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降驻军、女婿、陆左学新论_赘婿论文

秦降驻军、女婿、陆左学新论_赘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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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建立的秦帝国在他死后不过一年便陷入战乱,首先揭竿而起的是楚地被征发谪戍渔阳的九百名闾左。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序》中说:“陈涉起匹夫,驱瓦合谪戍旬月以王楚”。自汉后两千多年间,“闾左”陈涉首事之功已是定评。然而,何为“谪戍”?谁为“闾左”?各家见解却颇存歧异。本文拟就秦代谪戍制、被征谪戍之赘婿、闾左谈一些初步见解,以就正于诸位方家。

一、谪戍制

最早对谪戍制作出详细说明的是汉初政论家晁错,他在《守边劝农疏》中称“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晁错文中明言因征发方式为“谪发”,故名之曰“谪戍”,而被征发者的身份是“秦之戍卒”。

清代郭嵩焘《史记札记》则认为:“秦汉发兵皆囚徒之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

归纳今人对谪戍制的看法,大致有以下数种:1.与徭戍并无不同;2.押送囚徒到收容之地①;3.“其实是秦王朝对当时贱民惩罚性的强迫劳役制度”②;4.“是一种带有刑罚色彩的特殊的边防制度”③。

《说文》释“谪”为“罚也”,谪戍即罚戍边。秦律中对不履行国家法规所制定的义务、有轻微过失和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百姓,有强制缴纳财物或无偿服役的处罚方式。《秦律十八种》有: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④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⑤

上引第一条律文是对冒领和私自出售军粮的处罚,当事人“赀戍二岁”,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徒食、屯长、仆射知情不举则“赀戍一岁”,作为上级的令、尉、士吏和县司空、佐史等如不察觉则“赀一甲”。

第二条律文是对未服满役期私自返家士卒的处罚规定,“赀日四月居边”,即逃役一日赀戍边四个月。⑥

“赀”,《说文》释为“小罚以财自赎也”,秦王朝规定,服劳役或戍边一日抵八钱(由国家提供口粮的日抵六钱),“赀戍”者或亲往边地戍守,或按日数缴纳钱财。

谪戍与赀戍虽同样是强制为国家提供军役,但谪戍者必须去边地服役。秦《司空律》规定: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

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⑦

谪戍与赀戍在秦统一前就已出现,二者比较,谪戍的惩罚性更强。徭戍、谪戍、刑徒三种制度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徭戍、谪戍由相同的政府机构征发,刑徒由治安机构监管

秦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⑧

徭戍的统领系统有屯长、仆射、士吏、尉、啬夫、县令等,谪戍与此相同,陈胜、吴广为屯长,同行有将尉。负责押送刑徒的是求盗、亭长等基层治安机构,刘邦曾为县送徒到骊山。刑徒在劳作地依然要受到严格监管,秦律称为“将司”。秦《司空律》有:

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⑨

(二)徭戍、谪戍者有人身自由,刑徒不能自由活动

戍边士卒自不待言,作为谪戍者亦有相当的人身活动自由。《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吴广在起事前曾“行卜”,又“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同行的戍卒“买鱼烹食,得鱼腹中书”。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鸣”。

刑徒受监管之外,必须着囚服,带刑具,外出时不准进入市场。秦《司空律》规定:

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缧杖,将司之。

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⑩

(三)徭戍、谪戍者按爵位或官职领取军粮,刑徒由国家依劳动强度发给口粮

秦有《传食律》,是驿站供应的标准,军队中的供应当与之相仿。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稿各半石。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

菜)羹,盐廿二人升二。(11)

由上引律文可知,秦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执行公务时按爵位获得伙食供应,第四、第三级实行同一标准,第二级上造以下与无爵者是最基层的一类伙食供应。

谪戍者的军粮可能与戍卒相同,途中部分集中领取,但副食则在沿途购买。陈胜同行士卒曾“买鱼烹食”,将尉醉酒之事可证。

秦《仓律》有对刑徒口粮发放的规定: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12)

刑徒中从事重体力劳动者口粮标准最高,守署者次之,很明显,口粮的供应是按照强制劳动的种类而定,说明刑徒虽有附加肉刑之不同,但作为国家所有的劳动力,其罪犯身份是相同的。

(四)徭戍、谪戍均有期限,刑徒没有固定的刑期

一般认为,秦王朝规定男子十七岁给傅(13),五十六岁免老(无爵者六十岁)。服役时间为每年服徭役一个月,一生中服兵役两年。秦民不分贫富,都要承担徭役与边役。

谪戍最初是有期限的,如赀戍边者有期限一样,期限当是依其所犯过失的轻重而定。

秦刑徒无刑期已有许多论述(14),秦律中未见期满释放的规定。

(五)徭戍、刑徒均适用军功爵制,谪戍不计功劳

秦自商鞅变法后实行军功爵制以奖励耕战,“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15)。斩首之外,在战争中阵亡、服役日数达到标准亦可获得爵位和赏赐。秦中《中劳律》,是关于服役期间记录劳日的法律: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秦《军爵律》有从军以劳绩获爵的规定: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16)

依上律文,士卒从军以劳绩获得爵位和赏赐可传给无罪的后人,如已拜爵则不论违法与否均可获得赏赐。

秦律中还有对阵亡士卒后人赐爵的规定:

战列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17)

刑徒参加战斗如能斩首亦可获得爵位,刑徒获得的爵位可免除刑徒身份成为无爵的平民——庶人,也可以用爵位换取其亲属脱离刑徒的身份。

《军爵律》对刑徒斩首有如下规定: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18)

谪戍的处罚内容是罚无偿戍边,所以谪戍者在戍边期间不享受军功爵制的待遇,而且谪戍期不能抵销本人原应服的徭役。

秦律规定谪冗边者“毋偿兴日”,晁错评论说:“战胜守固则有拜爵之赏,攻城屠邑则得其财以富家室,故能使其众蒙矢石,赴汤火,视死如生。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19)。始皇三十三年大规模发谪戍之后,并未见同时废止军功爵制的记载,所以,谪戍士卒的待遇应是秦之定制,也是最能体现谪戍制惩罚性的方面。

(六)对徭戍、谪戍误期的处罚不同

秦律对戍边士卒误期到达的处罚如何,因无具体史料,不便推测,秦《徭律》中对徭役征发时误期者的处罚规定如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20)

对逃避徭役的最高处罚是“赀二甲”,可能逃亡者回家或被抓获后仍须服满所欠徭役。秦律中还有“逋事”与“乏徭”的条文:

可(何)谓“逋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史、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21)

秦始皇三十三年曾谪发“诸尝逋亡人”,应当是上引律文中的“逋事”与“乏徭”者,即被征发后逃亡和途中逃脱者,以及曾脱离户籍管理者。(22)

徭戍者到达边地误期亦会遭处罚,但从《徭律》来看,尚不至斩首。古代交通困难,关东地区万里迢迢到西北,如遇雨雪很难保证如期到达。陈胜所说“失期法皆斩”(23),当是对谪戍士卒的严酷律文。

综上所述可知:谪戍士卒在身份上与一般戍卒相同,都是自由民,绝不是囚犯。其实,古人是很明了这一界限的,贾谊说:“陈涉以戍卒散乱之众数百”(24),司马迁说:“戍卒陈胜等反荆故地”(25),班固说:“后十四年而秦亡,亡自戍卒陈胜”(26),他们都承认谪戍者是戍卒。从谪戍士卒的待遇来看,说他们是“贱民”亦不恰当。

谪戍制作为一种处罚,必须以被谪发者犯法或犯罪为前提。违法者的数量、违法时间都不是国家政权可以主观预知的;而戍边士卒则“瓜期而代”,要定期定编更换,才能保证边境的常备兵力,所以,如果谪戍制严格保持处罚性质,在谪戍者不能成为稳定兵源时就不可能成为一种“边防制度”。

谪戍从行政处罚演变为带有普遍性的征发制度始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原因是兵源紧张和财政困难。关于这一点,已有许多论述,兹不赘述。(27)此前的边境兵力主要有这样几种成份:1.徭戍,这是主要的边防力量;2.迁往边地者;3.刑徒;4.谪戍边地者。

秦自统一之初便常年在西北驻扎三十万兵力,南方动用五十万,至始皇三十五年,作阿房宫与骊山的隐宫徒刑者已达七十余万人。

对于秦王朝来说,较之徭戍,刑徒是最便宜的劳动力(28),但刑徒一般来说必须是犯有较重罪行者。当正常征发途径不能满足统治者的穷奢极欲时,就只有破坏旧有法令,扩大处罚的适用范围甚至悍然将处罚施于一般平民这一条路了。

谪戍制变质后首先征发的是两类人:一是尝逋亡人、治狱吏不直者;二是赘婿、贾人、曾为贾人者,贾人之子孙。第一类人属于有轻微过失者,此刻加重处罚(29),此类处罚尚在法规范围之内。第二类人属于身份上受歧视者。在战国时的魏国曾有强制征发商人、赘婿从军的法令。魏奔命律有: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婿后夫,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30)

秦自商鞅变法后亦实行重农政策,《商君书·垦令》曰:“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

魏奔命律中遣“假门逆旅、赘婿后夫”从军的理由是这些人“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商鞅的政策则是使商贾无利可图,回归农作。商贾入“市籍”对政府来说最大的利益是重租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控制商贾占有财富的数量,避免过多的人进入流通领域。秦统一后被谪戍的第二类人从身份上来讲虽低于一般自由民,但他们的经济地位或是经济实力高于当时社会的一般水平,秦王朝征发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致富的自由民,是社会上的富裕阶层。

商贾的谋利活动虽然受到国家的种种限制,但社会经济活动不能没有商品流通,商鞅虽力主驱商归农,作为政治家,他亦不得不承认:“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31),经商并未违法。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对商人及子孙的谪发彻底改变了秦国以法治国的传统(32),惩罚无过失之人,意味着秦王朝从此可以按照主观意志随意处罚平民。罪与非罪的界线被混淆以至最终消失后,因求仙失败而始终处于死亡恐惧之中的始皇帝,迅速将整个社会作为统治的对立面推入苦海之中,战争、苦役及社会财富的超量消耗使“欲为乱者十室而八”,秦王朝的崩溃已是一触即发了。

二、赘婿的身份问题

秦王朝谪发的戍卒当中有“赘婿”,这些被谪的赘婿是什么人呢?

清钱大昕《潜研堂文集》曰:“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释为:“赘而不赎,主家配以女,则谓之赘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者认为:“赘婿,一种身份低下的贫苦人民”。史学界还有认为赘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债务奴隶”(33),“处于卑贱厮役地位”(34),“因负债质身私家为奴者”(35)等看法。各家所本,是《汉书·严助传》的如淳注: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笔者每读书至此,颇觉于情理不合:

1.秦时公私债务奴隶及私人奴婢极多,债于公者有“居赀赎作”,私家奴婢有“人奴妾”、“人臣妾”等。彭越穷困时曾“卖庸于齐,为酒家保”,栾布曾“为人所略,卖为奴”(36),秦王朝为何只谪发其中的“赘婿”呢?

2.质于主家终身不赎者当为奴,主家缘何“配以女”?此女为婢女还是主家之女?如为婢女,奴婢结婚后于其主仍为奴,无婿之义;若女为主家之女,为何要择奴为夫?

战国时齐有赘婿淳于髡。《史记索隐》释“赘婿”曰:“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汉书·贾谊传》颜注亦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胧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司马贞与颜师古二注释义相同,谓“赘婿”犹如旧时之入赘女家,但双方没有债务债权关系。

当时赘婿的社会地位如何呢?我们今天能看到的只有淳于髡的事迹。《史记·滑稽列传》说这位“齐之赘婿”曾“数使诸侯,未尝屈辱”。齐威王“好为淫乐长夜之饮,……诸侯并侵,国且危亡在于旦暮,左右莫敢谏”,又是淳于先生“说之以隐”,齐威王方“奋兵而出”,使齐国大盛。威王时淳于髡曾为齐使赵,“赵王与之精兵十万,革车千乘”。此后,淳于髡被任为诸侯主客。

髡因何成为“赘婿”,此前的身份如何?因史料所限,已不能搞清,但他的政治活动并未受其赘婿身份的影响,最低限度他应是自由民。

至秦时,主家是否会将女配给奴呢?

刘邦为亭长,家境应是一般自耕农。吕太公许女于刘邦时,“吕媪怒吕公曰:‘公始常欲奇此女,与贵人。沛令善公,求之不与,何自妄许与刘季?’”(37)

陈平虽“少时家贫”,尚“有田三十亩,与兄伯居”。“及平长,可取妇,富人莫与者,贫者平亦耻之。久之,户牖富人张负有女孙,五嫁夫辄死,人莫敢取,平欲得之”。后张负亲赴平家,见“门外多长者车辙”,归家后说服其子仲,又“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38),陈平方得以完婚。

从吕媪的话来看,欲许女与贵人是秦时一般性的社会意识,而张负女孙五嫁夫辄死,陈平的求婚相当于《魏户律》中的为“后父”,尚遭张仲反对,富人将女许与质于其家的债务奴隶是完全不可能的。

笔者以为,“赘子”与“赘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身份,贾谊所说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与严助所谓“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是指债务抵押的奴婢或雇工;而“赘婿”指以妇家之子的身份入居女家者。

《魏户律》有:

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39)

“勿令为户”并非不为立户。如无户口则为隐匿人口。

秦爰书中有《封守》,记载士伍甲的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秦汉户籍登记以夫为户主,赘婿既入于女家,大约在户簿上只能作为妻之附庸,子孙从母姓,“女子夫者,比于子”,当谓此。

一般来说,赘婿入赘前是家境贫寒者,之后大约应有所改善,代价是放弃自己的姓氏。

秦谪发赘婿表面上看是道德因素,如《魏户律》所指责的“非邦之故”,实际上还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

三、闾左的身份问题

关于被谪发戍边者中闾左的身份,是争论最多的问题。

《史记·陈涉世家》索隐曰:

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

《汉书·食货志》颜注:“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

今人对“闾左”共通的看法是贫苦农民,分歧在于闾左被谪发前是否服徭役?也有学者认为闾左是曾逃亡之人;或者“前身是邦客,邦臣人”(40),在统一后被正名为闾左。

主张闾左为“复除者”的看法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地主的,而非封建国家的,他们是依附于大、中、小地主的贫苦农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剥削压榨的自耕农更低一等。”(41)“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戍,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戍,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戍。”(42)

秦自孝公时商鞅变法后强制百姓“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43)。奖励耕战,是秦之国策,秦对迁往边地及丽邑、云阳等地者实行复除,亦可看作一种优待政策。这种待遇是否会给予雇农呢?《商君书·境内》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有论者对这段话作解释说:“这里说的‘庶子’就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他们平时每月要为地主服役六天,有事时则随时供驱使”(44)。

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呢?既然“随时供驱使”,何必又要法令规定“月六日”呢?执行起来岂不自相矛盾?“随而养之”的“养之”释作“供驱使”,又是依何而来的呢?

商君所谓“役事”,当是指国家征发的兵役,在没有兵役时,庶子每月为大夫服役六天,有兵役时,庶子随大夫出征,而且要为大夫作烹饪等杂事。秦《金布律》规定: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45)据《公羊传》宣公十二年注:“炊烹者曰养”,秦的有秩吏或啬夫每人有作为炊事员的“养”一人。商君所谓“大夫”当指秦第五级爵,非普通地主。行政官吏有秩者国家配备“养”一人,官吏出征时由平时为其服役的庶子作“养”的工作。依十人配备一名“养”来看,如果大夫平时役使多名庶子,其中只能有一人供职后勤,其余庶子依然要参加战斗。

农奴为军功贵族在家乡的农田上耕作,军功贵族外出征伐,这种形式曾在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过,秦是否也曾施行过呢?

战国时的农业生产力,一般来说是一夫百亩(小亩),需五口之家的三个整劳动力耕作,劳力不足时儿童亦要下田。刘邦为亭长时“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46)。秦《司空律》规定:

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47)下种、定苗共耗时四十天,此后的中耕、除草、灌溉、施肥、排涝、收获等所需的劳动量当超过四十天,自耕农,每年最少应有一半时间在田间劳作。

庶子每年为其大夫服役七十二天,约两名庶子的劳作相当一名农夫的正常工作量,换言之,庶子一年的法定工作量只能耕作三十至五十于亩田地。

如果地主完全依靠庶子耕作,须四名庶子才能维持一名自耕农所有数量的土地,按级乞一人,最高不过耕作五百亩。实际上,秦私家奴婢大量存在,吕不韦有家僮万人,有家僮数千人,普通自耕农家有奴婢一二人者亦不在少数。国家作为赏赐分配给军功贵族的劳役并不能完全满足地主土地需要的劳动力。

秦时服役年龄段内的百姓每年须服徭役一个月,一生中服兵役一年,到内地去守卫一年,而实际服役日数和时间远远超过法令规定。“把闾左应服的徭戍分配给军功贵族”,由闾左在家乡为其耕作,对军功贵族来说是否表示一种优待,使军功贵族获得巨大利益呢?

陈涉起事时曾说过“成死者固十六七”(48),不论何时,军人永远是最危险的职业,在冷兵器时代,战斗中耗费的体力未必低于农业耕作。有论者认为:“自商鞅变法以至秦统一六国,军功一直是谋取爵禄、发财致富的捷径,所以服兵役几乎成了秦人的特权”(49)。事实是,秦在征服六国的战争中亦征用被占领区的百姓,南郡设立于昭王二十九年,至五十三年就有“吏谁(推)从军”(50)的记载,况且,获取军功并非易事,要用生命为代价去换取。如果从军服兵役果真有吸引力,百姓踊跃出征,秦王朝就不必发谪戍强制百姓去戍边了。

秦之闾左,所知的有陈胜、吴广,从他们的事迹中,亦可找到相同的答案。《史记·陈涉世家》说:“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汉书·陈胜传》作“胜、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素,平素之谓也,可见陈胜、吴广平时受护部下,得到士卒的拥戴,有相当高的威信。如陈、吴二人一直被束缚在家乡的土地上,与此次被谪戍的众多士卒从未谋面,“素爱人”就无从说起了。

陈胜是阳城人,吴广是阳夏人,两地相距有三百里之遥,二人如果素昧平生,陈胜为什么要在九百人中单单与吴广商议生死攸关的谋反大事呢?阳夏到大泽乡有四百余里,按步行速度,十天之内可以到达,这九百名闾左自出发到起事只有十几天相处的时间,他们冒着风险跟随陈胜四方征战,而不是潜入山林渊薮为盗,这种相互信任,同样只能建立在此前多次共同劳作或战斗中。

从陈胜与吴广商谈的内容来看,陈胜对政局有相当清楚的了解。他说:“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51)阳城在关东,距咸阳约千里,距扶苏自杀的上郡更是路途遥远,作为“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52)的陈胜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获悉这一百姓未知的消息的呢?

曾有论者据此主张陈胜出身高贵(53),但毕竟与诸多史料不合,难以令人信服。笔者以为,如果陈胜曾服役,一切便顺理成章了。

扶苏自杀至陈胜起事有一年多时间,陈胜在这期间曾去上郡戍守或去咸阳服徭役的话,完全有可能在徭戍地得知这一楚地百姓尚未知晓的机密。秦王朝曾征楚人到咸阳,刘邦就“徭咸阳,以观秦皇帝”(54)。二世元年四月“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55),这当中极可能有楚卒。

陈胜不仅了解秦的国政机密,对秦统一前的邻国官吏亦有所闻。大梁人张耳曾仕魏为外黄令,魏灭后被秦通缉,只得与陈余“变名姓俱之陈”(56)。陈胜率军至陈时,二人“上谒涉,涉及左右生平数闻耳、余贤,见,大喜”(57)。张耳在魏灭后隐姓埋名,陈胜及左右所闻的消息,应在秦统一前,而且是在阳城之外的地方听到的。

陈胜、吴广被谪戍时“皆次当行,为屯长”(58)。屯长在军队中居于队伍之前,是低级官吏。《商君书·境内篇》有“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秦律中亦有“故大夫斩首者迁”(59)的规定,屯长应是负指挥之责的军官。“皆次当行”,说明并非闾左全部被征,而是按次序征发一部分。兵源紧张时,可以由老兵带领新兵,即由有爵者任指挥,无爵者充戍卒,如陈、吴二人从无军事经验,为什么要委以指挥之职呢?从陈涉起事后的军事行为来看,起义军所向披靡,至陈时,已有“兵车六七百乘、骑千余,卒数万人”(60)。如此迅速的扩军,必须有相应的组织系统和各级指挥人才,一群终年在土地上耕作,不知军阵行武为何物的农民,能否担起如此重任呢?

陈胜少时曾“与人庸耕”,田间小憩时曰:“苟富贵,无相忘”。有论者认为:“陈胜的话,乃是广大农民要求摆脱贫困与压迫,改变自己的阶级、政治地位的呼声”(61)。但是,少年陈涉对“富贵”的渴望是凭空一句慨叹,还是存在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呢?

战国时的兼并战争和军功爵制,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提供了一条充满艰辛但可能改变社会地位的路,这就是从军征战。陈胜不是儒生辩士,他所走的路只能是服兵役——斩首立功——拜爵受赏。而实际上陈涉确实沿着这条路走着,少时为人庸耕,成年后从军征战,被任为屯长的爵位应是在战斗中获得的,被谪发时,闾左陈胜已是有相当作战经验,思维敏锐,对政治局势有清醒认识,深得士卒爱戴的军吏了。

闾左与普通百姓一样服徭役,他们是贫弱之人,还是居于闾门之左者呢?

闾里之设,依居住地点与户数而定,里有大小,亦有贫富之别。此里中之贫者,于另一里可能只是中下户,贫富标准依地区不同会千差万别。贫富不是固定不变的,天灾人祸、犯罪违法等都可能造成富者家道中落,以贫富分左右的话,这种变化该如何调整呢?

古人语言中云“左右”而不曰“右左”,人们习惯的顺序是自左至右,晁错所说“后入闾,取其左”,当是谪发自居于闾门之左者开始,而且不可能一次征发全体。正因为“闾左”是一般自由民,而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晁错才是“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之说,如果被谪戍的“闾左”只是部分免役的贫苦农民,一般自耕农、地主被排除在外,“天下”二字就无法解释了。闾左不是固定的社会阶层,所以在秦代史料中极少记载。

秦悍然发“闾左”,并非一时心血来潮之举,二世“行诛大臣及诸公子,以罪过连逮少近官三郎,无得立者,而六公子戮死于杜”(62),滥杀无罪之人,践踏法制。为逞私欲而任意处罚平民是这种政治措施的扩大与延续,晁错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可见变质后的谪戍制已将全体秦民逼迫到了起义的边缘,陈胜在大泽乡振臂一呼,反秦之火便在各地迅速燃烧了。

注释:

①《剑桥中国秦汉史》。

②(33)(40)(42)(49)田人隆《“闾左”试探》,《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2期。

③(27)卢星《试论秦汉谪戍的几个问题》,《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社会版)1988年第4期。

④⑤⑦⑧⑨⑩(11)(12)(16)(17)(18)(20)(21)(30)(39)(45)(47)(50)(59)《睡虎地秦墓竹简》(因印刷关系,部分字体有改动)。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释为“罚居边服役四个月”,如此则“日四月”不可解。而且不论逃役日数长短一律罚四个月,亦与秦律常例不合。

(13)秦简《编年纪》的主人喜生于昭王四十五年,于今(始皇)元年“傅”。

(14)见栗劲《秦律通论》。

(15)《商君书·境内篇》。

(19)《汉书·晁错传》。

(22)田人隆《“闾左”试探》谓“一般黔首如果违反封建国家的户籍法,都可能成为逋亡人”。逋亡应是违反戍律、徭律与户律者。

(23)(48)(51)(52)(58)(60)《史记·陈涉世家》。

(24)(25)(55)(62)《史记·秦始皇本纪》。

(26)《汉书·天文志》。

(28)卢星《试论秦汉谪戍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普通百姓与刑徒本来就没有多大区别,何况隐宫徒刑者愈多,则普通百姓愈少,统治者能够照常征发服役的人也就相应减少了。”此说不妥。刑徒完全丧失人身自由,必须为国家劳动,而百姓的征发受徭律和戍律的限制。刑徒数量愈多当然可供榨取的劳动力愈多。

(29)尝逋亡人与治狱吏不直者此前应未被谪戍,如已是定制,至始皇三十三年时则不必特记人。

(31)《商君书·弱民》。

(32)(35)王好立《“闾左”辨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作者认为“以谪征发这些人亦属依法循事”。但秦法中未见经商违法之条文。

(34)(39)卢南乔《“闾左”辨疑》,《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36)《汉书·彭越传》。

(37)(46)(54)《汉书·高帝纪》。

(38)《汉书·陈平传》。

(41)(44)林剑鸣《秦史稿》。

(43)《史记·商君列传》。

(53)《陈胜新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年第5期。

(56)(57)《汉书·张耳传》。

(61)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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