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族族长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族长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当一段时间内,清代宗族族长都被视为宗法专制者,是欺压族人,能够致死族人的穷凶极恶之徒。将族长宗法性质概念化之后,学术界对族长的实际情形,诸如产生、职责、权限及其制约习俗、族长行为实况,均未作深入研讨,仅停留在“封建宗法”概念层面,从而对族长的行为、宗族活动中族人的作用,乃至族长的性质,产生严重的误解、误评。本文将从遴选族长及其条件与实际人选,族长的职责,对其要求和自律,族规祖训、合族会议与族长行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粗略的讨论,论及族长的社会属性。
族长的遴选、条件与实际人选
宗族必然设有族长,主持一族事务。直隶宁晋张氏康熙三十二年(1693)族规《睦族十事》,首先言明设立族长的必要:“族之立长者何,盖一国总于君长,一邑总于官长,一宗总于族长,理也势也。不然族人众多,无长者管摄之,人持己见,事无统御,相争相压,吾未见其相睦也。是故,欲睦族者,当先于族中择齿德俱尊立为族长。”①设置族长,也是各个宗族的惯例。四川铜梁周氏宗族《规训·尊族长》条则云:“尝考之他省,一族之中,设立户长、分长,户长者长一户,分长者长一房,轮立之日,谋族告庙,以表一家之楷模。”该族认为“齐家之道,莫善于此”,模仿实行,族内六房,“一房各立房长,六房总立族长”。②嘉道间江苏举人张履说“今俗专族长”,而宗子制不能实行③。这些事例共同说明宗族由族长进行管理。族长的称谓,各地习惯不一,亦有称作宗长、户长、家长、宅长的。在族长之外,因宗族的结构状况不同,有的还拥有一套管理人员,分管祭祀、财务、教化诸种事务。
族长如何产生?在周代实行大宗法时这个问题相对简单,大宗嫡长子承袭宗子地位,族人无有争议。而清代,大宗法早已消失,虽然仍有人相信小宗法的二重性,拥护小宗中的大宗嫡长子为宗子,成为宗族的名义领袖,然而实际上并不能主理宗族事务,至多只是一种摆设,如,清代有的宗族主张按照小宗法二重性实行大宗法,设立宗子首脑,主理宗族事务。如江西清江龚氏族规:“本宗一应事务,俱要禀白,不许辄擅,违者议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宗子制行不通,因为长房宗子可能既贫穷,又无见识,无能辖众,亦不能令族人宾服,纵或勉强立之,他亦难于理事;而其他房可能会出现具有功名、职官身份的子弟,他们既有社会地位,又有财富、能力,可以服众。在实践上,实行宗子制的,也只是让其主持祭祀,其他则无能为,而不论房分的强人出任族长,则为通常的情况。④是以此法不能通行。普遍实行的是族长制。族长既然不能由血缘房分地位来决定,就得有其产生的方法,人选也得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就无法确定。
1.充当族长的德才年龄条件
关于族长人选,湖南零陵龙氏《家规·慎族长》从正反两方面讲解族长应具备的条件,颇具典型性:
慎族长。……而族长之立,必择齿德兼优者以为之,庶足以胜任而无弊。盖优于齿则谙练多端,事无轻举;优于德则端方自处,品自超群。以正己者,正人于礼乐则讲明之,于邪淫则切禁之,纲常之体不失,义利之辨必严,使子弟有所效法。而且族中有事不平则鸣,鸣则冀其平也;无理必斥,斥则归于理也。事无大小,一皆秉公直剖;人无论亲疏,绝无徇情庇纵,庶曲直攸分,真伪立判。贤者得以奋兴,行为归于正道;愚者益加畏惧,言语出于本心,家规以振,讼狱不兴。族长之幸即合族之幸,而合族之幸皆族长之力也。……凡我族人必慎简正直明决老成可法者,以树族中坊表,或释疑难于庭内,或讲礼于祠堂,俾子孙久仰仪型,则族长之为益,岂有穷哉?⑤
对设立族长的原因,族长人选的条件,族长的事务以及如何处理好族务,这一规则既概括又细致地作出了说明。龙氏要求合格的族长,集中在年龄和品德两方面。年长,经验丰富,处事明达,不致有误。有德,能正己而后能正人,因以礼律己、律人,乃能服人,令贤者振奋,愚者畏惧,宗族振兴;而贪图私利的族长不能用。龙氏族长的年齿、品德衡量标准,为许多宗族的共识,只是有的宗族另有解释和偏重。宁晋张氏《睦族十事》,谓于“族中择齿德俱尊立为族长,使宗子尊且贤,即立宗子为族长”⑥,即以齿德俱高为原则。甘肃兰州颜氏制定遴选族长规定四条:“德才兼优老成练达,若矜才使气者不与焉”;“德长才短厚重自持,若轻浮佻达者不与焉”;“端严正直内外如一,若口是心非者不与焉”;“清廉宽慈小心谨慎,若刻责疏忽者不与焉”。⑦颜氏的族长,以德才兼优为上,清廉宽厚亦需具备,即使才有所短,而德高亦可考虑,但傲气、浮躁、刻薄、表里不一,即德不佳者,虽有才亦不能用。武进城南张氏于道光间定议:“族长虽序行序齿,以有德为主,若分虽尊而德不足以信于人,即强为武断,众共摈之,弗听命,焉可也!倘信义足重,品行端方,即非尊长,当共推为族贤,凡事必资禀而听命焉。”⑧表明族长由有德者出任。浙江绍兴柯桥杨氏族长、房长、司事等在光绪十七年(1891)呈请县衙文中说:“族长有故,系应分尊者为之,非尽年高有德,是以祠规另举,司事协理。”⑨强调以分尊者为族长。综观族长的条件,以德劭、公正为主,才能为辅,房分、辈分又次之。虽有主次之别,然为有效办事,才能是绝不可少的选择要素,长房辈分的因素亦不可完全忽视。
选择族长助手的条件,同样要求德才俱佳,然偏重在才能方面,而财力亦在考虑范围之内。山东牟平曲氏建立义庄,于捐建人子孙中“择贤能者一人为总理,于族中择贤能者二人为董事”⑩。武进庄氏公举“有身家、能干办、励廉洁者”为宗族公共经济的“经管”。(11)湖南宁乡南塘刘氏设立总管一人及分管四人,轮年办理祠中银谷出入,四年一换,如有簿账不对,即系侵蚀,彻底根究赔偿,决不宽贷。(12)管理经济者要求自身拥有财产,是为防止贪占家族公共资财,如一旦发生,能够责令其赔偿。
2.族长的遴选方法
族长的产生,通常是实行遴选。前述四川铜梁周氏族规所说的立分长,“轮立之日,谋族告庙”,是说设立新房长,族人参与,决定人选之后,要到祠堂报告祖宗,以昭郑重。族人参与的办法是“遴选”。兰州颜氏宗族定于每年正月初六日,“各房旧家长以及老成并青衿与懂事之子弟,辰刻齐赴祠堂,公同商议。有合上条(指《遴选家长规则四条》)者举之……若遴选时,不言贤否,而背面讽议者罚;不到者罚”。参与遴选族人相当广泛,有各房房长、老年人、读书有功名者以及已经懂事的年轻人,涉及面广,应能反映众多族人对族长人选的意愿。故乾隆二年(1737)颜穆如说他“谬为诸父昆弟委以族长,经纪家政,不敢不尽心勉副众望”。同治十三年(1874),族众以颜勉斋“端严正直,才识练达,公举(为)族长”(13)。湖南湘乡匡氏《家规》:“倘户长有私,通族合议重罚;择房长中贤而有德者更立之,房长有私,通族合议,择本房中之才而有能者更立之。”(14)经过通族合议,匡氏从房长中择立族长,从族人中择立房长。安徽绩溪南关许余氏的管理祀产者,“必由公举,不得恋霸”(15)。江西浮梁郑氏祠堂每年元旦、冬至两次祭祀,“主祭、陪祭、通赞诸司事推斯文老成”。主祭者即族长,由推举产生(16)。南昌的豫章黄氏公祠,系合省黄姓公建,其首事人员定期轮换,采取签举办法:“公议,签举首事限定二人……每届签举,必须该府公正数人保举方准交接,以端人之取友必端也。”(17)意即保人端方正直,才能举端正之人。
综上,依据各个宗族的规则,族长以及房长由遴选产生。规则中所说的“遴选”、“选举”、“举”、“推”,是同义词,就是由众人协商选拔出合意的宗族首领。这里特别需要注意“选举”一词,不是近代意义的民主选举,而是与遴选同义。
在遴选族长过程中,族尊、房长、官员和有功名的族人起主导作用,但是众多族人的意愿也被容纳进去。
3.族长的社会身份
族长的出任条件、遴选方法已如前述,而实际产生的族长又是些什么社会身份的人?史籍中明确记载某某身份的人是族长的情形,并不多见,而代表宗族进行活动的一些人,则身份明显,即使他们不是族长,也应当是宗族的实际主事人,从中也可窥视族长的社会地位。
载籍揭示族长身份者,笔者见到的有:江苏徐州人、雍正朝浙江巡抚李卫,“身系大宗嫡长,平素家居族内诸事,例得主之”,在浙江任内,因家乡族弟李怀瑾、信枝“任意放纵,不循礼法”,遂将他们“拿解赴浙,以家法惩治,圈禁在署”。(18)可知他在家乡是以长房而为族长,到浙江仍是族长。直隶雄县何氏宗族嘉庆间的族长何珠,系监生,族人与外族人打官司,他到官厅作证。(19)乾隆五十五年(1790),江苏溧阳史一沅讹诈族人史受六,被告到官厅,族长史其凤出庭作证,事后被史一沅挟仇杀害。(20)史其凤,本身无功名。进士许一清是族长,故在家族“主宗政,修宗谱,定礼制,别嫌疑,严赏罚,抑强扶弱,置祸福于度外”(21)。宜兴篠里任氏宗族有多种管理人,其先后任宗正者有任烜,直隶通永道道员;任绳隗,举人;任允淳,四川夔州知府。宗相,任惇典,其父朝铨有田五万亩。(22)浙江萧山田氏宗族田邦俊,务农兼经商,晚年为族长,该族族谱在其传记中谓之为“耕氓”(23)。前述兰州颜氏族长颜穆如,自云“穆不敏,粗知章句”(24)。可知他知书达理,但没有取得功名。颜氏族谱记录有好几位族长的活动,或者收录他们写的谱序,他们均无功名。
一般来说,兴建祠堂,纂修族谱,代表宗族打官司,多有举贡生监和官员参与;主持制定有关族长遴选方法的族规,也多系有功名者。如四川云阳县是移民区,祠堂多建立在清代中期以后,在民国《云阳县志》登录的二百余个宗族中,刘、王、冉、曾、谭五姓宗族的建祠人有功名,即贡生刘选梅、王师位、冉云鹏、曾锡光,廪生谭兆兰。(25)宁晋张氏康熙三十二年(1693)族规《睦族十事》,由十二世孙庠生国楹抄录,乾隆二十二年(1757)由十四世孙庠生真达编辑。(26)山西平定州《晋氏族谱》雍正九年(1731)的序言,由该族十一世孙、郡庠廪膳生员晋德撰写。(27)嘉庆二十二年(1817),安徽绩溪城西周氏请求知县发布告示保护祖茔,具呈人有生员周荣、周邦镇、周宗燮、周宗柜,监生周广辉、周槐堂、周玉章,廪生周启锦,以及其他族人等。(28)咸丰五年(1855)山东莱州赵氏得到知县屠道彰保护该族祖坟的布告,这是知县回应举人、候选知县赵华琳等人的申请所为。(29)光绪三十三年(1907)绍兴汤浦吴氏告状,起诉人是族长吴秀墀、族董监生吴羹墙等。(30)这些宗族申诉人,除一般人员外,重要者是候选官员、举人、生员和监生,他们无疑是宗族的实际主事人。这类人员是不是族长及其助理,虽不明确,然而可能是合一的。云阳的五位贡生、廪生,就是建祠人,疑是族长。
黄爵滋说福建泉州、漳州的族长,“多系生监或行辈居长者为之,力能钳束”(31)。民国《龙岩县志》也记载当地宗族祭祀,“主以宗孙,或以族之官达子姓”(32)。广东佛山冼氏家族于光绪中重修大宗祠,竣工刻石立碑,署名即为“诒燕堂绅耆”(33)。可知官绅和平民耆老均有作为族长主理家政者。
“耕氓”族长田邦俊、史其凤、吴秀墀之类虽然记载中不多见,但是笔者在族谱、刑事档案中查阅到许多族长的名字和活动,均不提他们的身份,乃因有功名、官职、封赠必定有所记录,不注明者,则系平民,由此可知农民族长很多。可以设想,多数宗族没有仕宦之人和进学者,它的族长只能是平民。黄爵滋所云“生监或行辈居长者为之”,道出有功名者和平民共同担当族长的实情。
从上述事例可知,族长及管事者的身份有官员及其致仕者、取得功名的读书人以及热衷于家族建设的有钱的田主、商人和一般的农民。在有身份者中,高官少,中下级官员和有生监小功名者多;不论是什么官,他们对宗族的经营和掌握,多半是在做官前或致仕后,即为绅衿时。族长中平民与有身份者的比例,应当是平分秋色的,毋因记录中多见有身份的人,而忽视大量平民族长的客观事实。总之,绅衿和平民是宗族的主要管理者和建设者。
族长的职责及对其要求
宗族设置族长,有其管理职责,同时亦对其有要求。兰州颜氏宗族要求族长“上体祖宗历世垂训,下教子弟各归善良”(34)。绍兴王氏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议定,“家长为一族之长,上承继述,下殿贻谋”(35)。都是为着让族长实现祖宗遗训,教导族人,谋求福祉。
1.族长事务
族长所管的合族事务,以执掌祭祖最为重要,而繁杂之处在于管理族人,行施教化。兹分项说明其治理诸事。
甲.祭祀祖先。关于祭祀,此处仅从祭祀行政方面说明族长的管理,而不涉及祭祀礼仪。族长关注的是按时进行祭祖和维持祭仪中的纪律。绍兴中南王氏祀事仪制本来完备,然因太平天国战争,祀田地租难于收交,因而多年不能举行祭礼,族长王绍锡认为虽有客观原因,但也是执事者不肯齐心,同治三年(1864)邀集各房,点定执事,达成恢复祭祀的共识,书写议约,各一书名画押。光绪十四年(1888)族长世贵因六房轮流值年管理祭祀事务和地租,每年赢余,各房执事往往拖欠不归祠堂,恐怕将来祭祀难于正常进行,乃会同各分执事,秉公议规,嗣后如有拖欠之家,不准值年,保证祭祀按时进行。(36)直隶东光马氏族长检查祭品是否合格,务要粢盛丰洁,如或仍从俭啬,族长同公责罚;四季与忌辰应祭之日,凡十五岁以上者,须整衣冠至家庙瞻拜,不衷之服不得进入,如有不拜庙不谒墓者,享惠之时,族长责罚不恕;祭祀中如有不循礼法,互相喧哗以及恃酒乱嚷者,族长立即责罚。(37)坚持祭祀的严肃性。
乙.训导之务。族长平时以宗法伦理教导族人,宣讲圣谕和圣贤、祖宗人生格言,予人启迪,不生事端。安徽婺源(今属江西)长溪余氏族规:每岁正旦族人团拜,族长“开读祖训,幼辈拱听于阶下,实有益心身之语也”(38)。湖南湘乡匡氏每岁正月十五日,各房房长约集子侄,将家规、家训一一告诫。(39)四川铜梁周氏清明祭扫后,族长“躬率合族人众,将谱内所载圣谕规训,为之讲解劝导,俾共知守法”(40)。直隶南皮侯氏在每年祭祖时,族长择族中之贤者讲解家规,以为警惕。(41)
丙.调解族内外纠纷与送官惩治。族人细小纠纷,族长排解调处。湘乡匡氏《家规》赋予族长、房长调解纠纷的职能:本房族人有争执,房长开释;如不服房长,会集各房房长理断;再不服房长,一齐告禀户长(族长),唤纠纷双方入祠听户长公处。(42)宁晋张氏族规,族人争竞,族内调解,不得告官。族人赴官投递状词,就是有理,亦为不守族约,事后族长唤之公所,斥其不奉约束之罪,以为后来之戒。(43)绍兴汤浦吴氏族长处断坟山争执,并立禁约。该族祖遗坝头山坟山,历年已久,相安无异。宣统初族人某在山造坟,另有族人某妄认公山为己山,致酿讼端,族长吴瑞经邀族众公理,理屈词穷者挽中情愿服礼。(44)对不法族人,族长执送官府。如兰州颜氏宗族倘遇刁顽族人,不遵启迪者,族长呈官惩治。(45)
丁.管理宗族公产。宗族有无公产,或经营善否,关乎宗族的祭祀、兴建大事,所以公产的经营、维护与扩充是族长的重要职责。绍兴柯桥杨氏宗族拥有祀田,出佃收租,上供课赋,下延祭祀,而族中不肖之辈,将田产觊觎盗卖,当经族长开明户号,呈报知县,注册禁止。(46)
戊.主持编修族谱。修谱是宗族重大事务之一,族长以此为己任。洪洞刘氏族长殿凤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自云,族谱已三十六年未修,“余忝为一族之长,责诚在我”,故而约集族人,筹集经费制钱一千余,在祠堂设立谱局,延用能文的族人修辑,四年后竣工刊刻。(47)刘殿凤纂谱,是族长修谱的典型。
在族长理事中,一般宗族都有一条原则,即遵守国法,不得残害族人。安徽绩溪南关许余氏的规约就反映此种观念并阐述其中之理:“作奸犯科,国家有例,犯国法者鸣官治之,非家法所当治也。家法祗以祖宗前杖责为止,杖责以上非宗祠所可预。闻乡蛮宗党往往有活埋活葬惨情,妄谓家法尔尔,不思治人家法,自己已罹国法……即家法杖责、跪香、革逐亦必悖伦逆理,盗卖祀产等,有关宗祠乃可。非关宗祠者,宗祠为之排解,不得妄施家法,开宗族以强欺弱之衅。尤有事关宗祠,非家法所能预定,又非家训所能备载,不得不另立一则以定准绳,谓为规约。有背约者,阖族阻止之,阻之不可,再议拟家法以治之可耳。”(48)
2.宗族对族长权威的维护和约束
宗族对族长,既要维护其权威,又要对其有所约束。族规、祖训就是族长的行为准则,只有遵守准则,族长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宗族要求族人尊敬族长,服从其指导,以便有效处理族务。宁晋张氏有一套礼敬族长的仪式:其一是每月十五日族人聚会,向族长致敬,如同对待严君,族辅邀集族人到祠堂迎候族长,“卑幼迎于大门首,照行次成列,族赞先行一鞠躬礼,导引族众同行一鞠躬礼,族长行至堂内,南面立,众皆北面排班,齐向上一揖,族长答礼,众复东西对面一揖,俱用族赞赞之。侍立行礼,俱整齐严肃,不得纷扰笑语。如无事议,族长命回”。其二,要求族人对族长,必须事事禀命,勿得率意妄行。“凡婚丧等急事不拘朔望,竭诚造族长之侧,请教方行,不准行则罢;如自以所见为是,异日再请教族长”。(49)铜梁安居乡周氏也有尊重族长的规训:“合族之人,当谨遵族长约束,不得以分高凌之,以力众排之,以巧诈乱之。不遵者群起而公讯之,庶体统一严、家法肃而争端泯焉。”(50)通过礼敬族长的仪式、规则,维护族长的权威。
族长理事有其准则,就是祖训与族规。宗族立有族规、族约,多系出于众人之集议,非一人之规;宗族还有共同遵守的祖训、宗训,开始拟自一人,然非一次形成,往往是多人言论的汇集。族规、族约、祖训、宗训,是宗族的公约,有类于国家的法规制度,得人人遵守。乾隆间兰州颜氏宗族“条约”的制定就反映这种过程:“惟是家有条约,犹国之有令典。令典之设期于无犯,条约之陈岂必相厉。今谱中所载典礼懿训,悉采先辈成规。而条约数事,则自吾远祖以来立为家法,经三百年如一日者,不敢妄有增损而轻重出入。随时小变之处,亦尝会同合族细加商酌,而后载之于谱。惟望我族本尊祖敬宗之心,为持身保家之计,不干条约,则人人能修己,人人能治人。”(51)族规是众人合议而成,而且“人人能修己,人人能治人”,族长亦应遵从。绩溪邵氏原有族规,光绪三十三年(1907)“公议重订祠规”,形成《祠规合议》。其办法是“集族众将祠规公同核定,缮列粉牌,悬挂祠内,俾有遵循,用垂久远”。并立合议一样四纸,三门各存一纸,祠堂存一份,永远存照。(52)有条约、合议、祖训,族长处理宗族事务,既有规可循,又不得任意妄为,不能独断,需要会同房长、家长共治。
明确了族长的行事准则,也就触及到对族长的要求。宗族对其族长的职权、为人行事都有规范和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人正直,处事公道,不徇私情,不畏强凌弱,如有违背,施行处罚,以至撤换。乾隆间直隶东光马氏、丰润毕氏、湘乡匡氏等族规莫不作出同样的规定。如东光马氏祠堂规约:“族长并诸办事者务要秉公,如有不公处,无论尊卑长幼皆得指摘,倘有大不公处,从众另立一人。”族长有任期,届时去留由族人决定,故族规又云:“凡族长与诸办事者年终即各自请求告退,或去或留,族人自有公议。”(53)丰润毕氏家训“举族长”条,要求宅长、族副、族察“各宜秉公持正,明大体,服人心”。为了实现公正,绩溪华阳邵氏祠规特设族长回避条目:“祠中公事必须同心协力,秉公办理,不得偏执异议。至私事禀祠,祠中议事者必与两造无嫌疑,方得与议,否则当回避远嫌。”(55)
宗族作出规定,要求族长行为端正、自律,为人表率。宗族此种规范的目的是在用人得当,令族众佩服、听命,而族长能够将宗族事情办理妥善。直隶交河李氏对族长的要求就谆谆以此为言:“族长必须品端心正,性情和平,乃可服人,亦可拿事;族长必须恪遵家训,方可约束族人,训教子弟,如行止有愧,触犯规条,合族齐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惩以警其后,不然则削去族长名字,永远不许再立;不许恃族长名色做事不端,处事不公,以至家法紊乱,凡族人有犯训者公议明白,按事定罪,秉公处断,不得妄出己见,致令人心不服。”(56)绍兴吴氏家规,要求族长应循分守职,必谨守礼法,以群御子弟;毋贪财,毋狗情,抑豪纵,惜孤寡,敦风化,谨祭祀,庶几卑幼率服,风纯俗美。(57)前述宁晋张氏族规要求服从族长,同时要求族长以身作则,成为道德的楷模:“为族长者,要见得责任宏钜,务以道义礼法持身,务以公平正直存心,务以天地沧海扩量,视一族事如一身之事。”(58)康熙六十年(1721),经理上海曹氏祠堂产业的南曹巢说:“余自念忝为众举司事,倘外托公平,内怀欺诈,假仁假义,作法于凉,则上蔑祖宗,下辜群望,族之人安赖有余,而余亦何面目以对族之人乎!(59)以对天祖负责的精神,严格自律,要为族人谋求福利,令曹氏在上海发扬光大。
族人会议与族长权限
宗族的事务,族长最有发言权和处断权,然而在其行施权力以前,需要有族规、祖训的依凭,另外常常还有族人会议、房长会议的议决,族长不便也不得违碍。族人会议是宗族生活的普遍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以“合族公议”、“集众合议”、“族众公约”、“祠规合议”之说屡见于清人文献。如零陵龙氏分成瑛、璋、瑄三房,房内事务房长管理,族长不能过问,全族事务共议解决。(60)浮梁郑氏祖训,族中所有之事,应认真公议,所谓“宗事于众,无小大俱集庙,从长公议”(61)。山西离石于氏宗族在康熙间公议以城南祠堂为合族公所,“遇有族中大事商议者,俱群集此祠议行”(62)。族人会议,族长、房长是当然的参加者,一般的族人亦可出席,与所议事务相关的族人更不可缺少。每房都有发言权,族长不能专断。凡涉及宗族的重大事务,如造祠堂、编族谱、修祖坟、订宗约等事,往往要族人会议同意,才便于族长推行,于此可见族人与族长双方的权利。族人的与议族政,乃因切身利益所致,族长不得不考虑族人的意愿,否则难于实行。族人会议主要管理的事务有:
甲.宗祠的修建、祭祀与管理。常州庄氏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合族公举”,建成始祖祠堂。(63)绩溪周氏于乾隆三十四年(1769)重建宗祠,与事的骨干人员,称作“能干”,计四十人之众,可见族人的参加建祠工程之踊跃。(64)陕西邰阳马氏于道光三十年(1850)创建衍绪堂宗祠,至同治二年(1863),以丁盛族繁析居五分,并订立规约,“祠事议定轮流典守,每届清明更番交代,一切器物如或遗失,管者赔补。倘有不遵,五分同究”。恐日久不克守成,特立碣以志之,碑的署名为“五分同立”。(65)
乙.维护祖坟。为了祖茔的修缮、祭祀以及看坟人工费用,宗族成员要合力进行。直隶丰润董氏宗族的祖坟房屋毁损,树木干枯,乾隆十七年(1752),族人为缅怀先泽,捐资修茔房,而备祭、培树及看坟工费尚无着落,次年“公议一堂,皆有同心,各出资财共襄厥事”(66)。江苏宜兴篠里任氏九世祖澹菴的墓被人伐木,侵占坟地,任成俞委托其弟景龙出面,联络守桥、惺韦、鸣岐、学鲁诸人,“遍谋于族,而族之欣然和者十之五”,捐地、捐资,终于拓展祖茔地亩,随后“集族之长幼相与要言曰:‘凡我澹菴公子姓,毋伐木,毋坏垣,毋侵地,尤毋得入,以懈越灵气。’”(67)
丙.编纂族谱。一般宗族修谱,有倡首和热心人,合族会议赞同,推举理事人员,修谱始得蒇事;即使不能立即修谱,为此而做的准备,也要族人会议来决定。修谱因此成为合族行为。嘉庆十年(1805),绩溪周氏编写祠谱,五房分长与阖族斯文,共同厘定章程,分为八卷,颁之同族。参与“斯文”者有畿、荣、廷桢、礼等138人,总理刊刻的有绍成、廷辉等五人,编辑周荣,“同订”为宗杭、启运二人,校对廷璋、镜等六人,核查宗族田产者广煜、广煐等四人。(68)参与之众多达一百数十人。同治间,山东黄县王氏宗族的十五世孙敷传倡议续修族谱,赞助者不乏其人,旋以他故中辍。光绪三十二年(1906)“阖族会议”于始祖茔房,佥以族谱未续为憾,乃公推十六世基鸿、志澄、澂基、基楹、阜基,十七世慕曾、慕韶,十八世常奎、常师,十九世衍陞、衍韶等十一人为首事人,获得捐款二千余缗,编次粗成,但仍有疑难未决之事,“不得已而复开会议”,定出有关事例,要求以后办理合于“阖族之公议”。并于宣统元年(1909)作成谱序,谓为“阖族公序”(69)。
由谱序署名透露宗族修谱是全族事务及众人出力的事实。沧县于庄于氏在乾隆四十八年(1783)修谱,谱序署名“合族”(70)。不凸显族长、总纂,表示修谱是合族之事。该地刘氏光绪九年(1883)修成族谱,作序者十五世孙奉璋、十六世孙毓鑫、十七世孙庆斌等九人联合署名(71),亦反映修谱系众人之力而成。同地李氏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修谱事竣,编纂者希莲作序,东支族长生贵、西支族长榯附属,表明族长不能攘夺族人之功(72)。
合族会议修谱,族人是主动的参与,亦有被动者,然仍系参与。乾隆六年(1741),直隶乐寿陈兰在族曾祖令尹支持下独力修谱,为搜集资料,“博访族姓,远历邱坟,恭阅神主,审察碑文”,对族人一一了解。撰就,请令尹审查,“更质合族共为参酌”(78)。所以谱虽成于一人之手,族人接受调查,予以核实,是参与其事了。
丁.处理族人纠纷与不肖族人。族人纠纷与不肖族人之事,族长往往会同房长、家长以及有关人员共同商定。第二节所述绍兴吴氏坟山争执,房长吴瑞经“邀族开祠公理”,对无礼一方,“经族众理斥,伊等理屈词穷,挽中情愿服礼”。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情,经派内“公议”,情愿将是山永远禁止,遂定立“公禁坟山议约”,“除联名禀请邑尊,给示勒石谕禁外,特立合同议约一式六纸,每房各执一纸,并存案一纸,永以为据”。立禁约房长吴瑞经,“仝议”者有瑞高、瑞云、瑞珠、金鼎、金安、金檀、金才、金瑭、玉振,“议中”宋芝轩、董子琛、王和德,“代字”吴凤笙。在整个过程中“族众”“公议”,形成的是“公禁”“议约”,族人与族长共同发挥作用。
戊.制定奖励进学规则。铜梁安居乡周氏的族产收入,在祭祀用度之外有盈余,为鼓励子弟进学,于嘉庆七年(1802),经由“合族公议”,定出“奖赏条目,惠子弟以励厥志”。(74)奖学规章系合族公议而定,非族长一人所决断。
此外,族长与族人共同商订族规,在第二节已有所交待,这里从略。
宗族会议所议的修祠堂、编族谱、营建祖坟、处断纠纷等事,是宗族最主要的事务,是家政之荦荦大者,由族长和族人共同会议来处置,可以认为:
其一,会议,是族长、族人的共同行为。会议由族长出席与主持,所以此种会议,绝不是近代的“议会”,排斥政府首脑,它还是传统社会的家长会议,族长在会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应当看到,族人出席宗族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房分的看法更会得到较为充分的表达,表明族长尊重房分观点及族人意愿。否则,族长就可以独断独行,不必召开族人会议了。是以宗族会议的举行,证明族长与族人相互认可,达成一致的行动。
其二,会议,是族长、族人的共同认识。共同的行为是在共同的认识前提下产生的,共识,则是利益一致所致,就是“尊祖敬宗收族”的统一目标所致。如若族长理事不公,自私自利,违背大目标,族人自然不会听命于他;族人也会因自身的难处,或房分的私利,影响宗族意见的统一。族长、族人,任何一方,或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因私心作祟,都会使宗族要办的事办不成功。“合族同心”即族人有共识,而此共识,尤其难得。只有合族同心,即族长与族人达成共识,才能推动宗族事务的开展。
其三,宗族会议是对族长权力的制约。宗族会议,由族长主持,族人因利害攸关,必然会发表意见,并要求意愿的实现。族长对不同的意见需要考虑到族人意见背后的利害所在,不能不有所关照,否则协商破裂。族人不乐意参加宗族活动,效果反而不好。有些宗族出现修祠堂、修家谱经过几代人努力才能实现,这固然有宗族与族人财力不济的原因,而所谓“人心不齐”,也是重要因素。族长要想把事情办妥,就必须经过协调,各自有所妥协,取得共识,让族人与族长的意愿都能有所实现,这就是现代话语的“双赢”。这种协调本身,就是对族长权力的某种制约,同时并不影响族长的权威。
族长不能恣意违背族人的意愿,还因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族人出钱让族长办事,族长不能不考虑这种因素。有些宗族规约给族长些许酬劳。宜兴任氏宗族规定:宗子每岁给米三石六斗;宗史每人每岁给米一石;宗课每岁总给辛力十六千八百文。(75)绩溪南关许余氏的管理祀产者,“若系殷实之家,不取薪资;若平常之家不能不取薪资,给以祠堂出息的十分之二。凡有事,火食人功另支。”(76)绍兴王氏给胙,优待族长之外,每节另给胙肉四斤,分长领胙肉一斤,执事亦每人一斤(77)。豫章黄祠,道光间议定给首事身俸,由原先的每人每年给钱三十千文,外加伙食钱二十千文;首事二人每月各给火夫工资钱六百文。(78)有的宗族给予族长精神奖励,允许其神主进入有限额的祠室。绩溪南关许余氏规定,理财的祠董,如其诚心经理,使公堂丰足,合族受惠,死后于报功祠立神主以祀之;倘或侵公肥己,无功有过,虽终身管理祠堂,没后不许滥入。(79)
族长宗法成分的消弱
宗族,周代宗法制与分封制破坏之后,宗法性沿着消弱的方向在减少,越往后宗法成分越少。清代宗族活动的现实,更加鲜明地显示宗族宗法因素的消弱及其程度。
1.从族人会议到“族会”,宗法成分严重减弱
宗族时或举行族人会议,是为某种习俗,然而不是固定的,极少形成为宗族族规,多因临时临事而召开,因而族人的与会权并没有保障;族长遴选法,表达了族人的意愿,但究竟与选举制不同。清末出现了宗族正式组织形式的“族会”,使选举族长、定期开会“制度”化了。
光宣之际清廷表示改革政体,宣布预备立宪,议会制、选举法被引入政坛,影响及于民间宗族。个别宗族摒弃推举法,采用选举法。绩溪华阳邵氏光绪三十三年(1907)即率先使用这种方法,规定:“本祠首事人等宜仿国家新定选举法,由族众投票公举,以得票多寡为去取准绳。一经选定,不得推诿,一年一次,善则留任,不善则不举。如肯任劳怨而公直者,谓之善;如毫无建白而诡谲者,谓之不善。其被选者只论公正,不论有无功名;选人者,必平日省事正派方准列名投票,以防弊端。至被大众留任至五年之久者,其为正直勤劳可知,应列入纪善籍,以表劳勩,异日修谱当立传以表章之。”(80)有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以票数多寡定人选;有任期,可以连选连任;有劳绩者奖励;选举人亦需懂事正派。虽实行选举法,邵氏的宗族组织仍习惯上称为“祠堂”。
而上海则出现“族会”。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海地方政府宣布实行“地方自治”,社会上议论纷纷,议会政体已为一些人所知,朱氏、王氏两个家族按照议会、自治会的精神,“集族人为‘族会’,从事家族立宪”,分别成立自家的族会。早在康熙年间就建立祠堂的曹氏宗族,鉴于宗族组织形式的发展,意欲模仿朱氏、王氏的建立族会,于宣统元年(1909)十月,由族人曹润甫于宗祠崇孝堂两次邀集族众会议,决意仿行,拟具简章。十一月冬至祠祭,族众通过简章,公举职员,正式成立族会,推润甫为议长。待至民国十三年(1924)由临时大会修改简章,使组织完善。因曹氏一般以谯国为郡望,故其族会定名为“谯国族会”。(81)
族会的宗族组织以及实行选举法的宗族,大不同于传统的具有宗法因素的宗族,成为宗族走向民主管理的近代性社会组织。它基本上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及方法,由选举的执事人员依照会议的决议处理族务,族人是“会员”,有明确的权力和义务要求。所以族会成为近代社会的宗族组织,与“祠堂”、“清明会”一样,是宗族的组织名称,与族人有事临时召开的族会不是一回事,它是晚清社会的新生物,是宗族的新型组织。族会及其名称,在清末政治改革的社会背景之下得风气之先的一些地方,如上海首先出现。此事实系凤毛麟角,不能反映清代宗族组织的普遍状况,但是它的出现,表明宗族发展的方向是议会制和选举制。在这种组织原则下,族人权力上扬,宗族负责人类似于职员。选举法、族会组织法虽不完善,然民主选举、民主管理之意业已充分表达出来,大大破坏族长产生和族长管理中的宗法因素,甚至可以说宗族的宗法成分几乎消失殆尽。表明宗法性宗族已走到末路,具有宗法因素的宗族管理人族长也走到尽头。
2.遴选法、族人会议和轮管法产生的族长权力有限度
以贤能为条件、以遴选为方法产生族长,其方法本身就表明族长权力的有限,与因血缘房分地位自然继承大不相同。族长的出任,是部分、甚至较多族人协商产生的,若行事不端,宗族会进行处罚乃至撤掉。与遴选法并存的宗族会议,商定宗族大事。在这种情况下,族长自身地位尚在他人掌握之中,又有宗族会议的议定意向,族长不可能独揽大权、为所欲为,必须留意族人的意愿和宗族会议的意见。
许多宗族对某些事务实行轮管制度,按房出入管理,轮流替换,都有管理权,也都尽责任。前述郃阳马氏五房轮流主管祠堂祭祀,每届清明更番交代,主事人任期只有一年。绩溪黄氏分三大房,负责祭祀的人员司值,是“轮挨”,管祠三年,司值系每房“公举殷实老成者”,“不得推委强霸”。遴选法的族长,尤其是轮值的主事人,都不能久任,无形中限制了他们的权力。
拥有有限权力的族长,是否无恶不作、穷凶极恶?此种人有之,但不普遍。前述绩溪许余氏规约反映,有“乡蛮宗党往往有活埋活葬惨情,妄谓家法尔尔,不思治人家法,自己已罹国法”,反映有的宗族族长活埋族人的罪行,不过也为许余氏等宗族反对。乾隆帝于五十四年(1789)谴责安徽南陵刘姓族长刘魁一“起意将缌麻服弟刘种活埋毙命,并致刘种之母因子碰死”,因而说“各处族正,鲜有奉公守法之人”(82)。族长刘魁一案件载入《清高宗实录》,可见事情的重大,不是特例,然而极少见。乾隆帝说这种话,是为取消族正制,其实有很强的倾向性,所说是否客观,不便骤行认可。然而族长杀族人,系犯法行为,要受惩治,一般的族长也不敢以身试法,故而致死族人是罕见现象。族长挟有私心、贪图私利并不乏人,但从前述遴选法和宗族本能要求来看,族长难于恣意妄为和长期作恶。
3.缺少公共经济的宗族族长权力自然有限
清代宗族有的拥有较多公共产业,族长权威相对较大,如收入除公用之外,尚能赈济贫困族人,族人若违反族规宗约,就不能领取救济,因此不得不秉命于族长。但这类宗族极少,大多在设有义庄的宗族才能实现。多数宗族只有少量的产业,出息有限,仅能维持宗族祭祀,无能帮助族人。至于毫无公共经济的宗族,连清明祭祖都是临时凑份子,仪式草草了事,族人与祭与否,族长难于过问。宗族不能在经济上给族人以实惠,族长就控制不了族人,只有从宗法伦理来约束之,对于穷苦人,这种道义的说教发挥不了多少作用,族长影响力实在有限。
至于宗族的各项活动,都需要经费。如有富裕的族人捐献固然很好,但是多数宗族没有这种条件。缺少共有财产的收入,各项事务的开展,需要向各户敛钱,然而有的族人凑不起份子钱,或不信任主事人,不乐意交钱。众人出资出力的宗族事务,不能像政府那样强行征收,必须族众商议而后定,所定事项,是族人意志的表达,族长遵行乃情理中的事情,自然成为对族长权力的制约。
写到这里,似乎该对清代族长作出总括说明:族长及其助手由遴选法产生,与宗子制的自然继承大不相同,其出任与否以及能否久任,没有自主权,甚至会被免职,因而权威不会太高;族长及其助手的行事,应以族规、祖训为准则,又受宗族会议(族人会议)的制约,权力有限,他需要与族人会议密切结合,才能够很好地领导族人进行祭祀祖宗、建造祠堂、修葺祖茔、编修族谱、处理族人纠纷等事务,只有双方配合得好,族人作用得到发挥,宗族事务才能开展得好;宗族为光大门庭,提高社会地位,遴选有才德的族人担任族长,要求他振兴族务、遵守国法和自律,当然不乐于恶劣族长的出现,在此种条件下行事的族长,一般地应该能够持正主理族务,而作恶多端,以至致死族人者为不常见现象,试想可以撤换的族长,不是宗族的化身,怎能凌驾在宗族之上,怎能对族人任意施为;作为血缘群体的宗族,有其宗法性,族长有专断的因素;清末,在极少数宗族中出现选举制、议会制的“族会”,实行民主管理原则,是宗族组织的新形式,表明宗族制在演变,宗族及其族长性能在演变,族长的宗法成分消失殆尽,惟是此类宗族极少,只能反映宗族演变的趋势。
注释:
①⑥(26)(43)(49)(58)宁晋《百忍堂张氏增修族谱》,同治十二年本。
②(40)(50)周泽霖纂修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一《训规》,光绪十年刊本。
③张履:《答陈仲虎杂论祭礼书》,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十《礼政十一·祭礼》,光绪十四年上海图书集成局版。
④龚克刚清江《龚氏十四修族谱》,《族约》,民国三年刊本。
⑤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下《家规》,民国十年敦厚堂木活字本。
⑦(34)(45)《金城颜氏家谱》,《敬拟遴选家长规则四条》,光绪十二年本。
⑧民国《毗陵城南张氏宗谱》卷二《宗约》。
⑨(46)杨惟春等修绍兴《山阴柯桥杨氏宗谱》卷二《县案》,光绪二十年敦伦堂木活字本。
⑩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二九《海宁曲氏义庄规约序》,同治十三年注经堂重印本。
(11)民国《毗陵庄氏族谱》卷一五《旧定经理祠产各条》。
(12)《宁乡南塘刘氏四修族谱》卷二《族规》,民国十年存著堂木活字印本。
(13)《金城颜氏家谱》,《敬拟遴选家长规则四条》、乾隆《重修家谱序》、光绪《重修祠堂记》,光绪十二年本。
(14)(39)(42)湘乡《匡氏续修族谱》首卷《家规》,道光八年解颐堂刊本。
(15)(48)(76)《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十《宗祠规约》,光绪十五年刻本。
(16)郑培先修浮梁《郑氏宗谱》,咸丰十一年刊本。
(17)黄祖络等修纂《豫章黄祠四修主谱》,《道光庚戌公议条规》,光绪二十五年刊本。
(18)《朱批谕旨·李卫奏折》,雍正六年七月十八日奏折,光绪十三年上海点石斋缩印本。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朝3085包。
(2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朝4588、4603包。
(21)潘天成:《铁庐集》卷二《乡贡先生传》,《四库全书》本。
(22)(75)任承弼编《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二,民国十六年一本堂刊本。
(23)萧山《欢潭田氏家谱》第二本《鼎和公行述》,光绪三十年刻本。
(24)(51)《金城颜氏家谱》,乾隆《重修家谱序》,光绪十二年本。
(25)民国《云阳县志》卷二三《族姓宗祠表》。
(27)晋荣如修平定《晋氏族谱》,同治八年刻本。
(28)《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十九《禁碑》,同治八年刻本。
(29)赵琪等撰《东莱赵氏家乘》,《坟墓附保护坟墓布告·清咸丰五年二月九日知县屠道彰保护坟墓布告》,民国二十四年永厚堂铅印本。
(30)吴金璠等续修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三十六《谕禁友竹公坟山碑寅大房》,民国五年孝思堂刊本。
(31)《黄爵滋奏疏》卷一四《会议查禁械斗章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0页。
(32)民国《龙岩县志》卷二一《礼俗》。
(33)宣统《岭南冼氏宗谱》卷三之六《重修大宗祠碑记》,转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461页。
(35)王大泉修绍兴《中南王氏宗谱》卷首《宗祠条规》,民国三十一年三槐堂木活字本。
(36)王大泉修绍兴《中南王氏宗谱》卷首《议约》,民国三十一年三槐堂木活字本。
(37)(53)东光《马氏家乘》,乾隆《马氏建立祠堂约》,1999年十一修本。
(38)余章耀等修《婺源长溪余氏正谱》卷首《祖训》,道光二十八年宝善堂刊本。
(41)民国南皮《侯氏族谱》,《家规十条》。
(44)吴金璠等续修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三十六宣统《禁止坝头山造冢议约》,民国五年孝思堂刊本。
(47)刘殿凤修《洪洞刘氏宗谱》卷一《重修宗谱自序》,光绪二十七年刻本。
(52)(55)邵俊培纂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祠规合议》,光绪三十三年叙伦堂刊本。
(54)丰润《毕氏宗谱》,《毕公裔家训》,民国十九年排印本。
(56)交河马连坦睦族堂《李氏族谱》,《谱例》,民国八年七修本。
(57)吴金璠等续修绍兴《汤浦吴氏宗谱》卷一《吴氏家规》,民国五年孝思堂刊本。
(59)曹浩等续修《上海曹氏族谱》卷四《祠堂祭田记略》,民国十四年崇孝堂排印本。
(60)零陵《龙氏六续家谱》卷首《五续谱序》,民国十年敦厚堂木活字本。
(61)郑培先修浮梁祁门《郑氏宗谱》,《祖庙训》,咸丰十一年刊本。
(62)于准纂修离石《于氏宗谱》,《垂训·族规》,康熙年间刻本。
(63)民国《毗陵庄氏族谱》,《仿鹤公谱序》。
(64)(68)周赟等修《绩溪城西周氏宗谱》卷首《刻祠谱记》,光绪三十一年敬爱堂木活字本。
(65)《郃阳马氏宗谱》,《南渠西马氏宗祠记·衍绪堂规约》,民国二十五年增订本。
(66)丰润《董氏家谱》,《石碑十三·文附》,民国十五年刊本。
(67)任承弼编:《宜兴篠里任氏家谱》,任景龙:《祖墓记》,民国十六年一本堂刊本。
(69)王次山修《黄县太原王氏族谱》,《重修族谱序》,宣统元年刊本。
(70)于兴泉整理沧州《于氏分谱》,乾隆合族《序》,2002年印本。
(71)沧县《刘氏族谱》,光绪《序》。
(72)交河马连坦《李氏族谱》,乾隆《序》,民国八年七修本。
(73)乐寿《陈氏族谱》,乾隆《序》,光绪十五年本。
(74)周泽霖纂修铜梁《安居乡周氏宗谱》卷一《祠堂碑记》,光绪十年刊本。
(77)王大泉修绍兴《中南王氏宗谱》卷首《酌议领胙并收租条欸》,民国三十一年三槐堂木活字本。
(78)黄祖络等修纂江西《豫章黄祠四修主谱》,《道光庚戌公议条规》,光绪二十五年刊本。
(79)《绩溪县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八《惇叙堂家政》,光绪十五年刻本。
(80)邵俊培纂绩溪《华阳邵氏宗谱》卷首《新增祠规》,光绪三十三年叙伦堂刊本。
(81)曹浩等续修《上海曹氏族谱》卷四《族会缘起》、《续修族谱记》、《樵国族会简章》,民国十四年崇孝堂排印本。
(82)《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乾隆五十四年七月辛亥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十七册,第1101/1-11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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