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一定会阻碍耕地的质量保护吗?基于认知视角的农民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研究_农民论文

集体所有制一定会阻碍耕地质量保护吗?——基于认知视角的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耕地论文,质量论文,集体所有制论文,农户论文,认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38(2013)02-0007-08

一、引言

关于农地所有制与耕地质量保护间的关系,学界引用最多的或许就是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阿瑟·杨的一句话:“保障一个人对一块不毛之地的所有权,他会把它变成花园;与他订立租用花园九年的合同,他会使它变为不毛之地。”①我国学者多用类似的表述——“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他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会把绿洲变成沙漠”②来表达相同的意义。毫无疑问,学界引用上述话的目的是想借此说明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一定会严重阻碍耕地的质量保护,其背后的行为逻辑是:农地归集体所有意味着农民知道土地不是自己的,就会采取掠夺性的经营行为,从而导致耕地质量退化。

仔细分析上述观点,它其实隐含一个假定,即农民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知识是完备的,不存在任何权属认知偏差或称所有权幻觉,这是上述观点成立的条件。但是,近年来不断有研究指出,中国农民存在土地所有权幻觉,往往将承包地当作自己的私有地看待。例如,黄少安就曾反复提到,“现实中,农民……潜意识里总是把所承包的土地视为自己所有,总是与解放初期的‘土改’联系起来,认为80年代初又是一次‘分地’……,农民的……所有权幻觉,是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变迁的现实条件之一,不能不引起重视。”[1][2]梅东海也指出,“农民心目中的所有权等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和完全的处理权。”[3]

据此,或许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这一问题,即当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认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有所有权幻觉(即认为土地是农民自己)的情况下,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与耕地质量保护间的关系是否还会像前述主流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水火不容呢?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反复强调的“保持农地使用权长期稳定”③、甚至“永远不变”④的政策,对耕地质量保护有何意义?其背后的行为逻辑又是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引入“农民土地权属认知”这一社会心理变量,重新探讨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偏差)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有何影响,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回顾人类认知一般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说,阐述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生成与变化的内在机理及其对农户实施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可能性影响;第三部分应用实证数据检验上述假说;第四部分进一步讨论实证检验结果所揭示出来的超出研究假说的内容,提炼出全文的研究结论;第五部分为政策启示。

二、农地权属认知与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理论假说

由于农民土地权属认知是人类认知的一个个例,遵从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逻辑,首先需要研究人类“认知”的一般属性,这需要借鉴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认知科学被称作21世纪智力革命的前沿,是哲学、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人类学和神经科学等学科的一个交叉领域,“潜在地和经济学有极大的相关性,不仅表现在它试图解释人们如何学习,如何把信念和偏好结合在一起以做出决定,并由此做出经济理论赖以为基的选择。”[4]

(一)假说一的提出

就如何看待人的认知(获取知识)过程,认知科学有许多不同的研究取向。如有神经生物学的研究取向、信息加工的研究取向、具身认知的研究取向、情境认知的研究取向和社会认知的研究取向等。这些不同的认知研究取向被认知科学哲学家概括为以表征和计算为特征的“第一代认知科学”(非交互式认知建构)和以“具身性、情境性、认知发展和动力系统”为特征的“第二代认知科学”(交互式认知建构)。第一代认知科学在发展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两个困难[5],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第二代认知理论的凸显和成熟。第二代认知理论的内核可概括为涉身(具身)的、环境嵌入的动力系统机制,它将人类认知(获取知识过程)理解为一种与环境的“交互式认知建构”[6]过程。这一观点与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即“知识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有异曲同工之处。在知识社会学看来,人并不是被动的刺激接受者,而是应对外部信息做主动的选择和加工;知识也不是人类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或正确反映,而是一种建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互动或协商过程的产物。[7]

由此可知,关于人类认知的研究突出地反映在“认知神经科学”和“基于环境的认知”两大研究方向上,这表明仅仅基于计算的、把大脑的认知活动与环境隔离开来的研究是不够的,要在强调认知和智力的大脑的生物学约束的同时,强调大脑和环境的相互作用的约束对于理解认知和智力本质的根本重要性。[8]由于本文旨在通过探索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的生成与变化,以此来预测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因而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的神经基础对于本文的意义并不大,而产权环境是如何影响农民土地权属认知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第二代认知理论可知,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不太可能是法律文本知识的简单复制或表征的过程,而是农民在与产权环境相互作用下的认知建构的产物,产权环境不同,建构起来的土地权属认知(知识)也就不同。

据此可提出研究假说一: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农民与产权环境交互作用下的认知建构的产物。

(二)假说二的提出

关于认知和行为的关系,并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社会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从个人的直接体验而不是间接体验产生的认知、对一个人将来有意义的认知,与只从轻微的好奇心或以前的兴趣发展成的认知相比,能更好地预测行为。[9]由此启示,要由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的建构情况预测其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是否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主要看这种建构起来的认知是否是农民直接体验的产物,是否对农民的现时和未来生活有意义。

首先,让我们先行讨论土地权属对于农民生活的意义。在传统社会时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究竟是谁的,对于农民的生活而言其意义高过一切。改革开放以后,农民逐渐分化成为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虽然长期在城里务工,但由于高房价及各种城乡二元制度的阻隔,农民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土地仍然是他们心中的安全保障。[10]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郊农地的非农价值迅速攀升,因而在城郊地区,没有谁会比农民更加关心“土地究竟是谁的”这个问题。由此可知,无论何时何地,土地权属问题对于农民的生活都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只不过表现形式各异而已。其次,近百年来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经历了反复的裂变与重塑,每一次都是农民亲身体验的产物。改革开放初期,农户按人口平均分到了土地,农民的心理再一次得到满足和体现,但他们“心目中的所有权(还是)等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和完全的处理权”[11]。近十多年来,随着一些地方频繁出现了征地、强拆、强制性的土地流转等事件,农民才认识到分配的土地并非他自己所有,才有了土地所有权的要求。

由此可知,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农民亲身(直接)体验下的认知,对于农民的现时与未来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该认知的生成与变化有可能对农民是否实施耕地质量保护行为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根据人性和日常经验可以判断,这一影响的方向可能是:如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会倾向于采取有利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耕作行为;反之,如认为土地是他人(或公有)的,则会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于采取不利于耕地质量的耕作行为。

据此可提出研究假说二:但凡建构起私有土地产权认知的农民,较建构起公有产权认知的农民,更倾向于实施耕地质量保护行为。

三、假说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及其结构

数据来源:此处实证检验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赴江西和浙江所做的农村入户问卷调查。调查时间为2012年4月至5月。调查对象为农户户主(如遇户主不在家,则由其成年家庭成员充当访问对象),调查内容涉及户主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农民职业、经济收入、土地产权认知、土地耕作与流转情况等诸多方面。抽样采用三阶段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先是非随机地在江西、浙江两地各抽取2个县(市)共4个县(市),再在所确定的县市内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共8个行政村,然后再在每个行政村随机发放200份左右数目不等的问卷。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700份,有效回收1614份,有效回收率94.9%。其中,浙江780份,占样本总数的48.3%;江西834份,占51.7%。

样本结构:(1)性别:男986人,占61.1%;女625人,占38.7%;缺失3人,占0.2%。表明接受调查的男性明显偏多,符合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实际情况。(2)年龄分布:最高年龄87岁,最低年龄18岁,平均年龄45.1岁,中位数年龄42岁,众数40岁。说明调查对象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分布也合理。(3)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的348人,占21.6%;初中938人,占58.1%;高中157人,占9.7%;大学及以上34人,占2.0%;缺失139人,占8.6%。表明调查对象的教育程度以初中毕业水平为主,也符合农村居民的实际接受教育的情况。(4)职业分布:此次有关农民职业类别的问卷设计参考了陆学艺、张厚义将农民职业分化分为八大类的作法[12],并做了适当修改,调查结果如下:农业劳动者518人,占32.1%;普通农民工543人,占33.6%;农民技术工221人,占13.7%;个体工商户98人,占6.0%;农村智力劳动者42人,占2.6%;农村管理者29人,占1.8%;私企管理人员58人,占3.6%;私营企业主14人,占0.9%;兼及两种以上职业的22人,占1.4%;缺失69人,占4.3%。表明农民职业以农业劳动者、普通农民工、技术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符合当前我国农民就业的实际情况。另外,由上述农民的职业分布也可知道,本文所指的农民是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分化后的农民,他们的土地权属认知真正代表了我国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归属认知的实际情况。

对以上数据,我们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二)变量及其测量

假说一涉及的变量有两个:一是“农地产权环境”,二是“土地权属认知”;假说二涉及的变量也有两个:一是“土地权属认知”,二是“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合起来一共有三个变量,下面依次交待对它们的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

1.农地产权环境的测量

由于“农地产权环境”是一个所指不甚明确的概念,要测度它,需要使用最能反映其现实特征的可操作变量来替代。参照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可知,农地产权环境突出表现为农村集体调整土地的频繁程度。农地调整的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突出地表现为随农户家庭人口变化而作的调整;在90年代中后期第二轮承包后,“实际土地调整明显减少,近期则由于征地和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土地调整开始增多”[13]。由此可知,“农地调整频次”可作为测度“农地产权环境”的操作变量。为此,我们在问卷中用“自1980年代初分单干以来,您村里一共调整了几次土地?”一题来测量农地的产权环境,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刻画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遭遇到多次调整的外部环境(见表1)。

2.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的测量

农民土地权属认知的测量方法较为成熟,我们在借鉴已有文献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尽量穷尽农民心目中的农地所有权归属的各种可能性。具体在问卷中用“你认为你现在耕种的土地归谁所有?”来测量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回答项及具体回答情况见表2。

表2显示,问卷的回答项几乎包含了农民心目中的农地所有权的各种归属,符合问卷设计的“穷尽性”原则。但是,为了统计分析的便利,需要合并某些选项:(1)将选项中的国家所有、共产党所有、县市政府所有、乡镇政府所有合并为“国家和政府所有”。之所以将乡镇政府也归为“国家和政府”一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自传统社会以来,“村”才是农民共同生产、生活的组织边界,即使根据集体化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人民公社(乡镇)也只是代表国家[14]行使农村管理的上级组织,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相距较远。(2)虽然农民集体的概念比较模糊,但将村委会所有、村民小组所有、自然村所有合并为“村集体所有”一般不会有人反对。据此可知,在所调查的地区,有28.3%的农民认为土地“归国家和政府所有”,有28.5%的农民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有43.2%的农民认为土地归“农民私有”。

3.耕地质量保护的测量

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由此表明,保护耕地质量的实质是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而土地投入包括土壤培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作制度选择等方式。由于多年来全国各地农田基础设施年久失修,农田抛荒现象也较严重,超越了一家一户自主掌控的范围,故而无法在问卷中测量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户耕作制度选择(如轮作制度)等指标。据此,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仅以“土壤培肥”行为来表征农民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另由于任何一项行为均由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构成,因而需要分别测量。

(1)在问卷中,我们用“你愿意施用农家肥来改良耕地的土壤质量吗?”一题来测量农民“土壤培肥”的主观意愿,回答情况见表3。

表3显示,有42.7%的农民选择了“不太愿意”施用农家肥改良耕地土壤质量,还有28.2%的农民选择了“非常不愿意”施农家肥改良耕地土壤质量,两者累积共有70.9%的农民至少是不太愿意为了改良耕地土壤质量而施用农家肥。由此表明,在所调查的地区,农民改良耕地土壤质量的主观意愿不太乐观,可能与近年来农业比较收益太低、农户多寻求非农就业机会有关。

(2)我们在问卷中用“你平常主要施什么肥?”这一问题来测量农民的关于“土壤培肥”方面的客观行为,回答结果见表4。

表4显示,在所有有效样本中,有351位农民(23.2%)在日常的施肥行为中“基本上只施化肥”,另有521位农民(34.4%)“以化肥为主、农家肥为辅”,基本符合我国农业大量使用化肥的实际情况。

(三)假说检验

1.假说一的检验

假说一认为,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农民与产权环境交互作用下的认知建构的产物;它的本质意义在于强调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基于环境的认知”而不是与产权环境无涉的。因而要检验假说一,一个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考察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否与“产权环境”显著相关,如显著相关,则可断定假说一成立,反之则假说一不成立。由于“农地产权环境”是用“农地调整频次”来测量的,而它是一个顺序衡量的变量(参见表1);“农民土地权属”是名称衡量的变量(参见表2),据统计学原理,分析顺序变量和命名变量是否相关适合运用卡方检验方法。统计结果见表5。

表5中的卡方检验结果显示,似然比卡方值为42.177,概率P=0.000,故而可拒绝因变量和自变量独立不相关的原假设,得到两者在总体中显著相关的分析结论。由此基本验证了假说一,即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基于环境的认知”,至于产权环境是如何影响它的则有待下文的进一步讨论和分析。

2.假说二的检验

假说二认为,但凡建构起私有土地产权认知的农民,较持公有产权认知的农民更倾向于实施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由于任一项行为均包含主观上的意愿和客观上的实际行为,因而要检验假说二,需要考察持公有产权认知和私有产权认知的农民在耕地质量保护的意愿和行为两个方面是否有显著的差异,这适合运用独立样本T检验方法。由于在问卷中测量农民土地权属认知共用了8个选项,分属于“国家和政府所有”、“村集体所有”和“农民私有”三大类,为此,我们还得将“国家和政府所有”与“村集体所有”合并为“公有认知”,将之与“私有认知”作比较,T检验结果见表6。

表6显示:第一,在“土壤培肥意愿”方面,持“土地私有认知”的农民较持“土地公有认知”的农民平均得分更高,而且这种差异通过了0.01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持“私有产权认知”组的农民更愿意施用农家肥以改良耕地土壤的质量。第二,在“日常施肥行为”方面,虽然持“土地私有认知”的农民较持“土地公有认知”的农民平均得分稍高,即实际上会更多地施用农家肥,但没有通过0.05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不予采信。据此可知,假说二部分得到了证实,即如果农民建构起了土地私有产权认知,则有更强烈的保护耕地质量的意愿;只不过,这种意愿并没有转化为实际的行为,至于其原因需要进一步讨论。

四、进一步讨论和结论

前述的假说检验结果还留有两个问题没有弄清楚:一是虽然证实了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和农地的调整频次显著相关,但还未弄清它对土地权属认知的影响规律是什么?二是虽然证实了持私有产权认知的农民较持公有产权认知的农民有更强烈的施农家肥改良耕地土壤的意愿,但两者在施肥行为方面却没有显著的差异,这又是为什么?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讨论。

(一)假说一检验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进一步分析表5可知:(1)由Gamma相关系数⑤的符号为负可知,但凡土地调整次数越少的地区,农民心目中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离农民所能感受到的主体越近、越具体,即由最抽象的“国家和政府”到可感受到的社区即“村集体”,再到更具体明晰的主体即“农民自己”的方向发生变化。(2)“农民私有”一行的数据规律显示,在所有有效样本中,共有593位农民认为土地归“农民私有”。其中认为“没有调整”的占30.2%,认为“调整了一次”的占29.3%,认为“调整了两次”的占20.9%,越往后渐次减少,表明农地产权被干涉得越少的地区,农民就越认为土地归自己私有,反之则公有化认知程度越高。(3)“没有调整”列的数据规律显示,在所有有效样本中,共有337位农民选择了自己村里“没有调整”过土地,其中就有超过一半的农民(53.1%)认为土地归自己私有,表明如果土地产权没有受到外力干预,农民更容易建构起土地私有产权的认知。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了相类似的看法,不失为上述分析结论的佐证。(1)关于农民为何会形成私有产权认知,洪名勇、施国庆认为,贵州地区土地调整极少或者没有什么调整诱发了农民将土地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发达地区的政府干预过多则是农民将土地看作是国家所有的根本原因。[15](2)关于农民为何会形成集体产权认知,龚启圣、刘守英认为,在那些非农业经济发达的县(如浙江的绍兴和乐清),农民普遍认为村集体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原因是)在这些地区,村集体拥有自己的盈利企业,并能够通过这些企业影响当地的就业和福利以及开展积极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这种环境下,农户更倾向于认为村集体和以前的生产队,而非相对抽象的国家,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16](3)关于农民为何会形成国有产权认知,晋洪涛、史清华等则认为:“作为土地政策变化的直接感受者,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经历的政府干预越多就越倾向于认为农地国家所有。”[17]

据此,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得到农民土地权属认知在产权环境影响下的一个变化规律,即如果农地产权外部环境中的干预因素越少(直至没有干预),农民就越倾向于建构起土地的私有产权认知,反之则反是。

(二)假说二检验结果的进一步讨论

表6所显示的假说二的检验结果虽然证实了持私有产权认知的农民较持公有产权认知的农民有更强烈的(施农家肥)改良耕地土壤的意愿,但却显示农民在日常的施肥行为上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这是为什么?

对此,学界已有合理的解释。如陈美球认为,当前绝大多数地区,农业比较效益较低,多数农户并没有把农业生产当作一个经济产业来对待,直接导致了农户对耕地生产的投入低下。[18]与此相一致,郑纪芳、史建民的调查显示,“有些农户虽有土地投入的意愿,但增加土地投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提高土地质量,而是为合理利用家庭资源”[19]。由此可知,受当前农业比较收益太低的影响,很多农户并不把农业当作经济产业来对待,而更多的是寻求非农就业与创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是否增加土地投入以保护土壤质量,更多的是从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上考虑,而与产权认知基本无关。

总结上述的假说检验及其讨论结果,我们可得到本文的核心研究结论:在当前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内,农民的土地权属认知是农民与农地产权环境交互作用下的认知建构的产物;产权环境中的外部干预越少(直至没有干预),农民就越倾向于建构起私有土地产权认知,也就有更强烈的保护耕地质量的意愿;但是,受当前农业比较收益较低的影响,农民的这种意愿未能有效地转化为保护耕地质量的实际行为。

五、政策启示

上述研究结论具有鲜明的政策含义:

首先,要提高农户保护耕地质量的积极性,并不必然要将现行的集体所有制变革为农民私有制。即使是发展经济学家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引用前述阿瑟·杨的那句话,其目的也只是强调保障租地使用权对改良土地的重要性,而不是借此论证土地必须归农民私有。他认为,“不论大农场或小农场,扩大生产的主要抑制因素可能是租地使用权缺乏保障。……他们缺乏改良土地从而得到更多产出的投资愿望是因为,租地在小农尚未从其劳动中取得好处之前就有被回收的可能性。……从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租地使用权没有保障使大农场和小农场同样投资不足。”[20]何况,“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表明,所有权并非产权制度安排的唯一出路与选择……关键是明晰具体分解后的产权关系,以明确并保障相关产权主体的权益。”[21]

其次,要提高农民保护耕地质量的积极性,关键是要严格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杜绝一切形式的非法征地、调地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改变农民产权预期的外部干预行为。如能做到这一点,则久而久之,农民自会建构起土地的私有产权认知,将承包耕地当作自己的私有土地一样珍爱和保护。虽然在当前农业比较收益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持私有产权认知的农民仅有保护耕地质量的意愿而无显著的具体行为,但一旦农业比较收益提高了,他们的这种保护耕地质量的意愿自然会转变为实际的行动。反之,如果任由各地随意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发生,那么现行的集体所有制必将沦落为强者侵占弱者权益的催化剂和保护伞,如何还能在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内奢谈耕地质量的保护!

注释:

①参见《1787、1788和1789年间法国游记》,纽约州,加登城,道布尔戴出版社,1969年版,第45页。

②如罗必良:《提倡向农民学习——基于农民经济理性的经济学解释》,载《农村经济》2004年第8期;张新光:《中国近30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2期;马新文:《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剖析》,载《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6期等文。

③参见2008年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④新华网北京2006年3月1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邀请,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上回答美国记者关于“三农”问题的提问时所作的表示。

⑤相关系数值及显著水平与样本量有很大关系,当样本量大于100个以上时,相关系数值会变小,但这并不表示其相关程度变低(参见林震岩:《多变量分析——SPSS的操作与应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0页)。本文的样本总数达到1614份,因而此处的Gamma相关系数的绝对值等于0.1并不当然表示相关程度就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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