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我国当前的《刑法》中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往往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一般条件下,共同的过失犯罪是不会用共同犯罪同论的。不过目前不少人将“共同故意犯罪”局限于故意犯中,造成了实际运用中的很多问题。因此,“共同故意犯罪”更宜理解为“共同故意实行犯罪”,并在实际的刑法运用中,“共同故意犯罪”也不应仅限于故意犯,而更应该扩大到非纯粹过失犯也可成立共犯。本文首先分析了《刑法》中的纯粹过失犯与非纯粹过失犯,并详细阐述了非纯粹过失犯中的共犯成立理论依据。最后探讨了《刑法》中非纯粹过失犯的共犯成立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刑法》;非纯粹过失犯;共犯成立
一、《刑法》中的纯粹过失犯与非纯粹过失犯分析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的分类,主要可从两种情况来看,首先,针对同一行为。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相同,但是在《刑法》中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如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刑法第232条规定中的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可能相同,无论是过失行为还是故意行为,都构成一种犯罪。在这一条件下的过失犯就属于非纯粹过失犯。其次,当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只构成过失犯罪,而不会出现其他情况,就属于纯粹过失犯。这在刑法中包括渎职事故型过失犯罪与型过失犯罪两类。由于非纯粹过失犯是一种即可以有故意构成,也能够由过失构成的一种过失犯类型,因此就为《刑法》中非纯粹过失犯的共犯成立提供了基础。本文之后的过失犯的共犯成立也因此围绕非纯粹过失犯进行探讨。
二、非纯粹过失犯中的共犯成立理论依据分析
2.1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
针对共同犯罪的问题,其《刑法》的适用是否仅限于故意犯,目前有两种理论观点。其一为行为共同说,也被称之为事实共同说。这种学说具有主观主义刑法立场,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及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恶性,从而实现行为人的犯意。因此这一学说主张共同犯罪的认定限制在故意犯之中。其二是犯罪共同说,也被称之为犯意共同说,这一学说具有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立场。认为犯罪是一种侵害法益的行为,而共同犯罪就是一种两人即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害法益的行为。因此,共同犯罪是由两人及以上的行为人,基于犯罪意思联络而进行的共同犯罪行为,故意与过失行为、同过失行为、缺乏意思沟通的单方面协力行为等,都不算是法理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的立场,为非纯粹过失犯中的共犯成立提供了客观的理论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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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犯罪共同说”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完全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站在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立场下,有利于扩张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对《刑法》运用的社会保护机能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整个“犯罪共同说”之中,又可分为两个部分,即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完全犯罪共同说。前者强调的共同犯罪,是针对同一具体犯罪类型而言,不同的具体犯罪之间,不能共同构成共同犯罪。而后者则相反,其主张在以一定的要件限度内,可将不同的具体犯罪构成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2.3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一般具有主观联络、共同行为、多人参与等特征,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也因此一般都主张要对共同犯罪从严从重处罚。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种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最常见的共同犯罪形态。另一种则是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与其他的过失犯罪有所不同,其是指由两个及以上的行为主体,虽然在行为表象中具有一定的意思协同,但并未对行为结构具有预期,从而造成实施行为造成预期外后果的一种犯罪形态。如在易燃易爆场所的吸烟行为,行为人A欲吸烟,行为人B点火。引起的火灾并不在AB两方的预期之中,由此引起的火灾事故属于双方的共同过失犯罪。
在整个共同过失犯罪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对正反及其共犯具有不同的解释。其一为否定共同正犯。这一观点以行为支配说为基础,认为正犯只适用于故意犯中,不适用在过失犯中。并认定对结果起作用的为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正犯。其二,仅限共同正犯。这种观点认为可以存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且并不存在过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其三,可区分性的共犯。这种观点认为,即便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也存在不同的行为模式,也因此需要根据其行为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正犯、教唆犯及帮助犯。
三、《刑法》中非纯粹过失犯的共犯成立的注意问题
3.1注意义务方面的正犯与共犯区分
在故意犯罪中,由于其行为的边界相对清晰,因而对正犯与共犯区分十分简单。在但果实犯罪中,由于其边际不清,这容易造成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正犯与共犯区别问题。由于正犯与共犯在协同之下违反了具有相同指向的注意义务,由此而产生了共同过失犯罪。这时的协同违反注意,是一种双方都缺乏注意的情况。针对此种状况,可以通过注意情况的判别进行分析,正犯与共犯岁指向性一致,但具体的注意义务却未必一致,可根据此区分正犯与共犯。
3.2注意避免将教唆犯视为间接正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一种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将他人作为工具,并在犯罪的发起与进程中起着支配与操纵作用的一种形态。间接正犯是基于犯罪故意而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教唆犯,是由于其教唆一种行为,而产生的一种过失结果的犯罪行为,其教唆过程中,不存在操纵、支配和利用他人进行犯罪的问题。因此,一般的共同过失犯罪中是不存在间接正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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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殷俊杰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7年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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