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分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分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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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975(2002)03-0047-03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静态分析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断,从静态的角度,正确的指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这一内涵,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基本特征。公有制为主体有着丰富的内涵:(1)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公有制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正是相对于非公有制而言的,离开了非公有制,就无所谓公有制为主体。(2)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数量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量的比重上占优势,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如果公有制不在数量上占优势,公有制为主体就会沦为非公有制为主体。(3)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质量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起决定作用。(4)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宏观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总产值中占主体,而不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产业的产值中占主体。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中,之所以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1)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只有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使其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中居主体地位,才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2)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实现这一本质;(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制约、引导和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将他们的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的轨道,并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2.关于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从“补充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具备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力条件,但由于我国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较低,且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所以与此相适应,只有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其次,这是由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和优势决定的。其表现在:(1)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是个人的,产权明晰,只能也必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从劳动力与最简单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开始,进行原始积累,容易把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3)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简单,开办容易,机制灵活,具有很强的市场经济能力和资本增值能力。(4)非公有制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各产业,能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样一种国情,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5)非公有制企业能够为各类消费层次的人们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繁荣城乡市场。(6)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了,能够推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总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最后,从实践看,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从最初的补充部分发展为目前的重要组成部分了。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非公有制企业3350万户,注册资本1.38万亿元,从业人员8166余万人,所创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30%左右。这说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规模已经大大扩大了,作用也更加重要了,非公有制经济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非公有制经济在理论上、政策上、事实上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但发展得还很不够。因此,当前仍须采取措施,放胆、放手、放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动态分析

从历史上看,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原始社会早期和中期,公有制一统天下,在后期,随着非公有制的产生,公有制逐渐瓦解。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非公有制长期处于统治地位,公有制销声匿迹。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公有制一度成为唯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但数十年后,这些国家的公有制便“土崩瓦解”,非公有制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受苏联模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后,只用了几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以“一大二公三纯”为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摈弃了公有制“越大越公越好”的传统观念,提出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但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问题上,我党的思想和政策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党的“十二大”期间,是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为补充;党的“十三大”期间,是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补充;党的“十四大”期间,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期间,是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从实践看,伴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由改革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9%以上,下降到现在的70%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由改革前占国内生产值的不足1%,上升到现在的30%以上,形成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

根据上述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还将经历一定的变迁。这种变迁,大概有以下几种可能: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削弱,从“主体”沦为“重要组成部分”,再从“重要组成部分”节节后退,直到占领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等私人不愿经营、无力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领域,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非公有制经济则不断发展壮大,从“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再从“重要组成部分”一路飙升,高据“主体地位”。有两种情况可以导致这一前途:第一,国家人为实行私有化政策,例如,前苏联和东欧实行的“休克疗法”,就几乎在“一夜之间”使上述可能成为现实;第二,国家既不实行私有化政策,也不实行公有化政策,而是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一律实行国民待遇,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非公有制与市场天然适应的优势不断显现,竞争力不断增强,而公有制却越来越显示出与市场天然不适应的劣势,越来越失去活力和竞争力,不得不退居私人不愿经营、无力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领域。

2.非公有制的地位不断增强,公有制从“主体”沦为“重要组成部分”,再从“重要组成部分”沦为“补充”,最后归于消亡,非公有制一统天下。也有两种情况可导致这一前途:第一,国家不仅在私人产品领域人为推行私有化政策,而且在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等领域人为推行私有化政策,使公有制逐渐消亡,非公有制一统天下;第二,国家在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等领域没有人为实行私有化政策,但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学研究的进步,人类逐渐发明了使私人愿意经营、适合经营和有力经营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等的技术和制度,从而使这些领域逐渐私有化。

3.公有制为主体和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格局长期不变。也有两种情况可导致这一前途:第一,国家人为压低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的发展速度,以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匀速发展;第二,国家没有人为压低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的发展速度,但在市场竞争中,二者并驾齐驱,势均力敌,长期处于均衡状态。

4.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非公有制从“重要组成部分”退却为“补充”,最后归于消亡,公有制一统天下。也有两种情况可以导致这一前途:第一,国家实行扶持公有制、限制非公有制的政策,如对公有制实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出口支持等倾斜政策,对非公有制实行高额税负以及限制贷款、限制投资领域和规模等歧视政策;第二,国家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改革的逐步深化,公有制的活力不断增强,优越性不断显现,而非公有制的弊端却日益严重,日益失去吸引力,最后归于消亡。

三、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的原则

在上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关系变迁的若干可能中,第三和第四种可能无疑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但是,无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将经历怎样的变迁,我们都不能采取超经济强制的办法,人为扭转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而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

1.工具原则。所谓工具原则,是指任何所有制,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是工具而不是目标;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原因有二:其一,从制度与人的关系看。制度是为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可见,制度是为人而存在的,人是目的,制度是手段。而所有制是一种重要制度,所以理应成为实现人的需要的手段,而不应成为目的。其二,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看,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形式,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可见,生产关系是为生产力服务的,生产力是目的,生产关系是手段。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当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有制是手段,就不能被当作目的去追求,为所有制而所有制。

2.“三个有利于”原则。所有制既然是手段,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选择的标准是:“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所谓“三个有利于”,是指“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根据这一标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应鼓励和发展;只要不符合“三个有利于”,不管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应唾弃和淘汰。

3.适应原则。无论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只有当它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领域相适应时,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往往是与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领域相适应的。例如,与公共产品、自然垄断产品等领域的生产力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力和科学研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前提下,就只能是公有制,否则,就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说明,正确处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领域,配置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而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领域,人为拔高所有制形式,追求所谓的“大、公、纯”。

4.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不同所有制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而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这是因为:第一,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市场面前,各种所有制都是一律平等的,没有特殊的主体。第二,不同所有制之间只有公平竞争,才能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淘汰掉,才能让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所有制形式生存下来,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壮大。据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只能靠平等的市场竞争来维持,而不能靠政府的保护和倾斜政策来维持;只能靠自身的改革和竞争力的增强来维持,而不能靠对非公有制的压制、靠垄断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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