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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1]“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是否也包括剥削收入?私有资本的存在是否必然导致剥削现象的产生?怎样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和剥削关系?这些问题成为近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怎样正确理解剥削范畴
关于剥削范畴内涵的理解,多数学者的看法比较一致,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说的剥削,是指凭借对生产资料私有权的垄断而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但是,在具体表述和概括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各有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剥削问题事实上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从而剥削就是人与人之间对要素所有权的关系问题。”[2]这种观点强调了剥削与生产要素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了剥削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剥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另一部分人全部或部分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3]这种观点揭示了对别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是剥削最基本的特征。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剥削,是指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现象。”[4]这一界定其内涵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偿占有是剥削的要害和实质所在;二是占有的对象是剩余劳动;三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是无偿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前提和基础。这种观点比较全面地揭示了剥削的实质、对象和产生剥削的前提条件。
第四种观点认为,“剥削,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产品的经济现象,反映的是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为条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由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间接结合方式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5]这种观点揭示了剥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一种“政治安排”。
第五种观点认为,“剥削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6]这种观点揭示了被剥削者受剥削的经济根源。
另外,也有少数学者对剥削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指的是除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外的一切其他收入。”[2](p9)按照这种观点,剥削与生产要素的私有权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作为生产要素的私有资本就不存在剥削问题。这种观点还混淆了剥削收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外的一切其他收入的界限。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以非劳动生产要素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具有剥削性质。”[2][p9]按照这种观点,剥削也不是来自生产要素的私有权,如果私有资本的所有者在利用他人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等于其贡献,双方是等价交换,不存在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那么也就不存在剥削。因此,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资本所带来的非劳动收入也就不具有剥削的性质。
学者们还认为,对于剥削范畴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重要区别:一是要把剥削制度与剥削现象加以区别;二是要把经济剥削与超经济剥削加以区别;三是要把剥削现象与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包括剩余劳动)或财物加以区别;四是要把剥削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加以区别;五是要把剥削现象与罪过或罪恶加以区别。另外,有的学者还指出要把直接剥削与间接剥削、主要剥削与次要剥削、私有剥削与公有剥削、合法剥削与非法剥削等加以区别。
二、剥削产生的基本条件和经济根源
学者们普遍认为,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剥削产生的基本条件,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则是剥削产生的最终根源,剥削又是众多社会因素综合发生作用的结果。有的学者认为,“剥削的产生首先是由经济原因引起的。……所以,剥削首先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并由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所决定的,最终是一种社会分配方式。”[3][p70]但是,剥削的产生又与其他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必然以一定的政治状况、阶级结构为客观条件。因此,“任何剥削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都是由经济、政治、社会结构因素综合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社会不公。”[3][p71]另有的学者则认为,“剥削的根源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的私人占有制。”[4][p38]因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剥削产生并存在的根本原因。
有的学者还对剥削产生的条件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他们认为,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历史现象。产生剥削的基本条件是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水平:人们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也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人们已经有可能生产出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就不可能有剥削。可见,“生产力既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出现剩余产品)而又没有达到高度发展,是剥削得以出现的条件。”[5][p31]但这只是剥削产生的物质前提,而剥削赖以产生的经济关系前提则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间接方式。如果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直接结合在一起,任何人不能利用生产资料所有权去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排除了剥削的可能性。如果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处于分离状态,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横插其间,那末二者只能间接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形成了剥削关系。可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剥削这种经济关系与私有制共存亡。“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是产生剥削的根源,因而可以说,只要存在私有制,剥削就是不可避免的。”[5][p32]由于历史上的私有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剥削形式也会是多种多样的。
还有的学者指出,历史上出现的剥削现象大都与私人财产的形成和支配方式有关,与当时的政治关系极为密切。因此,“历史上存在的剥削现象都是以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的存在和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利益根本对立为前提的。”“剥削的性质首先是由生产的性质而不是分配的性质决定的。”[6][p38-39]因此,仅靠改变分配关系来试图消灭剥削,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三、判断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根本标准
学者们认为,对剥削这一历史现象要作出科学的价值判断,不能单从道义和情感出发来抽象地谈论它,而要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根本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地揭示出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
有的学者指出,要根据当时所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生产力标准来分析具体剥削现象。不能离开历史单纯从政治角度作抽象的阶级分析,或教条主义地从本本出发作单纯理论的论证。“某一生产方式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一切现象(包括剥削现象)是否合理、是否正当,完全取决于它对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是否起推进作用。……只要它还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起到推动社会前进的作用,就不能完全永恒地消失。”[3][p71]因此,在某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当某一种生产方式处在上升阶段,代表历史发展方向,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推进作用的时候,由这种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所带来的剥削现象,不但不可避免,而且具有暂时的历史正当性,因而是能够容忍的。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将历史上的剥削归纳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使用奴隶,这是奴隶制社会的剥削方式;第二种是攫取地租,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剥削方式;第三种是占有剩余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的主要剥削方式。一方面,这三种不同的剥削方式分别与不同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并各有不同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政治关系与其相伴随。另一方面,这种不同的剥削方式给人的直观印象即剥削的显露程度有很大不同。但是,无论剥削方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历史上各种剥削方式的存在都有其客观必然性,是由生产力性质和状况所决定的。而剥削方式的更替,则反映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4][p37]因此,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剥削,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依据,而且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生产力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杠杆。
另有的学者指出,既然剥削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我们就应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评价剥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当某种剥削形式适合生产力性质及其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它就处于上升阶段;反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社会发展的羁绊,它就必然灭亡。马克思主义总是联系具体历史条件来分析剥削的,而不是抽象地予以肯定或否定。因而,“我们必须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评判它的功过,而不能带着思想感情的色彩仅仅以道德观念作为评判标准。”[5][p33]
四、剥削的历史命运及其消灭剥削的历史条件
如何看待剥削的历史命运,是剥削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最终结论。大多数学者认为,剥削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消灭剥削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只能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充分的历史条件,而不能人为地过早地消灭剥削,这样将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有的学者认为,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剥削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以不同的形式而存在。不仅在私有制经济条件下存在剥削,而且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也同样可能存在剥削。例如前苏联也曾经存在着对农民的严重剥削,中国在改革开放前较为长期地存在着干均主义“大锅饭”、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无疑也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无偿占有,至于权力腐败型的剥削行为也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从全球范围和国际经济发展来看,形形色色的剥削现象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任何一个现象或事物若能长期存在下去,就必然有它的历史正当性,特别是在消灭又消灭、限制又限制的历史变革中依然普遍存在,就更有它合理性的一面,就有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面。”[3][p71]因此,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在特定的政府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剥削仍有其历史正当性和一定合理性的一面,仍有其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面,不应急于去消灭它。
另有的学者指出:“剥削始终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同劳动者相分离的所有制相联系。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只有最终铲除剥削赖以产生的土壤,实行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所有制,才能够消灭剥削现象。”[4][p41]共产主义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成为直接的社会财产。在这种公有制形式下,谁也不能(不必也不想)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去无偿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所以就彻底消灭了剥削。可是,实行这样的公有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而这样高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只能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要消灭剥削,就要经历创造这样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过程,也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过程。可见,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可能彻底消灭剥削,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将是逐步消灭剥削的历史过程,而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剥削现象的历史条件仍然将长期存在,因而剥削现象的存在也是不可避免的。
还有的学者指出,既然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剥削人的现象才会最终消失。那末,“今天我们保护剥削关系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剥削关系,而不是使剥削永恒化。利用剥削,发展生产力,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条件,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5][p34]也有的学者强调,剥削是一个历史现象,消灭剥削也是一个历史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是不顾条件的去消灭一切剥削,甚至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6][p39]超越生产力发展,急于消灭剥削,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十分不利的。
由上可见,评判社会经济现象不能以感情或感觉而论,而应当以经济现象的历史规定性为依据。马克思曾经指出:“发展社会生产力,是资本的历史任务和存在理由。资本正是以此不自觉地为一个更高级的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7]剥削在完成这个历史使命之前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我们也无法让它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