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信贷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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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湖北实现农村第二次飞跃,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在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的1997年一号文发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决定》,5月1—4日又在襄阳召开了推进农业产业化、 建设经济强县(市)工作会,加快产业化进程,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的现实选择,也是信贷管理体制和业务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1996年湖北农行为了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实施了旨在集中资金,进行集约经营,以支持支柱产业和骨干龙头,带动全省产业化发展的“银桥工程”。一年多的实践,对促进经济发展、农行自身的经营方式的转换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了农总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但农业产业化在理论上还存在不少分歧,农业信贷如何与之结合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农行信贷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这些问题作出深入研究。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产业化的理论分歧,第二部分对产业化的推进提出政策建议,第三部分对信贷支持产业化进程提出对策建议。

一、农业产业化的理论分歧

1、农业产业化组织形成的条件:垄断消除

从世界农业发展历史看,农业产业化是二战后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农业纵向组织经营形式,它主要依靠经济和法律关系将农业与其相关的工商服务等行业联合而成。在国外,产业化又称一体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完全一体化,主要由大的企业或公司直接介入农场,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并将农业同产品加工、贮运、销售以及生产资料的生产与供应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经济体系。二是合同制一体化,这是农工商一体化的最主要形式,广泛存在于现代化农业国家中。农场或农户与有关工商企业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农场向工商企业提供农产品,企业向农场供给生产资料、技术和贷款。第三种形式是以农协等合作组织牵头,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和农产品收购、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联合起来的产供销一体化。

分析国内外农业产业化的起源,其产生的原因或先决条件主要有:(1)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部门分割、产供销脱节现象日益严重, 经济又内在要求它们组成包括从农用物资生产、供应,农业产品收购、运输、加工、包装、销售各环节在内的有机体,即产供销联合。(2 )由市场或商品、劳务交换关系对产供销诸环节进行连接不经济或效率低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农场主经营的农场规模较大,靠市场提供生产资料、服务、销售产品不够稳定,要使生产得到稳定发展,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供销关系,产业化组织正好满足这种要求。在我国,农业生产部门如果仅依靠市场与产前、产后部门连接,就会比较利益低下,产出量下降,从这种意义上说,价格是无效率的,必须建立新的连接机制。

以上两点我们都同意,但不够,还必须加上一条:与农相关产业的垄断消除。从我国产业化的实践看,为什么主要集中于畜牧、水产、蔬菜等产业。甚至直到现在粮食这一主导产业、化肥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排斥在产业化组织之外?就是因为粮食、化肥等是垄断经营的,拥有这些垄断经营权的企业是不会自觉让利于农而与农户结成产业化组织的。所以说,垄断是产业化过程中难以逾越的障碍,垄断不消除,产业化组织无法结成,垄断消除也是产业化的先决条件之一。

2、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建立利益共同体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或曰利益分配机制是产业化的实质。因为:(1)产业化是在农业产、供、销脱节,农业生产部门的利润被供、 销部门分割,农业比较效益差的基础上提出的,产业化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农业与产前、产后部门分割格局,取得平均利益,使农户得到实惠。要使农业生产部门取得平均利润,产业化本身就必须具有不同于单纯市场买卖关系的利益调节机制。(2)从产业化的起源看, 在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已经相当发达,农场主及涉及的生产经营者完全可以但没有直接依靠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建立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而是创新出了农业产业化这种新的组织形式将它们连成一个有机体。这本身除了说明产业化这种组织形式比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具有更高的效率外,还说明产业化这种组织形式不完全等同于市场的利益调节机制。可以推论,如果市场带动型的市场是搞交易关系充当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则应归于有别于产业化的现货市场或期货市场,不属于产业化的组织类型;如果这里的市场充分类似贸易企业的龙头角色,则必然与农户有着超过纯粹的商品买卖关系经济联系,否则市场带动型就是一般的市场农业,而不是产业化的某种类型。(3 )产业化是农业与其相关的产业的组合,单一的农业不能称为产业化,没有相关关系的产业集群也不能称为产业化。在政府服务型中,政府如果不是一种产业,就只有农业单一的产业,自然不是产业化的一种类型。如果政府是一种产业,则任何地方,任何时期的农业只在接受政府的某种服务,我们总不能将任何时空的农业称之为产业化的一种类型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市场带动型、政府服务型称之为产业化某种具体形式,否则产业化就会成为无所不包的大杂烩,产业化是具有特定利益调节方式的产业组合。

产业化利益分配概括起来有四种形式:一是中介机构对农户通过技术培训,提供优惠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二是采用契约制度,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保护价)订购农户的产品,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中介机构得到数量和质量比较稳定的原料,农户在销售和价格的利益上得到保护,互利互惠;三是中介机构和农户在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的同时,从加工、销售经营获得的利润中,按交售实物返还一部分利润给农户。有的还建立风险基金,帮助农民调节和减免市场风险;四是中介机构与农户之间的相互持股的形式,以土地、资金、技术参股,以产权为纽带缔结资产关系,融合成经济共同体,相互依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形式:合作制

农业产业化是改变农业“两头在外”,利益流失状况,实现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经营,取得平均利益的过程。按照国外通常的分法,分为完全一体化、合同制一体化(即与农户没有产权联系的工商企业合同形式与农户形成的一体化,以下将这种形式简称为公司型)、合作型(即以农户创立的协会等合作组织牵头组织的一体化)。

提倡大力发展合作型是因为:第一,不是所有的涉农企业都愿充当产业化龙头,起码拥有垄断经营权的企业不会与农户结成共同体。因为作为企业,其经营目的只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他们放弃垄断经营权,主动帮助农民,让利于农,就会减少自身的利润,这是他们所不愿的。第二,公司型一体化是不稳定的。当农户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时,农户能够通过公司销出产品,得到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当农户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磨擦时,如农户要求分享高额利润、要求联合起来自主销售产品,要求公司承担价格风险等,公司不仅很难给予满足或支持,甚至可能反过来对农户施以压抑,控制或转嫁风险。而在市场条件下,企业、农户的利益往往难于长期一致。第三,公司与农户缺乏制约机制,农户的权益难以维护。由于农户自身缺乏群众组织,不能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是在公司违约后,也不能通过提高公司与农户缔约的成本对公司予以制约。

要建立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必须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将农民引入市场,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在国外成功的例子有日本、南韩、墨西哥。墨西哥的做法是,由生产者联合组建销售协会,合作组织的股东大多是中小农牧业生产者,协会是产销一条龙的龙头,只不过生产环节是分散经营的。借鉴这些经验,可以将农村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功能强化起来,建立自己的供销公司,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即将农户作为微型企业,联合这些企业成为农业卡特尔。

二、推进我省产业化的主要政策建议

我省的产业化发展基础与山东等发达省份比还有很大差距。1996年底,山东各类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企业1.81万家,实现产值近1000亿元,利税100亿元,带动基地6500多万亩,农户700多万户,专业村2.1 万个。产业化覆盖耕地50%,连结农户1/3以上,30%左右的主导产业和产品实现了产业化。直接增加效益200亿元。96年底, 全省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组织发展到2万多个,联系农户660万户,且具有一批全国叫得响的拳头产品。而我省产业化起步较早的襄阳县农产品加工企业700多家,且其中大部分目前还不会充当龙头的粮油加工企业。与山东比我省的差距主要在龙头少、龙头小,因此,我省产业化推进应从龙头抓起。

1、突破行业垄断,促成一批粮油、生产企业成为龙头。 粮棉特别是粮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后盾和不能排斥在产业化之外的主导产业。粮食总产量要做到“稳中有增”,按李鹏总理的要求“九五”期间增产40—50亿斤不折不扣地完成,必须打破粮食生产两头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解决粮食生产比较利益低的问题,启动农民新一轮的种粮积极性。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收集到粮食生产的价格惮性和打破垄断后农民将得到多少实惠的数据,但可以肯定这项措施可以使收入提高,粮食增产,只是不知到底能增产多少。

打破垄断的具体措施包括:(1)落实鄂政办(97)51 号文件精神,允许农口服务部门经营粮食和化肥,并加大经营力度。(2 )允许非粮食系统的粮食加工厂在收获季节收购粮食。(3 )允许化肥生产厂家直接销售化肥给农户。(4)打破地区封锁,允许外地粮食经销单位、个体经销户到主产区购粮。(5)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经营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

棉花是国家的“三统”物资,要允许棉纺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采购棉花,在打破垄断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粮、棉、农资经营主体,最终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

2、积极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整龙头结构。 在一体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中,公司型由于利益调节机制潜在不稳定性,要求合作组织带动型大发展。产业化实践起步早的山东合作组织发展很快,目前充当龙头的已发展到1200多个。合作组织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于(1)它能较好地处理好推进农业产业化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 联产承包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根基,必须长期稳定和坚持下去,推进产业化必须在稳定完善承包制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新型合作组织能够在稳定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行农业产业化。从已出现的合作组织看,较好地坚持了自愿参加、为社员服务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吸取了五六十年代办合作社的经验教训,没有破坏承包制,符合中央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联结农户与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2 )合作组织“股套股、利联利、心贴心”有效地解决了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形成了一体化内部的稳定联合。我省产业化起步晚,在一开始就应按照江总书记关于“要在农村发展新的联合与合作”的指示精神,遵循合作制的原则和规章制度,引导农民联合,多发展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具体思路有两条:一是改革,一是重组。改革,即将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央的部署,通过改革,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重组,就是按照“引导农民发展各种新的联合与合作”的精神,引导农民联合起来,现实的途径是以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组建新的合作网络。

3、借鉴经验,组建发展一批龙头。龙头建设, 各地都有很好的经验,归纳起来包括:(1)“大、高、合、强”。 通过各地成为一体化龙头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大,即企业规模大,抓住大产业;高,产品科技含量高;合,合作经济组织,连股、连利、连心利益结合紧、结构稳;强,幅射能力强、带动能力强。(2)依照主导产业建龙头。 根据当地的主导产业建龙头,企业才有服务对象,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才有竞争优势。力避“小马拉大车”、或出现“无米之炊”现象。(3 )“三结合”。龙头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结合,龙头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向小城镇集中,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龙头建设与乡镇企业发展结合,乡镇企业多上一些农产品加工项目;新老企业结合,大力改造老企业,启动存量资产。

4、强化合同管理,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利益均沾、 风险共担是一体化的核心。在合同签订、公证、履行、违约处罚都必须依法办事,将公司服务、保护价、利润返还、风险基金的建立落到实处。建议政府建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监督管理产业化合同签订及履约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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