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视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道德不仅是中国社会道德的自然演化,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道德发展的选择性生成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参与市场竞争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客观上形成了利益主体和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利益关系呈现多层次特征。这必然促使人们在观念形态方面产生不同的价值选择。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要求,社会道德共识的达成与实现方式,成为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探索“建设什么”和“怎么建设”的形而下问题,也需要追问“为什么建设”,以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发展动力的形而上问题。以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国家认同”为理论视域诠释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现实路径,既交汇或承接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从“城邦与公民”关系言说公民道德的一般学术传统,更契合和彰显了基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视野和文化参照。这样,以“我们感”、“同一性”和“价值观”为理念特征的国家认同,有效地反映和表达了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涵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决定着公民道德建设的性质和方向,集聚着公民道德建设的动力和效应,培育着人们的公民道德观念、公民道德信念和公共行动能力。可以说,以国家与公民关系检视公民道德的基本概念与认知范式,以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情感体验和美德践行规范公民道德的建构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作为公民道德生成场域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基本理论视域和学理焦点。 一、国家与公民:公民道德的概念检视与认知范式 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但能够澄清、破解与引导中国当代面临许多重大而紧迫的社会道德问题的基础性理论创见并不多见。在回应与探究“建设什么”和“怎么建设”形而下问题的同时,既有的研究成果较少触及或追问公民道德“是什么”,即公民道德的本质和核心的形而上问题,故而很难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建设到底是“为什么建设”的动力问题。应该说,忽略了“为什么建设”,就忽略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也就难以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的预期效果。如果仅仅滞留于“小悦悦”事件的道德缄默、“广场舞”事件的道德冲突等议论,难以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建设的正能量,也不利于把握和评价现实的公民道德状况、特征及其未来路径,甚至可能流于一种没有信仰、没有“定在”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公民道德建设话语。那么如何走出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和低效?对“公民道德”问题进行形而上的追问,寻找和建构公民道德及其建设的内在理据,应该是当前有价值的学术路径。 (一)公民道德的概念检视 根据哲学“形而上”的基本思维取向,我们将公民道德的“本质”问题提炼为具有相关度的三层命题:公民道德的本原及其普遍本质;公民道德生成、演化及其发展的根据、基础和前提;公民道德的基本理念、准则规范、运行体系和评价尺度。也就是说,进行公民道德“形而上”的追问,意味着对公民道德开展根本性和整体性的研究。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何以可能的理论逻辑,即当代中国公民道德话语系统的建构问题;二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何以有效的实践路径,即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路径的选择问题。这两个问题发问和反思的是,公民道德生成、演化的发展规律以及建设公民道德的实践价值或合法性根据。 无论哪一层面的理论研究都需要以“公民道德”概念为逻辑起点,以获取研究对象的普遍化、反思化和意义化的生成。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道德”概念既是公民道德研究的运动方式,又是公民道德研究的分析工具。对于公民道德概念的不同诠释,不仅赋予了公民道德的不同含义,而且成为不同场域公民道德建设的武器力量,因为公民道德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对实践性意义的聚集。没有对“公民道德概念工具”的掌握,我们就无法组织和把握本体论、实践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乃至社会经验及其现实层面上的公民道德研究和建设实践方向。 值得肯定的是,《纲要》颁布以来,与如火如荼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地方实践”相适应,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公民道德性质、特征与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概括,形成了一系列对地方实践发挥一定指导功能的“公民道德概念”。借用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的分析法,可以将我国学界有关公民道德概念的界定类型化为以下四种。 国家伦理说。如张博颖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国家伦理实现的三种方式》①中认为:“公民道德”是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公民道德建设从本质意义上说,就是公民在道德和实际生活中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这既是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也是公民德性的自我塑造过程。 公民身份说。如李彬在《公民的两种身份及其道德要求》中主张:“公民道德的基础在于公民身份的一种确定性”,②这种确定性是基于在不同的社会空间和时间内具有不同规定,从而具有不同地位的法律身份和社会身份统一基础上的人格、尊严及其权利和义务。 公民美德说。如万俊人等主张公民道德主要是关于公民如何成为自己的问题,公民道德主要关注公民的自我修养。③ 广义狭义说。童世骏在《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现代性之间的内在关系》④中提出了公民道德的广义狭义说。狭义的公民道德,是政治伦理层面的公民道德,“公民道德属于社会公共道德的范畴,是公民参加公共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品质”。广义的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层面的公民道德,即“公民的道德”。“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指公民道德的建设,而且是指公民的道德建设。公民的道德不仅包括‘社会公德’,而且也包括‘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现代公民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公民道德范围的多样化。《纲要》所提倡的道德是一种广义的公民道德,是在社会道德的层面谈论的公民道德。 笔者以为,上述各种公民道德概念各自有其理据、效能及贡献:有的定位了公民道德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功能价值,有的描述了公民道德在社会结构中的外延规定,有的则追问了公民道德在个体道德修养中的形而上意义。所不同的只是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排序和价值诉求。例如,“国家伦理说”强调公民道德的国家主导性和公民型塑性,故而具有某种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这种倾向,或者是直接与国家需要相衔接的一种叙事方式,或者彰显研究者基于干预社会的角色责任,抑或就是其自身真实的价值立场和学术主张。“公民身份说”强调公民道德的身份确定性及其主体意识,存有以公民身份注释公民道德的单边主体性诉说。“公民美德说”强调公民道德内化国家伦理的人格养成,但难以真正解决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问题。“广义狭义说”则是对种种价值排序的层次性兼顾和多样化拓展。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排序,表征着公民道德属性的复杂性、选择的多样性和价值取向、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可以说,不同的公民道德概念表达了不同的价值排序,主张不同价值原则的优先性,规范现实道德生活的不同价值序列。“每一个理性的价值排序(ranking values)必然要求突显主要价值相对于次要价值的重要性。这里面是一个系列过程,必然涉及到各种比较、判断、选择等。”⑤就这个意义来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价值排序,是公民道德的内在价值依据,构成了主体公民甄别、厘清、判断、选择、追求、实践公民道德目标的行为过程。从道德哲学视角考量,源于各自不同的知识基础和价值立场的公民道德概念话语,蕴涵着公民道德研究的两大学术维度:终极意义和现实层面。在终极意义上的公民道德,重点追问如何使人成为“好公民”的形而上问题。“公民美德说”便是这种终极意义上言说的公民道德。《纲要》中提出的“公民道德”虽然蕴涵着终极意义的价值诉求,但更侧重于现实层面的公民道德,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于道德层面的现代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道德领域的拓展和具体体现,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道德逻辑演进之必然。恰如“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则蕴涵着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公民道德在本质上表现为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公民、国家与国家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交互镜鉴的伦理关系。换言之,国家与公民关系之于公民道德体系具有本体论和方法论的意义,公民道德的认知和践行只有在国家与公民关系中才能得以演进,国家与公民关系构成了公民道德研究的逻辑原点。只有在国家与公民所建构起来的复杂关系中,公民才能判定“我”和“我们”该捍卫什么、包容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的是非善恶观念。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走向和命运具有的决定性意义,贯穿于公民道德的起落兴衰之中。 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公民道德是一种以认同国家政权合法性为前提的“公民”为主体,规范、协调和发展“国家—公民”关系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心理体认和生活实践的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的社会现象,是一种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同构和协同创新的“间性”道德,是一种嵌入公民身份与公共生活的生成性道德。这一概念揭示了公民道德的三个关键性特质:其一,公民道德以国家认同为公民心理基础;其二,公民道德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这种关系的规范准则;其三,公民身份与公共生活构成公民道德的生成场域。无论从规范论或存在论意义上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都合乎逻辑地构成公民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核心的伦理关系,决定着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架构和发展趋势;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社会变迁成为人类公民道德演进的历史依托;公民道德建设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国家与公民新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塑。因此,如何检视国家与公民的概念,勘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边界,以及实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既是我们观察公民道德生成、演化的历史维度,也是解读公民道德基本内涵、生成场域的现实逻辑,更是公民道德建设必须面对的深层次伦理难题。 (二)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公民道德范式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国家—公民”关系发轫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并不断延绵、传承、转换至今。不同时代的思想家依据关于“国家—公民”关系的认知态度和价值主张,以不同形式探索着公民道德问题。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深入,现代国家建设日益彰显了公民道德的精神价值和治理功能,这决定了学者们从多种维度的不同价值论与方法论,形成了范式迥异的公民道德观。在反思和批判性意义上,从公民道德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阶段转换看,基于“国家—公民”关系来把握公民道德的观念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式。 “城邦至上型”公民美德观。这是一种基于古希腊罗马城邦共和国的社会结构、公共生活而形成的公民道德观,因其关注和强调“如何做一个好公民”的个体品德问题,故习称“公民美德”。在古希腊罗马城邦共和国时期,形成城邦至上的公民美德观,具有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 古希腊罗马城邦共和国是一个公民自治共同体。亚里士多德赋予“城邦”的定义是:“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行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求取某一善果。”⑥城邦由公民组成,拥有自由权的公民是城邦的主人,维护城邦的利益是公民的一种集体荣誉感。在城邦团体内,每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参与公共生活,为公共谋福祉。诚如亚里士多德强调的:“不能认为每一位公民属于他自己,而要认为所有公民都属于城邦。”⑦城邦的独立自治依赖于公民的绝对忠诚和团结勇敢,特别依赖于公民为城邦利益而自愿牺牲生命和放弃权利的公民精神。所以,早期的坚持城邦共和主义路线的公民道德强调公民的美德、责任和参与。 城邦至上型公民道德的价值旨趣是按照城邦的目的和正义,培养与城邦德性相适应的公民德性。“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培养公民的言行”,且其“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⑧只有公民的言行德性和城邦德性相一致,人们才能够“产生一种强烈的、对成为一个完善的公民的渴望”。⑨ 城邦至上型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取向,体现为城邦公域的至上性与公民私域的从属性。公民美德的实质就是“舍弃自己”。⑩所有属于公民私域的事情,如衣着、消费甚至菜谱等细节都被赋予了增强城邦防御力量的政治意义,详细规定于古罗马法律。 城邦至上型公民道德的人格形态突出地表现为男性公民的军人品质,诸如勇武、顽强、忠诚和团结,以免除城邦的内部暴政和他邦攻击。斯巴达的战士常常被视为公民美德的典范。艰苦的军营生活训练,成为城邦培养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美德的基本路径。由此可见,古代城邦至上的公民道德观具有简朴生活、克己自律和尚武好战的英雄主义时代色彩。在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国家至上主义理论话语中,这种古典“城邦至上型”公民美德观得到了理想主义的情怀表达。 “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观。这是一种主张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公民道德观。在西方思想史上,这种“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观历经了古典自由主义(洛克、康德等)、新古典自由主义或保守自由主义(哈耶克等)和新自由主义(罗尔斯等)的学派林立的自由主义丛林。 在本质上,“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是一种主张“国家道德中立”的道德观念和制度安排。所谓“国家道德中立”,即主张国家在公民善的观念之间必须保持立场中立,只有这种中立立场才能使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保持其社会伦理秩序,从而真正建构起自由的国家。“国家道德中立”的道德观念和制度安排主要基于对以下两大问题的研判和回应:第一,国家的基本职能和政治价值是保护公民自由权利不受侵害。国家强制要求公民按照国家认定的善观念生活,就是对“保护个人自由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的背叛;第二,“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如无必要,它的权力不应增加”(11)。国家干预公民私人领域可能会导致通往“奴役之路”。“国家道德中立”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必要的严格限制。 “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的价值宗旨在于,个人权利是国家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国家必须根据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建构社会制度和程序结构。“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主张:“个人拥有一种可以要求国家为某些行为或不为某些行为的权利,这不仅是指国家不得干涉个人的自治性,也不仅是指国家必须履行其所有的义务,而且还是指国家必须将其自身组织为一种尽可能保障其义务之实现的实体”。(12)保障公民权利是国家义务的唯一目的,只有履行了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的国家才能真正拥有国家权力。 “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取向,体现为私人领域优先于公共领域,保障公民个体在私人领域中的权利和自由,是共同体存在的理由、职能和目的。作为理性的、自足的行为个体,公民具有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因而在认识论、存在论乃至道德上都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先地位。 “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的人格形态突出地表现为人的主体性特性,诸如尊严、自由、独立、平等。但是,由于极端关注个体权利,忽略共同体价值,这种主体性人格在价值领域就容易发生“诸神冲突”或“不可兼容性”,进而使得这种“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观具有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情结。 “国家认同型”公民道德观。这是一种以个体的公民身份为前提,以平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内容,以公民国家认同为认知心理、情感体验和美德践行,以培养公民独立判断能力、理性反思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理想人格的公民道德观。作为对“城邦至上型”公民道德观和“权利优先型”公民道德观的历史纠偏和理念超越,这种“国家认同型”公民道德观既表达了现代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利益,也反映了生活于现代国家中的每个公民的利益需求,越来越构成当今世界公民道德发展的主流话语和理论态势。 概观以上向度迥异的公民道德观,从强调城邦利益至上到公民权利优先,再到公民国家认同,这种公民道德形态演化的次序基本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关系发展不断深化的历史方向与总体趋势。作为公民道德最为基本和核心的伦理基础理论,“国家—公民”关系有其逻辑与历史的必然性。它既交汇或承接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以“城邦与公民”关系言说公民道德的主流学术传统,更契合和彰显了一种基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视野和文化参照,诠释的是公民道德及其建设的合法性问题。在当代全球化与时空压缩语境下,不同区域的“国家—公民”关系处于现代化的不同阶段,从而分别强调不同维度的国家主权—公民权利,因此如何协调推进不同维度的国家主权—公民权利,就成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面对的社会政治问题。基于此,从国家认同视域分析公民道德特别是我国公民道德建构的历史背景出发,在历史与逻辑的具体统一中,把握公民道德的历史意义与深层本质,以建构更为合理、全面地反映我国公民道德话语形态,将构成下文研究的重点。 二、国家认同与公民道德建构 合理性与合法性构成公民道德建构的两大基本维度。“国家—公民”关系理论诠释的是公民道德的合理性问题,即关于公民道德的基础或来源的正当性论证或说明。那么,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公民道德何以建构并内化为公民主体的践行能力?这是需要将公民道德的合理性问题引入合法性视域的深层次问题。公民道德的合法性既是建构公民道德的社会理据,也是人们评价公民道德的合理尺度,更是人们践行公民道德的心理动力。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道德的合法性问题是对合理性问题的深化和内化,即公民对公民道德的一种内心认同态度。公民道德合法性的理论价值主要在于:以“我们感”、“同一性”和“价值观”为特征的国家认同理念来建构公民道德建设的公民共识,从而引领和型塑公民道德的主体意愿及其能力结构的理性基础和内驱动力。 (一)多元道德场景中的公民道德建构与国家认同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道德观念上的多元迷茫。就如利奥·施特劳斯所描述的:“寥寥几代之前,人们还是普遍确信人能够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能够知道什么是正义的(just)或者好的(good)或者最好的(best)社会秩序……在我们的时代,这个信念已经回天乏力了”。(13)如果深陷道德多元的迷茫之中,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就会成为一把“双刃剑”:它在让人们找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让某些人陷入了不能自拔的自我泥沼,即失去了人的自我精神和心灵寓所,导致主体性原则的扭曲和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宰制。面对这些现状,人们不得不去关注和思考多元道德场景中的道德问题,诸如“小悦悦”事件中的道德缄默、“广场舞”事件中的道德冲突、“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道德风险等等。然而,当一个社会的道德良知、正义观念和价值序列只是作为“碎片化”、“外在化”的道德乱象漂浮于现实伦理生活的现象,不仅不利于公民道德生成逻辑的知性理解,也不利于把握和评价现实的公民道德状况、特征及其未来路径,甚至可能流于一种没有信仰、没有“定在”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公民道德观。具体而言,多元道德场景引发了公民道德及其建设的认同危机、路向模糊和力量涣散。当然,在造成公民道德建设困惑的同时,多元道德场景也为建构公民道德提供了新的可能。作为一种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价值同构和协同创新,公民道德预设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问题。这种认同是理解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基础和重要因素,缺乏共同的国家认同,公民道德建设将面临深刻的挑战。因此,如何走出这种被封闭在与他者视域隔阂的、道德多元分殊、道德分而不合的“多元化”视镜里的道德乱象境遇?从孕育公民、培育德性的精神架构——“国家认同”中寻找多元道德迷失的解构力量,建构以“我们感”、“同一性”和“价值观”为特征的国家认同理念来建构公民道德建设的公民共识,是多元道德场景中建设公民道德的一种文化良策。多元道德场景的存在,迫切需要国家认同引领公民道德建设。国家认同构成多元道德场景中公民道德建构的战略基石、信仰取向和动力选择。 从公民道德的深层本质看,国家认同既是公民道德的理性认知、道德情感和美德要素,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内驱动力和重要发展指数,还是公民道德研究的学术分析工具。离开国家认同的公民视域,在多元道德时代就不可能有公民道德的生成与发展。公民对国家认同的不同诠释,将赋予公民道德不同的内容和价值。国家认同作为一种直接影响国家凝聚力、黏合力和发展力的“我们感”、“共同感”和“归属感”,即对自己所属国家状况的接纳、归属和欣赏,其功能不仅在于有效培育公民意识、优化公共舆论,而且为公民道德建设构筑起了一道坚实的“公民心理长城”。 从公民道德的主体看,国家认同为公民个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判断提供了基本的关系参照。“知道你是谁,就是在道德空间中有方向感;在道德空间中出现的问题是,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什么是值得做和什么不值得做,什么是对你有意义的和重要的,以及什么是浅薄的和次要的。”(14)作为现实的人,公民统摄于人与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关系之中。作为一种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和谐协调基础上形成情感联系的认知形式和心理表达,国家认同反映了公民对国家主权、社会制度、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等的尊重、追随和信仰。就其本质而言,基于一定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形成的国家认同,乃是一种公民主观信仰,丰富和建构了公民作为道德主体的资格、素质和能力。换言之,作为公民道德文化心理结构中深层次的一种主体精神存在,国家认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内在的深刻性,蕴含着公民道德建设强大的公民精神动力。国家认同是公民道德的灵魂,没有国家认同就没有公民的道德品行。 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看,国家认同有助于公民道德建设由单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以“合作发力”为出发点的主体间性公民道德建设主体,其所思考的问题不能止于“我如何能实现自身的自由”或“我如何能过上良善的生活”等单主体性问题,而要向“我们如何能相互理解并取得彼此认同”或“我们如何能合理地生活在一起”等多主体性问题转型,以释放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的合作合力。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间性,是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变化着的关系使自身的观念、责任或能力获得重新定位和重新调整的过程。在国家治理体系视域下,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由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等不同层级主体之间的创新协同工程。国家是公民道德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责任主体。公民道德虽然是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念等力量发挥作用,但这并不影响抑或否定国家在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主体角色定位,《纲要》的颁布就是对这一核心地位主体的责任担当。在利益主体分化和权利意识增长的社会结构中,国家需要从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向公民道德建设的倡导者拓展,从宏观、整体层面利用各种公共权力、公共场所、公共方式,以协调和平衡国家与公民关系,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现代“国家—公民”关系的有效运转,以切实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和道德实践能力。公民的国家认同就在根本上使《纲要》获得了合法性保障。因此,提升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将成为构建当代中国语境中公民道德建设多元主体合作发力的文化路径。 (二)理性、情感与美德:国家认同的公民道德建构功能 关于国家认同,国内已有相当丰富和成熟的探索,包括国家认同的内涵、国家认同与全球化、(15)国家认同与国家结构体系、(16)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文化认同(17)等,这些探索无疑是重要的,为我们深入探讨相关问题积累了基本知识框架。但是,关于国家认同的表达形式及其精神品性,诸如理性、情感、美德等似乎尚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和兴趣。可以肯定的是,缺乏对国家认同表达形式及其精神品性的研究,就难以确认和有效发挥国家认同之于公民道德建构的价值功能。因此,探究国家认同的表达形式及其精神品性,已成为我们探讨国家认同视域下公民道德建构问题无法躲避和绕开,且非常值得再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在此,探讨国家认同表达形式及其精神品性的目的,就是要寻找和建构公民道德的理性认知基础、情感体验依赖及其美德践行能力。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作为基于政治—法律、文化—心理等多重取向的公民国家认同,涵盖了公民道德建构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决定着公民道德建构的性质和方向,集聚着公民道德建构的动力和效应,培育着人们的公民道德观念和公共行动能力。 首先,国家认同之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理性认知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概念。人们是在程度不等的压力、诱因和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认同。”(18)依据政治—法律取向的国家认同,主要是一种关于现代国家构建以及“国家—公民”关系的历史事实的理性认知,即公民的国家认同“不是一种自然的情感,而是一种必须通过立法,或者更准确地说,通过良好的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参与而激发的热情”。(19)作为理性认知的国家认同,所表达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公民自己所属国家不同于别国的差异或特性的一种认知意识。国家认同的基础不只是“国家”或“个人”的利益关系,而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唯此,国家认同才会形成并发挥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民道德建构理性认知功能。在这种理性认知的国家认同体系中,公民作为“国家主人”,把国家视为基于公民身份的政治共同体,承担着对外维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对内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职能;把个人视为拥有公民权利、批判精神及其“自我理性审视”的人。国家认同的这种理性认知,不仅明晰了国家的性质和职能,也规范了公民权利与责任的理性表达和行为动机;不仅蕴涵了国家与公民的基本伦理关系,也为公民道德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指导和价值观引领。所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就是据于国家与公民基本伦理关系,对公民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的客观反映和积极倡导。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体现了公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强化了公民道德建构的制度基础。忽略或轻慢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功能,公民道德建构终将失去科学的“生长基因”和行动指向。 其次,国家认同之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情感体验功能。当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内化为人的内心感悟,情感体验就构成了国家认同的基本表达形式。作为国家认同的内心体察和信仰感悟,情感体验主要基于文化—心理取向的公民对国家历史文化、伦理道德、共同生活信念的记忆、认可、享受和追求。如果说基于政治—法律取向的理性认知的国家认同是生成的,那么,基于文化—心理取向的情感体验的国家认同则是借助民族历史的文化力量濡化而成的。“我们不能强迫别人赞同我们,不管我们对他们有多少权力,因为强制他们表达他们的感激或赞扬将使这些表达毫无价值。‘行动可以被强迫,但情感的被迫表现仅仅是一场戏。’”(20)当理性认知内化为一种情感体验,国家认同就是一种具有极强内驱力的“心灵性活动”,而不再仅仅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精细置换或道德推理。国家认同作为一种情感体验,对人们的公民道德认知、公民道德行为和公民道德品质养成具有强大的调控、驱动、催化和激发作用。一个对国家历史文化、伦理道德、共同生活信念充满热情、满怀信心的人,更倾向于发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间的善良友好,更愿意关注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活动,更愿意在思想、情感、态度和行为上主动接受自己所属国家的影响,使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与国家相接近、相同一。在这种情感体验的国家认同体系中,公民的情感体验构成了人内在的心理向导,与理性认知互为支撑,成就着国家与公民的统一、人的心灵与身体的统一。没有情感体验就难以生成探索和追求国家认同理性认知的智慧和力量。换言之,国家认同的情感体验“寓于”理性认知,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依赖于人的大脑和身体的情感体验系统,深刻的理性认知激发着深切的情感体验,深切的情感体验强化着深刻的理性认知,情感体验与理性认知的高度融洽有助于形成公民道德建构的一种文化范式。 最后,国家认同之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美德践行功能。“美德”是一个被思想史上的大人物们高度关注的话题。诸如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曼斯菲尔德的《马基雅维里的美德》和波考克的《美德、商业和历史》等,都对美德给予了不同的诠释。麦金太尔通过多层次的结构性分析揭示了人的美德的历史深厚感,主张美德“不仅仅在于维系获得实践的各种利益所必需的那些关系;维系个人能够在其中找到他的善作为他的整个生活的善的那种个体生活形式;而且在于维系同时为实践与个体生活提供必要的历史语境的那些传统”。(21)基于政治—法律、文化—心理等多重取向的国家认同,无疑蕴涵着强烈的美德践行意蕴。如果理性认知与情感体验是公民国家认同的表达形式,美德践行则是国家认同的公民主体养成。对国家认同的“美德践行”考量,是对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和情感体验的内在价值限定。作为理性认知与情感体验付诸实施的行动,美德践行构成了国家认同最核心的公民品质。在国家认同研究中,最重要的、根本的是公民美德的践行问题。脱离了美德践行,国家认同也就成了僵死的认知条文和“假、大、空”的情感浮萍。在公民道德研究看来,国家认同是进入国家与公民关系之中的公民道德活动,是公民道德活动的基本表达方式,也是满足公民道德活动这一表达方式的美德践行。国家认同既是公民美德的践行方式,也是公民美德的培养空间。因此,指向国家认同的“美德践行”,不仅意味着要实践诸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基本公民道德规范,而且旨在培育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表达公共观点和担任公共责任的“公益精神”。对共同体利益的自觉服务,对公共善福祉的自觉诉求,构成了国家认同主体的美德践行的意愿、能力。正是这种以“美德践行”为主体目的的“国家认同”,不断地完善和丰富着公民道德的内容建构。在当代中国,以“美德践行”为导向的国家认同体系,是公民道德构建的自觉、自信和自强的实践路径。 三、公民道德生成场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果说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国家认同”理论诠释的是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那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作为公民道德生成场域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探讨的则是关于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路径问题。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基于国家认同的公民道德,是一种以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为主体品行的生成性道德,是人在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中遵循的一种生存法则和心灵秩序。公民身份认同建构了公民道德主体及其反身对象,公共生活能力则构筑了公民道德的生成场域及其践行能力。 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赋予公民道德的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是在认同公民身份和参与公共生活中逐渐发现和意识自身的公民性和道德性的。诚如弗洛姆所指出的,“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情境、认识到植根于人的存在中的两重性,认识到自己所具有的拓展人的力量的能力,他才能完成如下任务:成为自在自为的人,并通过充分实现人的潜在的诸能力——理性、爱、生产性劳作——而达到幸福”(22)。然而,作为公民道德发展主客体重要变量的公民身份、公共生活与公民道德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公民身份、公共生活本身并不具有分辨善恶的天赋能力,也并不存有产生以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核心价值观的天然机制;相反,对整个社会而言,公民身份、公共生活并不都是因为道德的多元观念和多样行为方式而具有很大的混存性。换句话说,不道德的公民观念和公民行为不仅隐藏于人性之中,也可能寄生于公民身份的制度安排和公共生活的场域之内。主张公民权利和公共福利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虽然塑造了当代世界公共化的政治社会秩序,却无力重建人们的心灵秩序,因而亦无法确保其自身历史的发展必定向善,从而可能形成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自身的道德盲点,进而滋生了“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跳不跳”的道德困惑和“见义不敢为”、“见义难有为”的道德尴尬。这就是说,公民身份、公共生活构筑起了公民践行其道德善的制度性条件,但并非公民道德本身。面对公民身份、公共生活既存有或需要道德又排斥或否定道德的伦理悖论,为了“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3)社会之上的“秩序”是国家通过“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的,“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4)作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第三种力量”,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缓和公民身份、公共生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把矛盾和冲突保持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因此,以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作为公民道德生成场域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既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公民道德建设实践的内在呼唤。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结构变化、利益集团分化导致社会主流价值的迷失、混乱、多元以及公民身份焦虑和公共生活问题凸显等一系列社会矛盾,从实践层面表明公民道德建设亟需既具理论高度、又蕴实践特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以提升公民道德的价值认同与心灵内化,进而保持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一)公民身份:公民道德的主体建构 公民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只有从“现实的人”出发,才能揭示其深层的主体。“公民身份”作为公民道德“现实的人”的主体本质,不仅是马克思主义道德本质观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更是探究符合人的发展的制度性安排逻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科学的学术方向。 就“现实的人”而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公民道德建立于公民身份之上。公民身份在任何公民道德形态中都居主体地位,对公民道德的生成及其价值目的起着引导、定向、规范及其反身对象价值。公民身份认同构成了公民道德的心智基础。根据社会认同理论,公民身份认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建构,政治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道德认同、职业认同等构成了公民身份认同的多维层级图式。公民身份认同的差异性,既反映了个体公民在社会多维层级图式中的地位结构,也呈现出公民身份认同的发展性和变动性。 所谓公民身份认同就是指具有独立、自由、平等等人格特性的公民对自我的公民地位、权利、责任的自觉认同。公民身份认同意味着用理性原则、价值期待、行为规范来界定公民自我。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公民身份认同理解或描述为“公民身份的自我重要性”,即公民身份对自我的重要性,是公民道德内化为心与外化于行的重要的理性调节机制,也是激发公民履行其道德行为的重要心理动机。伴随公民身份认同的深化,公民身份将逐渐由制度赋予的权利、地位等外在认同向以“价值、规范、理想、愿望、期待”等内在的心理认同转向,进而构筑公民道德的价值内涵和行为动机。从功能意义上说,公民身份认同是一项关乎公民道德主体建构的社会工程。“只有公民身份才塑造道德人,只有公民身份给予那个自我一种尊重,而且是对他人尊重的真正基础,没有这种尊重就不能存在真正的道德可持续的社会秩序。”(25)虽然马歇尔(T.H.Marshall)关于公民身份的法律、政治、社会层面的建构理论得到了广泛关注和传承,但人不仅仅是需要寻求国家法律庇护和认同的政治动物,更是一种思考“我是谁”、“我是否属于我们”和“我们是谁”的道德动物。公民身份认同则是基于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公民身份认知、肯定、接纳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与公民间的“我感”、“我们感”和对国家“归属感、忠诚感”的一种心理认同或道德觉悟。正如凯思·福克斯(Keith Faulks)所言:“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6)就此而言,公民身份本身就蕴涵着由国家赋予公民地位、忠诚、权利等意义的认同形式,而国家的权力也就产生于其成员的“权利与美德”。于是,权利与美德构成了公民身份的二维结构。为政治框架设计的“权利”回答的是“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的制度性问题;由生活实践习得的“美德”回答的则是“我们(我)如何过一个美好的人生”的目的性问题。因此,作为公民道德的“现实的人”的公民身份,不仅需要基于制度安排的权利,更需要美德的支持,以保障不同主体间的各种权利的文明实现。没有美德信念支持的“公民身份”的独立、自由、平等等品性,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中很容易蜕变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工具的精致的利己主义。可见,公民身份不仅是一套制度建构,也是一整套独特的信仰、态度和情感的道德认同体系。没有内在美德的公民身份,其独立、自由、平等就会迷失方向和力量。在人的多重身份中,公民身份因其集合了“司法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多重实践,而获得了丰富的道德想象力。 公民身份认同作为一种社会交往形式和个人心理感受,其深层支撑源自其反身性理性能力。以“权利与美德”构成的公民身份,不仅建构公民道德主体,而且建构公民道德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和“自我反思”(self-reflection)反身性理性能力。与以血缘、语言、地域、习俗为自然集合体的原始情感认同不同,公民身份认同是一种基于领土、文化、政治与权利等文化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的理性认同能力。在公民道德体系中,这种理性认同能力将呈现为“未验证的公民身份认同、公民身份认同的探索及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等三种形态或三大阶段。在“未验证的公民身份认同”阶段,公民个体并不真正知道“公民—国家”关系的意义是什么,他们对“公民—国家”关系的认知感大多源自父母、社区或者更大的社会群体。在“公民身份认同的探索”阶段,公民个体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在参与“公民—国家”关系的公共活动中,对自己的公民身份逐步产生较为深刻的理解。到了“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阶段,公民个体基于“公民—国家”关系的知识体系和价值意义更为深入的系统掌握,从而更自信、更理性、更自觉地接纳和认同自身的公民身份。以概念形式予以表达和分析的这三种状态或三个阶段,呈现的是公民身份认同的动态发展变化过程。如果说未验证的公民身份认同是建立在非理性的素朴心智和盲目顺从的基础上,那么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就必定需要接受理性的追问和考验。在一定意义上,成熟的公民身份认同是经理性的反身意识引导,由主体理性判断和选择的。把公民身份认同建立于理性、情感与美德之间的某种必要张力,且维持其动态平衡,便构成了当代公民道德的一种反身价值。当然,公民身份认同一方面受制于社会结构互惠性的共同利益,生活在环境、观念和价值观等差异很大的文化背景中,个体诸如进城农民工的公民身份认同的建构就会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它也在一系列信仰、仪式和象征的强化训练中得到积累,如果进城农民工善于学习,积极参加当地社区活动,增强公民身份认同思维训练而不断提高自我的公民身份认同感,就能较快构建起公民道德的主体人格力量。这就是说,公民身份认同在为公民道德提供心智支持的同时,也接受着介入或渗透于一系列信仰、仪式和象征活动中的公民道德规范、扶正和纠偏的反身功能。只有历经公共生活、经验感受、情景设置等彰显公民道德践行的长期积淀,才能使公民身份认同成为马克思所讲的“日常意识”,成为社会心理学所讲的“集体意识”。 综上所述,公民道德需要以公民身份认同为主体前提,公民身份认同也构成公民道德的反身对象,公民身份认同需要公民道德的价值支撑。在多元道德场景中,实现公民身份认同是一个充满了冲突和矛盾的复杂过程。越来越多的来自农村、亟需户籍认定的农民工遭遇孩子读书、住房买卖和就业保障等问题,既是“环境中的个人困扰”,也属“社会结构中的公共论题”的社会问题,在本质上同样关涉公民的“身份认同”。这些问题的消解,除了需要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主制度等宏观社会因素的改革,还需要培育和发挥公共精神和公民道德在公民身份认同塑造中的强大力量。面对诸多叠加式的社会问题,需要人的理想信念和生活信心的支持驾驭。 (二)公共生活:公民道德的践行能力 公民道德是一种有条件的公共道德,这个条件就是公共生活。公共生活既是公民道德的生成场域,也真切地体现了公民道德的践行能力。没有真正的公共生活,就不可能生成真正的公民道德。“权利与美德”之于公民身份认同的力量与限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公共生活本身的价值观认同和制度结构。公民身份的存在感依赖于“国家—公民”伦理关系的公共建构,公民身份认同的心理张力需要细化于公共生活的事实层面,公民身份认同的现代化程度或水平,则取决于公民身份与其面临的公共生活性质与特征的契合程度。尽管私人生活是公民道德个体差异化的自主场域,但公共生活则是公民道德社会普遍化的践行场域;尽管日常生活中的许多行为和载体同时承担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双重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公共生活作为公民道德的生成机制和践行场域的客观性和可能性;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功能互构度越高,公民道德践行的公共生活场域就越大。因此,公共生活既是公民利益表达和实现的重要平台,更是公民道德生成和进步的践行场域。只有在公共生活参与中,才可能真正培育出彰显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的公民道德。 澄清“公共生活”内涵及其丰富的道德意蕴,是阐释建构“公共生活”何以能够或应当成为公民道德的生成场域,以及人们如何过上正确的公共生活的学理基础。作为一个现代术语,“公共生活”泛指公共领域中人的生活方式。对市民个体而言,公共生活使个体化的市民向多重化的市民角色转化;对国家而言,公共生活确立了市民的公民身份。那么,究竟是什么决定了一定社会或社会群体进入“公共生活”?是什么令“公共生活”成为可能?衡量一个社会或群体是否进入公共生活时代,可以通过一系列外在指标来观察,如公共交往活动空间(文化广场、小区空地等)和公共物质共享空间(健身器材等),但是更为重要的是检验它的内在属性,即参与公共生活主体人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的公民性品格。公共生活就是一种体现社会成员公共关系的公民性的生活方式,就是一种融个人权利和尊严与他人权利和尊严于“整体社会福祉”的生活方式,就是一种共同体成员共同型塑良好“社会风尚”的生活方式,它必然要表现为一种滋养着信任、宽容、同情、对话、协商和妥协等丰富而多元道德内涵的生活方式。人们因信任、宽容和同情而走进同一个公共生活圈,人们也因对话、协商和妥协化解了某一个公共生活圈由于权利、尊严和荣誉不平衡而产生的“公共性问题”。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对话、协商和妥协将成为公民守望权利、尊严和荣誉,过上好的公共生活的实际践行能力。例如“广场舞问题”,即广场舞大妈的健身需求与噪音扰民的侵权行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造成的肢体冲突、泼粪鸣枪、财产损失等极端事件,折射出的就是公共生活中公民践行能力的危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老龄社会的叠加共存,不仅激发了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关系结构,甚至极大地改变了社会习风,在保护“私人生活”公民权利的同时,公共生活的需求和空间也在飞速拓展,衣食无忧的城市老年人群体成为这种公共生活空间的聚集者。然而,老人们对如何过上好的公共生活还缺乏认知的、欣赏的及其内化的心理准备。特别是在行政干预无果的情势下,公民之间缺乏一系列缓和、纾解“公共性问题”的对话、协商、妥协的伦理机制,是值得重视的问题。这种伦理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公共生活“破坏性”过多,而“建设性”不足。在张扬个体权利和尊重群体权利之间,一种好的公共生活需要寻找到彼此“互洽”、感觉“舒适”的状态才能得以实现。这是因为,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尊严和荣誉不仅是“我”的,也是“他”(她)的;公共生活的意义在于“公共性”,即“他人的在场”,生活的公共性要求生活着的人们不仅要独善其身,更要担当公共责任;公共生活就是一种为“公共性”价值引领的自主建构的生活形式,这种公共性的生活品质滋生着公民道德的基本品格。诚如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曾说过的,不经反思的生活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对话、协商、妥协后的公共生活才是永续的。对话、协商、妥协既是公共生活中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践行手段,也是将人们公共生活中碎片化、民粹化意识批判地整合起来的理性力量,还是培育和践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公民道德建设的“知行场域”。 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道德既是国家型塑公民人格和社会风尚的政治文化过程,更是在中国社会中公民生活的一种道德状态和精神耕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的公民道德建设,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民族复兴伟大梦想的必要文化路径。公民道德作为一种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同构和协同创新的“间性”道德,作为一种嵌入公民身份与公共生活的生成性道德,既是个人自由的心灵秩序,也是社会秩序尤其是政治秩序维系的精神力量。致力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需要具备“权利与美德”两种力量来建构和平衡“国家—公民”的伦理关系。这种力量的平衡不仅是一种公民美德,更是一种社会秩序。只有在国家认同的社会秩序中,公民道德才能成为公民身份认同和公共生活能力再生产条件的价值规范和道德理念。 注释: ①张博颖:《公民道德教育中国家伦理实现的三种方式》,《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②李彬:《公民的两种身份及其道德要求》,《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3期。 ③万俊人:《公民美德与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7年6月19日,第11版。 ④童世骏:《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现代性之间的内在关系》,《探索与争鸣》2002年第4期。 ⑤John Kekes,The Morality of Pluralism,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p.77.转引自张彦:《论当代中国的价值排序及核心价值观建设》,《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页。 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67页。 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75页。 ⑨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7页。 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4页。 (11)波普:《自由主义的原则》,王焱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143页。 (12)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235页。 (13)利奥·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贺照田主编:《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6页。 (14)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8页。 (15)金太军、姚虎:《国家认同:全球化视野下的结构性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16)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17)韩震:《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及文化认同——一种基于历史哲学的分析与思考》,《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8)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征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1页。 (19)莫里奇奥·维多里:《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第167页。 (20)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孙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9页。 (21)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252页。 (22)弗洛姆:《人的境遇》,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人本主义心理学译文集》,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2页。 (25)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郭台辉、余慧元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98页。 (26)Keith Faulks,Citizenship,London:Routledge,2000,p.13.转引自叶飞:《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全球教育展望》2011年8期。标签:公民权利论文; 道德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认同论文; 纲要论文; 政治社会学论文; 道德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