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险论文,职工论文,权利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最近,黎建飞教授在《工人日报》撰文要求企业切实保障职工享受有社会保险权利。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就劳动者而言,《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通过社会保险实现。《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上述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职工基本权利,并强制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给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层次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出资负担。但如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者并不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2)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劳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双方协议确定。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企业违反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的行为应受到制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是七年和无期徒刑。挪用社会保险资金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