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兼论东汉户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汉论文,户口论文,性问题论文,真实论文,光武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10)07-0023-11
东汉初年的光武帝刘秀“度田”,是东汉历史上的重要事件。以范文澜先生为代表的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度田”是一次失败的行动,因豪强势力的反对而不了了之,从此,东汉政府不再检查垦田和户口的实数。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度田”没有失败,而是成功了。② 但近年来出版的人口史著作仍认为,由于光武帝“度田”失败,导致东汉户口严重失实。③ 可见,光武帝刘秀“度田”是否取得成功,就成为我们判断东汉户口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对光武帝“度田”事件有重新探讨的必要。本文以简牍和文献资料为基础,从光武帝“度田”过程、光武帝身后“度田”政策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光武帝“度田”的成败及相关问题做出较为合理的判断。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光武帝“度田”考述
光武帝“度田”事件的记载主要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和《后汉书·刘隆传》。《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五年(39年)六月:
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④
《后汉书·刘隆传》载:
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
光武帝之所以“度田”,主要是针对东汉初年垦田、户口不实的情况,在掌握了一定田亩、户口数据的前提下⑤,进行检查核实。因此光武帝建武十五年六月颁布的“度田”诏令,就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核实各地的垦田数量和清查户口。
光武帝“度田”诏令下达后,各地官吏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诏令,使诏书在实际执行中完全走样。《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东观记》曰:
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
《后汉书·刘隆传》记载更加详细:
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帝令虎贲将诘问吏,吏乃实首服,如显宗对。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
据以上所载,地方官吏在执行“度田”诏令时,“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完全失去了“度田”的初始目的。特别是河南、南阳两地,一为京师之地,功臣居多;一为帝乡,皇亲尤众,“田宅逾制”更甚,但地方官员畏于权势,不敢认真清查。这些问题暴露后,光武帝极为重视,果断采取措施,整肃吏治,严惩在度田中作弊的官员,“于是遣谒者考实,具知奸状”。如光武帝不顾大司徒欧阳歙世授《尚书》,八世为博士,学为儒宗的身份以及诸生千余人守阙求情的压力,果断将其处死⑥,可见其度田的决心之大。
随着谒者对地方官员的考实,一大批“度田”不实者被揭露出来。光武帝也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六年(40年)秋九月:
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
《后汉书·隗嚣传》载:
(王元)初拜上蔡令,迁东平相,坐垦田不实,下狱死。
因“度田”不实被处死的十余名郡守,明确可考的只有河南尹张伋和东平相王元。河南尹掌管京师重地,是最重要的地方官;东平国是光武帝之子刘苍的封地,王元是东平国相,地位也很高。处死张伋和王元,表明光武帝不但要清查京师功臣的土地和人口,而且对“近亲”也不例外,这再次显示了光武帝“度田”的决心。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功劳较大、罪行较轻的郡太守、王国相则给予刑、免等处罚。⑦ 时任南郡太守的“帝乡”近亲功臣刘隆、光武帝之子东海公刘阳的国相鲍永,都被免职,更不要说其他官员了。另外,从打击官员所涉及的地域范围看,有河南郡、河内郡,兖州之东平国,徐州之东海国、琅邪郡,荆州之南郡等,范围很大。这说明“度田”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
处死河南尹张伋等人引发了一场波及全国的武装叛乱。⑧《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六年九月:
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冬十月,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
张伋等郡守被处死使地主豪右失去了保护伞,不能像以往那样继续隐瞒户口和田地,逃避国家的赋税徭役,于是便发动叛乱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郡国大姓及兵长,就是地主豪强和旧割据势力的代表人物。面对来势凶猛的叛乱,光武帝一方面“听群盗自相纠擿,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来分化瓦解叛乱者;另一方面,对地方长吏的“逗留回避故纵”等罪,给予赦免,调动他们平乱的积极性。事后,“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使这些大姓、兵长不能再在当地为非作歹,起兵兴乱。这也是对叛乱的地主豪强的沉重打击。⑨
各地的叛乱被平息后,“度田”得到严格执行。《后汉书·五行志六》载:
[建武]十七年二月乙未晦,日有蚀之,在胃九度。胃为廪仓。时诸郡新坐租之后,天下忧怖,以谷为言,故示象。
这条史料表面上说的是五行灾异,但却向我们透露出了光武帝“度田”的直接结果。⑩ 因为从范围上看,“新坐租”发生在“诸郡”,说明范围是相当大的;从时间上看,建武十七年(41年)二月的“新坐租”很可能是建武十六年“度田”的结果。曹金华先生认为,“诸郡新坐租”就是原先隐瞒了户口田亩的豪右,被迫补交了少缴的租税。(11) 也就是说,“度田”是以重新检核的户口田亩为基础,地主豪右如实缴纳租赋的形式结束的。
黄留珠先生认为,曹金华此论的史料基础并不坚实(12)。可喜的是,1989年甘肃武威汉滩坡东汉墓出土的木简,有一枚关于“度田”的简文,即第14简:
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
又据第16简:“建武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己亥下”,则第14简所载“度田”之事在建武十九年(43年)。(13) 这和建武十五年、十六年的“度田”事件相距不远,应是建武十五年“度田”措施的继续。第14简“匿田三亩以上,坐”说明度田法令之严,同时也透露出建武十六年以后,度田政策被严格贯彻执行。
考之张家山汉简,汉滩坡简所载“五月度田”应是承袭西汉的旧制,且与户籍有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第243简:“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整理小组注:“婴,系,指标明垦田的户数。”《田律》第255简:“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14) 由此可知,“五月度田”涉及两方面的内容:核实新的土地数量和户籍,而这恰与光武帝“度田”的内容相一致。对于新的垦田数额,《二年律令·田律》说“上其数二千石官”,这也和《后汉书·光武帝纪》所载“度田”时“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的记载一致。而且,《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五年六月颁布“度田”诏令,这和“五月度田”的时间也衔接紧密。换句话说,光武帝很可能是在发现了五月份上报的“度田”数字不实后,才下诏重新检核的。
总之,武威汉滩坡东汉简说明光武帝“度田”不是失败了,而是在继续严格执行。东汉的“度田”制度应是承袭西汉而来。《后汉书·光武帝纪》“牛马放牧,邑门不闭”的记载,应该就是对“度田”成功后良好局面的描述。
二 “度田”政策的延续
光武帝“度田”所包含的检核垦田和清查户口两项内容,在“度田”事件后,继续得到贯彻执行。
关于检核垦田,《后汉书·刘般传》载明帝永平年间,刘般上言:
“又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帝悉从之。
所谓“吏举度田”,就是检核耕田亩数。光武帝“度田”时,地方官吏“优饶豪右”,度田不实主要表现为严重的土地隐漏。明帝时的地方官吏矫枉过正,不再是少报亩数,而是多报亩数。虚报亩数是度田时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所以刘般建议明帝“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这条史料说明“度田”在明帝时继续实行。
章帝时,“度田”政策继续实行并逐步完善。《后汉书·循吏列传》载秦彭建初元年(76年)迁山阳太守:
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跔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
秦彭亲自检核垦田的多寡,评定垦田等级,并在县乡登记存档。这项措施有效遏止了奸吏在度田中的不法行为,保证了度田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因此,章帝下诏将秦彭度田之法推行全国。
在检核田亩的同时,东汉的户口调查也得到严格执行。《后汉书·江革传》载:
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户口调查时,连江革的老母也须参加案比,更不要说那些赋役纳税的成丁了。李贤注引华峤《后汉书》载临淄令杨音显异江革“于稠人广众中”,说明参加案比的人是很多的。
对于户口登记中的作弊行为,东汉政府则给予严厉制裁。武威汉滩坡东汉简中有两枚涉及对户口作弊和不当行为处罚规定的木简。如第5简:
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
第10简:
代户父不当为正,夺户,在尉令弟五十五(15)
“占”,即登记、申报。“数”,即名数,指户籍。“占数”,即申报户籍。如果百姓申报户籍不实,弄虚作假,“以男为女”,逃避徭役,就要判为司寇。对于代户过程中的作假行为,也要给予“夺户”的处罚。对于在户籍申报和代户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的制裁,尽管武威汉简与张家山汉简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不同,但其严厉处罚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16)
东汉户口调查统计的执行,还可以从长吏考课制度上得到证实。《后汉书·李忠传》载,建武六年(30年)李忠迁丹阳太守,“垦田增多,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口。十四年,三公奏课为天下第一,迁豫章太守”。从中可以看出,考课的内容包括垦田的多少和人口的增减。而人口增加与否,必然是以户口调查统计为基础的。
又,《后汉书·孝明八王》载,建初四年(79年),章帝以户口数量相同来分封诸王,“案舆地图,令诸国户口皆等,租入岁各八千万”。《后汉书·班超传》载,永元七年(95年),“封超为定远侯,邑千户”。李贤注引《东观记》曰:“其以汉中郡南郑之西乡户千封超为定远侯。”这些实例都说明东汉政府是掌握着县乡的户口数额的。
2004年,在长沙东牌楼7号古井(J7)出土了一批东汉灵帝时期的简牍,里面有几件户口簿籍文书,弥为珍贵。其中第1件的木牍释文为:
凡口五事
中 筭(算)三事 訾五十
甲卒一人
该木牍的格式与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结句简”的格式完全相同,应属于东汉户籍简。(17) 由此可知,东汉的户口调查在灵帝时期还在进行。
另外,《后汉书·郡国志五》刘昭注引伏无忌的记中,记载有光武帝到质帝时期全国的11组户口数(18),以及和帝、安帝、顺帝、冲帝、质帝5个不同时期的全国垦田数。而且,伏无忌所记和帝、安帝等时期的垦田数,数字精确到多少亩、多少步,说明当时的田亩统计是很严格的。这也说明“度田”政策是一直在执行的。
三 “度田”折射出的“抑强”政策
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度田”失败的原因是其向地主豪强妥协,不再检核土地和人口数量,东汉户口从一开始就隐漏严重等。但事实上,和“度田”措施相一致,光武帝执行的是抑强政策,来打击豪强势力、巩固东汉政权。
首先,光武帝“抑强”政策表现为对功臣的抑制和对大臣的督责上。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光武帝“总揽权纲,量时度力,举无过事。退功臣而进文吏,戢弓矢而散马牛”。《后汉书·贾复传》:“帝方以吏事责三公,故功臣并不用。”《后汉书·马武传》载:“光武鉴前事之违,存矫枉之志,虽寇、邓之高勋,耿、贾之鸿烈,分土不过大县数四,所加特进、朝请而已。”除对功臣进行抑制、不让其掌握实权外,光武帝对于执政的大臣和地方长吏则严加督责。《后汉书·申屠刚传》载光武帝时:“时内外群官,多帝自选举,加以法理严察,职事过苦,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群臣莫敢正言。”《后汉书·第五伦传》载:“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光武帝时的大司徒韩歆、欧阳歙、戴涉皆下狱死,“自是大臣难居相任”。
其次,对于各地的地主豪强,光武帝则任用酷吏,对他们予以沉重打击。据《后汉书·酷吏传》载,董宣为北海相,杀大姓公孙丹父子及其宗族亲党三十余人;后任洛阳令,捕杀湖阳公主苍头,“由是搏击豪强,莫不震栗”。樊晔任河东都尉,“及至郡,诛讨大姓马适匡等。盗贼清,吏人畏之”。李章任阳平令,诛杀清河大姓赵纲;后任琅邪太守,斩杀安丘大姓夏长思等。
再次,对于宗室和外戚,光武帝也汲取历史教训,对他们严加管束、进行抑制。建武二十四年(48年),东汉政府重新申明阿附蕃王法,禁止王侯交通宾客。《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十八年(52年):“诏郡县捕王侯宾客,坐死者数千人。”明帝即位,连兴楚王刘英、淮阳王刘延等狱,打击诸侯王的势力。对于外戚,除了限制其参政外,还严厉打击其非法行为。《后汉书·明帝纪》载:“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李贤注引《东观记》曰:“光武闵伤前代权臣太盛,外戚与政,上浊明主,下危臣子,后族阴、郭之家不过九卿,亲属荣位不能及许、史、王氏之半耳。”《后汉书·冯衍传》载:“后卫尉阴兴、新阳侯阴就以外戚贵显,深敬重衍,衍遂与之交结,由是为诸王所聘请,寻为司隶从事。帝惩西京外戚宾客,故皆以法绳之,大者抵死徙,其余至贬黜。”
在光武帝的管束下,宗族外戚势力得到抑制。《后汉书·朱浮传》载朱浮上疏光武帝:
陛下清明履约,率礼无违,自宗室诸王、外家后亲,皆奉遵绳墨,无党势之名。至或乘牛车,齐于编人。斯固法令整齐,下无作威者也。
正是光武帝及其后继者整饬吏治、打击豪强,使东汉初年出现了政治清明、户口增长的良好局面。《汉书·刑法志》言: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19)
《太平御览》卷九《皇王部》注引华峤《后汉书》:
世祖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总揽威柄,权不借下。值天下初定,四民乐业,户口衣食滋植,断狱号居前世之十二。中兴已来,追踪宣帝。(20)
又,《后汉书·明帝纪》载:“帝遵奉建武制度,无敢违者……故吏称其官,民安其业,远近肃服,户口滋殖焉。”《后汉书·和帝纪》载:“自中兴以后,逮于永元,虽颇有弛张,而俱存不扰,是以齐民岁增,辟土世广。”所谓“民安其业”,说明土地兼并不严重、地主豪强的势力不大;而“户口滋殖”、“齐民岁增”,既说明户口增长快,又反映出户口统计制度一直在执行。
综上所述,东汉前期的“抑强”政策在光武帝、汉明帝时一直被贯彻执行,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从“抑强”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光武帝“度团”是成功的,根本不存在光武帝与地主豪强妥协的问题。
四 东汉的户口调查
东汉的户口调查统计,称为“案比”,亦即案验、比校。《后汉书·礼仪志中》载: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
《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117年)七月养老诏,李贤注:
《东观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
《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郑玄注: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21)
以上材料说明,东汉的户口调查在每年的八月举行。这和《二年律令·户律》所载的西汉时期“八月书户”、“八月户时”等户口调查登记的时间一致。(22) 又,《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载薛综上疏曰:“自臣昔客始至之时,珠崖除州县嫁娶,皆须八月引户,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23) 所谓“八月引户”,可能即为“八月案比”。这说明,户口调查制度即使在东汉末年、在偏远的交州仍在执行。近年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关户口簿籍内容的简牍揭示,三国时期吴国核实人口的时间亦在八月。(24)
户口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户、口的数量与质量(包括性别、年龄、身份、爵级)及田地、牲畜、农产品、税收等,与当时的上计项目当相应。”(25)《后汉书·礼仪志中》载八月案比时:“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这是在户口调查时进行养老,这项措施是以年龄为基础的。《后汉书·江革传》载:“每至岁时,县当案比。”李贤注:“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貌阅实际上仍以核实年龄为主。
户口调查后,政府便据此制定户籍。《周礼·地官·小司徒》:“及三年则大比”条,贾公彦疏曰:
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
汉代时,户籍的称谓有“名数”、“名籍”、“户版”等。《汉书·高帝纪》五年(前202年)夏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颜师古注曰:”名数,谓户籍也。”《后汉书》卷十八《吴汉传》载吴汉:“王莽末,以宾客犯法,乃亡命至渔阳。”李贤注:“命,名也。谓脱其名籍而逃亡。”
东汉时户籍的普遍称谓为“户籍”、“户版”。《周礼·天官·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郑众注曰:“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东汉)乡户籍谓之户版。”《周礼·秋官·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郑玄注:“版,今户籍也。”
秦汉时期的户籍格式,目前出土的简牍给予了揭示。如里耶秦简⑨2064简:
东成户人士五夫
妻大女子沙
子小女子泽若
子小女子伤(26)
2004:年出土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79简:
建宁四年成里户人公乘其【年】卅九算卒笃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80简:
卒九十复(27)
从以上户籍格式看,秦汉时期的户籍包括籍贯、爵位、户主名字、年龄、家庭成员情况、身体状况等。
东汉时期,有一套完善的系统来负责户口的调查和管理。在中央,管理户口的是民曹尚书郎。卫宏《汉官旧仪》载尚书郎四人,“民曹一郎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28)。《晋书·职官志》载:“尚书郎,西汉旧置四人……一人主户口垦田。”(29)
在郡、县,负责户口调查和管理的官吏是户曹。《后汉书·百官志一》载:“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户曹下面负责户口管理的有户曹掾、户曹史、户令史等官员。《后汉书·乐恢传》注引《东观记》曰:“京兆尹张恂召恢,署户曹史。”《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孟尝:“仕郡为户曹史。”《后汉书·方术列传》载李郃:“太守奇其隐德,召署户曹史。”《隶释》卷五《张纳碑阴》载巴郡太守张纳的属吏中有户曹史3人、户令史1人。(30) 另外,王国也有户曹掾、户曹史等。《史晨后碑》载灵帝时,鲁国有户曹掾东门荣;《祀三公山碑》载常山国的户曹史纪受、翟福2人;《嵩山少室石阙铭》载有户曹史夏效、张诗2人。(31)
对于乡、里基层组织,管理户口的是乡有秩、乡啬夫、里魁等。(32)《后汉书·百官志五》载:“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乡有秩、乡啬夫掌管一乡的行政,负有管理户口的职责。对于里魁,《后汉书·百官志五》载:“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刘昭注引《风俗通》曰:“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里魁是社会最基层的管理者,不管一里百家或者五十家,里魁都是该里人口的管理者。
五 东汉的“上计”制度
上计是秦汉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上计的内容,《后汉书·百官志五》刘昭补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
胡广所说只是就上计的主要内容而言。其实,上计的内容十分丰富,特别是尹湾汉简《集簿》的公布,使我们对汉代上计的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33) 但不管如何,户口、垦田的情况则是上计中最基本的内容,而户口尤其受到重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四年(38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
计谓人庶名籍,若今计帐。
李贤认为任贵上计的集簿是“人庶名籍”,不免有些绝对,但却反映出户口在上计中的重要地位。
东汉上计分为县、道上计于郡国和郡国上计于中央两级,时间在秋冬,即“八月案比”之后。《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邑、道:
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后汉书·百官志五》又载郡、国:
凡郡国皆掌治民……岁尽遣吏上计。
刘昭补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也就是说,秦代上计的时间在九月,也就是岁末。东汉以正月为岁首,为什么仍是“计断九月”,沈家本解释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34)
上计的人员,两汉有所不同。严耕望、韩连琪等先生认为,西汉时代表郡国上计的官员是郡丞、王国长史,而到了东汉,则有专门的上计吏来上计。(35)
东汉的上计吏包括上计掾、上计史、上计佐等。《隶释》卷十七《南阳太守秦颉碑》载:“上计掾平氏朱谅季平、上计掾□□育子和、上计史宛卓韶。”《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原别传》载:“时鲁国孔融在郡,教选计当任公卿之才,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36)
上计吏到京师后,很受重视,不但由大鸿胪负责接待,而且还参与朝会、上陵等重大活动。《后汉书·礼仪志中》“朝会”条注引蔡质《汉仪》曰:“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位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属郡计吏,皆陛觐,庭燎。”《后汉书·明帝纪》载:“永平元年春正月,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原陵。”李贤注引《汉官仪》曰:“天子以正月上原陵,公卿百官及诸侯王、郡国计吏皆当轩下,占其郡国谷价,四方改易,欲先帝魂魄闻之也。”《后汉书·礼仪志上》载上陵:“乐阕,群臣受赐食毕,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孝子事亲尽礼,敬爱之心也。周遍如礼。最后亲陵,遣计吏,赐之带佩。”王毓铨先生认为,上计吏之所以如此受重视,是因为他们带来的是国家的重要图籍,其中包括“国以之立典、家以之立度”的户口。(37)
东汉时,皇帝接受郡国的上计。《后汉书·班固传》载永平之事云:
春王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膺万国之贡珍,内抚诸夏,外接百蛮。
李贤注:“春王犹《左传》云‘春王正月’也。三朝,元日也。”也就是在正月旦,即新年的第一天接受上计。
皇帝接受上计可能是形式上的,真正接受上计的是司徒和尚书。《后汉书·百官志一》载司徒:
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后汉书·文苑列传·赵壹》载:
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
除司徒之外,尚书的三公曹也接受上计。《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条刘昭注引蔡质《汉仪》曰:“(三公曹)典天下岁尽集课事。”《晋书·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又《周礼·天官·叙官》:“司会,中大夫二人。”郑玄注曰:
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
贾公彦疏曰:
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从郑玄注的“计官之长,若今尚书”之语,表明东汉真正接受上计的是尚书。(38) 《后汉书·仲长统传》称光武帝“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李贤注:“台阁谓尚书也。”三公“备员”之说,虽有夸大,但东汉尚书权重却是事实。因此,表面上主持上计的是司徒,实际上真正掌有其事的是尚书。
六 余论
户口调查与上计制度是东汉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本文第四、第五部分看,这种制度一直持续到东汉末年。就是在天下大乱,献帝西迁时,一些地方官员还克服种种困难,历尽艰辛,向朝廷上计。如《后汉书·陆康传》载陆康“蒙险遣孝廉计吏奉贡朝廷”,《后汉书·独行列传》载刘翊“夜行昼伏,乃到长安”,上计朝廷,足见这一制度影响之深。名儒郑玄在东汉末年也做过上计掾(39),对东汉的上计制度应很熟悉。而郑玄在给《周礼》作注时,多次提到当时的八月案比、乡户籍、上计等事,都是从肯定的角度予以注释的。又《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郑玄注曰:“汉朝《上计律》,陈属车于庭。”既然有《上计律》,则上计之事应是有严格制度规定的。
现代学者多认为汉代的户口调查与统计是严密的。如韩连琪先生认为:“汉代的户籍制度,就是沿袭了秦的制度,而更加严密。”钱剑夫先生说:“由于汉代户籍的严密,所以在横的方面,全国郡县都有户口统计;纵的方面,每一朝也有户口统计”。“近世学者每谓我国古代的户口统计极不精确,那是以现代眼光和科学方法统计户口来比较,实在是苛责前人了”。张桂萍先生说:“终汉之世,上计制度一直延续下来。”(40)
但也有学者对汉代户口统计的真实性做了区别对待,即认为西汉户口统计可信,东汉不可信。(41) 否定东汉户口统计真实性的依据,主要是建立在光武帝“度田”失败的结论基础上;而“度田”失败的根据,主要是建立在光武帝出身豪强、东汉政权是豪强地主利益代表的前提上。笔者认为,这个前提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先说光武帝的出身,论者谓光武帝出身贵族、豪强(42),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刘秀九岁丧父、“养于叔父良”、“性勤于稼穑”;到长安求学时“资用乏,与同舍生韩子合钱买驴,令从者僦,以给诸公费”。起兵开始时,“光武初骑牛,杀新野尉乃得马”。从这些记载看,刘秀哪里像一个豪强、贵族的样子。尽管刘秀有一个宗室的名号,但到西汉末年,刘姓宗室已多达十余万人。(43) 如此众多的宗室,难道个个都是贵族、豪强?而且刘姓宗室的地位,在西汉末年已经衰落,新莽时期,刘姓宗室更是被剥夺了一切特权,以至于“为郡县所侵”。《汉书·诸侯王表第二》:“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城阳恭王祉》:“及莽篡立,刘氏为侯者皆降称子,食孤卿禄,后皆夺爵。及敞卒,祉遂特见废,又不得官为吏。”同传“安成孝侯赐”条载:“赐少孤。兄显抱怨杀人,吏捕显杀之。”李贤注引《续汉书》曰:“王莽时诸刘抑废,为郡县所侵。蔡阳国釜亭侯长醉訽更始父子张,子张怒,刺杀亭长。后十余岁,亭长子报杀更始弟骞。”就连光武帝本人,在地皇三年(22年),因刘伯升宾客劫人,乃“避吏新野”,而且曾被当地官吏所拘。(44)
刘秀称帝前,时人并不认为刘秀出身豪强,而以“南阳宗室”、“南阳诸刘”、“白衣”视之。在论及创业的艰辛时,时人亦以“兴于匹庶”等言论之。《后汉书·张纯传》载建武十九年(43年),张纯与朱浮奏言:“陛下兴于匹庶,荡涤天下,诛锄暴乱,兴继祖宗。”《太平御览》卷九十《皇王部》引司马彪《续汉书》:“至于光武,承王莽(之篡),起自匹庶,一民尺土,靡有凭焉。发迹于昆阳,以数千屠百万,非胆智之主,孰能堪之?”后世之人,也多以“布衣”、“侠客”视光武。《三国志·魏书·文帝纪》注引《献帝传》载魏王侍中刘廙、辛毗等言:“光武布衣,名已勒谶。”《晋书·张载传》:“光武,舂陵之侠客耳,况乎附丽者哉!”
由此可见,光武帝幼年丧父、家道中落,只不过是一个在太学读过书、有个宗室头衔的平民而已。(45)
再说东汉政权的性质,论者谓东汉是代表豪强地主利益的政权,即“豪族政权”,根据是光武帝外祖父以及开国功臣的家庭出身。(46) 不错,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是湖阳的富豪;光武帝的文武功臣,不少出身于官吏和富裕之家。但我们必须对这些情况进行具体分析:1.史料所反映问题的时代性;2.东汉功臣出身的详细情况;3.光武帝及功臣的出身与政权性质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
关于第一点,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有田三百余顷,不少著作在论及东汉豪强地主势力和大地主田庄时,多以樊氏为例(47),似乎樊重就是东汉豪强势力强大的一个象征。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樊重生于汉元帝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以前(48),如果以樊重之富为例,反映出的应是西汉后期和新莽时期豪强地主与田庄的情况,而非东汉时期。
关于第二点,杨联陞先生认为,光武帝的功臣“差不多都是豪族出身”,这个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以云台二十八将为例,他们确实大部分出身官吏或富裕之家,但也有一些出自平民之家。如邓禹、吴汉、朱祐、马武。(49) 刘隆虽是宗室出身,但其父被王莽诛杀,家道中落,也应为平民。杜茂的出身没有记载,似也为平民。除此6人外,余下22人,尽管出身官吏或富裕之家,但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出身县乡小吏,如贾复“为县掾”,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任光“初为乡啬夫,郡县吏”,王霸“少为狱吏”,马成“少为县吏”,傅俊为“县亭长”,坚谭“为郡县吏”(50);有的为郡吏,如冯异、岑彭、盖延、陈俊、王梁等(51);有的为新莽和更始帝时期的郡太守、县令,如景丹、万修;有的父亲为二千石高官,如耿弇、铫期、李忠、邳彤、耿纯;有的则为大族,如寇恂、刘植;有的家境富裕,如祭遵。出身郡县吏的12位功臣,父祖均无显赫的官职,也未见宗族强大及家境富裕的记载,似不宜定为“豪族”。余下的10人,若按杨联陞先生所给“豪族”的界定(52),也只有寇恂、刘植、耿纯数人可以列入“豪族”之列(53)。即使把出身高官、家境富裕的这10人全部认定为豪族,也只占28人的三分之一强,并不能得出光武帝的功臣“差不多都是豪族出身”的结论。(54)
关于第三点,笔者认为,把光武帝及东汉功臣的出身与政权性质联系在一起,认为东汉政权为“豪族政权”是没有依据的。这是过去片面强调阶级观点,在史学研究中把阶级分析方法公式化、教条化的结果。黄留珠先生说:“这种阶级出身决定论的观点,在关于刘秀的研究上影响极大,贻害极深。似乎刘秀的宗室出身,就天然决定了他必然是豪族大地主,他的一举一动也必然是反动的,如是,刘秀的功也成了过,而他的过则更被无限扩大。”(55) 此论甚是。
那么,如何科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历史个人呢?李振宏先生指出:“评价历史人物的阶级作用的惟一根据,是历史人物的实践活动,而非是家庭出身……家庭出身对于政治家的影响,决不是千篇一律的,在不同的人身上会有很不同的情况。同样出身的人,甚至兄弟之间都会有各种不同的政治、思想倾向,从而充当不同阶级的代表。鲁迅弟兄三个、宋氏三姐妹,都是很好的例子。”(56) 此论极为精辟。以光武帝为例,抛开他出身地主、贵族或平民的争论,且看他在东汉初年采取的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恢复秩序的措施:削弱三公权力,集权于尚书台,加强皇权;退功臣,进文吏;抑制功臣权力,防范外戚专权;加强监察制度;罢郡国兵,集中兵权;裁并郡县,减少吏员,精兵简政;整顿吏治,提倡节俭;减轻田租,三十税一;减轻刑法,赦免囚徒;释放奴婢,禁止残害奴婢;进行度田等,其中哪一项维护了豪强地主的利益?哪一项能说明东汉政权是“豪族政权”?没有。众所周知,刘秀之治号称“光武中兴”,这绝不是靠维护豪强地主利益换来的。吕思勉先生称光武帝:“然犹能称后汉之治世者,则以其遇臣下虽严,而于小民颇宽也。”(57) 至于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向豪强地主妥协,那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而更主要的一面则是光武帝对豪强的打击。黄留珠先生谓:“问题还有刘秀限制乃至打击豪族势力发展的另一面。这之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豪族力量膨胀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会与皇权发生矛盾,而要解决矛盾,皇权就会限制或打击豪族势力。刘秀下令度田,即其具体的反映。”(58) 马植杰先生说:“从抑制豪强方面来说,刘秀是能够同曹操相比的。为什么一提到曹操就过分地称赞他打击豪强的一面,而对于刘秀却一味攻击他‘扶植和纵容豪强’呢?”(59) 这显然是用双重标准评价历史人物,是不可取的。当然,光武帝采取了让功臣享受优厚待遇,不参与政治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东汉对功臣或豪强的宽容与放纵,而只是处置功臣的方式与西汉刘邦的杀戮政策不同而已。
此外,东汉的功臣不管出身如何,在光武帝“抑强”政策下,大都小心翼翼,奉公守法。《后汉书·李通传》载李通:“布衣唱义,助成大业,重以宁平公主故,特见亲重。然性谦恭,常欲避权势。”《后汉书·邓禹传》载邓禹:“天下既定,常欲远名势。有子十三人,各使守一艺。修整闺门,教养子孙,皆可以为后世法。资用国邑,不修产利。帝益重之。”《后汉书·贾复传》载贾复:“知帝欲偃干戈,修文德,不欲功臣拥众京师,乃与高密侯邓禹并剽甲兵,敦儒学。帝深然之,遂罢左右将军。”《后汉书·冯异传》载冯异:“为人谦退不伐。”《后汉书·吴汉传》注引《东观记》曰:“汉但修里宅,不起第。夫人先死,薄葬小坟,不作祠堂。”《后汉书·陈俊传》载陈俊:“抚贫弱,表有义,检制军吏,不得与郡县相干,百姓歌之。”《后汉书·祭遵传》载:“遵为人廉约小心,克己奉公,赏赐辄尽与士卒,家无私财,身衣韦绔,布被,夫人裳不加缘,帝以是重焉。”“临死遗诫牛车载丧,薄葬洛阳。”《后汉书·刘隆传》:“隆奉法自守。”从这些功臣淡泊名利的思想倾向与小心谨慎的处世态度中,丝毫得不出这些功臣是豪族、东汉政权是豪族政权的结论,从中也看不出功臣的家庭出身与政权性质之间的必然联系。
总之,光武帝与他的开国功臣大部分出身平民、郡县小吏,东汉政权并非代表豪强地主利益的“豪族政权”。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度田”失败的既定前提是错误的。一些学者从“度田”失败的前提出发,来否定东汉户口统计的真实性,也是不对的。
当然,我们肯定东汉户口调查与统计的真实性,并不否认东汉户口隐漏问题的存在:东汉末年确实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户口隐漏。(60)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整个东汉时期户口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由以上论述可知,东汉从光武帝到汉桓帝时期的户口统计数据基本上是可信的。
收稿日期 2009—05—03
注释:
① 最早提出这个观点的是范文澜。他认为:“在解决土地问题上,汉光武帝完全失败了。”“从此以后,东汉朝廷向豪强势力完全屈服,不再检查垦田与户口的实数。”(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2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9~140页)除范文澜外,不少学者也认为光武帝“度田”失败了。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页;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2~364页;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5页。一些研究人口问题的论文,也持“度田”失败的观点,如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韩连琪《汉代的户籍和上计制度》(《文史哲》1978年第3期)。
② 参见孟素卿:《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3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6~253页;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扬州师院学报》1986年第4期;曹金华:《有关刘秀“度田”中民变事件的镇压方式问题》,《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2期;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周兴春:《论光武帝刘秀度田没有失败——兼论东汉前期土地政策》,《德州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曹金华:《刘秀“度田”史实考论》,《史学月刊》2001年第3期。
③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118页;又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105、113页。
④ 《后汉书·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6页。
⑤ 光武帝在“度田”之前,肯定掌握了一定的土地、户口数据。如《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五年(29年):“是岁,野谷渐少,田亩益广焉。”六年(30年)十二月癸巳诏:“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建武十三年(37年)夏四月:“功臣增邑更封,凡三百六十五人。”《后汉书·朱祐传》载建武十三年:“增邑,定封鬲侯,食邑七千三百户。”田亩数量的增加、田租率的减少、功臣的增邑更封,都建立在政府掌握一定土地和人口数据的基础上。
⑥ 《资治通鉴》卷四三,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1387页。
⑦ 《后汉书·刘隆传》载:“十一年,守南郡太守……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明年,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帝以隆功臣,特免为庶人。”《后汉书·鲍永传》载建武十五年:“出为东海相。坐度田事不实,被征,诸郡守多下狱。”《后汉书·酷吏列传·李章》载:建武年间李章为琅邪太守,“后坐度人田不实征,以章有功,但司寇论。月余免刑归”。《后汉书·儒林列传·牟长》载:“建武二年,大司空[宋]弘特辟,拜博士,稍迁河内太守,坐垦田不实免。”
⑧ 最早揭示此次叛乱与“度田”有因果关系的是清人赵翼。他在《廿二史劄记》卷四“《后汉书》间有疏漏处”条中说:“十六年之民变,必因十五年之检核户口田亩不均而起衅也。其解散,亦必非令盗贼自相捕斩遂能净尽,盖因守令皆以检核不实坐死,遣谒者为更正,然后解散耳。而范《书》略不见起灭之由。”见赵翼著,王树民校正:《廿二史劄记校正》(订补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3页。
⑨ 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对这些闹事的“魁帅”不但不予处罚,反而“赋田受禀,使安生业”,从而得出了向地主豪右让步、妥协以及“度田”失败的结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把这些地主豪右迁徙“它郡”,就剥夺了他们原有的土地财产和对乡里的控制,剥夺了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和影响,相当于施以迁徙刑,是对他们的沉重打击。有关论述见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曹金华《刘秀“度田”史实考论》。
⑩ 曹金华先生最早揭示了这条史料与“度田”成功的关系。见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和《刘秀“度田”史实考论》文。
(11) 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和《刘秀“度田”史实考论》。
(12) 黄留珠先生认为,对于这条史料的理解“是否切合《五行志》中‘坐租’的本意,似乎并无证据,显然值得商榷。”(黄留珠:《刘秀传》,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13) 简文见: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汉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李均明、刘军:《武威汉滩坡出土汉简考述》,《文物》1993年第10期。
(1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8页。以下引用仅标简号。
(15)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汉滩坡东汉墓》。
(16) 《二年律令·户律》:“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奏谳书》:“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分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7、218~219、176页。
(17) 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第12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18) 这些户口记载是基本可信的。见拙文:《东汉户口总数之谜试析》,《南都学坛》2003年第2期。
(19)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10页。
(20) 《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436页。
(21) 《周礼注疏》卷十一《小司徒》,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711页。
(2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8、179页。
(23) 《三国志·薛综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51页。
(24)(25) 李均明:《关于八月案比》,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26) 简文出自: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27)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又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研读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释文校订稿》,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28)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3页。
(29) 《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1页。
(30) 洪适:《隶释·隶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3页。
(31) 汉碑内容见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33、45页。
(32)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裸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其中的“正、典”指里正、田典。则乡里负有户口管理职责的有乡啬夫、里正、田典等。这虽是西汉的情况,但与东汉文献记载相吻合,亦可证明东汉时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是西汉“里正”,东汉改称“里魁”而已。
(33) 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60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薄〉》,《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杨际平:《汉代的上计制度》,载刘钊等主编:《厦大史学(第一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107页。
(34)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十八·上计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11页。
(35)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1~263页。韩连琪:《汉代的户籍与上计制度》。
(36) 据统计,传世文献所见的东汉计掾、计吏、计佐共38人。见杨际平:《汉代的上计制度》,第95页。
(37)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
(38) 严耕望先生谓:“此当是东汉制度。盖形式上仍归司徒,实由尚书主之耳。”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66页。
(39) 据《后汉书·郑玄传》,郑玄生于顺帝永建元年(126年),卒于献帝建安五年(200年)。
(40) 分见:韩连琪:《汉代的户籍与上计制度》;钱剑夫:《汉代“案比”制度的渊源及其流演》,《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张桂萍:《汉代的上计制度》,《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
(41) 如葛剑雄先生认为:“从西汉建立之初起,就有一套严密的户口登记的统计制度,朝廷每年都能掌握各郡、国及其所属的县、道、邑、侯国的户口数。”《汉书·地理志》所载元始二年户口“从总体上说是基本可信的,可以作为推算整个西汉期间人口数量的依据。”但在论及东汉的人口制度时,葛剑雄却说:“尽管东汉的户籍制度基本上就是西汉的延续,但从东汉初年就出现了户口隐漏,直接影响朝廷赋税收入的突出问题。光武帝于建武十五年(39年)下诏州郡检核顷亩和户口年纪,却在豪强地主的抵制下不了了之。强有力的开国皇帝尚且无法解决,以后政治日渐腐败以至动乱就更将户籍视为具文。”见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1卷,第317、327、400页。
(42) 如范文澜先生说:“刘、刘秀是汉宗室,是南阳著名的大豪强”;“刘秀本人兼有太学生、贵族、豪强三种身份。”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2编,第104、109页。卢启勋先生也认为:“刘秀本身是豪强地主。”见朱绍侯先生主编:《中国古代史》上,第353页。
(43) 《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诏曰:“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楚元王之后,汉元至今,十有余万人,虽有王侯之属,莫能相纠,或陷入刑罪,教训不至之咎也。”
(44) 《后汉书·酷吏列传》:“初,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帝德之不忘。”又,《太平御览》卷七一一《服用部》引司马彪《续汉书》曰:“世祖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
(45) 黄留珠先生认为:“刘秀出身最大不过中小地主而已”(黄留珠:《刘秀传》,第399页)。杨德炳先生说:“刘秀起事前既无爵位又无官职,自然属于‘匹庶’范畴。”(杨德炳:《关于刘秀与新莽末年农民起义的几个问题》,《河北学刊》1997年第5期)
(46) 最早提出东汉豪族政权说的应是杨联陞先生。杨联陞说:“光武帝的建国,是地主政权即豪族政权的确立。他的左辅右弼,云台二十八将,差不多都是豪族出身。”[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卷4期(1936年)]范文澜先生也说:光武帝的“外祖父是有田三百余顷的大豪强樊重。”“汉光武帝本人是个大豪强。他所依靠的统治集团(云台二十八将、三十二功臣、三百六十五功臣)是一个以南阳豪强为基干的豪强集团。”(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2编,第104、138页)
(47) 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2册,第131页;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1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8页。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上,第370页。
(48) 《后汉书·樊宏传》载建武十八年(42年),光武帝:“过湖阳,祠重墓,追爵谥为寿张敬侯,立庙于湖阳。”则樊重死于建武十八年之前。同传又载樊重“年八十余终”。依此推论,则樊重应生于汉元帝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以前。樊重之富,当在西汉后期和新莽时期。
(49) 《后汉书·邓禹传》:“及闻光武安集河北,即杖策北渡,追及于邺。”同传“论”曰:“邓公嬴粮徒步,触纷乱而赴光武,可谓识所从会矣。”从“杖策北渡”、“嬴粮徒步”的记载来看,邓禹似为平民,而非豪族。《后汉书·吴汉传》:“家贫,给事县为亭长。”吴汉应为平民。《后汉书·朱祐传》:“少孤,归外家复阳刘氏,往来舂陵。”朱祐也应为平民。《后汉书·马武传》:“少时避仇,客居江夏。”光武帝谓吴汉如不遭际会,则“且勿为盗贼,自致亭长,斯可矣”。从这些记载看,马武出身应为平民。
(50) 分见《后汉书》卷十七、卷十八、卷二十、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各本传。
(51) 分见《后汉书》卷十七、卷十八、卷二十二各本传。
(52) 杨联陞先生谓:“所谓豪族,并不是单纯的同姓同宗的集团:是以一个大家族为中心,而有许多家或许多单人以政治或经济的关系依附着它。这样合成一个豪族单位。”即:豪族既是个大家族、有强大的宗族势力,又要有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
(53) 《后汉书·寇恂传》载寇恂“世为著姓”。寇恂追随光武时,所将“皆宗族昆弟也”。《后汉书·刘植传》:“刘植字伯先,钜鹿昌城人也。王郎起,植与弟喜、从兄歆率宗族宾客,聚兵数千人据昌城。”《后汉书·耿纯传》载耿纯为“钜鹿大姓”,“与从昆弟、宿、植共率宗族宾客二千余人”奉迎光武。
(54) 白寿彝等学者认为:“中兴二十八将大都拔擢自小吏、布衣、行伍之中。”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4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55) 黄留珠:《刘秀传》,第399页。
(56) 李振宏:《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修订本),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6~387页。
(57)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58) 黄留珠:《刘秀传》,第400~401页。
(59) 马植杰:《刘秀论》,《兰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
(60) 见拙文:《论东汉的户籍问题》,《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