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划界斗争与北部湾海域划界_中国边界论文

中法划界斗争与北部湾海域划界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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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亦称东京湾,是中越两国陆地与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湾内平均水深38米,最深处不到90米,海底地形平坦,海域面积约44238平方公里(相当于24000平方公里),一向为中越两国所共有,从未划过界。1885年11月至1887年6月,当时的中法两国政府曾派使者对中越两国陆上边界以及北部湾沿海岛屿进行过会勘,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限制,仍遗留着不少历史问题有待解决。

1991年11月,中越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1993年10月,又签署了《关于解决中越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6年多来,经过数十轮的政府级谈判和陆地边界、划分北部湾联合工作组与海上问题专家小组的会谈,两国终于1999年12月30日在河内正式签署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中越陆上边界问题,同时表示力争于2000年解决北部湾海域划界。值此之际,回顾一下中法勘界斗争的历史,并对北部湾海域划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

一、中法勘界斗争的经过

中法勘界源自于1885年6月9日签署的《中法越南条约》,其第三款规定:“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6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注:黄月波等编:《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89页。)本文拟着重谈谈勘定中越边界桂越段东段(即自平而关以东至吞仓山止)、粤越段(即今中越边界防城段)的斗争经过。当时法方派出的勘界官员有:总理勘定边界事务大臣、前外务部侍郎浦理燮,勘定边界事务、驻劄广州等口正领事官师克勤,勘定边界事务倪思,勘定边界事务、参将官狄塞尔,勘定边界事务、陆路游击卜义内,协办勘定边界事务巴律。中方派出鸿胪寺卿邓承修为广西勘界事务大臣,会同两广总督张之洞、广东巡抚倪文蔚、护理广西巡抚李秉衡,办理中越勘界事务,并派广东督粮道王之春、直隶候补道李兴锐随同办理(注:郭廷以等编:《中法越南交涉档五》,(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59年版,第3187、3192页。)。

越南北圻与两广、云南三省毗连,其间山林川泽,华越交错,不易分辨,“有既入越界后行数十里复得华界者,有前后皆华界中间杂入一线名为越界者,有衙署里社尚存华名,档案可据者,有钱粮、赋税输缴、本州列名学册者,有田宅、庐墓全属华人并无越民者”(注:同上引书,第3601页。)。这种种情况皆因越南原属中国藩属,双方对边界问题不甚考究,以及边地荒远,地方官未能完全顾及所致,因此给勘界工作造成困难重重。加之法国方面屡以中断会勘要挟,甚至派兵抢占未定地界,炮轰中国村庄,杀害中国百姓,于是在勘界过程中,双方分歧极大,斗争激烈。综观整个勘界经过,大抵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光绪十一年十月(1885年11月)两国使臣在镇南关会晤开始,至光绪十二年二月(1886年3月)因春深瘴起,经法国使臣电请驻京公使,与总理衙门商讨后同意暂行停勘为止。这阶段主要会勘中越边界桂越段东段,即由镇南关起勘,东至隘店隘,西至平而关,计程300余里。第二阶段自光绪十二年十二月(1886年12月)两国使臣在东兴重新会商开始,至光绪十三年五月(1887年6月)勘界工作结束,中法续订界务商务条约签署为止。这阶段系按图划界,主要会勘中越边界粤越段,即自钦西至桂省全界,以及从竹山至东兴芒街一带。下面分述勘界过程中发生的几次主要斗争:

1、中越边界瓯脱之争。

所谓“瓯脱”,指的是在两国交界处,划一中间地带,将双方隔开。这中间地带就称“瓯脱”。勘界伊始,清廷即给勘界大臣下了一道谕令:“中越勘界,事关紧要,若于两界之间留出隙地,作为瓯脱,最为相宜。”(注:同上引书,第3276页。)当时之所以要求留瓯脱之地,一方面是从战略上考虑,因广西与越南交界长达1800余里,有大小隘口100多处,犬牙交错,如果法国在谅山、高平等越境屯兵,则广西边防随时都有受到威胁的危险。故广西巡抚李秉衡博采众论,提请在谅山、高平一带,“仿古制瓯脱,两国皆不置兵,听越民杂处,使我与法隔,既免时起衅端,遇事较可措手,”(注:同上引书,第2842页。)另一方面是从勘界方便上考虑,因法使携带的地图有差异,如以中方的会典、通志为主,便须履勘详酌,颇费辩论,故若于两界之间留出隙地若干里作为瓯脱,则免生争端,最为相宜(注:邓承修:《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一,载萧德浩编:《邓承修勘界资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而对于勘界大臣来说,唯有以遵旨力争为天职,他们本着“多争一分即多得一分利益,切勿轻率从事”的宗旨。在打听到法国议院有提出放弃北圻之议时,误认为界务或许尚有转机,于是拟将谅山河北驱驴划为我界,即把谅山河以南,东抵船头,西抵郎甲(即谅江府)以北作为瓯脱之地。按两广总督张之洞的看法:“若谅山可得,则谅西之高平,谅东之船头以下沿河北岸抵海口,均图瓯脱为便,皆系顺山河之势,此外洋分界例也。”(注:同上引书,第10页。)

然而,邓承修认为,瓯脱中有城郭、居民,虽两边不属,但如属于越南,则与属于法国无异,于是他建议,还是争边界为重。经与其他官员商量后,一致决定以谅山之北,驱驴之南,东到陆平、那阳,西至艽封,以河为界;再由那阳,东至钦州,由艽封,西至保乐,不能以河为界者,改以山为界。假如法方同意作为瓯脱,那瓯脱之地仍须隶属越南旧藩,而新藩不得过问(注:《邓承修勘界日记》,载《汇编》,第147页。)。在1886年1月12日双方使臣初次会谈时,法使浦理燮认为,《中法越南条约》中“稍有改正”四字,不能说是至谅山地方。而中使邓承修反驳说,就整个北圻而论,中国所分之界不过二十分之一,非稍有而何?彼此意见不合,遂罢议。1月17日再次会议时,浦理燮要求按条约规定,把现有之界先勘明立标。而邓承修不同意,坚持要先改正后立标,认为立标后则无从改正。双方争执不下,浦只好援引条约规定,各向本国请示。邓承修回关后即电奏朝廷:“以先立标后改正,决不可行。”并言浦理燮“欲以咫尺之地饵我,使沿边诸隘形格势禁,此后边事不勘设想。修等唯有始终力争,不敢稍有迁就,致贻后悔。”(注:同上引书,第149页。)但是,在此后的几次会议,法使始终坚持淇江是谅山出高平的必经之路,不同意以淇山为界。眼看争界无望,且有罢议的可能,中方使者遂采取延缓办法,以观其变。

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在接到浦理燮电报请示后,则于1886年2月7日照会北洋大臣李鸿章,声称邓承修等人“欲将新安、海宁至高平、保乐沿边一带阔大地方划归中国,实与新约稍有改正语意相背”。并转述法国外交部的意见,称不要因法国议院前有拟退北圻之议,便以为法国可将北圻境内何处割入中国,应当言明,断不可允。同时还威胁道,浦理燮经停议数日,拟即折回河内,他本人后日亦将起程赴京。这样一来,清廷害怕藉端生衅,第二天则下令邓承修等人:“即日约会浦使先按原界详悉勘明,以后稍有改正,再行妥商续办”,“所有现议多划之界,均作罢论”(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一,载《汇编》,第27-28页。)。至此,清廷拟留瓯脱之争宣告失败。

2、改正原界之争。

邓承修接到“勘原界,再商改正”的谕旨后,思虑再三,认为如此做法有“三难”与“二害”:一难是边界居民不愿改属越南者不下数万人,纷纷呈诉,如先勘原界,他们必引起惊疑而滋事;二难是流民最近攻占保乐、牧马以东,造成道路梗塞,如因勘界而出兵镇压,必生枝节;三难是原界俱在乱山之中,多半已不存在,悬崖峭壁,加之春雨连绵,人马难以行进。一害是既勘原界,法方定不同意另订新界,如此将造成关门失险,战守俱难;二害是谅山以北无寸地属我,法方必要求在关内通商,这等于揖盗入门,已弃越地复失粤地。(注:同上引书,第28-29页。)因此,在2月13日的会议,他仍然坚持以河为界,决不稍让。当浦理燮要求他遵旨办理时,他答道:“廷旨当遵,约文亦不可背,若如汝所云,朝廷将我治罪,亦不能允。”(注:《邓承修勘界日记》,载《汇编》,第154页。)双方遂罢议。

16日再次会议前,邓承修接到北洋大臣电示,谓法国公使戈可当同意把通商地点设在越界。于是和李秉衡商量,非得文渊则关外无通商码头,势在必争。故在与法使狄隆会议时,仍争执前说,迫使狄不得不松口,答应以关外文渊东界之海宁,北界之保乐归我,但以河为界之说仍不肯让步(注:同上引书,第155页。)。18日会议,狄隆照样坚持不让出新安、牧马,并称“若中国不愿,罢议亦可,打仗亦可”。邓承修看多争无望,只好稍作让步。22日派王之春、李兴锐前去谈判,临行时再三嘱咐多争牧马以东的肥沃之地,而放弃新安以北的荒山大障。但李兴锐在谈判中却擅自答应在东界展宽10里,邓承修得知后十分焦急,认为炮台之炮可击10里之外,若法方沿边筑台,则我界在其射程之内。他一夜忧虑不寐,第二天清晨即令翻译赫政以王、李两人的口吻写信给狄隆,询问所说的西界30里,东界15里是否已经浦理燮批准,以便转达邓大臣。信中故意把东界10里写成15里,企图以翻译错误为由来挽救前说(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二,载《汇编》,第32-33页。)。然而,邓承修根本没有想到,狄隆已否认把海宁、文渊、保乐三处划归中国的承诺,使之改正原界的努力化为泡影。

李鸿章获悉狄隆推翻前议后,即于3月2日电示邓承修,要求其遵旨先勘原界,刻不容缓,立即约同法使迅速会勘。他告诫邓承修:“该大臣等办理此事,务存远大之识,切勿见小拘执,致误大局。”3月4日,清廷亦下谕旨:“著邓承修等迅遵前旨,催其会勘,不准稍涉延宕。”(注:同上引书,第36、37页。)而邓承修却以病为由,要求回龙州医治,并私自照会法使,建议缓至秋末再办。朝廷得知后,大为恼怒,于3月8日电旨邓承修,必须赶在春瘴到来之前,先勘办一二段,余者待秋后再勘。并警告他:“若再托故迟延,始终违误,必当从重治罪。”(注:同上引书,第39页。)但邓承修不服,由李秉衡出面电告总理衙门辩解,结果朝廷于13日再次下旨,将邓承修、李秉衡交部严加议处,甚至威胁道:“倘再玩延致误大局,耆英治罪成案俱在,试问该大臣等,能当此重咎否。”(注:同上引书,第42页。)在如此重压之下,邓承修等人被迫服从,抓紧与法使会商,于1886年3月20日至4月13日将南关一段勘完。

3、江平、黄竹、白龙尾归属之争。

第二阶段勘界未开始时,法方即提出照云南段的做法,按图划界,清廷同意其提议。1887年1月4日,中方翻译到法方驻地校译约稿时,发现狄隆等人竟把江平、黄竹列入越境,归来后告诉邓承修。邓即查阅道光十二年和十四年刊行的廉郡、钦州等志图及说明,发现中越界在古森河海口,而海口之东的江平、黄竹、白龙尾一带皆属内地,有图可据。又查越南志,海宁辖下无江平、黄竹等地名,于是邓断定江平、黄竹等必为我界无疑(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三,载《汇编》,第58页。)。7日芒街会议时,邓承修见法方出示的草图,把白龙尾、江平等处划为伊界,立即以白龙尾、江平等处系我龙门营所辖驳斥之。而狄隆却以中方出示的地图可疑为借口,邓则答以你们仅凭无稽之口,我方有证之图,何为可疑。法方只好答应遣翻译会同狄塞尔等人,将两图细校后再议(注:同上引书,第59页。)。15日再次会议时,狄隆以我国方志记载有“由安南、江平入海”,妄称江平是属安南。邓承修则答道,安南、江平两名并列,说明是分为两界,文法上虽有差异,但地图决不会妄绘,既约定按图划界,就当以图辨析。邓另出赫政收藏的英、法十年前所绘制的中越界图两张,该图印制精细,图中交界线由白龙尾横过东兴,沿海皆为广东界,线外西南芒街、海宁为越界,与我国方志上的地图不谋而合。但狄不谈英国,仅说该图是法国无学问人所画,不足为据。邓反驳说,该图系公开出售,制图人根本不知道今日会有勘界之事,为什么会预先为中国争界呢,再说制图人又无求于华,何故要做出有利于中国的分析呢?狄又说法国人绘此图未奉国家之命,应以国家所绘为凭。邓答复之,我国家郡志,为什么不足为凭呢?狄虽知理曲,但一味狡辩,拒不承认江平、黄竹等地归属中国(注:邵循正等编:《中法战争》(七),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96页。)。

其实,法国早在谈判进行之前,就已在江平、黄竹等地开炮示警,甚至把炮弹打到思勒一带。至此时发现中方证据确凿,又变本加厉,派兵攻破江平,并在勾冬、石角、白龙尾等处驻兵,妄图造成实际占领。在18日的会谈中,邓承修为此事正告狄隆,江平不应屯兵。遂引起狄勃然大怒,邓即斥以江平未定之界,法国既可驻兵,中国亦可进兵江平,迫使狄赔礼认错。接着,狄隆出示了一张事先画好的地图,其界线由东兴南小河起,东入海,北入内地,包括长山、江平至白龙尾上的白墓,说是界线左边归华界,右边归越,这已将白墓至龙门一段归中国了。邓告之曰,这只是你一厢情愿,我方图证确凿,你为何如此偏执。狄说这是按他国家的命令办事,不是他个人的意见。邓仍坚持以志图为据,寸步不让。狄遂威胁道:“如此相持不了,贵朝廷必归罪邓大人。”邓笑道:“我办事只论是非,不计利害,何烦汝代虑。”狄只好恳求另议他界,把江平作为意见不合,各请示朝廷。(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三,载《汇编》,第61-62页。)而邓承修坚持法方应先从江平撤兵,然后请示未定之界,并与之订约三条,内容大意是,除竹山至白龙尾未定之地外,其他如广东、安南别处意见不合未定之界,在彼此请示未奉到朝旨之前,一律不得派兵及官员前往。目的是防止法方重蹈江平复辙,又抢先派兵占据其他未定之界(注:同上引书,第67-68页。)。

勘界工作因此迁延不前。1月30日,法方官员帝月波公然宣称,江平、白龙尾一带已办认归越,要求来归华民即速办理执照,方准居住,迟者纵有执照亦不准回来,一经拿获即行枪毙。造成不少华民流离失所,大有一触即反之势(注:同上引书,第70页。)。张之洞藉此于2月3日以“遏游勇窜入,定内地民心”为由,速于思勒要隘处多筑台掘地营,以备扼守;于东兴屯精兵千人,日夕简练作备战之势。表面上是防民变,实际是威慑法兵,使之不敢轻举妄动(注:同上引书,第73页。)。2月6日,张之洞电告邓承修,总理衙门新得法国海部1881年所刻越图,标明白龙尾属中国,若再有争论,可凭此图为据(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四,载《汇编》,第77页。)。这个发现更坚定了邓承修争回江平、白龙尾的决心。他认为,江平一带居民万数千人,白龙尾东无插入海中,东兴五峒货食皆从钦、廉海运,绕过白龙尾至江平入口。如无龙尾则江平失去屏障,若弃江平则龙尾孤悬,两地势如唇齿相依。府志已绘明,我界自白龙东过竹山包络江平,并无越地交错,兼有英法十年前所绘两图与府图丝毫无异,已足为确据。现又新得法海部越图,白龙尾属华界,则江平显非越界,一定不能迁就,他将奉旨与狄隆相机力辩(注:同上引书,第79页。)。此后,经过连日来的多次力争,终于迫使法国公使恭斯当于2月28日同意“将白龙尾及江平、黄竹暂从缓议,两国勘界大臣先自钦西至桂省全界彼此不争论之处,一律作速勘画,或有争论不决者,随后由伊与署和平斟酌。”总理衙门亦对恭斯当言明:“白龙尾虽从缓议,而中国认为我界决无游移,至江、黄未定之界,可归入后议不决处所,一并在京内定。”(注:同上引书,第87页。)这样一来,江平、黄竹、白龙尾等地就有了收回的希望。6月16日,总理衙门以龙州通商为交换条件,收回江平、黄竹、白龙尾等地;8月20日,法兵从白龙尾全部撤出。

历时一年多的中法勘界,基本完成了中越边界桂越段东段和粤越段的会勘工作。在南关一段,分东西两路:东路自南关起经罗隘、那支隘至隘店隘(即洗马关);西路自南关起经巴口、绢村至平而关(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二,载《汇编》,第44页。)。两国使臣于1887年3月29日在芒街签署了清约,并校订四张粤桂详图:第一图自竹山至隘店隘,其中嘉隆、八庄、分茅岭、十万大山、三不要地均归中国;第二图自平而关至水口关外;第三图自水口关外至那岭巴赖之西南;第四图自巴赖外至各达村,与云南界相接(注:同上引书,第96-97页。)。总计在广东钦州界,州之西境分茅岭、嘉隆、八庄一带,展界至嘉隆河,南北计100余里,东西300余里;州西南境江平、黄竹一带,由思勒、高岭以南展界至海,南北计40余里,东西60余里。在广西全界,中路镇南关左右一段,其东界旧在米强山,现拓至派迁山,计展50余里;西界水口关至俸村隘,其地为龙州后脊,计展约20里,由此斜线向西北行,与云南界相接(注:《中法越南交涉档六》,第3754页。)。以邓承修为代表的中方勘界大臣,在上述三次主要斗争中,能忠于职守,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可谓不辱使命。

二、中法勘界无划分北部湾海域

1887年3月29日中法双方勘界大臣在芒街签署清约并校订详图后,全粤旧界辨认工作即告完竣。此时法使狄隆出示了一张绘好的沿海图说,江平等处虽各请示本国定夺,但洋面亦要议及,他已电告恭斯当,海宁、春阑直南所属之海岛洋面皆应归越南,中国无异议。邓承修马上针锋相对地回答道,他亦将电告朝廷,竹山直南之海岛洋面俱应归华,法亦不得有异议。狄隆无言以对(注:《中越勘界往来电稿》,卷四,载《汇编》,第96页。)。张之洞获悉此事后,认为海宁直南诸岛归越,则九头山亦入越界,而九头山皆华民居住,历来属中国,有案可据。他于30日电告邓承修:“此山必定归我为妥……尊电有订后议语,似可专将此岛此湾议定,其余大岛甚多,可不论也。”邓即复电说,九头山归华为妥甚是,但与狄隆谈判洋面诸岛,均以志图为据,今如加上九头山,狄隆必不承认,反而因此失去此山。于是,张之洞复电建议:“近岸有岛洋面,此内洋也,应议定归华归越。若岛外大洋,以不议为妥,似宜声明,大洋一切照旧,不在此内。缘大海广阔,向非越所能有,若明以属越,无从限制,遇有事时,法以铁舰横海,查禁过船,搜外洋军火,我海面梗矣,此层颇有关系,请裁酌。”(注:同上引书,第97-98页。)邓承修采纳此建议,在以后的几次会议中,均以“海界津约所无”推诿之。直至4月17日界务将竣时,张之洞仍急电“应议者三条”,其中一条是:“海界只可指明近岸有岛洋面,与岛外大洋无涉,缘大海广阔,向非越所能有。若明以属越,浑言某处以南或以西,则法将广占洋面,梗多害巨,宜加限制,约明与划分近岸有洲岛处,其大海仍旧,免致影射多占。”(注:《中法战争》(七),第112页。)由此可见,当时两国划分的仅是北部湾沿海的岛屿,而没有划分到北部湾海域。这一点后来体现在1887年6月26日签署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中,其第三款写道:“广东界务,现经两国勘界大臣勘定边界之外,芒街以东及东北一带,所有商论未定之处均归中国管辖。至于海中各岛,照两国勘界大臣所划红线,向南接划,此线正过茶古社东边山头,即以该线为界(茶古社汉名万注,在芒街以南竹山西南),该线以东,海中各岛归中国,该线以西,海中九头山(越名格多)及各小岛归越南。”(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513页。)条文中写得很清楚,所谓的“红线”就是芒街附近沿海的岛屿归属线。

然而,当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开始谈判北部湾海域划界时,越方却宣称:“1887年6月26日中法界约已经解决了全部陆地边界和北部湾的边界问题,北部湾的边界线即界约第二条载明的格林威治东经108°03′13″线(界约表述为巴黎子午线东经105°43′)。”越方企图以此主张把北部湾的2/3海域占为己有。中方当即指出:“1887年中法界约只涉及到陆地边界问题,108°03′13″线只是岛屿归属线,因此在北部湾从未有过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应协商划定湾内的边界线。”(注:[越]刘文利:《越南:陆地、海洋、天空》,军事谊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64-65页。)“如果按照越南的意见,以东经108°03′13″线为界,那么越南将占有北部湾海域的大部分。这条线离中国海南岛最近点只有30多海里,而离相应的越南海岸却有130多海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注:《当代中国外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1982年11月12日越南政府公布《关于越南领海基线声明》,其中第三点写道:“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注:《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120页。)

有关中法勘界无划分北部湾海域问题,上述已列举了大量中国的历史资料为证,下面让我们再看看法国方面是如何说的。1933年9月27日,法国外交部照会当时的中国驻法公使馆,表示1887年的中法界约仅能适用于北越的芒街区,照会写道:“该款意在划清芒街区域之中越界线”,“东经105°43′之线,即茶古之线,如不认作局部界线,而可延长直至西沙群岛适用,则不但越南多数岛屿应为贵国领土,即越南本陆之大部亦然,实属不可能事。”(注:陈鸿瑜:《南海诸岛主权与国际冲突》,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71页。)当事国的证词无疑是最有说服力的。在中法勘界第二阶段,粤越段使用的是“按图划界”,而在芒街沿海划的“红线”,即所谓的“茶古之线”,使用的是一种地理速记的简单方法,为的是免于把划分的所有岛屿都列举出来。这种方法当时在国际上曾被广泛地使用过,例如1867年美国和俄罗斯的阿拉斯加划界、1879年英国准许昆士兰兼并托里斯海峡群岛、1898年西班牙和美国划定菲律宾群岛界限、1899年英国和德国瓜分所罗门群岛、1930年英国和美国划分苏禄群岛的势力范围等等(注:J.R.V.Prescott,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London,Methuen,1985,p.225.)。这种做法划分的是岛屿,而不是海域。其实,越南很清楚这种划分的内含。1939年1月31日,当时的法国印支总督布雷维(Brevie)在暹罗湾划了一条线,用来划分法国印支殖民地和柬埔寨保护国的行政和治安管辖区,这条线后来被称为“布雷维线”。它与穿过富国岛的子午线成140°角,并从靠近威岛与潘阳岛的中间通过。位于布雷维线以北的小岛为柬埔寨管辖,但越南声称拥有主权;位于线以南的大岛——富国岛和潘阳岛,面积分别为800和30平方公里,由越南管辖,但柬埔寨声称拥有主权。这条线显然是行政管理区的划分线,而不是岛屿的分配线或海域划界线,柬埔寨虽然自1976年以来就明显放弃对富国岛的主权要求,但仍一直主张布雷维线是两国的海域分界线,而越南拒绝承认这种主张,因如从布雷维线南北各自占有的岛屿之间划一条中间线,越南将比把布雷维线作为分界线多得大约860平方公里的海区(注:Kriangsak 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41.)。由此可见,越南不是不清楚这些线的实际含义,它把北部湾芒街附近的“红线”宣称为北部湾海域的分界线,而拒绝承认暹罗湾“布雷维线”为柬

越海域的分界线,完全是由于越南从中可得到比实际上多得多的海域面积,故不愿意承认当时的历史事实。

有些国际法专家也从理论上论证了1887年中法界约不可能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划界,例如著名的澳大利亚海域划界专家普雷斯科特(Prescott)指出,越南要证实其说法必须面对四大难点:一是该条约中画的红线没有终点;二是假如这条红线是海域划界线,那么它意味着,越南无权享有茶古东端的任何领水;三是假如这条红线具有海域界线的含意,那么它已远远越出条约规定时所盛行的海上主权概念;四是这条红线与当时其他殖民势力用来划分岛群的其他条约中所使用的直线没有什么两样(注: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p.225.)。此外,19世纪末国际上一般采用的领海宽度是3海里,1888年3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亦规定法国的3海里领海适用于所有法属殖民地,其中包括印度支那。即使在1930年海牙国际公法编纂会议上,仍然是同意以3海里划领海界线,而中法界约是在1887年签订的,根本不可能去划分距离海岸3海里以外的海域界限。正如泰国外交部法官克里安沙克·基蒂猜沙里(Kriangsak Kittichaisaree)所说:“这条线被用来划分中国或越南离岸3海里外的海域似乎是不可能,要记住当时领海的最大宽度是3海里。”(注: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p.43.)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邹克渊在新近发表的《东京湾海域划界》一文中亦写道:“在盛行海洋自由的时代,类似东京湾这样一个大海湾,中越两国要自行划分各自的管辖海域是不可想象的。当时一个沿海国的领海限制是3海里,中越两国不可能以现代海洋法的概念去划分东京湾,故很明显,1887年条约不是划分东京湾中越之间的海域界限。”(注:Zou Keyuan,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the Gulf of Tonkin,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39.)

总之,中法勘界的目的,依据的是1885年6月9日签订的《中法越南条约》,该条约仅规定在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而无只字提到北部湾的海域划界,故两国勘界大臣在划界过程中根本不会有什么海域划界的企图,更不用说制定什么海域划界方案。即使勘界后形成的1887年《中法界务专条》或1894年《中法粤越界约附图》,亦仅是提到通过茶古的“红线”,说明线以东海中各岛归中国,以西海中九头山及各小岛归越南,根本没有提到北部湾海域的划界。因此可以说,1887年6月26日中法界约中的红线,只是芒街附近沿海岛屿的归属线,而不是北部湾的边界线。在北部湾海域,中越两国从未划过边界线。

三、北部湾海域划界的问题探讨

北部湾海域划界是越南首先提出来,1973年12月26日,当时的北越因准备把第一批勘探区批准给意大利石油公司,故建议中国举行北部湾海域的划界谈判。1974年1月18日,中方答复同意谈判,但要求双方均不得在北部湾中心107°-108°E,18°-20°N的一个长方形区域内进行勘探活动,亦不准任何第三国在湾内进行勘探。北越接受这些条件,暂停与意大利、日本、法国石油公司进行勘探谈判。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延至11月底暂时休会。1977年10月7日谈判重新开始,但未能达成协议。1993年双方企图重新解决问题,又恢复了谈判,至1998年5月为止,共进行了十轮谈判,但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下面就北部湾海域划界的某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1、历史性水域问题。

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首轮谈判时,越方提议:“把北部湾作为两国共有的历史性海湾,正如1887年6月26日界约规定的那样,以格林威治东经108°03′13″线作为边界线,各自的水域为本国的内水。双方均不再提出各自的领海区和专属经济区问题。”(注:《越南:陆地、海洋、天空》,第65页。)但是,中方拒不承认北部湾为历史性海湾,于是,越南在1982年11月12日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只好写道:“属于越南一方的海湾部分构成历史性水域,应遵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内水的法律制度。”(注:《中国海洋邻国海洋法规和协定选编》,第120页。)

北部湾是否可以作为历史性水域?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历史性水域的定义。根据国际法学家布切茨(Leo J.Bouchez)的看法,历史性水域与一般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相反,“是沿海国明确、有效、连续和长期地行使主权,并得到国际社会默认的水域”(注:Leo J.Bouchez,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Leyden,A.W.Sythoff,1964,p.281.)。1962年出版的《国际法委员会年鉴》明确地提出了作为历史性水域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对此地区行使权力;(2)行使权力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要求得到外国的默认(注: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962,vol.2,p.6.)。按照这些条件来衡量,北部湾显然是不能作为历史性水域。首先,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各国领海的宽度通常是3海里,作为历史性水域的海湾通海的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6海里(注: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9页。),而北部湾的通海入口宽度却达到150海里以上,远远超过当时的宽度限制,故当时作为越南保护国的法国根本不可能把北部湾称为历史性水域,即使到1983年12月5日,法国政府在一份声明中仍然说它“不了解越南以什么权利来声称历史性水域”(注:Epsey Cooke Farrell,The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and the Law of the Sea,MartinusNijhoff Publishers,The Hague,1998,p.71.)。其次,越南正式声称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是在1982年的领海基线声明中,而在此之前的1964年的12海里领海声明中就没有提到什么历史性水域。中国在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虽然有把琼州海峡作为内海,但是没有声称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第三,与越南共同拥有北部湾的中国拒绝承认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1982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针对越南1982年11月12日发布的领海基线声明,迅速提出抗议,声明北部湾从未划过界,应保持湾内的法律状态。这些说明,越南在北部湾既无连续行使过历史性水域的权力,且其权力要求也无得到共同拥有海湾的邻国——中国的承认,故越南无疑是不能把北部湾作为历史性水域。

此外,历史性水域通常是适用于由单独一个沿海国所拥有的海湾,而由两个以上国家所拥有的海湾很难被承认为历史性水域。《奥本海国际法》这样写道:“一般而言,一切由两个以上沿岸国的土地所包围的海湾,不论其宽度如何,都是非领湾。这些海湾,除湾内的领海外,是公海的一部分。”(注:《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第41页。)当然,在国家实践中也有存在一些例外,最典型的例子是位于中美洲的丰塞卡湾,中美洲国际法院于1917年判称其为“一个具有闭海特征的历史性海湾”。该海湾自1522年至1821年由西班牙发现与拥有,后由中美联邦共和国连续继承下去,至1839年初,被授予三个继承的联邦共和国: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而海湾的历史性地位没有改变,且于1992年再次被国际法院承认。这个案例说明,一个原先由单独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历史性海湾,后来虽然被授予一个以上的国家继承,但历史性海湾的地位仍然保留下去(注: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41.)。北部湾的情况则不一样,它仅为中越两国所拥有,假如湾内属越南的一边被声称为历史性水域,而属中国的另一边却不被承认为历史性水域,那将是荒谬和不符合逻辑,因此,越南声称北部湾为历史性水域是没有道理的。

越南有提出声称北部湾作为历史性水域的种种理由,例如“从地理上讲,北部湾是同两个沿岸国相连的”,“北部湾是两国渔民世代谋生的地方,而且对两国的国防、安全和发展十分重要”等等(注:《越南:陆地、海洋、天空》,第63页。)。然而,历史性水域的声称却是基于越南对1887年中法界约中“红线”的解释,即“以东经108°03′13″线作为边界线,各自的水域为本国的内水”。这不仅违背了历史事实,而且把北部湾的三分之二划归越南,是中国所不能接受,也是不公平的。倘若越南能正确地看待历史事实,根据现行国际海洋法的有关规则,公平地解决北部湾的划界问题,那么中国就没有理由不同意历史性水域的说法。而如果中国同意了,则会加强把海湾作为历史性水域的地位,正如美国国务院办公室所表示:“越南声称历史性水域是有问题的,因为同样与北部湾交界的中国没有把海湾声称为历史性水域,且与越南声称的湾内的子午线边界发生争议。”(注: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42.)

2、湾内岛屿问题。

北部湾内的岛屿有两类:一类是沿海附近的岛屿,另一类是海域中的岛屿。这些岛屿无疑将增加北部湾海域划界的复杂性,其中沿海附近的岛屿也许较容易解决,因为它们多数被包围在两国的直线基线之内,有的被选作基点,可能对湾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多少有些影响。而海域中的岛屿则不一样,尤其是白龙尾岛。该岛面积大约1.6平方公里,高出海平面53米,位于湾内海域的中线附近,与越南海岸的最近距离约38海里。这个岛在海域划界中如何看待,将直接影响到中越两国在北部湾内的海区分配。在国际实践中,类似这种岛的处理大概采用如下三种方式:

(1)给予与大陆同等的法律权利,即作为基点与海岸划等距离线。如1965年芬兰与前苏联在《关于划分芬兰湾大陆架的协定》中用等距离方法划界,以双方在芬兰湾内的海岸与岛屿作基点,所有岛屿都享有同等到地位。此外,挪威与瑞典、英国与挪威的划界协定亦采用同样的方式处理。

(2)给予部分的法律权利,即在划界中不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划等距离线,仅给予其周围一个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区。如1968年意大利与南斯拉夫关于亚得里亚海海底划界协议中,在以两国大陆海岸为基点划出的中间线附近,有两个南斯拉夫小岛——珀拉格鲁兹岛与卡约拉岛,两国没有因这两个小岛而把中间线往意大利海岸方向移,仅是给每个小岛以周围12海里的领海区。1969年卡塔尔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的协议中,也是给予中间边界线附近的属阿布扎比的大伊纳岛以周围12海里的领海区。

(3)忽略不计,即以两国间的大陆海岸为基点划等距离线,不考虑线附近的岛屿存在。如1968年意大利与南斯拉夫《关于划分两国之间大陆架的协定》,均不考虑双方所属的岛屿。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的大陆架划界,属马耳他的菲尔夫拉岛亦被忽略。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当然是越南最欣赏,因为在划界中如给白龙尾岛以大陆同等的法律权利,作为基点与比之大得多的中国海南岛之间划等距离线,那么越南可多得到大约1700平方海里的海区,这不是白龙尾岛本身应该得的份额,而完全是把中国的所得打了个大折扣(注: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p.89.)。这样做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中国喜欢的可能是第三种方式,因为中国可以提出,白龙尾岛在海域划界中属特殊情况,不能作为基点划等距离线。正如1971年6月,当时的南越与印尼划分纳土纳群岛北部的大陆架,印尼要求以海域中的岛屿为基点,在纳土纳群岛与越南的昆仑岛之间划中间线,这样做对印尼有利。但南越认为应该以越南大陆海岸与加里曼丹岛海岸之间划中间线,因纳土纳群岛在大陆架划界中属“特殊情况”,作为基点划中间线对越南不利(注: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and the Law of theSea,p.242.)。

再说,白龙尾岛在划界中的法律权利还应与其特殊的历史事实联系起来。据说该岛原属中国,中国人在岛上已居住了几个世纪,在1957年把白龙尾岛交给越南之前,岛上尚居住有267名海南岛居民(注:Ocean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45.)。有关白龙尾岛交给越南的原因,据越南原部长会议边界委员会主任刘文利的说法,当1955年法军根据1954年日内瓦协定从北纬17°以北和白龙尾岛撤出时,因越南人民军正忙于接管其他地方,故把白龙尾岛请中国代管。中国于1957年将该岛交还越南时,还赠送了一艘小型舰船以保障该岛与中国之间的联系(注:刘文利:《越中关于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争端》,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1996年版,第56页。)。这些情况是否属实尚有待于研究,但无论如何,白龙尾岛历史上曾经属中国管辖是事实。在划界过程中,倘若能考虑到这一点,头脑也许会冷静一点,对该岛应给予有法律权利也会作出较为妥善的处理,以使划界问题得到公平的解决。

3、湾内资源问题。

北部湾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在渔业资源方面,它是中越两国的主要渔区之一,有着众多的鱼类及其他水产;在矿产资源方面,它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据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估计,海湾是世界上最大的油气蕴藏区之一,蕴藏有大约22.9亿吨石油和14440亿立方米天然气。此外,海湾也是中越两国重要的海上交通航道。(注: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30,no.3,1999,p.236.)

这些经济因素将影响到北部湾的海域划界,就以渔区的管理来说,由于主要渔区分布在北部湾中线靠越南的一边,故在划界谈判中,中国可能提出保护传统的捕鱼权,使之不因划界而受影响。这种做法在国际实践中已有不少先例,如1986年法国与意大利在博尼法乔海峡的海域划界协议,1984年法国与摩纳哥的海域划界协议和1974年印度与斯里兰卡的历史性水域划界协议。这些协议都是有规定各国的传统捕鱼活动不因划界而受影响。当然,捕鱼的范围如何划分尚不清楚,但它将是谈判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在此之前,中越双方已签署了不少有关北部湾捕鱼的协议,对双方的渔区管理作了适当的安排,例如在沿海地区划分各自的捕鱼范围,规定一方渔船未事先获得批准,不能进入另一方的渔区,但除了沿海地区之外,双方渔船均有权在湾内作业等等(注:Ibid.,pp.244-245.)。相信在今后的划界中,双方将会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至于石油与天然气资源,在海域划界实践中普遍采用共同开发的形式。这种形式既有利于划界谈判的顺利进行,又可保证资源共享上的公平分配。越南在这方面已有过一些成功的经验,如1993年与马来西亚签署在南海海域的共同开发协议,1994年与泰国签署共同开发有争议海域的协议,而中国亦一向提倡共同开发,最近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随同中国总理朱鎔基访问新加坡时,又重申了这种立场。这些说明,中越双方均有共同开发的倾向,在划界谈判中,很可能会考虑到不同程度的共同开发,不管是整个北部湾海域,或者是湾内的部分地区。

综上所述,1885年中法两国根据《中法越南条约》的规定,分别派出勘界大臣对中越两国陆上边界进行会勘。在会勘后期,双方使臣有划分芒街附近沿海岛屿的归属,其划分线就是1887年6月26日签署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第三款中的所谓“红线”。这条“红线”是北部湾沿海岛屿的归属线,而不是北部湾海域的分界线,在19世纪末盛行海上自由以及当时国际上普遍采用3海里领海宽度的情况下,中越两国要自行在北部湾这样一个大海湾划界是不可想象的,于是说,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海域从未划过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越双方自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边界问题谈判,但20多年来未见成效。直至1999年2月越南总书记黎可漂访华时,中越两国总书记才达成共识,表示要在1999年底签署陆地边界条约,争取2000年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已正式签署陆地边界条约,全部解决了两国陆地边界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双方仍将继续本着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北部湾的海域划界谈判,相信在两国领导人确定的两国关系发展的16字方针,即“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指导下,两国一定会如期解决北部湾的海域划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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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划界斗争与北部湾海域划界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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