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华[1]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薛继亮[2]2011年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结果。自从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以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功能和发展途径都发生了显着的根本性变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结合逐渐构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也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在功能上具有很大的重合。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在广大农村地区,依靠兴办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有过较快的发展时期,如“苏南模式”、“诸城模式”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全面实施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行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过去直接兴办集体企业,转变为主要发展集体物业和实施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在提供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成为化解当前农业农村社会经济矛盾的关键。而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必须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从集体经济发展的起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产生、发展、曲折、复苏、增长、调整以及完善的演化过程。从集体经济发展的形态来看,有中心城区的集体经济、郊区的集体经济和农区的集体经济;从区域分布来看,又分为发达地区和后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从发展的组织形态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的一种历史演化和现实使得寻找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面临较大的挑战。对此,本文从分工不足、契约不完全和市场发育不均衡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假设出发,深入探索农村能人型、政府主导型和契约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再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并解释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趋势,探索传统农区和近郊以及城中村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发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最后在总结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展的经验教训后,提出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本研究的具体研究结论如下:(1)分工、市场化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叁大原因。多样化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在不改变公有制经济根本性质的前提下,使农村集体经济公有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形成了多种实现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2)农村能人成长具有典型的外生特征,但是内生性的农村人才成长机制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方面,农村能人人力资本通过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政治方面,农村能人的努力程度和代理能力水平分离可以有效利用市场激励和弥补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剥离。从这两个角度,提出了村级集体企业管理层收购(MBO)和建立“职业村长”市场等两条能人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实现路径。(3)从农业园区和社会服务功能的视角探索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农业园区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集群的集聚性和扩散性可以为农民创业提供便利的场地及其他基础设施,可以形成资本、资源的集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容易产生样板的示范效应,鼓励和激励农民创业;通过对蒂布特模型的验证发现:集体经济和政府公共支出的差异以及政府公共支出的区域差异导致当前农民的跨区域迁移,政府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要关注社会公共服务。(4)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时发现,农业前向一体化程度在食品制造业和纺织、缝纫及皮革产品制造业中最高,农业产业后向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是食品制造业。这就需要农业发展要立足这些产业,进行农业模块化分工,促进农业产业合作发展,最终形成现代化大农业。从组织的角度分析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时得出农业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由交易效率决定的,但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质决定了组织和农户合作不仅是资本和技术的合作,更是监督合作。监督合作的缺失是组织和农户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敲竹杠行为泛滥的原因。因此,完善契约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的关键在于培育市场主体的契约观。(5)未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关键在于化解国家对集体土地权利的限制和集体对土地权利的争取和保护的产权分配以及农户以何种方式把土地以其价值参与到农村社区合作社中来。考虑到未来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可能会涌入农村和农业,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可能会出现某些国有化特征。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效实现形式创新的趋势可能会围绕发展循环农业,实行中央管农垦和超大型龙头企业,省管大宗农产品基地和大型龙头企业等一定程度的国有化来实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谭贵华[3]2012年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叁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叁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叁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叁,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胡元坤[4]2003年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的基础制度,对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蜿蜒曲折的变迁过程,并由此导致农业和农村经济经历了兴衰更替的发展历程,这说明我们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缺乏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然存在着土地产权不明晰、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平和效率难以兼顾等问题,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历程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在规律。本研究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作为研究对象,目的是要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给出经济学解释,揭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具体目标是通过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交易费用为线索,从交易环境和利益集团入手,构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模型,并运用此模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实证分析,对制度变迁的过程给出经济学解释。这一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已有的变迁,更加准确地把握将要发生的变迁,具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意义。 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即论文的第一章。在这一章中对问题的提出作了说明,对相关文献作了综述。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分类归纳,指出其不足之处在于:忽视了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外部环境的研究,对参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博弈主体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决策过程没有专门开展研究。针对这些问题,在这一章中提出了本研究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第二部分为理论推导部分,包括论文的第二、第叁章。这部分主要是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在构建新的制度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对制度变迁过程进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行理论上的分析和推导,从而构建制度变迁一般理论模型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理论模型。第二章是围绕构建制度变迁一般理论模型进行推导.在对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梳理之后,指出这两种理论的局限性在于:交易费用理论忽视了对影响交易费用的外部因素的研究,结果使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不能很好地与外部环境相结合;制度变迁理论没有就行动集团作深入研究,结果使结论显得抽象而缺少可操作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个新的制度分析工具一交易环境(即由影响交易费用的相关因素所构成的外部环境),用作分析外部环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同时分析利益集团的活动对迁交易费用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在交易环境中分析利益集团活动的研究思路。为了将外部环境和利益集团同时纳入制度变迁研究,并在一个研究框架中加以整合,笔者将交易费用分为来自外部环境的“环境费用”和来自利益集团的“博弃费用”两部分,通过考察这两部分费用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建立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模型。笔者将这一模型称为交易环境约束下的集团博弃理论,简要表述为:制度变迁是在特定的交易环境中,为了内化外部利润,相关利益集团博弃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制度总是朝着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向变迁。在这部分研究中,笔者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对制度经济学的创新,提出了交易环境的概念,并通过交易环境的运用,将外部环境纳入制度变迁研究;二是通过把交易费用分为环境费用和博弃费用,实现了交易环境和利益集团在同一个研究框架中的整合,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制度变迁一般理论模型.第叁章是围绕构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理论模型进行推导。这一章以制度变迁一般理论模型为基本框架,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交易环境和利益集团作具体分析。在交易环境的研究方面,通过分析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传统观念、资源票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四大类因素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以及对制度选择集合的制约作用,说明构成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交易环境的每一个因素都影响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交易环境的作用是所有因素影响的综合结果,其中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因素会通过制约制度选择集合产生决定性影响,并可能由此导致路径依赖。在利益集团的研究方面,通过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农民以及相关经济组织等五个牙!!益集团的利益取向、行为特点、地位与影响,说明利益集团之间既存在差异,又相互影响,利益集团的地位与影响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博弃是一种不平等博弃,每一次制度变迁都是在一个利益集团主导下进行的,该集团可以调控其他集团的行为,有权 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对制度方案作出选择。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进行推导,构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笔者称之为交易环境约束下的集团主导理论,简要表述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交易环境中,为了内化外部利润,在某一利益集团主导下,相关利益集团博弃的结果。制度变迁的方向,取决于主导集团根据自身利益取向,按照净利润最大化(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做出的制度选择。这便是农
杨青贵[5]2014年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是长期困扰学术界的研究命题。我们既不能直接沿用传统物权法知识进行分析,也不能纯粹依据现实作出判定。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文本结构上已经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成员集体享有的“所有权”。不过,现行法律、政策至今未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才能得以实现。对此,学界至今重视不够,研究成果匮乏。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为全体集体成员的集合,并非法律主体,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必要性的理由。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提出坚持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的基本方针。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村社会中已出现了未获取或少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成员。殊不知,伴随着“叁提五统”的取消,这些集体成员几乎丧失了通过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而获取基本生存权保障所需物质资料的机会。对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对于弱势集体成员基本生存权保障以及集体成员之间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不公与收入差距问题的回应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本质,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何实现对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对此,法律规制与成员自治的协同作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基本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则具有统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相关法律制度与弥补主要法律机制缺失的兼容优势。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经济安全、经济效益、经济公平为价值目标,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除绪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七章;在逻辑上,大致可以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篇(第一章),主要探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实现现状;第二部分(第二章),从总体上构思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主要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现实需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基本功能、基本原则以及基本体系;第叁部分(第叁、四、五、六、七章),主要是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的法律化及实现机制。第一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阐释及实现现状”,乃是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历史变迁中相关法律、政策的文本分析,厘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性质,并以此为基础,探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现状。目前,尽管法律实际上已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私法上的财产权,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在此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主要面临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规范不足、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过度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流失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缺失等现实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政策的理性不足、相关理论研究的指导理念偏差、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当干预以及乡村文化的退化等方面。第二章“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总体构思”,旨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在本质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利益属于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在当代,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仍然是现实的需求。以法律机制为视角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具有突出的兼容优势。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需要建立起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经济安全和实质公平为主的价值体系;在价值目标的指导下,生成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功能。当然,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功能的实现,需要坚持法律规制与乡村自治协调、法律保障与政策指导互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均衡等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法律机制的建设。第叁章“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与决策”,旨在探究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以及相关决策的形成与实施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是成员集体,在事实上则是全体集体成员。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必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之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诸多优势,最适宜成为法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同时,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建立起来前,仍然具有替代价值。在此模式之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相关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由集体成员参与的民主会议机制形成,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一般事项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决定并实施。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利用权的实现”,旨在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效利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及其实现的法律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样享有直接利用集体土地的权利。这项利用权的实现承载了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使命,应当从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负担的价值与功能差异出发,探讨多样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利用权的实现形式。此外,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利用权的实现与股份制具有一定的契合性,通过股份制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利用权,同样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收益权的实现”,旨在建立集体土地上所有者收益的实现与公平分配的法律机制。收益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的获取集体土地收益的权利。成员集体、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中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成员集体既要在对外关系中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也要基于在集体范围内供给公共产品的需要而参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集体成员则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中享有收益权。集体成员的集体土地收益权实现,既需要在立法上将该权利法定化,也需要建立以集体成员主导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机制。第六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的实现”,主要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否享有处分权以及如何实现处分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处分权能的法律化。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负有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也不能以此否定处分权存在与实现的必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样应当享有处分权。集体土地处分权的实现,既需要法律从行使主体、行使方案、行使边界、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保障,又需要加强集体土地处分权实现的监管。当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的实现,必定是一个漫长的渐进改革过程。第七章“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妨害排除”,旨在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妨害排除相关法律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妨害排除的权利来源。尽管妨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原因和类型较多,但是,政府公权力和农村集体组织是最典型、最主要的妨害力来源。对政府公权力妨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防治,需要加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增强政府行为的可识别性以及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对农村集体组织妨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防治,则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权责利、建立集体成员主导的综合监督机制、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直接诉讼制度、集体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支持诉讼制度,构成了通过司法途径排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妨害的主要内容。
张尧[6]2016年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小农生产方式发挥着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它是目前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改造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农业生产方式——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思路,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不同社会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并运用社会保障“叁体系”解释框架剖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不同社会风险时的内容、结构与层次体系的特征,继而引出当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带来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问题。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厘清和解读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互动与变迁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现实特征等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也呈现出不同内容: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出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生存型向保险型的转变过程;结构体系的演变呈现出由农村特殊群体向农村全体居民覆盖的历程;层次体系的演变呈现出在责权关系上国家由无意识到被动提供社会保障到主动参与的转变历程,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责任框架。英国、法国和日本叁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时间较早,其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经验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研究选取农业发达的英国、法国和日本,研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研究认为: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条件,是面对生产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而出台的政策,其发展经历一个由社会救济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由生存权向发展权演化的过程;其层次体系存在一个显着的从国家责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责任的变化过程,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此外,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选择也存在显着差别,同时强化法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迈进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传统农业社会的风险被工业社会的风险所取代,但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化解工业社会的风险,仍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去应对新生产方式的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成为必然。综合以上研究的成果,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必然是多层次的,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叁体系”分析框架出发,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叁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农村兜底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基础,重点是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农村基本型社会保险制度是主体,重点在于农村两个基本保险待遇和责权关系的调整以及新制度的构建;农村服务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重要补充,重点在于提高待遇和扩大覆盖面。
吴秋菊[7]2016年在《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是十一届叁中全会以后在实践探索中产生的,后为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发展制度所确立的制度理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于1999年被写入《宪法》,成为了指导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理论,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范畴。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历经叁十多年的发展,该理论却并未真正走向完善。事实上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制度的争论就已经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曲折式发展埋下了伏笔。1991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农业发展问题的讨论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农业发展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应当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999年双层经营体制被写入《宪法》,然而在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中,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已经失去了其重要位置,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取而代之成为发展重点。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一亩叁分,户均不过十亩”是对我国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基本描述,小规模经营农业是我国农业转型的基本背景和条件。因而,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转型需要回答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就是小规模经营农业如何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问题,不论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还是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其基本的理念都是要实现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的对接。然而,单纯地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并不足以解决小规模农业与大生产对接的问题,近年来农田水利发展中曝露出的问题即是说明。本文对中部地区农业与农田水利发展典型县——沙洋县——的考察发现,随着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实施,沙洋县农田水利的发展反而陷入了困境——高成本并高风险的井堰式微型灌溉系统兴起,以及低成本且低风险的规模水利遭遇瓦解。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的意涵也包含了农业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面向,它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性公共事务治理的可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相比一般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优势,一方面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生产性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以看做是社会化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但是组织与其成员之问的经济关系已经相当明晰;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自治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可以转化成为其治理资源。所以,农田水利的治理制度建设依然应当选择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其理论依据。本文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为依据探索了农田水利的治理之道,这部分的内容也相当于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现实意义的阐述。所以,在我国健全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的当下,应当认识到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规范建设的重要性。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理论完善的基本路径:一是要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
郭强[8]2014年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过程解析与发展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关键步骤。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无论是制度变革的内生需求推动还是宏观上的政策设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与调整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紧迫而必然。在这一背景,本文将从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出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过程进行系统而理论的研究,构建一个城市化背景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理论体系。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五个问题:是什么因素激励了行为人(政府、集体、个人)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这种产权制度的变迁是怎样进行的?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进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经济社会绩效如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发展方向?围绕这五个问题,本文将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动因、改革进程、影响因素、绩效评价和路径选择的五个方面开展研究。研究中,本文构建起原因假说、过程假说、影响因素假说、绩效假说四个理论假说,运用北京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调研数据与典型案例,借助系统GMM分析、博弈模型分析、多元Logit计量分析、面板数据拟合分析等分析方法验证这些理论假说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在此研究基础上形成一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逻辑框架。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基本结论:(1)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经历了构建、强化、变革、创新四个阶段,国家与农户在相关权力配置中的博弈是构建各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基础;(2)要素相对价格变动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重要源动力。土地、劳动力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动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推进速度正相关;(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是政府与不同类别集体成员的动态博弈均衡的实现过程。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博弈焦点已由之前的政府与农户间博弈占主导,转变为不同类别集体成员间的博弈占主导。在这个过程中,集体成员的个人行为决策能力、改革的呼声与政府推进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意愿成正比,行为主体的一致性支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实现前提;(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中,农户的收入水平、土地承包制度、村务公开以及改革程序公正透明会影响到农户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满意度;(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有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和城市化推进,其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直接且显着,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率提高的影响是间接的;(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边界受到由市场与经济环境、社会政治环境、要素禀赋环境构成的制度环境的限制,不同的农村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应着不同的制度创新路径。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不是一种偶然的经济现象,它具有严密的形成机理与演化规律。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与调整将成为一种趋势,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演进逻辑体系的把握将产生重要的政策效用。
刘广明[9]2014年在《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的农地功能,农地融资功能是农地基于其经济属性特质而具有的能够充当资金融通工具进而为农地权利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融得所需资金的有利效能。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既是由农地本身所固有的经济属性和农地之于农民的特殊意义所决定的,也是由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态势和城镇化水平日益加深的趋势所决定的。农地融资功能具有转让融资、转包融资、出租融资、入股融资、信托融资以及证券化融资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抵押融资是农地融资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且一般认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即为狭义上的农地融资功能,本文就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呈制度性抑制状态,并因此引发了系列负面效应。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向来是盘根错节,相互交织,对任何一个问题皆需综合考量,方能得出正确结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问题亦是如此。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农民财产权和融资权的有效保护迫切要求全面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则使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成为可能。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为前提,并需遵循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等叁大基本原则。从制度保障上看,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除需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这一主体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包括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在内的配套制度体系。除绪论和结论外,本论文正文部分共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及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农地融资功能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农地融资功能及农地功能的概念、农地融资功能的实现方式、农地融资功能的属性以及农地融资功能提出的缘起。此外,还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本文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之所以做如此考虑,除受本人能力所限而无法统摄农地融资功能这一宏大专题研究外,主要是考虑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应法律制度应予以必要完善的迫切性。二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当前处于制度性抑制状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原因复杂,但从制度层面上讲,农地制度的政府“管控”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深层原因所在,而政府的稳定偏好和法律的父爱主义理念束缚则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两个根本性原因。第二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首先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若干理据分析思路进行了概要式的叙述,并在此基础上并进行了些许反思,本文认为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必须要有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在此基础上,主要从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农民财产权保护、农民融资权保障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等四个角度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迫切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理论探讨。从迫切性上讲,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是深化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之需、是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应有之意、是有效保障农民融资权的基石所在;从可能性上讲,日益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叁章,“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实践的国内外考察”,除对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地抵押融资相关制度予以了必要考察外,还对包括四川成都、宁夏同心、湖北天门以及山东寿光等国内已有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创新实践进行了考察。第四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路探讨”,主要讨论了叁个问题:一是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当前应继续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予以必要的完善,其关键是要构建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化代表。二是对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是农地抵押融资得以开展的先决条件,除应按强化权利物权性质的思路对农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必要完善外,关键是要对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予以全面系统的革新。叁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包括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第五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主体制度完善”,主要讨论了叁个问题:一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农用地(使用权)应实现“全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需“有条件”抵押,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可“单独”抵押。二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人资格的界定、农地所有权人地位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资格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及农地(使用权)抵押率的确定。叁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界定、农地(使用权)继受人范围的界定、农民(作为抵押人时)权益的“适当”保护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利保护。第六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配套制度构建”,主要讨论了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的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制度的构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
袁中金[10]2006年在《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小城镇发展战略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对要不要发展小城镇和如何发展小城镇的认识却存在巨大分歧,以至于中国至今没有一个系统的小城镇发展的国家战略,来对小城镇的功能与地位、发展的目标与原则、发展的重点与路径、以及制度和政策等保障措施进行统筹安排。整体发展战略的缺失导致我国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使人们进一步质疑发展小城镇的意义。面对即将到来的小城镇发展的机遇期和转型期,以及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情的需求与限制,迫切需要对小城镇发展的战略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本项研究以全国1800多个中心镇的第一手调查资料、作者近3年主持和参与的数十个小城镇规划实例和十余项有关城镇化、小城镇领域的重大科研课题所积累的文献、实地调查资料及理论思考成果为基础,首先对小城镇发展的历史、现状、问题和国内外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评述,进而在深入分析了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资源、环境、人口、就业压力和经济与城镇化转型等国情演变,以及小城镇自身由量化扩张到综合功能提升为主的转型阶段特征等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基础上,构建了理解和把握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城乡二元分析框架,提出了2大功能、24字方针、5个战略重点的小城镇发展总体战略,并对5个战略重点及其实施的政策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构成了一个系统的小城镇发展战略。全文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导言。主要讨论了为什么要进行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研究以及研究的意义,重点论述了中国小城镇目前正处于战略机遇期和战略转型期,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急需对全国小城镇发展的宏观战略进行研究,以回答中国小城镇下一步如何发展的问题。导言第二部分主要总结了小城镇发展当前面临的4个方面的背景情况,即巨大的人口和就业压力、紧缺的资源环境、转型的经济和城镇化、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导言的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研究中小城镇的基本概念和研究的基础材料情况。 第二章,小城镇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理论评述。通过分析国内外小城镇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了国际发达国家的小城镇在城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有关小城镇发展理论的适用性进行了综合分析;通过对国内小城镇研究文献的阅读,从小城镇地位和发展模式、小城镇经济发展、小城镇社会转型、小城镇制度创新等方面对小城镇研究的成绩和问题进行了剖析。 第叁章,一个基于城乡二元关系演变的多维分析框架。通过对中国特殊城乡二元结构生成机理及其与小城镇关系的分析,认为乡村对城市的投资和发展红利的回馈乡村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只有把小城镇放在城乡二元框架下,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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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理论内涵与制度完善[D]. 吴秋菊.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过程解析与发展路径研究[D]. 郭强. 中国农业大学. 2014
[9]. 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法律制度研究[D]. 刘广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10]. 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研究[D]. 袁中金. 华东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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