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流通业的组织政策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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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组织论文,政策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流通产业政策的范围较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不少有关调整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维护流通秩序、改革流通方式、对外开放、促进流通产业现代化等方面的政策,但在优化流通产业组织方面的政策相对较少,在理论研究上也比较薄弱。本文正是针对上述情况,以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试图对中国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对此的重视。

一、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及其政策体系

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活力相兼容的一种理想状态,它是各国政府制定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出发点。但在现实经济中,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表现为追求规模经济时,经常因市场集中造成垄断;而在强调市场竞争活力时,又往往会牺牲规模经济。因此,为纠正这种背离,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可采取以下两大类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一是抑制垄断以增强竞争活力的政策;二是抑制过度竞争以实现规模经济的政策。这可以称为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本文根据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导向,将前者简称为增强竞争活力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把后者简称为追求规模经济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应主要采取哪种类型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不仅要根据本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而且要结合当时流通产业组织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优化流通产业市场结构,规范竞争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相互联系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构成一国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体系。纵观经济发达国家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这一政策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构成:

1、流通企业兼并政策。 流通企业之间兼并的结果减少了整个流通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扩大了现存企业的规模。因而,企业兼并政策是政府用来抑制企业间过渡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本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成功地运用了这一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当时,日本正处于从贸易保护体制向自由贸易体制过渡时期,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不能有效地利用规模经济,因而其产品经营成本高于当时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大量的小规模企业间过度竞争,也影响了技术进步和经营水平的提高。这种状况意味着日本企业无法与强大的国际垄断企业相竞争。日本政府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积极推行企业兼并政策,以实现企业集中化,建立规模经济流通体制。这对日本优化流通产业组织,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了重大影响。

2、流通企业联合政策。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 企业联合可分为建立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组织企业集团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以经营业务为纽带,通常不涉及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后者是以资产和业务两重纽带形成的企业联合。无论是哪一种企业联合,都有利于企业竞争从无序引向有序,从分散引向集中,变过度竞争为适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显然,这一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也属于追求规模经济政策。

3、经济规模与直接管制政策。 这一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流通企业既能实现规模经济,又能处于适度竞争状态。它通过政府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规定某种经营业态(如大型百货或大型超市)的企业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就不得进入产业。同时,为避免在流通产业因大中型企业数量过多而发生过度竞争,政府还对大中型企业数量进行直接管制,即使有的企业具备最小经济规模条件,政府也不允许其进入产业。这样,经济规模政策和直接管制政策相结合,便对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形成双重进入壁垒,以实现政策目标。

4、反垄断政策。从市场结构的角度而言, 反垄断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控制大企业在一定市场范围内的市场集中度,以抑制市场垄断力量。但由于同工业相比较,流通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往往较低,因此,流通产业的反垄断政策通常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抑制企业的垄断行为。如美国的《谢尔曼法》中明确禁止在地区间设置贸易障碍,该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注:引自吴炯主编:《维护公平竞争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5、中小流通企业政策。 中小流通企业在各国流通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此,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把运用中小企业政策作为抑制垄断、保持市场竞争活力的基本手段。例如,原联邦德国政府认为,一国的经济繁荣来自竞争,如果没有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竞争活力,不会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制度。但在现实经济中,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竞赛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加以保护。基于这种认识,原联邦德国政府十分注重从政策上大力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实行一系列保护与扶持政策。日本政府也曾制定《大店法》,通过限制大中型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保护中小零售企业的利益,使流通产业保持竞争活力(注:参见程艳菲:《日本的大店法及其对零售商业的影响》,《商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在以上5种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中,前3种属于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后2种属于增强竞争活力的政策。因此, 与流通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相适应,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体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子体系:追求规模经济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体系和增强竞争活力的流通产业组织政策体系。各种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又包括许多具体的政策措施。

二、中国流通产业组织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传统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调整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打破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并允许工业自销,引进外资等,从而使流通产业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无疑大大增强了中国流通企业的竞争活力,提高了社会流通能力。但在中国流通产业中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其中,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缺乏具有国际水平的大型流通企业, 尚未有效地发挥流通规模经济效益。在中国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来用行政手段联结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纽带被割断,许多大型流通企业被化整为零,而新建的一大批流通企业又是以独立性较强的中小企业为主,经营组织规模普遍较小。同时,中国的流通企业大都是在本地区范围内经营的,缺乏全国性的大型流通企业,更缺乏具有国际水平的大型流通企业。例如,根据有关资料,早在1993年,美国50家最大零售企业的销售额约为4910亿美元,占美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3000亿美元的21.35%,而根据国内贸易局商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计算,1998年中国最大50家商业集团企业的销售额为680.1亿元,仅占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9152.5亿元的2.33%(注:参见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信息中心:《全国重点大商场诸暨消费品市场1998年度监测报告》,下同。)。从单个企业看,1997年美国的沃尔玛公司(WAL—MART STORES)、日本的大荣公司(DAIEI )和英国的马狮公司(MARKS & SPENCER)的销售额分别为11929900万美元、2588200万美元和1353650万美元(注:资料来源:[美国] 《幸福》杂志:《世界最大500家企业》, 1998年8月3日),而1998年作为中国最大商业集团企业的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为636461万元,若按1美元等于8.3元人民币计算,沃尔玛公司、大荣公司和马狮公司的销售额分别是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的155.58倍、33.75倍和17.65倍。

自1992年国务院有控制地允许外商投资中国零售市场以来,一些世界知名的巨型流通企业,如美国沃尔玛、法国家乐福、德国麦德龙、荷兰万客隆、日本八佰伴、大荣等先后在中国沿海城市立足,这些国外大型流通企业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力图争夺中国零售市场。如果中国流通企业不能扩大其经营规模,增强经营实力,有效地发挥流通规模经济效益,就必然无法与国外大型流通企业开展竞争。

2、国内流通企业间过度竞争,内部摩擦大,交易费用高。 近几年来,许多老商场纷纷投资装修改造,扩大营业场所,同时各地又兴建了大量的大型商场,致使大型百货商店的数量迅速增加。而超市、专业商店等经营业态没有得到较快发展。同时,大型百货商店豪华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昂贵的地租和巨额的投资贷款,又迫使其经营中高档产品,经营内容同化十分明显,缺乏建立在市场细分基础上的经营特色。因此,各企业为争夺有限的顾客,不可避免地发生低水平过度竞争,各种类型的价格战、促销战此起彼伏,如根据国内贸易局商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全国重点大型零售商场1997年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10.34%,1998年该项指标达到16.26%,比1997年提高5.92个百分点。此外,有的企业甚至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了流通产业的竞争秩序。在对外贸易方面,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外贸经营权逐渐下放,这对加快中国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推动作用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国内企业间竞争激烈,造成很大的内部摩擦。这在出口方面表现为,同类产品在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时,多头对外,为了抢夺生意而对外竞相削价;在进口方面,则多家进口企业竞相抬价,相互争夺货源,其结果是外商从中渔利。同时,由于中国许多刚开始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过去同国际市场基本处于隔绝状态,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缺乏国际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些企业单枪匹马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花很大的代价去熟悉市场环境,收集国际市场信息,寻找顾客,签订并执行交易合同。而且,由于单个企业的贸易批量小,单位产品的购销和运输费用就高,因而每一笔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都很高。

3、流通企业的销售额滑坡,经济效益下降。 根据国内贸易局商业信息中心的统计资料,在全国286家重点大型商场中,1998 年商品销售额增长速度比1997年下降的有168家,占60.14%, 其中比1997 年下降10%以上的商场有115家,占40.92%;比1997 下降20 %以上的商场有75家,占27.05%。1998年286家大型零售商场总体实现利润22.25 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6.93%,其中有136家商场的利润额比1997年下降,占47.55%,亏损企业有53家,占18.53%。同时,在53家亏损企业中,商品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只有1家,4—5亿元的有3家,2—4亿元的有8家,1—2亿元的有22家,1亿元以下的有19家。可见, 亏损企业大多数为销售额较少的企业。因此,不难推断,在这286 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外的大量中小型零售企业的处境更为艰难,存在许多亏损企业。在中国对外贸易方面,1998年全年进出口总额3240亿美元,比上一年下降0.4 %,不少外贸流通企业出现亏损。因此,整个流通产业的经济效益很不理想。

三、中国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导向及其主要政策措施

诚然,中国需要制定中小流通企业政策和反垄断政策,以保护大量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抑制一些流通企业可能采取的垄断行为。但根据中国当前流通企业组织规模过小,难以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低水平过度竞争十分激烈,经济效益持续下降等现象,并可预测这种状况在近期内难以改变这一事实,中国政府在制定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时,应以避免过度竞争,追求规模经济为主要政策目标导向,以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使之成为与国外流通企业相竞争的“主力军”和对外实行跨国经营的“先遣部队”。同时,可考虑通过制定与实施以下主要政策措施来达到这一政策目标:

1、流通企业兼并政策。对于中国流通产业来说, 企业兼并能减少流通企业数量,提高市场集中度,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从而较好地发挥流通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制定流通企业兼并政策的重点是要促进流通企业间的兼并活动,并从税收、金融、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负担、职工安排等途径支持流通产业的优势企业去兼并劣势企业。

2、流通企业联合政策。 企业兼并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而目前中国流通企业的自有资金较少,经济实力不强是一种普遍现象,这就必然影响企业兼并。同时,目前中国流通企业无论在国内市场上还是在国际市场上,还受“条条”和“块块”的限制,造成分散经营、多头对外的过度竞争状况。因此,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应重视制定和实施流通企业联合政策,通过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减少流通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一致对外,以实现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对于不具备组建企业集团这种紧密性联合方式的企业来说,也可以建立较为松散的联合关系,如目前中国已有60多家大中型国有零售企业实行了较为松散的联合,它们采取统一联网、信息共享、统一退换修商品等合作。这些都有利于减少企业的无序竞争,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3、对大中型流通企业的直接管制政策。如前所述,近几年来, 因中国流通产业的进入壁垒较低,全国各地出现了重复建设大型商场的问题。由于兴建大中型流通企业需要较大的投入,投资回收期也较长,盲目建成后若不能正常经营,退出市场又会产生较多的沉淀成本,这就可能使流通产业的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同时,大中型流通企业的过度竞争必然会影响规模经济效益,还会影响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政府应制定直接管制政策,以控制大中型流通企业的数量。从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看,在本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英国许多城市也曾发生商业网点重复建设,流通企业过度竞争现象,对此,英国中央政府就制定了有关宏观导向性政策,地方政府则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其中拥有对兴建流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流通企业)的最终审批权和决定权。法国政府在1973年就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依法在省一级和国家一级成立商业配置委员会, 负责审批新开商店的申请。 日本政府在1937年制定、以后不断修正的《大店法》,除了对零售企业的开业和店铺的扩建实行直接管制外,还对其营业时间、企业的促销活动、赠送纪念品等营业活动也实行限制。经济发达国家对大中型流通企业的这些直接管制政策,无疑有利于避免过度竞争,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较好地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4、流通产业国际化经营政策。 流通产业的国际化经营是一个双向过程,可分为外向国际化经营和内向国际化经营,前者是指中国流通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等形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后者是指外国流通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与国内流通企业争夺市场份额。因此,流通产业国际化经营政策也相应地可分为外向国际化经营政策和内向国际化经营政策。鉴于中国目前在外向国际化经营中存在多头对外,国内企业间过度竞争,内部摩擦大等问题,这需要政府通过制定外向国际化经营政策加以校正,其政策目标和措施不是走回头路,象改革前那样对对外贸易进行国家统一管制,而是要设置必要的行政壁垒,对从事外向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实行资格审查,保证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国际竞争实力,在优化市场结构的基础上,还要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特别是要在同类企业间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以增强一致对外经营的合力。而在内向国际化经营方面,1992年7月, 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等6个城市和深圳等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同时还作了外商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等规定。而在事实上,虽然国务院批准的合资试点企业不到20个,但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各种变通形式的合资企业数量已多达200多家。 在多头审批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降低了外商进入的标准,从而在中国内向国际化经营中现了冒进和无序现象,对国内流通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渐进式内向国际化经营的政策目标。因此,中国当前的内向国际化经营政策的重点是维持一定的进入壁垒,对外商进入同时实行数量控制和质量控制,以保证中国内向国际化经营的有序性,避免流通企业的过度竞争现象。

5、流通企业竞争政策。上述4个方面的政策主要属于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政策,而流通产业的竞争政策则属于市场行为政策。流通产业的市场行为是众多流通企业的竞争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的综合反映。因此,流通产业竞争政策的目标导向就是要规范流通企业的竞争行为。由于近几年来,中国流通产业普遍存在过度竞争现象,同时又缺乏必要的竞争政策约束,致使各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促销竞争不断发生,一些企业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意味着中国迫切需要制定流通产业竞争政策,就流通企业订价、促销、商业秘密等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使流通企业的竞争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从而抑制流通产业的无序竞争,实现有效竞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时,应体现综合性和互补性,形成一个政策体系。这是因为,流通产业组织政策受多种因素影响,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运用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时,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能产生互补效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以全面促进优化流通产业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进而取得理想的市场效果。

收稿日期 199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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