至56%,夜间在职进修班录取率在36%至39%之间。为此,台北市扩大职业训练中心规模,加强公立与私立职业训练资源的结合,提供职业训练的咨询、服务与辅导等,同时职业训练中心不再以日间技术养成训练为主,而是以培训及提升企业在职员工的第二专长及在职进修为主。

另外,台湾对军人就业安置较为重视。早期,为安置退伍军人(即大陆退役老兵),在“退辅会”下设立了许多企事业机构,从事公路、公共工程与其它各种事业的开发,提供了大批荣民的就业机会。1995年4 月, “退辅会”又制订了“国民退除役官兵就业安置办法”, 并在1996年与199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退除役官兵按优先顺序安排就业,就业安置内容包括创业就业、介绍就业与辅导自力经营三种,并对无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或死亡者,安排其配偶与子女就业。

二、失业保险与就业补助制度

台湾失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为此采取了不少补助救济措施。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失业保险是就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台湾长期以来未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障仅限于参加劳工保险的劳工失业时的资遣费。台湾“劳工保险条例”在1968年7月第一次修正时, 即在第二条中增列失业给付一种,加上生育与疾病等共计有七种保险,但失业保险却未能付诸实施。当时在法规中规定,失业给付实施地区、时间及办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在此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台湾未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80年代中期,台湾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政治解严,政党政治开始出现,经济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劳力密集型产业开始外移;劳工与环保等社会运动迅速发展,劳资矛盾与纠纷增加,劳工问题变得日益突出。1987年,台湾“行政院”成立“劳工委员会”,台湾首次将失业保险列为重要施政目标。随后“劳委会”完成“失业保险实施立案要点”,但未获“行政院”批准。90年代开始,台湾企业关厂停业情况日益严重,而失业保险尚未建立,造成失业员工生活困难,台湾当局开始重视这部分劳工的失业保障问题。1993年9月18日, 台湾“劳委会”公布“关厂歇业失业劳工就业促进措施”,对企业倒闭失业的劳工提供失业补助,但对失业者申请资格限制过严,能够得到补助的人很少,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次年1月,“劳委会”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正, 但条件仍旧严格,未能改善失业劳工的生活状况。同年6月, “劳委会”公布“失业补助措施”,成为失业保险实施前重要的一项失业保障政策。这一规定大幅放宽申请失业补助的资格,取消原来有关因雇主关厂或歇业造成失业的限制,可申请失业补助者包括:一是负担家庭生活而被资遣的失业劳工;二是在受雇期间参加劳保,且有工作能力与意愿;三是失业后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在14日内无法辅导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者;四是在申请前曾在一处受雇工作一年以上;五是年满16岁至60岁。符合上述条件者,每月可获得12500元失业补助,最长付4个月。其全部经费支出由引进外籍劳工企业所缴的就业安定基金支付。这一措施事实上成为后来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996年初,台湾“劳委会”再次提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立案要点草案”,其中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劳工以“非自愿性失业劳工为限”,以月投保薪资半薪计算,最长发8个月。 但这一草案未获得“经建会”同意,被搁置。“经建会”只同意扩大失业补助措施适用范围,即除原先规定的关厂与歇业的失业劳工外,将被企业资遣的员工纳入。在此期间,就实行失业保险问题,执政党与在野的民进党展开激烈的争论,各自提出不同的失业保险方案。但在工商界普遍反对实行失业保险的压力下,台湾当局强调开办失业保险的时机不成熟,会影响劳动参与率与经济竞争力,开办失业保险政策再度受阻。

经过多年讨论,加上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台湾当局不得不重视开办失业保险的问题。1998年12月28日,台湾“行政院”正式公布“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同日“劳委会”公布劳工保险失业认定暨失业给付审核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办实施,台湾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台湾就业安全保障体系趋于完善。

(二)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台湾失业保险经费主要来自现行劳工保险费。经过精算,在开办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后,为避免增加劳资双方的负担,所须保险费由现行劳工保险费率6.5%内提拨1%支应。

台湾的失业保险规定较严格,这与其重就业、轻保障的政策方针是一致的。其保险对象为年满16岁以上、60岁以下参加劳工保险的被保险人,即未参加劳工保险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同时规定具体的保险对象为:(1)受雇于雇用5人以上的公、民营工厂、矿厂、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场的产业劳工与交通、公用事业的员工。(2)受雇于5人以上的公司、行号员工。(3)受雇于雇用5人以上的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的员工;(4 )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员工。(5 )受雇于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者。就是说在规定之外的所有劳动者在失业后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以说失业保险对象范围相当小。

不仅如此,对失业者的认定资格更为严格。符合上述失业保险对象的人在失业后,应持必要证件(如离职证明、投保单位、工作与离职情况、最高学历证、职业训练证等)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及申请失业认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自求职登记之日起14日内,未能在此期间推荐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者,且手续齐全,才能被认定为失业者,并获得失业认证书。补办证件也只有15日,过期不予办理。同时,依据劳工保险给付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因所属投保单位关厂、歇业、休业、转让、解散、破产、业务紧缩或生产技术调整导致失业者,且非自愿离职,办理劳工保险退保,且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获得失业保险费:(1 )具有工作能力与继续工作意愿;(2)离职后到办理劳工保险退保当日止, 已参加劳工保险满2年,即失业前参加劳工保险不到两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另外,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者;失业期间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超过基本工资80%者,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失业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每月平均投保薪资50%计算,每半个月发给一次(而非每月发放一次,也是为有效促进就业需要)。同时,领取失业保险者若在失业期间找到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合计超过平均月投保薪资80%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严格控制失业保险费支出)。

失业者获得失业保险的多少还取决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按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施行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合计未满5年者, 每次最高发给3个月,5年内合计以发给6个月为限;缴纳失业保险费合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次最高发给6个月,10年内合计以发给12 个月为限;缴纳保险费合计满10年以上,每次最高发给8个月,合计以16 个月为限。

总体而言,台湾失业保险制度有如下特点:(1 )失业保险为一种“在职”的社会保险,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必须是有工作能力、且曾经有工作的人。没有工作能力或没有参加过工作,就不能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保险费的申领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对劳工无正当理由而擅自离职者,如为了寻找更好的职位而放弃原有的工作,或因过失而被解雇者,均不能享受失业保险。(3 )失业保险给付旨在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短暂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安全为目的,当被保险人再获得工作后,即停止失业保险给付。(4 )失业保险最终目的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因此鼓励失业者尽快找工作,并帮助其尽快改进工作技能。同时,失业给付标准通常低于一般劳工所得水平,以提高失业者的工作意愿,避免拿失业金而不愿就业工作的情况出现。

(三)就业鼓励与补助措施

就业补助是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情况下的补充措施。尤其是90年代末以来,失业率上升迅速,而又无完善的失业保障制度,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就业保障补救措施。重点不是提供更多的失业保障,而是提供就业训练与工作,以减轻失业压力。在此基础上,提供失业者适当的补助救济,如实施“以训代赈”、“以工代赈”与“失业补助”等。

1996年9月, 台湾“劳委会”职业训练局为促进被企业资遣的员工迅速再就业,采取提供搬迁费、求职津站、奖助雇用、以工代赈、受训津贴、以训代赈、膳食补助等措施,鼓励就业。1998年7月15日, “劳委会”公告实施“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主要内容包括求职者的交通津贴、临时工作津贴、训练生活津贴、创业贷款利息补贴、雇用奖励津贴及就业推介津贴等,旨在通过这些补助措施的实行鼓励失业者参加职业训练、鼓励失业者自行创业与鼓励企业增加雇用劳工。这些名目繁多的就业补助措施可归纳如下:

(1)提供失业者搬迁、交通、膳食等补助,鼓励就业。在1996 年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年满16岁至60岁,依法被单位资遣的具有工作能力与意愿的员工,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推荐就业, 工作满3个月以上,工作地点距原工作单位在30公里以上者,每户可获搬迁津贴补助费2万元,并以一次为限。1998年又提供求职交通津贴, 以每人每次500元,特殊者最高不得超过1250元,且每人每年以4次为限。

(2)实行“以训代赈”与“以工代赈”等求职津贴。 “以训代赈”就是通过对失业者提供一定的补助,鼓励其参加职业训练,以便尽快就业。1996年规定,被资遣而失业的员工,参加公共职业训练机构“以训代赈”结训者,每人一次可获300元补助(特殊者最高不超过1250 元),每人每年以两次为限。同时对参加职业训练的被资遣人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受训人员在受训期间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站1 万元;如有扶养亲属,每户增加5000元,最高补助为6个月, 以一次为限。1998年,训练津贴额(“以训代赈”)有所提高,每人每月发给1 万元;如另有抚养亲属,每户每月增加2000元,并依受训期限最高给予6 至12个月的补助。

“以工代赈”就是通过对失业者求职或获得短暂工作者提供一定的补助,鼓励其就业。1996年提出的“以工代赈”规定,被资遣而失业的员工,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而在7 日内无法辅导其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者,且申请之前曾在同一企业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年满16 岁到60岁者,每日发给补助金600元,每月最高付25日,最长付 6 个月。1998年时,这项补助有所提高,规定临时工作津贴(以工代赈)是参考基本工资日工资标准,每日发给补助金650元,每月最高给付25天, 计16250元,最长为6个月。

(3)鼓励失业者通过创业方式就业。 “就业促进实施要点”规定,失业者可申请创业贷款,并有利息补贴,贷款本金最高为100万元, 利息以台湾银行牌告基本贷款利率为基准加1.5%浮动计息, 按月自付三厘利息,其余由“劳委会”补贴,补贴最长为5年。 失业劳工申请创业贷款,必须是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7天后, 无法获得就业或职业训练机会,且申请前一年内曾工作累计达3 个月或参加劳工或农民健康保险达3个月以上,年满20岁至65岁的失业劳工。另外, “行政院青辅会”还提供30年期的青年创业贷款计划,放宽自行创业者的申请贷款资格。

(4)奖助企业单位雇用失业者及中介机构积极推介, 促进就业。在1996年的有关措施中规定,企业单位每雇用一名被资遣的员工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者,企业每人每月可得补助5000元;雇用60 岁以上老年、原住民与残障者就业,每月再补助2000元;两者最高补助均以6 个月为限。

1998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规定,申请雇用奖助津贴者,需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或经“政府”委托从事就业促进的相关机构、团体推介后,雇用上述求职津贴所适用对象中的关厂歇业失业劳工,或“就业服务法”第24条所规定的特定就业促进对象之雇主,每雇用一名连续3个以上者,前者每名每月补助3000元, 后者每名每月2000元,补助期限最多为6个月。即雇主雇用失业劳工可享受每月3000 元雇用奖助金,如为特定对象如原住民等可再增加2000元。

同时为鼓励中介机构推荐就业,提供就业推介津贴。即“政府”指定的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府”委括从事就业促进的相关机构或团体,成功推介上述求职津贴适用对象中的关厂歇业失业劳工,或“就业服务法”第24条所规定的特定就业促进对象就业,推介就业后连续工作达3个月以上,且每周工作在32小时以上者,按推介就业人数, 前者每名发给津贴300元,后者每名发给津贴5000元。简单而言, 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失业劳工就业,这些机构每人每月可获3000元津贴,被推介者如为特定就业对象如原住民等再增发2000元津贴。

(5)对关厂歇业等造成的失业者提供特别补助。 由于开办的失业保险主要限于有一定雇主的失业劳工,为弥补失业保险之不足,“劳委会”又很快修正“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放宽补贴适用对象,除训练生活津贴维持“有一定雇主而非自愿性失业劳工”的规定外,其余皆明定为“关厂歇业及其他依法被资遣的失业劳工”,从而将无一定雇主的失业劳工也纳入可申请补助范围。另外,符合领取训练生活津贴资格的劳工,其训练期间由原来的3个月修正为1个月,以缩短训练时间,加快就业;而给付期间则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为12个月,增加给付期限。

2000年2月16日, 台“劳委会”通过“关厂歇业劳工权益金实施要点”,对凡在本年1月1日以后曾在同一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因恶性关厂或遭大量解雇的失业劳工,企业未依“劳动基准法”给付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可获3万元补助,45岁至65岁高龄劳工可获5万元补助;因职业灾害发生残废、伤害或养病的劳工未获企业的补偿,可获5万元补助。

(6)对弱势团体等特定对象的就业辅导与补贴。 在每一个社会,都有部分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面临就业问题,台湾对此部分民众就业较为重视。在“就业服务法”中,对中高龄、残障、原住民、负担家庭生活的妇女等弱势阶层就业有专门的详细保障规定。

在上述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中,一方面鼓励企业雇用这些弱势群体,均可获得较一般就业者更高的补助;另一方面,为这些人提供就业机会的中介机构也可获得较高的补助。

1996年11月,台湾“劳委会”专门制订对被资遣工员与原住民等特定对象提供补助,鼓励其就业,包括提供助学金、膳食补助费、以训代赈、受训生活津贴与受训津贴。助学金是对家境贫寒者或参加艰苦训练职业者,在公共职业训练机构受训3个月以上,每人每半年可获得1万元补助。膳食补助费是对负担家庭生活的妇女与中高龄者、残障者与原住民等参加公共机构职业训练养成训练者,受训期间训练费用全免,并另对训练机构补助膳食费用每人每月1980元。原住民、残障者、担负家庭生活的妇女及45至65岁人员,在受训期间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津贴1 万元。同时他们还可每月再领6000元的受训津贴,最高为3个月。

1999年8月, 台“劳委会”通过“非自愿性失业劳工及特定对象职业训练券试办要点”草案,规定非自愿性失业劳工、中高龄、负担家计妇女、原住民、生活扶助户及急难救助户等特定对象,可获训练券前往公立的其它职业训练机构、学校、技艺补习班等处参加职业训练,这些机构可获得每名参加训练者7500元至1万元的职训费用。 参加训练的劳工可再申请就业券,寻找工作。凡雇用持就业券的劳工在3 个月以上,企业可每月获得5000元的补助费,最长为1年。

这里就原住民、中老龄与妇女就业保障问题作以介绍。

台湾原住民教育水准低,就业率低,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台湾“行政院”于199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原住民失业率为8%, 较总体失业率高出近3倍。以同年台北市为例,原住民有7600多人, 其中无业或无固定职业者达近1700人,占29.3%。1998年7月, 台湾实施“原住民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对原住民就业提供求职交通津贴、训练生活津贴及雇用用奖励津贴。同时还成立“原住民就业促进谘询委员会”,鼓励原住民青年参加职业训练学习就业技能。目前现行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较低,每月一般为5千至1万元不等,原住民参与意愿与参与率不高。于是,台北市提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标准,只要原住民参加职业训练满一个月以上,每人每月可获得1万元津贴,眷属与房租另行补助, 以鼓励原住民参加职业训练与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其就业机会。同时,对雇用原住民的企业,可增加引进外籍劳工的名额,到1999年5月, 通过此种方式为3500位原住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台湾高龄失业人口有逐年增加趋势。据估计,45岁至60岁的劳动人口比率从1996年的23.3%将增加到2006年的31.7%,2005年整个老年人口比率将达16.5%,生产者与退休者的比例由目前的7.9:1降为3.8:1,即由原来8 个劳动者抚养一个退休者变为不足4个人抚养一个,中老年就业压力更大。 台湾“劳委会”于1998年12月21日公布“中高龄工作之确保及就业促进报告”,目前台湾劳动人口中45岁以上的中高龄就业人口占总全劳动人口的比率高达59%。因此,台湾在相关规定中特别强调对这些人的就业保障,提供不少优惠措施。台湾“劳委会”正加快研究中高龄职务再设计,经由工作方法的重新设计与安排,以减轻这些人的就业压力。

台湾也特别对妇女就业与再就业提供方便。1994年8月, 台湾制订了“促进妇女就业措施”,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北、中、南举办“分区妇女就业博览会”。特别是对妇女参加公共机构职业训练的养成训练费用全免,若是负担家庭生活的妇女,每人每月另由“政府”补助膳食费2400 元; 就业训练机构还开设培训妇女第二专长班职业训练,1999年上半年计有803位妇女参加。为避免对妇女的歧视就业, 各县市政府成立了“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到1999年4月已有20 个县市成立此委员会(注:台湾《劳动基准月刊》,1999年11月号。)。

(四)失业保险实施过渡期的就业补助

为弥补失业保险开办前已失业劳工(按规定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台湾“劳委会”于1999年4月29 日公布“就业辅助金实施作业要点”,对这部分失业者提供就业辅助金。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该办法施行前3年内(1996年元月1日起到1998年底),因投保单位停业歇业或业务紧缩等造成的失业者,在此之前参加劳工保险满两年者(办理劳工保险退保),或自愿继续加劳保两年者,可申请就业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额依离职退保之日前6 个月劳保平均月投保薪资的50%计算。在失业给付实施前失业不满一个月者,发给1 个月辅助金;满1个月而未满2个月者,发给2个月辅助金;满2个月以上者,最多发给3个月辅助金。与失业保险不同的是, 这种补助没有与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相挂钩,只是单纯发放失业津贴,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这部分补助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支付。

三、目前就业安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方向

台湾的就业安全更注重促进就业,而非失业保障。“就业服务法”规定,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鼓励缺乏技能的求职者参加就业职业训练,并协助其就业,同时对申请失业救济金者也应鼓励其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对失业的保障程度偏低。目前,台湾就业安全体系主要问题如下:

(一)就业安全保障制度滞后于台湾经济发展水平

台湾就业安全保障制度长期不够完善与失业保险直到最近才开办的主要原因,在于台湾劳动参与率较高,失业问题不甚严重有关,也与台湾当局强调经济发展、照顾资方利益的指导思想有关。据统计,除50年代经济恢复时期失业率较高(一般在3%至4.5%之间)外,台湾失业率一直较低,很少超过3%。即使90年代以来,失业问题加重, 引起各方关注,失业率也在3%上下,1999年的失业率也只有2.92%。 失业绝对人数也相对有限,80年代初,失业人口还不到10万人;到1999年底,失业人口也未超过30万人。这种失业情况,显示台湾就业压力不是很大,这是台湾当局迟迟未开办失业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台湾当局长期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避免开办失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台湾劳工保险,企业负担大头)、增加成本,影响经济的发展,也是失业保险未能尽早开办的主要原因。即使现在开办的失业保险,资方也持反对意见,因此失业保险费是从现行的劳工保险费中拨出,未增加企业与劳工个人新的负担。台湾失业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相较台湾经济发展程度与人民生活水准,显得相当落后。

(二)就业行政系统不统一,就业服务与训练机构偏少

目前,台湾的就业行政管理机关不统一,形成多驾马车的格局。除了负责一般劳工就业服务与培训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外,“行政院”还特别设置了“青年辅导委员会”,负责青年人的就业服务与创业辅导等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不利就业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另外,“退辅会”与“救国团委员会”也负责就业问题。目前,台湾没有一个统一的负责就业与失业保障的机构。尽管台湾早在1970年就提出“国民就业辅导会组织法”,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就业保障机构,但一直搁置至今,未能完成立法与实施。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市场需要。目前整个台湾只有十多处公立就业训练机构。省市设置的就业辅导中心及服务站合计22个,平均80万人才有一个服务机构,相较美国平均8 万人一个服务机构及英、日、德平均不到10万人有一个服务机构有很大差距(注:涂怀莹:《“中华民国宪法”与福利政策》,第842页。 台湾“国立编译局”出版,1998年2月初版。)。 而且台湾就业服务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西部地区与大城市。在这种情况下,参加职业训练人数也偏少。据统计,1999年1—9月结训人数为2.2万人,不及平均月失业人口27 万人的一成(注:台湾《联合报》1998年12月21日。)。台湾通过中介机构方式实现的就业比率不高。在1999年7月份就业市场调查中, 向就业服务站求职的人为2.5万人,占当月失业人数的比率不到一成; 中介推介就业成功的只有4645人,占求职人数的18.36%(注:台湾《联合报》 1998年12月21日。)。

台湾目前试图成立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一元化体系,计划将“青辅会”纳入劳工行政就业服务全系内。但因利益分配问题,何时能够完成改革,尚是未知数。

(三)失业保险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法令不配套。1998年,台湾才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且采行行政命令办法,未完成立法,有关法令也不配套。现行“劳工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工保险费率应在被保险人当月月投保薪资6.5%至10 %之间,但在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办法实施后,将原劳工保险费率中的1 %作为失业保险,从而劳工保险费率下限降至5.5%,与上述规定相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劳工保险,而无法纳入失业给付对象,即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在“政府”登记有案的职业机构接受训练者、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自愿投保者等)则免收失业保险给付部分的保险费,其投保费以保险费率5.5%计算,与法不符。 同时存在双重给付问题。失业保险开办后,劳工失业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依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在失业时企业应支付资遣费,从而造成部分失业劳工可能获得双重给付,即在失业时既得资遣费,也可获得失业保险金,显然法规存有漏洞。

失业保险不够公平与科学,将大批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如失业保险适用对象以五人以上受雇事业的“非自愿性”失业员工,这样就将许多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对象之外,即上述提到的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者(即大陆讲的个体户),以及不足4 人的小作坊等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按台湾“主计处”统计,在近30万失业劳工中,因关厂歇业或业务紧缩等造成的失业者只有7万至9万人,而其他约20多万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特别是尽管台湾采取许多对特定对象如原住民与残疾者的关照,但实际上,在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下,则无法有效保障这部分人的生活。因为这些人是以临时工为主,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与雇主,是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这些人才是最需要失业保障的。另外,只有“至离职办理劳工保险退保当日止已参加劳工保险满两年者”才可申请失业保险,这也将部分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

失业保险金偏少,无法达到有效保障的功能。目前失业给付标准为平均月投保薪资的50%,以目前平均投保薪资2.6万元计算(1998 年),失业保险给付额仅为1.3万元, 尚不及同期官方规定的基本工资(即最低工资)15840元的水平,加上付两资领取,每次只有6千多元,这在台湾高收入的今天无法发挥有效的失业保障作用。

(四)现行失业保险与就业补助效率欠佳

尽管台湾开始推行失业保险制度,并采取许多失业补助或鼓励就业的补助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实际申请失业保障与获得各种失业或就业补助者,均十分有限。就业促进津贴实施要点实施后数个月,寻职津贴申请者只有339人,发放2545万元, 雇用奖励津贴与就业推介津贴更无人问津。到1999年9月,申请就业促进津贴的劳工为7800人, 支付金额2.9亿元(注:台湾《自由时报》1999年9月21日。)。

台湾自开办失业保险时起,就存在许多争议,劳工普遍不满,加上效果不佳,台湾劳动与就业部门在实施失业保险后不久便开始探讨与改革失业保险制度与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扩大失业保险对象、放宽非自愿性失业给付标准、调整给付期限、简化改善失业再认定及离职证明文件等措施。其中1999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给付扩大适用范围(扩及4 人以下事业单位劳工),并放宽失业认定标准(增加因雇主不当劳动行为所造成的失业),同时准许在职业工会或渔会加保的职业工人,若曾在事业单位工作,目前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15840元), 并符合失业保险给付标准,也可申请失业保险。因此,8 月份失业申请人数与失业给付支出大幅增加,申请失业人数达1523人,较7月增加20 %以上;给付金额因给付标准提高(由平均月投保薪资50%提高到60%),达到5858万元,较7月增长132.2%。1月至8月底,失业保险申请人数达6000多人,支付金额1.5亿元。

在1999年9月完成的相关修正草案中, 决定进一步降低失业劳工申请失业补助门槛,除了遭到资遣的公务人员及军人解聘人员将可视同失业劳工申请促进就业津贴外,未来失业劳工在就业后再度失业的情况下,也可就劳保失业给付、就业促进津贴、就业辅助金三者选择最有利的情况进行申请。另外,计划将200 万无一定雇主的劳工纳入失业保险给付范围。

由此可见,目前台湾的就业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失业保障制度仍处在初级阶段,有待进一步的改进。未来台湾在加强就业辅导与职业培训的同时,失业保障体系应减少救济性的补助措施,进一步推广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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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就业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障初探_台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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