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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各国都在提倡诚信原则,就其内涵而言,既是指做人的人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又是指基本的法律原则,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市场经济中,不守信用甚至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要实现市场经济健康高效的运行,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
一、诚信原则的形成及发展
诚信的含义包括两层:一为诚实,即坦诚、真实而不虚假;二为信用,即可靠、守信而不违约。作为经济伦理的要求起源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诚信作为经济伦理的要求起源于商品交换。
从有商品交换的那一天起,就存在诚实守信与失信欺诈的矛盾。一些交易者出于私心,只要有可能总要占对方的便宜。不过在早期简单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地域和市场的范围有限,商品品种单一,交易双方或多方大多相互熟悉,使得彼此的信息比较简单,也容易了解。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就大多数交易者来说受到道德的约束,彼此都能讲究诚信。
我国古代的诚信概念,不仅限于商品交换,而且作为道德标准、治国之道。根据上古历史文件和追述古代事迹著作汇编而成的儒家经典《尚书》中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之说,这里的“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在反映周代文化的另一经典《周易》中说:“人之所助者,信也”,诚信已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
孔子认为,应该“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重义轻利”,他认为治理国家重要的在于“足食,足兵,民信之”(《论语》),即粮食充足,军备充足,人民信任,万不得已时,宁可去掉军队,也可以去掉粮食,但却不能去掉人民的信任。管仲提出:“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管子·枢言》),认为诚信是使天下团结一致的保证。《吕氏春秋》会合先秦各派学说,也十分强凋“忠信”,认为治国之道重在“以信为管”(《离俗览·用民》),即把守信作为准则。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在法律上明确了诚信原则。古罗马于公元前6世纪中期,开始形成奴隶社会和国家。面对日益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中确定了“善意”原则,并由此派生出“一般恶意抗辩”、“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恩格斯曾经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第21卷,第346页。)。由此,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一方面,法律诚信以道德诚信为基础,另一方面,道德诚信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对经济活动发挥着双重调节功能。
(二)诚信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完善。
从18世纪中叶起,由英国掀起的产业革命迅速遍及欧美各国,步入了自由竞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自由竞争相适应,他们在经济上标榜自由放任,强烈要求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要求开辟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市场上充满了残酷的生存竞争,充满着尔虞我诈的卑鄙伎俩。在美国,一些经济巨头甚至奉行“只要我能发财,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以损害公众利益作为赚钱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各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法律调节市场、推动诚信原则确立的重要作用,于是纷纷进行法律的完善工作。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诚信条款,确立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法律基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德国民法典著名的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并参照交易惯例,履行给付义务。在民法史上,第一次使诚信原则真正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系统得以合并壮大,金融体系是信用经济的核心内容,它的具体表现是银行,股票,保险,信用合同等。从此信用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正式确立。
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诚信所代表的道德内涵及作为一般条款的工具意义,得到了立法的高度认同。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加以规定,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一切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种适应了现代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随后即被各国所纷纷仿效,从大陆法系领域扩展到英美法系领域,从国内法域扩展到国际法域,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逐步成为被世界各国公认的君临全法域的“帝王条款”。
从以上的简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诚信最早是人们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形成的道德要求。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商品交换的产生和发展,诚信逐步成为人们经济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进而演变成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随着历史的变迁,其内涵也逐步丰富。二是诚信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时,必须做到诚实和守信,决不能失信、欺诈。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也就是诚实守信——失信欺诈——诚实守信的矛盾运动史。三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东西方文化底蕴的差异,诚信原则在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理解、地位、作用和发展过程也有所不同。西方社会早在古罗马时,诚信原则就已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而中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诚信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倡导信誉来维系经济活动的进行,而不是法律法规。
为了健康、迅速地实现经济体制的转轨,必须着手进行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4条就已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在第一章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道德建设,倡导诚信做人、减信立业,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诚信之风正逐步吹向各行各业。
二、诚信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经济生活中对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尊重与维护。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既必须讲究诚信,又存在着发生不诚信的空间;既有导致不诚信的机制,又存在着促进和维护诚信的机制。
(一)不诚信是市场经济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市场经济具有鲜明的功利性和竞争性,在价值规律这一“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整个社会经济通过竞争取得平衡和稳定。同以往的经济形式相比,市场经济更加要求明确地承认个人的经济利益。亚当·斯密就把利己性即个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看作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原动力。每一市场主体都以追求最大化利益为起点和归宿。因此,市场经济往往又表现出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由于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资源不同,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对称。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明显地在交易中居于优势地位,当外在的社会强制性因素,如在法律不健全或不发挥作用的条件下,出于对高额利润的追求,往往会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交易行为。对于这些现象,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家们早就作过淋漓尽致的揭露和批判。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者与消费者相分离,形成了广泛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专业分工更强化了信息的不对称,同专业化的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更为缺乏。这些在客观上为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而且,市场越发达,经济活动的社会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越高,科技水平越高,产品和服务越复杂,市场交换链条和委托代理链条越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距离就越远,信息越是不对称。只要制衡机制不力,失信和欺诈的行为就会像瘟疫一样日益蔓延扩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遵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又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而应当更加注重诚信和信誉,更加关心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原有的制度体系逐步解体的同时,新的制度体系又没有马上建立健全,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信用支撑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一时失去了依托,难免出现失信甚至欺诈的现象。同时,一些地方的人们小商品生产意识还相当强,看不到诚信原则对自己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往往会不惜抛弃诚信原则去谋取不义之财。但可以相信,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这些现象必然会逐步得到克服。
(二)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
诚信不仅是经济伦理原则,而且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规律。恩格斯在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美国版、英国版和德国版所写的三个序言中,都揭示了诚信首先是现代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他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68页。)。
正像恩格斯所揭示的那样,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随着交易形式由单一的实物交易转变为实物交易、货币交易、信用交易的多形式交易,人们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诚信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资本,是财富,也是竞争力。一个市场主体,只有讲诚信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才可能有品牌形象的树立,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共同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促成了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竞争规律要求人们树立公平的竞争观,竞争必须是有序、公平、合理的竞争,否则,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稳定、持久、健康的发展。价值规律要求人们遵守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使所有的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平等,获取收入的机会也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潜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供求规律要求商品的供应者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的商品,只有这样,商品才能实现销售,迅速地回笼资金;否则将会造成商品积压和浪费,资金无法周转,利润也就无法实现。由此可见,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平等互利的交换,除了法律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权利外,最重要的就是诚信。诚信不仅是对对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诚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的成功率,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企业的经营者没有诚信,消费者将会以不购买的方式迫使经营者失败,并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更严重的是诚信体系一旦遭到破坏,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不仅信用交易无法进行,实物交易和货币交易也会受到影响。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秩序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没有诚信就没有交换,没有诚信就没有秩序,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运行。
三、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及其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当规范以制度的形式出现时才能具有持久而有力的作用。诚信原则也只有建立在扎实的制度基础之上,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诚信体系,才能对市场经济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
(一)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明确的产权制度。诚信原则是通过信用制度体现的,信用制度本质上是产权制度;好的信用制度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在法律上获得保障。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用制度,除了居民与国家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外,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信用关系,因为几乎所有的信用形式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的框架下以“公对公”的形式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开始成为信用市场的参与主体,但由于政企不分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晰,一些大中型企业事实上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企业缺乏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础。一些企业经营者缺乏长远发展的动力和压力,也难免置诚信原则于不顾而去追求短期利益。因此,国有企业克服短期行为,建立诚信制度,关键还是要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要完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产权制度。
其次是健全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企业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失信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克服这种现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管理,对外制约客户的信用行为,促使客户守合同、重信用;对内从根本上改变销售和管理决策失控的状况,在企业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对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产生失信欺诈现象的客观条件就是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为了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信用市场的透明度,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就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企业、个人的信用评估制度,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
第四是严格的失信惩治制度。通过社会的制度安排,提高失信成本。使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可靠的保护,使不诚信者不敢冒失信的风险,一旦失信,得不偿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个人破产如同企业破产一样,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并且无偿还可能的情况下,应实施个人破产。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个人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苛刻的条件。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国民纳税意识比较强,就是由于这些国家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征信制度和法律制度,有强大的威慑力。谁要是不讲诚信,破坏了这个“游戏规则”,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
诚信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才能使诚信制度得以真正确立。
诚信体系的框架可从多角度构建,如:从信用本身的角度看,可由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交流和共享等部分组成;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可由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等部分组成;从市场管理的角度看,可由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法律制度和道德教育等部分组成。
作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是以信用关系、信用制度建设为基础,促使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机制。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渐进性的特点。
首先是全面性。诚信体系决不是靠一个或几个部门,也决不是靠一个或几个地区的力量就能建成的。它需要全社会从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到每个普通老百姓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就广义的社会信用管理来说,必须切实发挥金融部门的核心作用,但必须有征信中心、企业、银行、保险、消费、通讯、交通、网络、统计部门、经贸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司法等部门的通力合作。
其次是系统性。诚信体系涉及的每一个方面,本身都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又与其他方面密切相关的分系统。如从市场管理的角度看,社会诚信体系可包括相辅相成的四个分系统:以市场主体诚信状况的数据库为基础的信用信息体系;以信用管理机构为依托的信用管理、服务体系;以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信用制度体系;以诚实守信为核心内容的道德教育体系。
再次是渐进性。市场经济的发育有一个过程,同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一个培育过程。而且,只要市场经济的机制还存在,失信、欺诈与诚实守信的矛盾就会存在,健全诚信体系的任务也就不会结束。因此,诚信体系必然表现为逐步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长时期的渐进过程。我国正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转变,面临诚信原则重建的问题,更需要有一个长期努力逐步推进的过程。
一个成熟的社会诚信体系,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是“诚信至上”成为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各行各业按照自己行业的特点制定并实行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是市场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完善。有完善的企业和个人资信档案管理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真正成为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是以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信用制度体系健全。包括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机构执业规范等方面法律法规,对各种非诚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和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四是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体系完善。信用管理机构各司其职,政府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信用行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
五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而行之有效。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企业既具有较强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又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要求遵循诚信原则,但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道德制约缺失,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失信甚至欺诈的现象。要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和高效运行,必须建立诚信原则的制度基础,形成一个信息充分、法制健全、道德制约有力、政府监管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会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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