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域的协商民主:特征表现与发展逻辑_政治论文

中国领域的协商民主:特征表现与发展逻辑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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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13)04-0017-06

当政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不再是讨论要不要推动民主政治发展,而是思考如何更加有效地推进民主发展之际,人们思考的基点便自然转向到如何实现民主建设本土经验与人类政治发展成果的兼收并蓄。正如此,立基于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合理借鉴,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看作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有可能受到决策影响的行为主体,围绕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议题,通过直接参与咨询、商议、讨论的方式,达成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它既强调协商程序的合理性,也强调结果的共识性”[1]。很显然,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但是,作为一种特色,它不仅仅体现在它的外表之上,而且深刻内含于它的发展逻辑之中。

一、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合力并举

“民主是人类亘古不变的不懈追求,也是人们极力达致的政治发展目标。它既蕴藏于社会成员的价值理念之中,更内化于其行为实践之深层”[2],被人们看作化解政治暴利的有力武器。由于选举是观察民主最便捷的外衣和测量人民民主权利的温度计,所以一直备受青睐,以至于一些民主理论者断定:在民主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大背景下,选举是一项难以替代的制度安排,甚至有人直言“没有自由的选举就没有真正的民主”。选举因此被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投票表决则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

然而,选举在民主政治中如此“显赫”的地位,并不能成为掩盖其内在阙如的理由。通过对选举的详尽梳理,理性的民主论者日渐发现其不足确实是不容忽视的。比如,选举容易在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失去平衡,进而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民选代表依旧难以回避理性经济人色彩,当其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无以保证他们能作出合理均衡而不侵害公共利益。等等。面对选举的诸多阙如,对民主诉求孜孜不倦的追寻者便开始深入反思如何避免对民主如此“狭隘”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协商民主理论开始登堂入室,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努力探寻着新的民主范式。

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选举民主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由谁来统治或者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统治的问题,而没有解决人民怎样统治的问题”[3]。所以,不能将民主发展的希望完全寄托于选举之一维,而应开发民主的多种形式资源,其中协商民主须臾不可或缺。立基于不同的角度,协商民主可以理解成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组织形态,或者是一种治理形式。然而,不管如何理解,有一点可以达成一致,那就是协商民主“强调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性地参与政治社会生活,通过平等、多元、公开的公共论坛,并利用批判性思考和理性观点就公共问题作出决策,以解决公共问题,促进政治社会发展”[4]。

如果说西方国家民主实践更多地体现出以选举为核心的竞争品质,那么,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则充分体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和谐互动的生动场景。质言之,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相互融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显明特色和显见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虽然不是中国特有,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特色。它不仅体现在中国政治体制安排和运行机制中,而且蕴含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实践中。

就政治体制安排和运行机制而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和谐互动是常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据此,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而人大代表不仅要选举产生政府,而且还要表决制定各种法律规章制度。这是最显明的选举民主。然而,人大代表的选举、表决行为是建立在对有关人选、各种法案议案充分协商、沟通和酝酿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选举之前的过程是积极开展民主协商的过程。通过协商,各种观点相互补充、相互交流乃至相互交锋,取长补短,直至达成共识。“正是由于这种协商一致的精神,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实际运行中避免了因缺乏相互沟通交流和共识,简单进行表决所产生的种种弊端,避免了西方选举和议会运行中经常出现的各种观点乃至持有不同观点的个人和派别之间的严重对立。”[5]再比如,在城乡基层民主实践中,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居)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带领全体居民提议、商讨和决定涉及村(居)集体的诸多重要公共事务。这些过程既不是单纯的选举民主,也不是纯粹的协商民主,而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融合。总的来看,中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整个政治体制和具体运行机制中的和谐互动是一种常态,它既保证了中国政治体制的顺利运行,也激发了国家治理的积极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

就公共事务治理而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和谐互动是主流。托马斯在《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人们已经不能接受这样的观念,即政府的公共政策是由那些掌握权力,声称代表公共利益,但拒绝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少数领导人制定的。新技术发展的刺激,直接推动了信息快速的扩展和传播,越来越多的公民逐渐认识到,他们有能力影响那些关乎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6]这意味着,公共事务治理中扩大公共参与已是一种显见的趋势。作为两种不同的民主形式,选举是一种参与渠道,它以公平竞争、投票表决的方式谋求问题解决之策,而协商民主则以平等协商、理性沟通的途径寻求公共事务治理之道。在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有其生动实践并且已日渐成为一种主流。比如,颇受人们关注的浙江温岭民主恳谈实践就是典型案例。它不仅表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合作并进的必要,而且也有可能,二者的和谐互动将有力提升基层民主的发展绩效,可以拓展其发展空间。再比如,时下广为应用的听证决策、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民意测验等公共事务治理方略都无不体现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和谐互动。

实践表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和谐互动切实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品质。首先,拓宽、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民主品质的高低并不取决于参与主体的多寡,而是取决于参与者是否能积极参与,是否能通过参与制定更符合公共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在中国政治生态环境下,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通过这两种参与渠道,人民群众不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也就是说,民主并不仅仅是选举这华山一条道,它还有协商等其他诸多形式。基于此,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了表达,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和提升。比如,在很多地方广泛运行的协商民主实践,大大解决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投完票就走人”的尴尬。其次,有助于弥补彼此的不足。客观而言,囿于社会主义民主体制尚不够健全,选举民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容易制造纷争,继而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挑战,容易滋生金钱政治,为黑金政治留下温床,等等。对于选举民主的这些问题,理性的办法就在于寻求协商民主的“合理内核”予以纠偏——鼓励参与者积极表达、理性沟通,继而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达成集体共识。同样,协商民主也有其无法回避的不足:任何协商不可能毫无止境地进行下去,最终还是需要一种比较稳妥的方式予以终结。这种理想的方式就是在认真沟通、理性反思、减少分歧的基础上,采取选举、表决的方式予以结束。这正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对彼此阙如的互相回应和弥补。

二、寻求有序参与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均衡

在不少民主论者看来,参与是民主的核心要件和灵魂所在。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中,虽然其民主化程度有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政治民主的有序运行有赖于参与的正常有序,因而,参与成为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参考指标。正如蒲岛郁夫所言:“民主的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7]确实如此,参与可以培育民主国家的公共精神,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力执掌者的理解和沟通,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既然参与如此重要,协商民主自然不会忘却。对协商民主论者而言,“参与意味着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共同体决策机构,乃至公民与整个共同体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为公民平等的发言创造条件,为公民维护个人利益及共同利益奠定基础”[8]。对参与的追求虽然能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激发多元的社会力量,但是如果片面地崇尚自由,缺失理性,往往不但难以提高参与水平,而且还会冲击现存的社会秩序,最终还会蚕食民主建设成果。这在中国已有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不仅仅需要激发参与,而且更需要有序参与。

如何激发参与?经验表明,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维系于一定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然而,一个无以回避的客观实事是,中国尚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尤其是在经济落后、民主传统异常匮乏的地区,民众的参与意识非常薄弱,政治冷漠非常明显,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多重因素的累积使得参与型公民文化普遍缺失,再加上社会公共空间和公民的主体地位受到超强抑制,无形之中导致公民的主体意识极度孱弱,唯上崇上意识、顺从依附观念根深蒂固。可想而知,立基于这种社会基础,何以激发参与?要想真正有效地激发参与,根基乃在于培育有助于参与的文化土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张理性参与和广泛讨论,因而“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良好的公民精神,建构民主政治的文化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9],因此,协商民主理所当然地成为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土壤、推进参与的有效路径。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中,参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它看来,没有参与的民主如同人的躯体只有骨骼而没有血液,因而最终也难以有生命力。更何况,利益是一切民主主体的行动动因,任何回避或不能正视利益的民主模式都会丧失发展的动力源泉。唯有正视且立基于利益基础之上,才会真正构筑出民主的坚实基础。对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积极回应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因而具备充足的动力源泉和主体支持;以公共参与为指向,因而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远大前景。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最大的不同之处。正如此,其参与空间是广阔的,参与领域是具体的。比如,在政治制度层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中。在政治运行机制层面,它体现在遵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与多数表决相结合,充分体现了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意义。在社会民主层面,基层民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客观实践都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保障参与的运行载体和广阔平台。

何以有序参与?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极力追寻的基本路径。检视实践可以发现,它主要通过三条途径予以实现。一是紧密依靠执政党的积极引导。执政党的政治保障、规范指导和推动协商是其主要表现,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是其最终归宿。关于这些问题已如前述,此处不再赘述。二是鼓励理性讨论和积极沟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沟通不是简单的发表意见,更不是抱怨、诉苦,而是要展开理性、自由的讨论和对话,这样才能实现相互理解和体谅,进而促进达成共识。这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丰富内涵:既强调参与的广度——更多参与者的平等、自由的参与,也强调参与的深度——尽可能地作出符合自身需求和意愿的理性选择。这是它的核心价值之一。三是既主张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也强调代表的不可或缺。对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而言,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国情使得它在主张、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同时不得不思考人人参与的实现可能性。因此,它不得不正视对“代表”的考虑。比如,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委员”实际上可看作是各界群众推选出来的代表。其实,不仅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在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也可以显著地看到代表的身影,比如参与式预算试验中的民意代表。而对代表的考虑保证了中国这样超大型国家片面追求参与而可能导致的参与大爆炸,继而实现政治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

“与协商民主强调个人权利不同,中国的民主政治属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范畴,强调的是集体利益,发展的核心问题不是寻求消极保护与积极参与的平衡,而是要通过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10]由此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如何实现鼓励参与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合理均衡问题。

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稳定是人们致力追寻的重要政治价值和目标。对此,人们的主要关切点是如何做到在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同时保持政治稳定。虽然民主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之间并不存在直线性的逻辑关联,但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联并不能忽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政治稳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很难想象,一个动荡起伏的国家如何能实现政治发展。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在一个处于动乱和无序的国家中,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政治稳定不仅是政治共同体存在与运作的需要,也是实现政治变革和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缺乏基本的有序、稳定的环境,政治发展无从谈起,政治发展的一些重要目标,如民主、平等、有效性便失去了实现的保障。”[11]所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得到的成功也会失掉。”[12]由此可见,政治稳定的重要性即在于它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政治稳定的环境中才可实现政治发展,才可以实现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和谐互动。

对于稳定的这种重要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有其自身的独到安排。这就是它显著地体现出一种治权式民主:不去追求权力的渊源问题,不去变革现行的权力结构,而是在非竞争性的体制内引导和扩充公共参与,进而实现有效治理。所以,被人们看作是有能力不断完善自身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缓解变革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为缓解政治社会生活的紧张关系提供机会,因而能起到很好的政治稳定器作用。具体而言:一是强调妥协包容。最鲜明的实践是,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求同存异,让不同界别推选能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委员参与国事协商,让具有不同诉求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愿和取向,从而使政治决策得到普遍认同,提升其合法性基础。而这正是寻求政治稳定的根本之策。还比如,在民主恳谈、民意测验等实践中,不仅鼓励政府发表意见,而且还可以采取随机抽样、民意代表的方式鼓励更多的群众发表意见,从而实现决策风险的关口前移,有助于减少隔阂,促进社会稳定。二是强调对权力的制约。“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1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倾向于强化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它通过建立责任机制、民主监督机制来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和制约。近年来日渐受到重视的决策听证、民意表决就是发挥协商民主对权力监督的典型案例,很多地方政府积极推行的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属于这个范畴。事实证明,这种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强调以风险沟通为核心的风险确认、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环节的风险管理,提前获知重大项目和决策对社会群体造成的影响,综合运用补偿机制、风险消减机制、公民参与机制等,防止重大工程项目损害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有效预防群体性抗争事件”[14]。三是强调尊重少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试图改变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采纳多数人的意见的同时也做到尊重和采纳在决策过程中的少数人的意见。政治协商制度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的原则,既反映多数人的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以保证重大的方针政策既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能兼顾少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这种尊重少数的做法与协商民主的理念是一致的,能够更好地体现民主的价值。”[15]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了协商民主的一般价值——崇尚参与,但是也不回避作为后发国家对秩序之重要性的重视,因而,在鼓励参与的同时也强调稳定之重要性,从而力求实现鼓励有序参与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均衡。

三、立基于理性沟通以促进偏好转换,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的成功之处不在于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在于相应的沟通及其程序化、制度化,以及制度化的审议程序与非正式的公共舆论之间的相互作用。”[16]沟通是协商民主实践得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无数经验表明,脱离沟通的协商,偏好转换难以实现,进而无法达成共识,协商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受到严重制约。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所推崇的沟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谈、交流或传递信息,而是在理性指导下的沟通,是在遵守“游戏规则”前提下的沟通。它是协商主体在全面反思自己建议的基础上表达观点或看法,这相当于信息输出以后的反馈和输入。在这个过程中,对协商主体修复观点或看法起作用的不是权力,而是理性根据,即哈贝马斯指出的“更好观点的力量”。只要观点合理恰当,就会得到他人的反应和支持。比如,在政治协商制度中,政协委员就议案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并征求其他委员的意见,若其他委员持有不同意见,则会提出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或论证。听证会同样如此,参与者若不同意政府提出的决策草案,也要有理有据地提出不同意见,而不是武断地断言“不同意”。正所谓,“协商主体在提出、支持或反对某一个观点时,都要陈述其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诸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7]151。所以说,明确提出理由并能理性沟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指示灯。

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看,“理性沟通”有两层含义,一是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之间的交流过程主要维系于商讨对话和坦诚交流,而不是随意聊天,更不是无理谩骂。经过理性沟通而来的信息沟通自然是深思熟虑的权衡比较和求同存异。二是协商主体的态度是知性而不是感性,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他人的正当利益,也正视公共利益,理性的态度贯穿于整个沟通过程。这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表现得异常清晰。笔者长期在城乡社区调研,多次参与社区协商恳谈会,充分体验到参与者的理性表达和“据理力争”。实践表明,为一些人想当然认为的社区居民参会多是“抱怨”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反日渐凸显的是社区居民的理性沟通,而正是这种理性沟通,才使得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比如在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实践中,其参与者并不具备多高的知识水平,但是其恳谈中的表现并不是漫无边际的闲聊或无原则的诉苦。所以说,用农民文化水平低来说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难以存在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理性沟通的重要作用在于促使协商主体积极转换偏好,进而作出一致性的意见或选择。“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理性的检视,可以将草率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排除出去,参与者在可获得最安全、最具备说服力的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意见的批判性审视,还要用最具说服力的理由对其他人的建议作出回应,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进而实现偏好的转换。”[18]可以说,促使偏好转换是理性沟通的主要指向。尤其是在以促进公共决策为目标的协商民主实践中,促进偏好转换是其更重要的内容。

本源意义上讲,偏好是一个心理学概念。但是,随着现代政治生活的拓展,偏好的概念日渐进入到政治生活领域。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偏好可以指称民主政治主体对某种利益或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或态度,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讲,偏好并无好坏之分,只是表明人们的一种价值。如何促使个体偏好向群体偏好理性转换是政治学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更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所要认真思考的。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偏好根本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协商主体会发现“更好的理由”。这种“更好的理由”会使协商主体觉得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修复自己原来的偏好。也就是说,个体行为选择的差异性和社会行动需求的一致性之间的矛盾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实现个体偏好走向一致的现实问题。

2010年6月,笔者在观摩上海闵行区预算恳谈活动中就此问题访谈过13位参与者,问及他们为什么同意其他参与者关于增加某项预算资金而削减另外一项预算资金的提议时得到的回复是“他们的说法很有道理,比我提出的意见更合理,那自然要接受其意见了”。这正是促进偏好转换的真实表达。类似的实践均表明,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偏好转换始终如影随形。一般而言,偏好转换有三重积极意义。首先,能促进利益主体的共处,乃至共赢,降低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型的超大国家来说,协商民主实践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减少冲突,促进和谐。而面对偏好迥异、利益纷争的现实,人们无法独善其身,只好寻求相互合作,而合作的前提则是促进偏好的趋近或者说一致。其次,有利于促进共识,为公共决策奠定基础。共识是理想的,也是被众多协商主体所期待的协商结果,但它不是天然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坦诚交流和认真思考才可以实现的。其间,努力促成偏好转换是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步骤。再次,有利于培育和提升公民素养。偏好转换使协商主体剔除了伪装,采取开放的态度,以宽容的精神风貌来参与协商过程。这对公民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到底如何实现偏好转换呢?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决策听证等实践表明,协商主体的偏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公开、理性的讨论来实现改变。“在鼓励真正协商的民主社会中,偏好不仅会在获得更多关于政策的信息时改变,当了解到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发现以前未曾考虑到的选择时,偏好也会改变。”[19]总体上看,偏好转换对公共协商和理性沟通有较强的依赖性。换言之,协商主体是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通过公共协商,积极参与,比较、权衡自己和他人的观点或建议后,或者继续以自己的建议或观点为基础,说服他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或建议;或者在听取认可他人观点或建议后,检视自己的观点,转而接受他人的观点或建议,并对问题产生新的、更恰当的看法。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主体实现偏好转换的过程实际上蕴含一个潜在“约定”,即协商主体有表达自身偏好的意愿,内心拥有表达个体趋向和需求,寻求与他人交流与合作的愿望。这种愿望就是协商主体偏好转换的内在驱动力。在有欲望表达自身偏好的基础上,协商主体便可以对自身的有限理性进行权衡和反思,从而有聆听他人意见和建议的更大动力,并展现出对公共决策的认可和接受。于是,在“更好的理由”下,与他人展开积极交流和沟通,进而实现偏好转换,达成共识。比如,在预算恳谈实践中,无论是吸引民意代表还是直接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目的都在于让参与者能通过恳谈就政府预算草案达成共识,达成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理性沟通的直接目标在于促进偏好转换,而偏好转换的最终指向则在于达成共识。“在协商理论中,共识是协商希望达致的目标结果,是政治过程参与者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对所讨论问题表现出的一致性。”[20]科恩将达成共识看成是协商民主的一个关键特征,“理想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推动的共识——发现对所有承诺其行为依据在于平等公民对各种选择所做的自由、理性评估结果的参与者具有说服力的理由”[17]。人民民主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能引导参与者达成共识,而唯有达成共识,才能凝心聚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正是这样,它将达成共识看作是最终的目标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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