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虚置”:党内民主建设必须解决的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员论文,难题论文,党内民主论文,权利论文,虚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只有绝大多数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充分焕发出来,党才有活力和生命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首先解决党员权利的“虚置”问题。
一、党员权利“虚置”的具体表现
关于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章和有关条例中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理应神圣不可侵犯。然而,从现实生活来看,我们常常对党员提出很多很高的要求,要他们尽这样那样的义务,而条文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却往往得不到保障。这可以从以下的事实中得出应有的结论。
1.知情权落空。依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党员有权了解党内事务,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但迄今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基本上是事中神秘,事后通报,并且简而又简,使人不甚了了。不知情,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或活动,难以进行比较和识别,批评就没有根据,建议就没有内容,行使监督权就可能走过场,而无法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政治腐败。
2.参与决定权难落实。按照党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有参与决定权。但实际上,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了解甚少,参与程度很低。由于决策关系利益,所以少数党的领导干部出于决策偏向小集团或出于个人私利的需要,而限制党员参与决策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地方的某些所谓决策失误,其实是以决策失误的形式掩盖了权力腐败的实质。
3.对党的政策参加讨论有禁忌。按照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讨论”。这就是说,党员在党内对党的政策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应该有什么禁忌。但实际上我们的禁忌还是很多,许多同志往往把与中央保持一致简单演化为不要讨论,不要创新,一有什么不同认识就十分紧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难以正常表达。
4.揭发检举权和监督权难行使。按照党章规定,党员有权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些都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监督责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党员的这种权利很难行使。党员越级提意见被视为上访,如果举报其上级领导更是充满风险,党员仅仅因反映问题而被抓被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党员具名检举的“后遗症”谁来处理,现在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流于形式。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但是实际运作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的选举,名为选举,实际为组织指定。在党内,选举人有提名、推荐、酝酿候选人的权利,但长期以来党内只有自上而下组织提名候选人一种渠道,而缺乏自下而上党员或党代表提名的渠道。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党员没有参与提名,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候选人,党代表没有参与提名,委员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没有参与提名,其候选人都是上级组织决定的人选。按照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但实际上选举人在投票时,有时并不真正了解候选人是否有能力“为民做主”,是否热心为大家服务。选举时的随意性,使选举者感受不到投票时的庄严,当选者也感受不到自己的责任。长此以往,党员的参与热情、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甚至抱着一种游戏的、无所谓的态度随意去“画圈打叉”,决定取舍。
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 当党员感受不到自己的权利时,能否去尽自己的义务也就成为问题,而当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的权力运作等重大问题上得不到充分体现,不仅党员在党内应有的主体地位会处于一种“虚置”状态,而且权力本身会转化为少数人的权利,其背后隐含的危险也就不难想像。
二、必须正视组织本位、领导本位与党员本位、党员主体的冲突
“民主意味着平等”[2]。因此,发展党内民主,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体地位,使党员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离开这一点,党内民主便无从谈起。但是,党内事实上的组织本位和领导本位,又不是偶然形成的,也不是哪个领导人随心所欲建立起来的,而是各种复杂的历史条件使然。
首先,中国革命是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展开的,服从于战争的需要,实行一元化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动员党内资源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方式。同时,军事化的组织和战斗化的行动,又内在地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事实上难以包容民主原则。至于白区的地下工作,上下级只能单线联系,更没有任何自由的余地。在这种特殊条件下,党迫切需要的是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以便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地推翻专制统治,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建国后,这种政党治理方式又因在巩固执政地位、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等过程中发挥了近乎决定性的作用而得以一成不变地沿袭下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领导的个人权威和党员的服从意识。
其次,党员的权利来源于义务,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义务是置于权利之先的,这与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规定的逻辑顺序恰好相反。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权力行使必须以维护公民法定权利为价值取向不同,中国共产党党员只有承诺和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才能享有党员权利,反之,其享有的权利就会被取消。由此可见,党员是以义务为本位的,义务本位的核心要求是个人对组织的服从,虽然服从并不意味着对党员权利的否定和剥夺,但既然党员享有、行使权利要以义务的履行为先决条件和基本准则,那么党的组织偏重于强调党员履行义务,而将党员行使权利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以至于不太注意宣传和鼓励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又是合乎逻辑的。
再次,党内权力结构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自上而下的权威授予方式,意味着党内组织结构具有单一的纵向性质。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在“四个服从”中,虽然少数服从多数表明了党内权力来源的民主属性,但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党内的权力又是自上而下形成的,且全党服从中央是“四个服从”的核心和归属,因而最终强化了党内权力单向式的集中统一。显然,“服从”作为贯穿于党内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关系的主线,领导与被领导作为党内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关系的唯一模式,在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了党内权威结构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极易模糊甚至完全颠倒党内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使党内民主发展的资源和动力匮乏。
第四,中国共产党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纲领,决定了党要用整体的、一致的政党意识形态统一成员中每个个体的政治意识,以保持党员队伍中个体之间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从而为党的团结统一奠定基础。相应地,党内也“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然而,扩大党内民主自由,必然会出现不同的思想派别,会有不同的政策倾向,也会存在思想分歧和思想斗争,那么怎样才能不一律简单化地视持不同思想观点的人为宗派之间的权力斗争呢?这在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中又是很难严格划分清楚的。于是,许多党组织往往把党员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权利割裂开来,单纯地强调党员的政治意识比较多,而对相应的政治权利思考落实比较少。
三、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建立民主协商、授权机制和合理权力关系
就中国共产党来说,集权型、单向式的党内模式及其运行机制,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党的兴盛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单向度的权力运行机制却使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缺乏完整而全面的权利义务意识,相当部分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百依百顺,一味服从。这种驯服工具的意识与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关于党员是党的主人、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的基本规定,是格格不入的。如果说高度集权的政党运作机制适应了革命战争和计划经济的需要,那么因市场经济的自主特性而生成和发展的主动型参与趋势,从各种领域、各个层面反映并渗透到党内,对党员的党内政治参与形式和内容提出新的要求的情况下,确立并保障党员的主体权利和地位,就成为党避免出现功能失效和发展陷入危机的必然选择。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利益出现了分化和多元化,而党员就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中,他们对不同群体的利益愿望有着同样的感受。在党员个人的利益意识已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不考虑加以利用而是一味否定,力图通过教育而达到统一,这本身就带有理想化色彩。因此,正视并承认党员的个人利益,发挥政党的利益凝聚与表达功能,就能为整合党内不同的政策取向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对话平台和矛盾缓冲机制,使各种意见在沟通中有效实现利益综合,保证党的决策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提高人民群众对党的认同感,保证党的决策的顺利执行。
其次,必须确认并保障党的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这就需要有刚性的制度和程序来确保党员“授权者”和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代理人”的角色定位。具体而言,一是要通过公正、科学、合理的候选人提名及产生方式、预备人选基本情况介绍、表决及投票方式等程序规制,使党员和党代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真正成为党内权力委托代理的过程,成为充分体现选举人(权力委托人)意志的过程。同时,对于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影响、控制、改变、推翻选举人意志的行为,要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具体的惩戒措施以及查处的主体和程序,要从根本上改变选举中的长官意志和领导干部产生、更换的恣意性,维护党员和党代表民主选举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二是要以体现党员和党代表意志的实质性选举制度为基点,按照“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理顺党内权力关系。党员虽然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党员都能直接地行使权力,而间接的方式主要是由党员民主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即把自己的权利委托于代表),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因此,党员代表的产生就必须充分、真实地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也就是说,既然每一级领导机关中的全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那么全委会就应该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常委会就应该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既然地方党委书记、副书记是由全委会选举产生,那么书记与副书记就应该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检查,而不应该全委会中的委员的权力由书记授予;既然党的各级纪委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那么它与全委会一样应该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应该按照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同级党的全委会实施专门的监督,而不应该被置于党的全委会的领导之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党内权力结构的倒置问题,才能真正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