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_公民权利论文

论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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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3)03-0019-(09)

2012年11月,中共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任务,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笔者认为,这24个字“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核心价值建设方面的重大创新,具有突破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视角,从确立国家的共同理想、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断提高公民的德性三个方面作一初步的阐发,为深入理解这一创新的意义,特别是其对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意义,提供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并希望得到学术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一、确立国家的共同理想

所谓“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视角,是基于笔者的“道德结构论”①提出的一个命题。这一命题的形成主要基于当代道德生活的基本特点:市场经济导致的道德生活复杂化,全球化交往导致的道德生活多元化,政治文明进步和文化变迁导致的道德生活自主化。这里的道德生活复杂化,指相对于传统农业文明,由于现代工商社会以经济子系统的独立化为标志的功能分化,导致了各子系统规范专一与耦合问题的产生,以及不同于功能系统的生活世界规范基础问题的出现,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复杂化。而道德生活多元化,指相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生活,由于普遍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当代道德生活日益变动、开放和多元化。至于道德生活的自主化,指的是相对先前“天命”、“上帝”等道德的权威性,由于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和“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的主导地位,特别是近年来电子传媒的无所不在,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大为自主化。这种自主化的趋势集中地表现为公民道德权利的扩展,是个人自己选择,而不是权威指导成为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主流。

这种现实,当然有其两面性;而且,在这方面,中国的情况也有其特殊性。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深刻变化,道德生活日趋复杂,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日益多样化、分化和国际化,以及公民的道德权利意识空前觉醒,自主选择道德生活方式的行为日趋普遍,并由此突出了国家价值导向主体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的矛盾和问题,确实是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从而,面对这一现实,为合理与有效地组织社会的道德生活,就有必要扬弃通常的同质性道德层次概念,或者至少限制其应用范围,而主要采用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所谓“同质性的道德层次概念”,指一种把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建设归结为公民个人道德觉悟层次问题的思维方式,认为只要每个人的道德觉悟都能够实现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自私自利→公私兼顾→大公无私)的提升,道德建设问题随之就解决了。虽然,这种“道德层次论”也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则在于忽略了当代社会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基本特点,有一种仍然在简单性、单向性、独断性的社会框架内考虑伦理问题的倾向。如果说,这种道德思维模式在过去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还有一定的作用,那么在当前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太适用了。

而“异质性的道德结构概念”则不同,面对当代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道德结构论”承认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各子系统都有其特殊的轴心价值(货币、权力、个性,特别是经济子系统的货币价值具有广泛的弥散性),国家的全体公民难以共享一种完备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国家价值主体化的导向要考虑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实际),社会制度伦理和公民德性伦理也各有其主导的对应价值(只有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政府对公民提出的义务和德性要求才会充分有效)。从而,社会的道德建设就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道德结构协调问题:既要肯定市场经济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又要限制其向政治、文化等领域的过度扩散;既要有利于人们就有关国家共同体的目标和理想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又不对个人的终极关怀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等国家权力机构的必要管理功能,又要自觉防止“官本位”侵袭公民权利的各种弊端;既要使道德生活能够宽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利益需求,又不放弃国家和政府对公民义务和德性的教化责任,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统一的相互协调,并进一步促成理想人格的形成。而不是相反,偏执一端地导致货币与道德、多元化与共同理想、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自主与权威等关系的失衡。

进一步说,针对当代中国社会如何合理地组织道德生活的问题,作为一种建设性的构想,笔者的“道德结构论”主张:对于社会道德状况的考察,必须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核心关系,区分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两个重大维度。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应该进一步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同时强化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和提高其德性品质。因此,相对于道德层次,社会道德建设主要是一个异质性的道德结构要素之间的协调问题,即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对应和积极互动问题。其中,底线伦理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规范和个人义务体系,明确论证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共同信念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基本目标问题的共识,深入探讨事关公共生活的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以保障公民权利,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终极关怀作为完备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要倡导自觉的义务感和美德。而为确立这三种要素之间的合理关系,社会成员在普遍地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就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信念形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并同时积极促使各自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

如果上述“道德结构论”作为一种理论框架有一定解释能力的话,那么由此来理解党的十八大报告24个字“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乎就可以说:“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以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和基础,又充分考虑到了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合理地面对了国家价值导向主体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在广大公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过程中,党和政府把全体公民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下,大力弘扬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实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并由此不断改革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丰富公民精神世界,增强公民精神力量的目标。

这么说的依据在于,就表达形式而言,一种核心价值观要为广大公民所普遍和自觉地接受、理解和践行,就不仅必须简明易懂、深入浅出,即符合民族思维和语言的深层习惯,不宜用生疏的翻译语言,而且必须与最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只有这样,这种核心价值观才可能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在最深刻的层次上得到传播和认同,才可能最大程度地内化为人们的思维定向和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地践行,并最终成为普遍性、主导性和示范性的社会制度建构导向和社会风尚指标。例如,中国古代社会就有“三纲五常”的核心价值表达,西方法国大革命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美国则有“生命、自由、幸福”的核心价值;20世纪90年代德国重新统一后,其社会民主党也提出了“自由、公正和团结”的基本价值。虽然,这些核心价值的时代和国度背景极不相同,更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不能否认,它们均以简明扼要的表达形式体现了当时当地的核心价值观,并为当时当地的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了必要的功能。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终于有了比较简明扼要的表达形式,这是令人欣慰的。笔者确信,这种24个字“三个倡导”的表达方式,必将有利于今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积极培育和广泛践行。

而就基本内涵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的“三个倡导”,实际上是基于国家、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或三种要素提出了一种完整的、相反相济和相辅相成的价值观念结构,有利于在人口众多、价值取向已经多元的中国当代社会,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兴国之魂作用。这里首先和特别重要的是,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提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可以说是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五个方面用最简明的语言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明确了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有利于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共同目标。而在政府和社会层面坚定和明确地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将十分有力地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并从而有利于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各种平等的权利和权益。至于对公民个人的要求,不断地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显然有利于我国公民在日益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的义务意识和德性品质,更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和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因此,24个字的完整的、相反相济和相辅相成的“三个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与其表达形式的简明扼要相比,这种相辅相成结构的意义也许更为重大。

二、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综上所述,基于“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的“道德结构论”视角,可以说24个字“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一种不同于“道德层次”的“道德结构”方式,首次充分和明确地考虑到了当代中国社会道德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和自主化的现实,合理地面对了国家价值导向主体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在价值观和道德的建设方面,十分有利于广大公民团结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下,去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确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而为了进一步探讨和阐发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在上述主要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国家价值导向主体化和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矛盾和冲突,用最明确的语言表达了作为共同体的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发挥之后,还有必要重点围绕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的矛盾和问题,即从国家、政府与公民,特别是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角度作进一步研究。

关于国家、政府(君师)和公民(臣民)之间的关系,韩愈在《原道》中认为:“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相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何也?无羽毛鳞介以居寒热也,无爪牙以争食也。”[2](P556-557)而朱熹在其《四书章句集注》中则指出:“大学之书,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也。盖自天降生民,则既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禀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3](P1)这就是说,就君师(政府)和臣民(公民)的关系而言,在传统儒家看来,君师(政府)不仅承担着对臣民(公民)的“相生相养”(“富之”)的责任,更承担着对臣民的“以复其性”(“教之”)的责任,强调君师和臣民各有其职责,君师要按照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其成员人人都要有美德。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国家思想呢?笔者认为,作为中华民族的后人,对先人伟大的精神创作和优良的道德传统要抱有敬意,首先是学习,其次才谈超越。因此,必须承认,在保障中华民族及其国家的“可大可久”上,儒家国家思想发挥了极其伟大的作用,中国人民于今仍受其所赐。但也不能否认的是,儒家国家思想毕竟只有“民本”观念,而没有“民治”观念,即没有“人民主权”思想;因此,它在保障臣民(公民)的权利方面,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至于西方的国家思想,中国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梁启超早就知道:“自昔论国家目的者,凡有两大派。其在古代希腊罗马之人,以为国家者,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也。国家为人民之主人,凡人民不可不自牺牲其利益以供国家。其在近世日耳曼民族,则以为国家者,不过一器具,以供各私人之用而已。私人之力有所不及者,始以国家补助之。故国家之目的,在其所属之国民。”[4](P67)而从当代政治学—法学的视角来看,传统的国家目的论相当于国家主义宪法理论,它强调国家理性至上,国家优先于公民,常常导致国家权力高于个人权利,国家优先于个人。当然,在当代西方世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都是国家工具论。例如,刘诚指出:“自由主义宪法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主要形象是追求自我保存、自我利益和舒适生活的个人。因而……从人的自然欲望中衍生出来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成为国家建立的根本前提……公民权利是国家建立的基础,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5](P1-2)并认为国家主义导致国家吞噬公民,自由主义导致公民疏离国家,都不能兼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从而试图基于共和主义宪法理论的视角,希望在重新界定国家与公民内涵的基础上来探寻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和谐关系的可能性,以证明“一个拥有强大政治权威的自由共和国与公民自由是可以相容”的论断。

所谓在当代西方世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都是国家工具论的现象,这也反映在我国近年来的一些宪法学论著中。例如,齐小力等指出:“进入近代以来,宪法的含义获得了普遍的共识。宪法是指为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先有人民,后有国家。”[6](P17)张千帆也认为:“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或‘社会契约’。”[7](P57)“‘国家’不是别的什么更神秘的东西,就是这些官员所组成的权力机构。”[7](P443)这种国家工具论的理论及其实践,尽管有其不可避免的深层局限性,但毕竟使现代国家中的公民,相对于作为“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8](P272)的政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权利,体现了一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甚至连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也持类似的观点:“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我认为国家的最高使命是保护个人,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发展成为有创造才能的人。国家应当是我们的仆从,而我们不应当是国家的奴隶。”[9](P98)因此,在国家、政府与公民,特别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充分肯定近代以来西方宪法学理论及其实践在充分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方面的贡献与合理性,当然同时也应该自觉地认识和避免其局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思想当然不等同于西方近代以来主流的国家思想,更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但这并不妨碍它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从中吸取合理因素。因此,正如我们可以勇于建立和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样,我们同样也应该和可以立足中华民族的国家传统和政治伦理的文明根柢,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不断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以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说,即使从工具价值的视角来看,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也需要有创造才能的人。而有创造才能的人的涌现,必须有最大多数的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公民这一最深厚的土壤。试想,在一个“万马齐喑”的时代,怎么可能涌现大量有创造才能的人,怎么可能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从目的价值的视角来看,我们就更应该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0](P294)所以,此次包括“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内的24个字“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同于以往,在国家核心价值的高度首次纳入和表达了权利导向的基本观念,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

至于我国当前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状况,按照姜义华的阐发,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天命德性论,也不同于西方近代的契约工具论,具有一种处于转型和前进过程中的特点:“自秦汉以来,大一统一直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轴。近代以来,大一统国家继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统领着整个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并在这一过程中使自身通过再造而得到承续。20世纪以来,中国在走过非常曲折的道路,总结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后,终于对建立什么样的国家体制作出了正确的选择。对于大一统国家体制如何承续又如何适应新的时代而变革与再造,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课题。”[11](P17)所以,首先必须确认的是,中国大一统国家体系的成功再造与承续,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得以建成、中华民族得以复兴的“基本保证”。当然,同时也要看到,大一统国家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等领域的致命威胁和消极影响也依然存在,例如由于等级行政权力继续保持着对全社会的支配地位,便难以防止其演变成无限权力、全能权力,从而必然会导致官僚机构的不断膨胀,贪污腐败由此也必然会迅速而普遍地蔓延等等。而为克服这一消极面,就有必要实现大一统国家体系和现代民主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的方法,保障每个公民,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无权无势的广大草根,能够实实在在地享有公平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首次高度和明确地倡导,就为我们在坚持传统大一统国家体制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政治伦理的基础上,克服上述我国“等级行政权力继续保持着对全社会的支配地位”、“贪污腐败由此也必然会迅速而普遍地蔓延”的弊端,实现大一统国家体系与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紧密结合,使其继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基本保证”,确立了明确的方向,提供了有效的路径。所以,在国家、政府与公民,特别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上,当前,我们要走出一条特殊的道路,既应立足于中华民族“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的国家传统及其政治伦理的文明根柢,又应基于国情、世情,善于吸取最初发生于近代西方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国家制度建构和治理思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以人为本,努力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国家(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1]

三、不断提高公民的德性

关于中国“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张力和统一”的现状,正如张千帆所说:“改革三十年本质上就是中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的过程。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当然不反对谈论权利……尤其是在中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到位、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仍然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宣扬人权理念。”[12](P1)因此,毫无疑问,在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发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观念,建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体制,尽可能克服我国“等级行政权力继续保持着对全社会的支配地位”的弊端,是当前实现国家、政府与公民,特别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衡与和谐的关键所在,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坚定的实践。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使是首要和主要的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尽管当前“中国人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到位”,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权利保障”毕竟已经有了前所未有的进步,特别是在一些占有较多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社会阶层中间,已经出现了享有较多权利而反对、逃避或不愿承担相应义务的现象,这种国家、政府与一些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上的另一种不平衡,特别是在占有较多资源和较少资源的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不平衡,已经成为新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与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相对应,国家和政府也有必要不断地提高公民的义务意识和德性品质。

为了深入认识和理解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特别是占有较多资源公民的义务意识和德性品质的重要性,本文不妨再借鉴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例如,曾任德国总理的施密特认为,同德国所有旧宪法相比,1949年的《基本法》把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放到了首位,这是合理的。但《基本法》没有对义务,尤其是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则导致了消极的社会后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同时又在电视的冲击面前放弃教育责任,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受此影响最小的是靠工资生活的工厂工人,公益心淡薄、自由和权利意识强烈的主要是高收入阶层和一些领导人物。对此,施密特强调,在价值观上,德国人再也不能单纯索取自己的权利,而是同时也要履行对社会的义务,承担对团体的责任,因为如果不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原则,就没有哪种民主制度、哪种开放社会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并强调为克服德国人权利和义务意识失衡、传统和意识形态社会影响力降低的状况,促使尽可能多的成员遵守公共行为准则,出路在于实践美德:“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传统得以重新发扬光大的最佳土壤,便是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的、通过榜样展示出来的美德。”[13](P220)当然,施密特也清醒地认识到,几乎所有美德都会被上司、上级机构乃至国家滥用,但这无损于美德对于当代和未来的意义;相反,应该一如既往地需要基本美德和公民道德,诸如团结、助人为乐、诚实、自律、可靠、胆识、宽容、坦诚等等。总之,“忽略了义务,我们的权利将无法长期得到保证;没有美德,任何一种自由公民的社会都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而如果缺乏教育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会再有美德”。[13](P234)

应该说,施密特的上述论断是富有远见的,对于我们深入思考和合理处理国家、政府与公民,特别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富有启发意义。而在笔者看来,要处理好这一关系,就有必要深入探讨和解决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和互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从区分近现代伦理学类型的角度来看,所谓社会制度伦理指对社会制度进行规范建构的社会伦理学,其旨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个人德性伦理则指对个人行为进行德性教养的个人伦理学,主要在于强调公民的义务。一般说来,在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是整体性的共同体,从而社会制度伦理学和个人德性伦理学也基本上构成一个整体。同样,我国的儒家伦理也是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统一体。近代以来,由于公民权利本位社会的逐步建立,西方的社会制度伦理学和个人德性伦理学则开始分化。19世纪以来,这一分化的趋势更为明显,以至于不仅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分化,甚至还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哲学—伦理学家:“克尔凯郭尔、尼采、波特莱尔、普鲁斯特、海德格尔和纳博科夫等人的用处,在于他们是人格的典范,告诉我们私人的完美——亦即自我创造的、自律的人生——到底是怎么回事。马克思、穆勒、杜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人的用处,则不在于人格的典范,而在于他们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他们共同参与一项社会任务,努力使我们的制度和实务更加公正无私,并减少残酷暴虐。”[14](P4)

这种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的分化,可以说既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在伦理学理论上的反映,又要求人们用新的视角去考察现实的社会道德生活:不仅要区分道德生活中的社会制度和个人德性两个维度,而且更要处理好其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其实质在于强调,相对于个人德性品质的提高,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制度伦理的进展,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的进步更具决定性意义。所以,为加强当代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建设,必须进一步提升社会制度的正义性,以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同时强化公民个人的义务意识,提高其德性品质,努力克服现代化带来的负面效应。而这样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倡导,应该说在国家核心价值建设的层面,首次明确地处理了社会制度伦理和个人德性伦理之间的分化和互补关系,将十分有利于广大公民在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更自觉地强化自身的义务意识并提高德性品质。这么说的根据在于,“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倡导,不是一种简单性、单向性、独断性的国家和政府对公民个人的道德义务和德性要求,而是体现了一种相反相济、相辅相成的完整的价值和道德结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为实现这一理想,在社会制度伦理建设方面,就必须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与此相对应,在公民个人,特别是在占有较多资源公民个人的德性伦理建设方面,则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进一步说,“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的义务和德性要求,不仅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性意义,而且也是一种永恒与普遍的人类美德,同样具有公民德性塑造本身的目的性意义。因此,“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核心价值的培育与践行,不仅要依托当下的政府引导和榜样示范,而且更要扎根于悠久深厚的中华民族道德传统。历史与现实昭示我们,如果没有对自身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切认同,人们就不可能培育起矢志不渝的爱国意志;如果不扎根于自身民族的悠久道德传统,人们也不可能形成真挚恳切的道德情感。这就是说,仅靠日常生活中的道德榜样是不足以滋养整个民族的道德心灵的,十几亿公民的义务和德性之最深刻基础在中华民族自身的道德根基——儒家伦理传统之中。当然,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文化国家、文化共同体,儒家伦理不可能是中国道德传统的全体,但说其是主体则是可以成立的。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有所恢复,但当前人们对儒家伦理的温情和敬意还远远没有到位,更谈不上发扬光大,这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义务和德性的培育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已经确立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共同国家理想,努力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政府和社会的条件下,为有效地“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义务和德性,全体公民有必要更自觉地尊重和践行以儒家伦理为主体的中华传统美德。

“中国伦理是人类思想的一大重要功绩。较之其他任何一种思想,中国思想都走在了前面,它第一个将伦理视为一种以绝对的方式存在于人的精神本质中的东西,它也是第一个从其基本原则中发展伦理思想,并且第一个提出了人道理想、伦理文化国家理想——并且以一种适应任何时代的方式。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伦理思想,中国伦理对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赋予了爱还要涉及生灵及万物的内涵。这种先进性和巨大的成果还来源于中国伦理采取的正确的对生命及世界的肯定观,它以自然而细致的方式去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15](P186)“中国伦理思想千百年来对于个人和全民族的教育的功绩是伟大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能有这样一个建筑在伦理思想之上的文化来与中国这块土地上存在的相匹敌。欧洲思想中——由于基督教的关系——也存在理想的典型,但它没有像中国思想那样在一个持续的、繁荣的和精致的文化中得以实现。”[15](P104~105)这是20世纪西方世界一个在文化和道德意义上的伟大人物施韦泽(Albert Schweitzer)对中国文化、特别是中国伦理的高度评价。作为像爱因斯坦一样“大概是最能代表西方文化的知识和道德传统的最高成就的人”,[16](P193)施韦泽这种对中国伦理的高度评价,有没有理性的论证?是否只是出于一种个人的特殊偏好和情感投射?对此,笔者的回答是明确和坚定的,他对中国伦理的高度评价与其说是个人的特殊偏好和情感投射,毋宁说是一种具有高瞻远瞩的人类思想史视野和经过深思熟虑的研究比较的理性论证。②

在当前人们还在为我国“软实力”不强而感到遗憾的时候,西方文化和道德上的最伟大人物则早就看到和理解了中国道德传统和伦理思想的崇高价值,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的。实际上,如果直面生活本身,那么,历史的经验会告诉我们什么是合理的。例如,重庆渣滓洞革命烈士陈然就写过一篇短文《论气节》:“气节,是中国知识分子优良的传统精神。什么是气节?就是孟子所说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这种磅礴天地的精神。也就是《礼记》上所提出的‘临财毋苟得,临难毋苟免’‘见利不亏其义,见死不更其守’的这种择善固执的精神。中国知识分子凭着这种精神,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中,尽了他所应尽、所能尽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篇短文典型地反映了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的道德和心理结构。为什么当时许多革命先烈能够“威武不屈”、“视死如归”?《论气节》一文表明,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具备了中国人当时优秀的道德和心理结构:“仁以为己任”的儒家人生哲学和国家与人民解放的理想之有机结合。一方面,这些革命先烈自幼受到了儒家伦理的长期熏陶,另一方面,他们又接受了国家与人民解放的理想。这里,儒家人生哲学正是革命先烈对自己选择的政治理想忠贞不渝的个体道德和心理基础,而国家与人民解放理想则使这些革命先烈的忠贞不渝获得了道义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由此,这种儒家人生哲学和国家与人民解放理想相结合的道德和心理结构,不仅成为当时革命先烈英勇牺牲、前赴后继的精神力量,而且也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建设确立了典范。

注释:

①参阅拙著《道德结构与伦理学——当代实践哲学的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②参阅陈泽环:《中国伦理思想的世界意义——施韦泽的中国伦理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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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核心价值的分化、互补与整合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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