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滥诉问题及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视角论文

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滥诉问题及规制
——基于“一带一路”视角

兰妍君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系,山东 青岛 266590)

摘 要 :近几年,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出现成为国际仲裁中的新事物,它在国际仲裁中掀起了新的热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际仲裁案件不断上升,第三方资助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仲裁案件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三方与受资助者关系的披露程度、第三方与仲裁相关人员的复杂关系及仲裁费用承担情况等一些不确定因素,促使了受资助者对东道国的滥诉,对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与东道国的利益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借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实践,以规制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滥诉,维护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正性。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一带一路”;滥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案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生,国际仲裁争端解决机制成为解决这些纠纷案件的最佳方式。但是随着复杂的国际投资仲裁纠纷案件的出现,需要的仲裁费用将愈来愈多,从而使国际纠纷案件的解决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纠纷案件中获得赔偿和胜诉的机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的可得性。在这种环境下,第三方资助被许多国家所认可,认为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仲裁是可行的。但第三方与受资助者关系的披露程度、第三方与仲裁相关人员的复杂关系及仲裁费用承担情况等一些不确定因素,会加剧受资助者对东道国的滥诉,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正性与东道国的利益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这就需要制定有效的方案以解决不利影响,从而维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公共利益,推进“一带一路”的发展。

1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界定

第三方资助的情形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已出现,后来逐步发展到封建时期的英国。英国的封建贵族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获得更多的土地,提供资金帮助当事人胜诉,并从当事人获得的胜诉报酬分享相当的利益。为了阻止封建贵族势力的不断扩大,国家对助诉与帮诉的情形颁布了禁令,这种禁令被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不过即使这样,那时候助诉与帮诉的情况其实根本没被彻底禁用,仍有很多人在暗自帮助他人并从中获利。这为现在的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的介入奠定了基础。由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仲裁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投资仲裁也成了一种新事物。这种新事物为一些国家、企业或个人带来了新的投资渠道,从而令很多国家纷纷成立了关于第三方投资的融资机构。所谓第三方资助是“一种新的融资方法,指非某一争端当事方的实体支付另一方律师费或支付对该一方作出的命令、裁决或判决,或两者兼有”。换言之,所谓第三方资助是指由案外人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资金支持,当事人运用资助的资金来实现胜诉,并将胜诉获得金额按一定比例或根据双方事前作出的约定作为提供案外人的回报。许多仲裁当事人被这种融资机制所吸引,原因也有很多,譬如,一方面是高昂的法律费用,特别是对于有可能作出重大判决的案件。虽然仲裁投资者可能因为高昂的仲裁费用问题不愿意提出索赔请求,但是对资助者来说,这却是一项具有巨大价值的投资项目,有着可观的回报。第三方资助能够为那些没有能力的仲裁案件的投资者向国际仲裁机构中仲裁案件的被告提出赔偿的要求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并且使仲裁案件承担的仲裁成本与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资助者,这大大降低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投资者的仲裁风险与仲裁费用。并且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投资仲裁的纠纷案件,也为仲裁投资者所聘请的律师提供了保障,因为第三方资助为律师在没有获得仲裁投资者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提出可行的索偿要求提供了保障,从而使律师不用担心报酬风险问题,可以毫无顾虑地进行相关工作。这一机制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客户或对资金有替代用途的客户也特别有利。另一方面,2008年的经济大衰退及其他严重后果也对客户和投资者行为带来影响。对于企业客户来说,第三方融资可以让他们在不花费资本的情况下进行索赔和解决纠纷,而这些资金本来可以用于企业的发展,而不是用于仲裁纠纷的处理。第三方资金提供了一种更稳定和更安全的投资形式,并可能带来巨大的回报。这种对第三方资助的兴趣和需求的增加,也渗透到了国际仲裁领域。但与此同时,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投资仲裁也带来了负面风险。第三方资助者资助仲裁案件主要是为了获利,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达到获利的目的,就可能造成令投资者不断向东道国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现象,其中第三方与受资助者关系的披露程度、第三方与仲裁相关人员的复杂关系及仲裁费用承担情况等一些不确定因素,就会加剧受资助者对东道国的滥诉,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公正性与东道国的利益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2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滥诉问题

第三方资助介入国际投资仲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利,因此,就会竭尽全力帮助投资者打官司,使投资者胜诉。这就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与东道国的利益带来很大冲击,特别是滥诉风险的增加尤为突出。第三方资助在国际投资仲裁引起滥诉风险剧增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因为第三方资助关系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与目前ICSID仲裁制度对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的。

2.1 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不及时引发了滥诉风险

第一,第三方资助者促进滥诉风险的剧增。第三方资助者资助投资者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因此,第三方资助者为了获得高额收益会竭尽所能帮受资助者赢得官司,这就加剧了对东道国的滥诉。首先,第三方资助者为了胜诉获益,在资助仲裁案件时,会对仲裁案件进行调查,正常情况下资助者都会选胜诉机率大的仲裁案件进行资助,但也有一些资助者会选择资助胜诉不高的仲裁案件,这是因为资助者与受资助者签订的资助协议中仲裁投资者会给资助者更高的收益回报,这些高收益吸引了资助者帮助低胜诉的仲裁案件。无论资助者资助何种情况的仲裁案件,第三方资助者的目的却是唯一的,就是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第三方资助者资助之前会与受资助者签订资助协议,在确定自已从仲裁案件获得胜诉收益比例的情况下,还要求受资助者不准披露自己的身份,并对案件的情形要求知情,这样不仅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身份和利益,还可以更好地对仲裁案件进行掌控。所以,在资助者与申请者签订资助协议并资助者不被披露的情况下,资助者会帮助仲裁申请人提出大量的仲裁主张,以达到胜诉的可能。这些主张可能并不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做法却导致仲裁费用的增加,给仲裁被申请者带来仲裁负担,有刺激滥诉的风险。其次,第三方资助者为了获得胜诉回报是不会帮助仲裁申请者与被申请者达成和解,使被申请人放弃仲裁的,反而会用尽一切办法帮助申请者胜诉,尤其是胜诉机率低的申请者,这样导致仲裁案件更加复杂,甚至仲裁案件出现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者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在第三方资助者信息不被披露的情况,容易导致仲裁结果出现偏差,这些因素都会加剧滥诉的风险。

第二,受资助者及其代理律师有被激励滥诉的风险。首先,受资助者被激励滥诉的风险。仲裁申请者接受第三方资助的原因是仲裁申请者没有充足的资金提出仲裁申请,或者有充足的资金,但是为了使自己的业务正常经营,使资金正常的运转,减少败诉风险,仲裁申请者会寻求案外第三方的资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原因是接受资助的申请者在仲裁案件中将不受败诉风险的影响,如果败诉将由资助者承担仲裁费用,胜诉将会获得巨额的赔偿,因此这就为仲裁申请者肆无忌惮地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带来了便利,从而造成一些没必要的滥诉风险。其次,仲裁申请者胜诉,投资者才能获得想要的高额报酬,所以资助者与仲裁申请者签订的资助协议不单纯是一份双边协议。在仲裁申请中会涉及律师代理的情况,然而律师代理费用都是资助者提供的资金,这容易导致律师在某些方面受资助者的控制;并且,律师在仲裁案件中跟受资助者一样,没有任何败诉风险,所以,律师为了拿到高额的代理费,会变相地帮助资助者要求受资助者对仲裁案件提出一些完全没有必要的仲裁,从而激励了对仲裁被申请人滥诉的风险。

2.2 目前ICSID制度的缺失促进了滥诉的风险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阳区乡村旅游者的人均花费绝大部分集中在200元以下,占85%,而人均消费300元以上的仅占6%,可见城阳区乡村旅游开发还需要提高档次、提高标准,打造高端乡村旅游产品。

首先,ICSID管辖权的相对性为资助行为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在国际仲裁争端案件中,在符合仲裁机构管辖的条件下,仲裁机构只对争端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管辖权,而第三方资助者与仲裁申请者之间的资助关系及签订有关的资助协议与仲裁机构没有联系,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协议不享有管辖权。因为第三方资助者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他不参与仲裁争端案件的任何审理过程,他与争端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根据仲裁管辖权的相对性,仲裁机构不对第三方资助者享有管辖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对第三方资助者进行披露,就会促使资助者对案件享有巨大的控制权,造成资助者的行为肆意妄为从而使资助者的资助行为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导致仲裁程序被破坏,促进滥诉风险的加剧。

注释 :

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思考(季勇) .................................................................................................................6-20

最后,ICSID仲裁费用担保规则为资助者向被申请人的滥诉提供了方便。按照《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费用担保方面,除了仲裁当事人约定的外,都是由仲裁庭决定的。从实践中可知ICSID仲裁,存在适用“美式规则”、“英式规则”及“有利于投资者”规则(即折中规则)等不同方式,目前主要倾向于“折中”规则的适用。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为了解决仲裁案件的纠纷问题,需要支出巨大的财务费用,这些支付费用的数额甚至能达到数百万美元。尽管最终资助者资助的仲裁案件如申请者败诉,则由资助者承担仲裁案件因为滥诉导致的一系列费用,但是,仲裁被申请者却很难获得赔偿,因为根据目前的ICSID制度仲裁管辖的相对性,仲裁庭对第三方资助人没有管辖权,更不用说资助者与仲裁申请者签订的资助协议了。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仲裁被申请者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可能会选择“折中规则”,这样为资助者向被申请人的滥诉提供了方便,加剧了滥诉风险。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可知国际投资仲裁关于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很容易引起滥诉风险,第三方的信息披露造成滥诉风险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我校药学专业校企合作成功的经验,就是将学生实习与就业工作有机结合。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将就业观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始终,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充分认识到“有位才有为,有为才有位”的现实规律。其次,通过在企业实习,进一步强化学生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学习,使其积累工作经验,了解企业对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帮助学生找准定位,为学生进入职场成功就业做好准备。我国药学专业校企合作仍处于学习借鉴、实践探索阶段,应切实加强药学专业校企合作的规范与管理,培养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药学技能型高级人才。

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拉伯雷曾说过:“人生在世,各自的脖上扛着一个褡子:前面装的是别人的过错和丑事,因为经常摆在自己眼前,所以看得清清楚楚;背后装的自己的过错和丑事,所以自己从来看不见,也不理会。”

目前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这一环节操作相对混乱,由于大部分工作由人工操作完成,再加之管理理念的相对落后,所以管理权责存在分配不清、落实不到位等等问题。有些高校表现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心涣散或人手不够等等问题,这导致他们在固定资产科学管理配备方面无法保证工作任务执行到位,且在科学管理与价值管理方面也无法做到有效兼容,不能做到“谁使用、谁管理”。同时,其固定资产的采购合理性也相对偏差,在入库登记保管手续方面缺乏健全性,许多固定资产内容随意放置,这造成了校内固定资产的严重流失,间接促使高校出现严重经济损失。

3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滥诉问题的规制

从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引起的滥诉风险剧增可知,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信息透明度)不足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规制滥诉风险。

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信息披露引起的滥诉问题,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披露信息。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知道仲裁案件是否有第三方资助的存在,如果存在,仲裁申请者不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就会很难确定仲裁员与资助者的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未能回避,可能对仲裁被申请者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仲裁程序不当使用等滥诉风险,归根结底是因为仲裁制度的不完善。为了防治滥诉风险,需要先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因此,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以加强智慧物流园区可持续化运营为目的,结合智慧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特点,运营公司确定相应的管理职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划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开展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投融资管理、运营管理、风险控制、建设运营等工作。

3.1 明确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主体

目前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没有具体的仲裁规则要求披露第三方资助主体的规定,然而,资助者不希望投资者披露自己的存在,这就导致第三方资助的信息被保密,这一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加剧了滥诉风险。因此,我们应明确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的主体。第三方披露的主体包括受资助者、仲裁员。

铝股和芯棒在稳定状态下的应力水平仿真结果如表9所示。由图11和表9可看出:导线铝股自外向内应力逐渐减小,导线内层铝股与芯棒接触位置应力最大。仿真结果证明导线外层所施加的径向载荷能够很好地传递给芯棒。

首先,受资助者的披露义务。目前,第三方资助者在进行资助的前提下,会与受资助者签订一份资助协议,其中就可能包括要求受资助者不准披露第三方资助者信息的保密内容。因为,在实际案件中,第三方资助者担心自己被披露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从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倘若仲裁规则要求仲裁申请者披露第三方资助的存在,就会使仲裁资助者违背资助协议,这个规则就会与资助协议产生矛盾。基于现在的仲裁管辖权的相对性,仲裁庭也无权干涉资助协议,这就为激励第三方资助者滥诉提供方便。因此,为了降低滥诉风险,仲裁规则应要求受资助者及时披露第三方资助,并规定第三方资助者与受资助者签订的资助协议禁止明确规定受资助者不允许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的内容,这样既使仲裁规则与资助协议不会产生冲突,又有效地防止第三方资助带来的滥诉风险。

众所周知,地名分类是地名学理论任务之一,也是当今地名规划、地名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工具书编辑中的重要内容。现今地名分类有按地理实体性质分类,有按地名形态分类,有按地名时间分类,有按地名音、行、义分类,而陈文按专名的性质分类,是对地名分类的巨大贡献,并为地名专名科学分类奠定了基础。

由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际仲裁案件大量的增加,第三方资助参与到大量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并且目前的ICSID制度对于第三方资助方面却没有具体的法律和规则进行规制。ICSID制度没有制定关于仲裁当事人披露第三方资助的规定,从而导致仲裁机构无法获知是否有第三方资助者存在、第三方资助与仲裁员是否有关系、仲裁员用不用回避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与信息披露有关,从而间接地促进了第三方资助国际商事仲裁滥诉的风险。

3.2 依据国际习惯中的善意原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审查

在国际上,善意原则是被各国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在运用此原则过程中必须是善意的,不得对该原则随意滥用。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申请者享有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的权利,但是仲裁申请者不得滥用仲裁权利。倘若,仲裁申请者为了获得第三方资助者的资助,答应第三方资助者任何要求(第三方资助者对仲裁申请者进行控制),滥用仲裁权利,就违背了善意原则。另外,仲裁申请人在接受资助者的资助时也应该对第三方资助者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避免第三方恶意资助,给自己带来损失。譬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6年的《第三方资助指引》第 2 条第 4 款就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因此,仲裁规则可以采用国际习惯中的善意原则对第三方资助进行审查,防止第三方资助对仲裁的滥诉。

3.3 将受资助者滥用资助问题纳入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大国,在国际投资中发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中国投资者虽然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投资争端机构减轻仲裁败诉风险,但也不能忽视第三方资助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因为我国不仅可以借助第三方资助制度降低仲裁成本与风险损失,但也要防范他国利用这种制度损害我国的利益。当今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关于第三方资助制度的仲裁规则,中国作为世界海外的投资大国,更不能忽视,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也需对第三方资助问题进行考虑,避免损害本国与他国之间的利益,以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的发展。

4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纠纷案件不断发生,第三方资助制度成为解决国际仲裁争端的新机制,为国际投资市场与国际仲裁机构搭建了桥梁。 第三方资助制度为国际投资仲裁的当事人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也增加了仲裁当事人滥诉的风险,甚至影响国际仲裁机构的公正性,这需要对第三方资助制度进行合理的规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引入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同时也需要防范其带来的不良影响,明确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义务,结合国际习惯的善意原则对第三方资助审查以及进行仲裁费用承担问题进行规制,可以有效防范滥诉问题。这些都需要借助国际投资协定、国际仲裁争端等机制,才能有效地达成目的。

在目前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61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员对仲裁费用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该公约对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并没有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公约中关于投资仲裁准据法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类似仲裁费用一类的程序问题。因此,仲裁庭在仲裁费用拥有较大的自由控制权。该公约曾在草案规定出现滥诉情况又造成滥诉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一般都会让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或让导致滥诉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譬如,在Phoenix 案中,受资助者因为滥用国际投资保护体制,滥用仲裁权利而被裁决承担仲裁被申请者的全部仲裁费用。这种规定被各国普遍认可,倘若第三方资助者信息不被披露,受资助者又按照第三方资助的要求,滥用仲裁权利,向仲裁被申请者提出各种无理请求,导致仲裁滥诉风险,这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将规定由受资助者承担因为滥诉导致的仲裁费用。因此,仲裁规则将受资助者滥用资助问题纳入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降低滥诉风险。

其次,国际投资仲裁纠纷案件中仲裁员容易被影响。在ICSID制度的规定中,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来组成仲裁庭。在现实案件中,仲裁员虽然不是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毕竟会偏向委任自己为仲裁员的那方当事人。在“一带一路”的倡议推进过程中,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也急剧增多,但仲裁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大多数的仲裁员都参加过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还有些仲裁员为了将来业务的扩展,寻求机会参加投资仲裁案件,往往也会偏向委任方。现在的仲裁员很多都是从律师中选出来的,他们在担任律师行业时可能曾是某企业的法务代表或是自己律所与某企业合作,当投资者与投资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存在特殊的关系时,仲裁员往往会为了延伸自己将来的业务偏袒投资者。尤其在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不被披露的情况下,仲裁员被申请回避是非常困难的,这就会导致仲裁员滥用仲裁权利,破坏仲裁程序,引起滥诉风险。

①Maya Steinitz.Whose Claim is This Anyway? 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J]. Minnesota Law Review, 2011,95(4):1 275-1 276.

2004年,宁波大学和宁波市妇联共同创办宁波大学女子学院,依托宁大成人教育学院。宁波大学女子学院的成立填补了宁波市妇女教育培训基地的空白。女子学院是为提升妇女学历和技能、更新知识提供专门的学习场所[1]。十几年来,学院开展母亲素养工程系统培训,培训妇联系统干部及女干部、母婴护理人员、育婴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养老护理人员、国家心理咨询师等女性120万人次。

②LISA BENCH NIEUWVELD & VICTORIA SHANNON. THIRD-PARTY FUND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 (2012) (citing Maya Steinitz, Whose Claim Is This Anyway? [Z]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 95 MINN.L. REV.1275-76 (2011).

资料显示,世界种茶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多分布在北纬45°以南和南纬34°以北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中国、印度、斯里兰卡、肯尼亚和印度尼西业是世界五大产茶国,这五国的茶叶产量约占世界茶叶总量的80%左右。“南红北绿”是世界茶叶生产的规律,而国际茶价历来绿茶高于红茶—较低纬度地区(如印度、肯尼亚)只能生产优质红茶,相对较高纬度的地区(北纬25-32°)最适宜生产优质绿茶,而堰河村就位于该区域。

④Maya Steinitz,Whose Claim Is It Anyway?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J].Transnational Dispute Management , 2011,8(4):1 312.

⑤仲裁员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为资助方提供案件代理、尽职调查服务,或者是成为资助方的股东、公司高管或顾问等。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资助人通过对受资助方施加影响(通常是资金上的控制),可以在特定案件中任命符合自己需求的仲裁员进而影响案件的裁判。

③林氏点金,又一个TPF资助国际仲裁案!花落SIAC![EB/OL],2018-3-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4464440415130955&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 ,2018-5-16.

⑥首先,律师事务所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属于同一利益实体。其次,第三方资助人与当事人是这一利益共同体。第三方资助的模式下,第三方资助人帮助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支付律师费,其所获收益与仲裁结果直接相关。因此,第三方资助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直接利益关系,属于同一利益实体。再次,第三方资助人与律师事务所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第三方资助模式下,一般由第三方资助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律师事务所与第三方资助人存在着直接的经济联系,因此,第三方资助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属于同一利益实体。

⑦Albert Jan van den Berg,Dissenting Opinions by Party-Appointed Arbitrators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in Mahnoush Arsanjani et al.(eds. ),Looking to the Future: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Law in Honor of W. Michael Reisman[M].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10:825.

其次,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从前述可看出,仲裁员对第三方资助者的披露义务至关重要。因为,仲裁员在实践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很有可能与第三方资助者产生利益关系。当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时,仲裁员为了以后的业务扩展,往往会偏向资助者,滥用仲裁员的权利,影响仲裁秩序,为资助者促进滥诉带来方便。然而,目前仲裁规定没有要求仲裁员必须披露第三方资助的规定,只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14条规定仲裁被申请者要求仲裁员的回避规定,但是仲裁被申请人很难知道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者的关系。《ICSID仲裁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仲裁员披露自己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并仅模糊地规定了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的任何情况都必须披露,但没具体规定哪些信息必须披露,哪些内容可以不用披露。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规则应明确规定当仲裁员知道与第三方资助者存在特殊关系应必须披露,防止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相互勾结,扰乱仲裁程序,由此可避免滥诉风险。

⑧“美式”规则论者主张,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胜诉,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行承担各自发生的法律费用。John Y. Gotanda,Attorneys’ Fees Agonistes: The Implications of Inconsistency in the Awarding of Fees and Cost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t http://ssm.com/abstract=1491755,November ,27,2018.

⑨ “英式”规则论者主张,败诉方必须赔偿胜诉方的法律费用。David P.Riesenberg,Fee Shifting in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Doctrine and Policy Justifying Application of the English Rule[J].Duke Law Journal,2011(60):977.

⑩“有利于投资者”规则论者主张,投资者在实体问题上胜诉后,可以要求东道国承担法律费用;但是,无论东道国在案件实体问题上是否胜诉,东道国均需自行承担法律费用。Stephan W.Schill,Arbitration Risk and Effective Compliance: Cost-Shifting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The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Trade,2006(7):653.

The Dynamics of Third-Party Funding[J].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2012,7(1):19.

ICSID 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有东道国提出过此类主张。See ATA Constr.,Indus.&Trading Co. V. 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ICSID Case No.ARB/08/02,Order Taking Note of the Discontinuance of the Proceeding,2011(11):34.

《ICSID 公约》第 14 条赋予当事方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并规定了仲裁员的主动披露义务。

《ICSID 仲裁规则》第6条第 2 款,被提名的仲裁员会签署一份声明,披露自己同案件当事方之间的关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2016 年的《第三方资助指引》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当事人在选择第三方资助人时应考虑其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未来的费用。”

《ICSID 公约》第 61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若未就仲裁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则应该由仲裁庭自行决定。

Christoph H.Schreuer,Loretta Malintoppi,August Reinisch &Anthony Sinclair,The ICSID Convention: A Commenta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Art.42,para.3,Art.61,para.18.

Phoenix Action Ltd VS The Czech Republic,ICSID Case No. ARB/06/5,June 20,2014.

参考文献 :

[1]Maya Steinitz, Whose Claim is This Anyway? 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J]. Minnesota Law Review,2011,95(4):1 275-1 276.

[2]LISA BENCH NIEUWVELD & VICTORIA SHANNON, THIRD-PARTY FUND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3 (2012) (citing Maya Steinitz, Whose Claim Is This Anyway?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J]. MINN.L. REV.2011,95(4):1 275-1 276.

[3]林氏点金.又一个TPF资助国际仲裁案!花落SIAC![EB/OL],2018-3-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4464440415130955&wfr=spider&for=pc&isFailFlag=1,2018-5-16.

[4]郭华春.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之滥诉风险与防治[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4,21(2):85-97.

[5]李巧玲.第三方资助仲裁中资助协议的披露问题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8,37(3):76-79.

[6]覃华平.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与规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1):54-66+207.

[7]Christoph H.Schreuer,Loretta Malintoppi,August Reinisch &Anthony Sinclair,The ICSID Convention:A Commentary[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Art.61:18.

[8]周艳云,周忠学.第三方资助国际商事仲裁中受资方披露义务的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视阈[J],广西社会科学,2018(2).

The Indiscriminate Lawsuit and Regulation of Arbit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upported by Third Pa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LAN Yan-jun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590,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third-part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funding has become a new th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which has set off a new upsurg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roposal of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ses have also been rising. The problems of the third party funding arbitration cases involving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have also attracted wide attention. Some uncertainties, such as the degree of disclos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sponsor,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arbitration-related personnel, and the arbitration costs, have promoted the sponsor’s indiscriminate lawsuits against the host country, and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procedure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host country. Draw lessons from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Center (ICSID) to regulate indiscriminate litigation of third-party financing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nd maintain the fairness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Key words :Third party fund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One Belt and One road; Indiscriminate lawsuit;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Center (ICSID)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341(2019)01-0053-05

收稿日期 :2018-11-29

作者简介 :兰妍君(1993—),女,山东乳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doi: 10.3969/j.issn.1674-6341.2019.01.017

责任编辑 :卢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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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滥诉问题及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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