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信与尊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时,我注意到,这一文件比起原来的试行稿又有两处重要的改动。一处是总则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中增加了“自信”;另一处是试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段“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被提到了总则第六条,并改为“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在培养目标中增加“自信”,在基本观念上明确提出尊重幼儿人格,这应当说是我国幼教法规在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方面的进步。
(一)
尊重与自信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尊重儿童,才可能帮助儿童树立自信,而自信是现代和未来世界公民应具备的一种特别重要的心理素质,必须从小培养。
在我国,爱护儿童是大家的一贯主张,但很少提到要尊重儿童。孩子在出生后头几年与其它动物相比显得格外脆弱,因而特别需要成人帮助;然而他们是在人类社会中逐渐地生长、发育、成熟起来的,社会性影响对他们潜能开发的作用很大,因而过多的保护或缺乏爱护都不利于他们的发展。只有尊重儿童的发展规律和个别特点,激发、引导他们的内在动力,施加适度的积极影响,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成人爱护儿童往往从自己的思想、感情出发,认为孩子是属于父母的,父母认为什么对孩子有利,就怎样去对待他。提出尊重儿童,则要求我们从儿童的需要出发,把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对待,尊重他的发展规律和个别特点,以及他独立存在的社会地位。爱是一种情感,难免有主观色彩;尊重是理智的,承认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规程》明确提出尊重、爱护幼儿,就是要求我们在尊重幼儿的基础上,从幼儿的需要和特点出发来爱护他们。
在我国的传统思想中比较强调儿童服从成人、子女听从父母,个人的成功是为家族扬名,很少考虑个人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因而很少提出培养儿童自信。成人为儿童制订统一的学业成就标准,孩子达到了就给予肯定,达不到就加以指责。虽然自古以来就有“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但由于多种原因很少得到实施。因此,在教学上往往对儿童批评多、鼓励少,忽视儿童的努力和在原有基础上的进步。儿童除非成绩出众,否则就难以得到赞扬。这样的结果是造成某些儿童盲目自满,而更多的儿童则缺乏自信。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履行公约的承诺。在今年4月于北京举办的我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保护儿童权利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也应当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使尊重与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公民意识。家庭和学校是保障儿童权利实施的重要途径,在家庭与学校教育过程中应当体现对儿童权利的尊重。我们不应当仅仅把儿童看作是受保护的对象,而应当把他们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九十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第七条作了这样的要求:“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其“策略与措施”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切实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由此可见,要使90%儿童的家长掌握保育和教育儿童的知识,首先应该向他们宣传我国公民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时应承担的义务,帮助他们树立尊重儿童生存、受保护和发展的权利的观念。《规程》第八章现改为“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其中除了强调幼儿园应主动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知识以外,还增加了关于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知识的条款。既然家庭和学校(包括幼儿园)是保障儿童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学校(幼儿园)应率先在教育过程中体现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以实际行动向家庭作示范。
综上所述,在《规程》正式实施的今天,我们广大幼教工作者又一次面临更新观念的挑战,需要付出很大努力使尊重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扎根,在行动上落实。
(二)
下面结合幼儿园日常工作中培养自信和尊重幼儿的问题谈一点想法。
每个孩子都是在与周围环境中的人、事、物交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孩子在与环境的交往中,若是获得愉快的、积极的体验,就会产生自信因而更加主动地与环境交往。积极愉快的交往经验可以提高自信,自信的增强又会引发更强的交往主动性,两者互相促进形成良性循环。反之,若得到消极反馈,孩子往往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进而妨碍他积极主动地与环境交往,以致造成恶性循环。一些孩子特别内向或者特别调皮捣蛋、人际关系不协调,往往也是这样形成的。因此,教师和家长是否努力为儿童创造愉快交往的物质条件和心理气氛,并教给他们交往的方法、技能,就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个尊重每个幼儿的发展权利的问题。
幼儿会独立行走以后往往到处乱闯,什么都要触摸、拖拽,这既是孩子为好奇心所驱使,又是他想自如运用手脚的表现。这时,成人是创造安全条件(划定走动范围,提供可摆弄的物品),满足孩子活动和操作的需要,还是怕麻烦怕出事而把孩子抱在手里,或叫他们坐着不动,这里就存在着一个是否尊重幼儿发展权利的问题。两岁左右的孩子往往感到自己很“能”,喜欢“我来”、“我会”、“我自己做”。这是自信心的萌芽。这时,成人若是帮助他学会操作物体、与人交往的方法,使他得到愉快的体验,他的自信心就会开始发展。反之,一切由成人包办代替,孩子处处被动,他不用动手动脚、不用说话就能过日子。起初孩子不服,要挣脱成人的怀抱,或勉强坐定下来,却钻空子捣乱;渐渐地习惯起来,就懒得动了,事事依赖成人。这样做的后果是剥夺了孩子自主发展的机会,为他们日后表现出消极、懒惰、无能、自卑埋下了祸根。
一些过分内向的孩子往往胆怯、害羞、不敢与人交往,身体活动能力也较差。然而由于他们通常比较“乖”,不给老师添麻烦,也就不能受到重视。对这些孩子,要安排他们在与同伴一起操作玩具、材料的过程中提高动手能力和交往能力,逐渐增强自信心。
那些特别调皮捣蛋的孩子,看上去“气势汹汹”、自以为是,实际上也存在自卑感,往往在操作物体、与人交往方面能力比较弱,特别是适应集体生活困难大。由于他们在集体中经常成为“被拒绝”对象,因而缺乏与人正常交往的自信心。但他们不是退缩回避,而是“先发制人”,表现出很多“出路”的行为。对这样的孩子,要下功夫发现他们的长处,帮助他们从发扬优点中树立信心,逐渐地从与人交往的愉快中体验成功的喜悦,从而减少以至消除原有的消极行为。
成人要激发孩子的内在动力,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多种活动,帮助他们发扬自己的优点,从而自然地克服缺点,树立起自信。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有不少措施和方法是不利于培养幼儿自信的,反映出幼教工作者对幼儿的发展规律和个别特点缺乏认识和尊重,因而未能正确地把握“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等原则。例如,重视“兴趣班”超过重视常规教育;重视少数幼儿的某一方面的特长,忽视大多数幼儿的多方面发展,把少数幼儿的特长作为园际竞争的资本,却剥夺了很多幼儿在正确引导下能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持续发展的机会。又如,幼儿园之间开展体操、歌舞等多种比赛,有的是突击排练的,违反了发展与教育循序渐进的规律,而且这种排练往往冲击了正常教育秩序,导致幼儿和教师紧张、疲劳。有的是挑选部分孩子(往往是某方面发展较好的)排练,经过精心加工,表现的成绩远远超过其他孩子。这对两部分孩子树立自信都是不利的,因为机会不均等,成绩好的容易产生自满情绪,瞧不起差的;而另一部分原来发展较差的,又得不到机会提高。再如,有的孩子不会与同伴协作游戏或合作做事,教师就把他们孤立起来,不让参加活动。这样也剥夺了他们应有的学习和发展的机会。须知,不给孩子实践的机会,就不能树立孩子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