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退税机制对外贸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及其治理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产品论文,负面影响论文,出口企业论文,机制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增长时期,一些新兴的工业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日趋活跃,贸易增长很快。亚洲作为一个新崛起的经济地区和需求量旺盛的巨大市场,进口增长率已远远超过了出口增长率,这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即出口贸易滑坡的主要原因在哪里?
我国的一般贸易出口,自去年开始基本上呈现出持续下降走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起来不外有两方面因素:一是来自外部市场的影响,二是来自国内经济政策变化的影响。
一、来自国内经济政策变化的影响是主要的
来自外部市场的影响给我们的改革以新的启迪。如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产生出的排他性和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通过改革,推出更多的、有针对性的促销措施;再如,受当前西方经济增长乏力、需求不振的影响,初级产品价格指数下降,贸易条件恶化,就迫使我们适时转变出口产品结构,改善外贸出口条件;此外,来自外部市场影响的因素还有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出口产品制约性的影响。
来自国内有关经济政策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从出口贸易实践来看,比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更为主要,因而被认为是影响出口贸易的主要原因。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负面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用国际惯例的一种尝试,是鼓励产品出口、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退税制度不完善,操作上还有不少缺陷,致使出口产品退税机制的作用很难得到有效发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甚至直接影响了出口贸易的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1.退税与征税相结合,征多少退多少的设想与实际相去甚远,对外贸出口企业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一是退税手续繁琐复杂,出口产品退税要求企业提供的单据日渐增多,而现行的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规定,凭证不齐全不能退税,而出口企业从采购商品到完成出口,取得退税用的各种凭证,最终收到退税款之间,有一个较长的时滞,企业势必蒙受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二是有些有独立经营权的企业,产品已经出口,但因“三票两单”不全,该退的没有退成,巨大的退税额度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三是先征后退、退税滞后,呈现出时差性空白点,可能产生两方面后果,一个是为那些企图利用合法凭证进行骗税者以可乘之机,使出口骗税现象屡有发生;另一个是造成出口企业一部分资本金暂时死滞,加剧企业资本金的紧张状况,这不仅影响到企业资本金的增值能力,而且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所有这些负面影响,都说明征税与退税相结合征多少、退多少的设想与现实经济生活是相悖的。
2.专用税票没有防止骗税的发生,相反却加重了出口企业的负担。
在执行出口退税的实践过程中,国家试图通过采用专用税票的办法,来解决“多征少退、少征多退”的矛盾,达到防止骗税的目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出口退税的增长超过征税增长和出口额增长的怪现象,这说明采用专用税票不是防止骗税的有效手段。因为它不能消除骗税行为的原动力,只不过增加了难度而已。但只要有利可图,有漏洞可钻,他们就决不会停止骗税活动,相反,骗税手段的更新,特别是利用高科技手段骗税,又使管理者防不胜防,穷于应付,结果是给企业和退税机关增加了不少劳动量。
3.出口退税率的进一步下调,加剧了外资企业资金需求的困难,也对出口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从去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出口退税率进一步下调到3%、6%、9%,企业按照新的出口退税率计退税额,并以此作为平衡盈亏的重要财务手段,这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国家两次大幅度调低贷款利率,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外贸企业的经营状况,但仍不足以消化出口退税率下调的消极影响。再加上出口退税不到位,出口退税滞后,更加剧了外贸企业资金需求的困难,从而影响出口企业资金结构的调整和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应变能力,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出口效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国内经济政策调整对出口企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采取积极而务实的对策措施加以治理。
三、消除负面影响,提高出口效率的措施
1.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建立能自动适应“足额退税、防止骗税、提高效率”目标需要的新型机制。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还存在着内在缺陷,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日益扩大,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展,面对国内企业间的出口竞争和国际市场上的反倾销,以及西方经济增长乏力的外贸形势,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个是扩大退税管理队伍,使退税管理机关的扩张与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相适应。通过管理人员的细分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出口产品退税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种扩大管理队伍的思路,很难适应迅猛发展的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实行起来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另一个是在总结过去几年出口退税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在保持原有机制优点的前提下,修正其缺陷,使其因征税与退税环节脱离而造成的不合理的资金流系统得以改善。如原机制形成的资金流系统是:生产企业→征税机关→国库→退税机关→出口企业。这种机制形成的资金流系统,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都在税务部门之外,征与退是一个开环回路,在这个开放式的监控管理中,留有空白点,给用合法凭证进行骗税留有余地,使他们有可乘之机。新的出口退税机制,采用封闭式管理,使资金流向除生产企业这一个入口之外,始终在税务系统(通过国库)内部运动,没有外部缺口,所以,只要做好对生产企业的控管工作,即可有效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这要比监控从生产企业到出口企业的整个资金长流便利得多。这样,退税机关就不会因为出口规模扩大而增加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面对国内外大市场的广阔天地,小政府也可以有所作为。可见,出口产品退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有效适应“足额退税、防止骗税、提高效率”,解决出口退税机制中存在的根本缺陷是完全可行的。
2.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产品退税机制,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以鼓励和照顾其产品出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在新的经济增长周期中的发动机作用更为明显,特别是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外贸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增长点。国家以出口产品退税的办法培育外贸经济的发展,对有经营权的企业的自营出口产品,有意识地调整税率,刺激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积极性。具体操作是:
免税。针对我国外贸经济发展的快速度变化这一特点,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引导出口企业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的经济形势,对一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免税照顾。可是,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明文规定,“要继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因而对依据税法所确定的税率,规定了税收负担的基本结构和总体水平,不能随意免税。但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快速变化时,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通过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予以调节。免税就是灵活方便的调节税率。可是,税率的升降需要先修改税法,而税法却不宜轻易、频繁修改,利用免税调节税率,既维护了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又把必要的灵活性结合了起来。
抵是抵扣。出口产品抵扣税的实施,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企业监控方式的转变。原来的出口退税程序是:生产企业就地纳税,出口企业凭产品出口证明及生产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机关以审查单据为间接监控承受人。改革之后,当地税务部门是退税政策的实施者,生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产品时,按照法定退税率,从销售价格中扣除税款,出口企业完成出口任务之后,将出口凭证返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据此向征税机关申请抵扣税,以补偿外销产品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差额。如果是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产品,则凭自己取得的出口凭证向征税机关申请抵扣税。这样,征税机关同时也是出口产品的退税机关,退税实施按销售时期分期抵扣。这就避免了因凭证不齐而不能退税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征多少、退多少”的目标,使出口企业不在因退税款不到位而使短缺的资金更为短缺,进而改善外贸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状况。
3.优化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出口产品经营机制,保持鼓励出口政策的相对稳定,促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下降除了出口产品退税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外,还有更深一层次的原因:即我国的外贸出口遇到了来自国际上外贸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我们必须针对这些来自外部市场的影响,相应地转变外贸经济增长方式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优化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作为出口贸易发展的支撑点,从而在鼓励出口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促使外贸出口稳步回升和出口效益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