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补偿的价值机制分析_剪刀差论文

农地征收补偿的价值机制分析_剪刀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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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要占用农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土地资源供应政策和土地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城市圈地扩张无论是其规模,还是速度,都已经超越了城市化正常需要水平,和我国社会经济正常平稳发展所需土地不相匹配。权威机构统计显示:改革开放25年,我国GDP年均增长9.4%,但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我国却成为世界上单位GDP资源消耗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底到2003年的7年间,我国农地减少了1亿亩,超过全国农地总量的5%。2003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641.7万亩,比前五年年均高出120万亩。

农地减少的这种趋势,如果不采取强力措施加以控制,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直接危害农村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稳定。国家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管理政策,但是实践中,问题却并未得到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我国的征地制度不合理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征地制度的不合理主要反映在:一是征地范围过宽,“公共利益”无限扩张;二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现行的“产值倍数法”征地补偿并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损失;三是法律对于征地程序的规定不够全面。此外农村土地权属模糊,村级基层组织代理人的缺位和政策制定中政府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也是造成这一问题产生的深层因素。这些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价格不能反映农地价值,产生了价值扭曲。

一、农地价值扭曲的原因

农地征用是一个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资源配置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就是市场机制对某种情况下的经济现象不能直接发挥调节作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定的条件:(1)市场上有许多生产者和消费者,(2)不存在产品质量的差别,(3)市场信息是畅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可以获得确切的、完全的信息,双方都不存在相互的欺骗。这些条件中只要有一项得不到满足,市场体系就不能发挥其效率,即发生所谓的市场失灵,这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理由。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1)独占或垄断企业存在;(2)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效果存在;(3)共有资源存在;(4)信息不完全或不确切;(5)公共物品的存在。在前四条中任何之一存在的情况下,虽然存在市场均衡,但是资源达不到最有效配置。在第五条存在的情况下,或者既不存在物品的供给,或者即使存在该物品的供给,也达不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状态。通过认真分析当前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当前农地征用补偿价值扭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存在。剪刀差造成的资源配置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所产生的估价信息不完全、确切,从而间接地影响农地价格,也是变相地扩大斯诺外部性的一种做法。

第二:由于农地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农地的社会、生态效益是以外部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市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不完备性,征地外部性的量化与内在化不能依赖于现行只关注经济效益的市场机制表现出来。

第三:由于政府对征地的垄断。一方面是政府的垄断,加之由于科学发展尚未得到完全体现,征地过程中存在人为压低农地经济产值价值的行为,造成农地价值的扭曲,使各级政府成为一个事实上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事实上的受益第三者,目前将市场化引入征地制度也正是基于征地垄断不经济考虑的。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第一、第二种情况所造成的价格扭曲是隐性的,不为人所重视的,第三种情况缘于政府垄断不经济,是显性的表现。

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与价格扭曲

(一)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现状

工农业“剪刀差”是客观存在的,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业投入”总课题组估计,在1950-1978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155亿元。1979-1994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811亿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数次调整农产品价格,目前农产品价格已完全实现了市场化,对缩小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近年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仍然存在,这从表1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的变化和比较中可以看出。

表1 工农业商品价格指数变化及比较情况表

年份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

1990 273.9 172.0 62.8

1995 527.9 274.6 52.0

1996 550.1 291.6 53.0

1997 525.3 294.8 56.1

1998 483.2 288.3 59.7

1999 424.3 280.5 66.1

2000 429.1 277.1 64.6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存在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会充分地发挥作用,并自发地调节价格和价值的偏离状况。当农产品得不到平均利润时,生产量就会下降,供需间的平衡自然会被打破,必然会引起价格的上升;当农产品高于平均利润时,产量会大幅上升,产品供过于求,价格必然会下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存在,价格与价值会基本相等,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会自动地退出历史。

从理论上讲,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现实经济生活要复杂得多,即使在价格完全放开,完全处于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还是会存在剪刀差现象,原因大致有:

(1)作为农业生产基本核算单位的农户,全国约有2亿多,分散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由于他们的分散、信息不灵、文化相对不高,及交通运输、加工、储存、销售基本上不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同时经营规模较小,产品批量少及多种经营,决定了工农业产品在交换中,农产品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为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2)工农业两类产品消费弹性不同,工业品的消费弹性大而农产品消费弹性系数小。农产品价格下降时,人们的消费量不一定增加,比起工业品来,生产量稍有增加,就会出现滞销和过剩,由于农产品结构性供过于求,促使农产品经常在价格低于价值的条件下销售。

(3)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的价格受国际定价影响。由于中国农业规模化、机械化水平不高,每单位农产品价格往往会大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同时也会高于土地资源不多但技术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世贸组织规则限制和外国农产品的剧烈冲击下,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不可避免。

(三)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计算方法

在量化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问题上,多年来颇具影响的主张为可比劳动法,本文就以此方法试着对重庆市2003年的“剪刀差”做一估算,计算过程如下:

(1)设定一个基本前提,即根据工业劳动再生产费用的区别或劳动复杂程度的区别,确定工农业劳动力折算为可比劳动力的折算系数,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这个倍数是在社会的多次交换中自然形成的,没有一个严格的计算方法。

(2)计算每个可比劳动力所能创造的价值量并根据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原则,依据工农业可比劳动力计算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总量。

“剪刀差”绝对量=(工业品总价格-工业品总价值)+(农产品总价值-农产品总价格)

“剪刀差”相对量=工业品高于价值部分的价格/工业品总价值×100%+农产品低于价值部分的价格/农产品总价值×100%

(3)计算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数量和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数量,这两个绝对量应当是等额的,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全社会商品价格与全社会商品价值的相等,两个数量之和为“剪刀差”的总量。

根据社会发展的程度并比较各学者所确定的折算系数,采用5∶1或6∶1的折算系数较为合理。经计算,2003年重庆地区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分别为50.46%和34.58%,(采用第二产业总产值为工业品总价格,以第一产业总产值为农产品总价值),具体计算过程和结果见表2。

表2 2003年重庆市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计算

序号项目 折算系数5∶1 折算系数6∶1

1 第二产业总产值(亿元) 977.30

977.30

2 第一产业总产值(亿元) 336.36

336.36

3 工业劳动力人数(万人) 298.42

298.42

4 折算后工业劳动力人数(万人)④=折算系数×③1492.10 1790.52

5 农业劳动力人数 892.23

893.23

6 工业品价值总量的货币表现[(①+②)÷(④+⑤)]×④ 822.08

876.44

7 农业品价值总量的货币表现[(①+②)÷(④+⑤)]×⑤ 491.58

437.22

8 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数量

155.22

100.86

9 农业品价格低于价值的数量

155.22

100.86

10

“剪刀差”绝对量310.44

201.73

11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幅度(%)(⑧÷⑥)×100%18.8811.51

12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⑨÷⑦)×100%31.5823.07

13

“剪刀差”相对量(%) 50.4634.58

资料来源:2003重庆统计年鉴

三、农地外部性与价值扭曲

(一)农地外部性表现形式

(1)农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还产生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农地生态效益表现在农地具有为人类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功能,还有防止土地的风蚀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和干旱化等多种生态价值。农地还有社会保障功能和维护国家安全功能,农地被征转用为建设用地后,农地的生态和社会价值相应消失。

(2)征地外部不经济引起的损害赔偿。征地外部不经济可以包括很多内容,比如残留地,即被征用土地可能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又如相邻土地损害,即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可能降低相邻土地的生产力,包括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塞或改道、飞扬的尘土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额外增加农地投入成本等。

(3)农地转用中存在额外经济,土地增值事实上是一种额外经济,是由于其他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断在土地上投资而对相临土地的一种额外影响。

(二)农地征用补偿外部性的修正

(1)农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旦产生,就不能阻止任何人去消费它。这个特征使计价收费成为不可能或不经济,导致了消费农地资源溢出效益的非排他性。因此,农地的这种外部性,在市场上是无法通过交换实现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征地补偿价格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将这部分效益内在化,按外在性修正方法,可采用征税、补贴、根据科斯定理解决等方法。

(2)由征地外部不经济引起的相临地损害等赔偿。主要应依据科斯定理谈判解决,通过明确界定产权,在产权方和相关方的谈判中使外部性内在化。

(3)农地转用中存在的额外经济,并非集体土地所有者自己投入产生的,而是整个社会发展引起的,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在国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合理分配。

四、科学的发展观与征地补偿价值

(一)政府干涉导致征地补偿价值扭曲根源

当前,政府干涉导致征地补偿价格出现扭曲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和目标偏差。政府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无可非议,同时政府又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在追求经济效率目标的同时保证社会分配公平,政府作为两个具有一定冲突的角色,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目标偏差。

(二)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下的征地补偿价格制定

征地补偿价值扭曲的修正,根本在于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下,兼顾经济效率目标和社会公平目标,进行征地制度改革,从土地征用目的、征用标准、利益分配、产权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具体到征地补偿价格来讲,科学发展观体现在:

(1)征地补偿价格的制定首先是要有利于发展。发展是解决我国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根本。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主要的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当前征地补偿政策的调整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前提是要发挥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我国目前城市化率刚超过40%,到我国经济实现全面现代化时,城市化率将大幅增长,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是客观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征地补偿价格时,必须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强调农地征用市场化、土地增值收益归土地所有者是今后改革的方向,但现阶段在我国还不可能全面推行,在大多数地区,征地补偿价格仍必须由政府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在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农民集体利益。

(2)征地补偿价格的制定必须做到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征地补偿价格制定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在工业化初期,国家利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征地补偿剪刀差”为城市快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目前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工业理应反哺农业、城市应该支持农村。因此,在征地补偿价格制定上应注意:一是正确树立农地的总价值观,二是通过政府手段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造成的农地征用补偿价格失真,三是正确界定土地发展权,让农民适当分配土地转用增值收益。

(3)征地补偿价格制定应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类活动力不能超越自然资源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最大承载力。因此征地补偿价格必须将农地的生态价值部分包括在内,通过开发复垦,保证我国农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有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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