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便利化”_wto论文

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贸易便利化”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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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便利”的含义及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

何谓“贸易便利”?国际社会对此表述各异。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01)的定义为:贸易便利是“国际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贸易货物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和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的简化和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1)的定义为:贸易便利是“国际货物流动从卖方到买方和向另一方支付所需要的程序和相关信息流动的简化和标准化。”世界贸易组织(WTO,1998)的定义为:贸易便利是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与协调。“亚太经合组织(APEC,2002)的定义为:“贸易便利一般指使用新技术和其它措施,简化和协调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和行政障碍。有助于成员方增进技能降低成本并导致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各个定义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简化贸易程序,加速货物流通。

贸易便利问题从何而来?从国际供应链角度看,国际贸易包括确定潜在的贸易伙伴、订立贸易协定、定货发货、运输和支付在内的5个阶段。贸易便利的焦点是在运输阶段中货物实际流动中的问题,其它几个阶段基本上掌握在企业手里,通过市场竞争来提高效率。递交货物的运输过程中,企业必须和海关、许可证机构和证明机构打交道,还必须和保险公司、货物代运商、运输公司、商会打交道。一些中小企业还会与专门处理整个交易和通关的海关报关行打交道。这里主要涉及3类参与者,政府机构、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进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间是企业行为,它们之间的问题也通过市场来解决。而使进出口企业负担加重的主要就是货物跨境时产生的贸易管理程序成本。这里政府的海关,卫生检疫机构、出口许可证机构、农业部门、商会、装运前检验机构都是贸易管理程序的参与者。海关和其他管理的便利措施都会产生潜在的收益,贸易便利要讨论的问题集中在这里。其中海关是问题的核心,海关负责检查所有的单证和来往的货物。而港口管理也与海关密切相关,所以,港口管理一般被列人海关程序中。这样,贸易便利完全成为政府机构的管理问题。

世界各国的海关体制和程序各不一样,规章制度和对进出口商的所要求的单证不同,反映贸易便利的问题也不同。在1998年3月WTO发起的贸易便利讨论会后,WTO秘书处根据350与会者的反映,归纳了5个贸易便利问题:(1)过多的数据和单证要求;(2)缺乏透明度和进出口要求不明确、不具体;(3)缺乏程序,特别缺乏以审计为基础的控制和风险评估技术;(4)很高的不确定性,缺乏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的使用;(5)在海关和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现代化和合作。这5个问题构成了贸易障碍。

二、从“新加坡议题”到“多哈发展议程”

国际社会认识到了贸易便利的重要性,所以,贸易便利已成为一些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世界海关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许多非政府组织和WTO为此开展了许多工作。贸易便利也被列入一些地区组织的合作内容,南方共同市场和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2002年发表贸易便利的专题报告,称赞亚太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合作所取得的成就。报告认为,到2006年,APEC成员间的交易成本因贸易便利而下降6%。目前的国际社会的主要任务制定为各国所接受的、以最好做法为基础的贸易程序和海关制度。

在上述背景下,1996年12月WTO召开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便利被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新问题,并被写入了《新加坡宣言》。贸易便利与竞争政策、贸易与投资、政府采购一起构成4个“新加坡议题”。WTO相应建立4个工作组,组织在各成员方之间讨论这些议题。新加坡会议后到1998年中期,WTO秘书处与其它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就贸易便利作了解释性和分析性工作,并把贸易便利仅仅限定在海关和跨境程序方面。WTO秘书处通过通知的方式开展合作。

1997年12月,为了更好地确认涉及货物贸易跨国界障碍的主要领域,货物贸易理事会(CTG)决定举行“贸易便利研讨会”。研讨会于1998年3月9-10日举行,来自75个成员方的350名代表和20多名观察家出席了会议。5月29日,CTG发表了相关文件(G/C/W/115)。

1998年至1999年,WTO举行了4次会议,进一步完成解释性和分析性工作,工作的重点在贸易便利的具体问题:(1)进出口程序和要求,包括海关和跨境问题(审议海关程序为内容的《京都公约》);(2)货物运输和过境(包括支付、保险和过境后的其他融资要求);(3)电子商务便利和对便利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包括技术合作和发展问题);(4)对贸易便利领域内WTO规则的范围评估所进行的解释性和分析性工作的评价;会议期间,许多WTO的成员和其它国际组织介绍了各自开展贸易便利的经验,并向WTO的贸易便利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1999年在为西亚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准备期间,一些成员建议在西亚图会议上发起贸易便利规则和纪律框架的谈判。在这一背景下,倡导形成贸易便利规则的成员组成了“科罗拉多集团”,成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欧盟、中国香港、匈牙利、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瑞士和美国。

西亚图的会议的失败,贸易便利问题的进展受挫。2002年至2001年,货物贸易委员会继续进行贸易便利的解释性和分析性工作。一些成员方根据自己的经验和WTO规则,向WTO反映说,尽管各国发展的水平不一,但各国进出口商面临的问题是一样的。全世界各国政府应用的贸易便利政策都基于一样的原则,诸如,简化、可预见性、透明、非歧视和磋商。虽然这些原则已存在于GATT1994,但需要在贸易便利上进一步阐述。2000年12月,货物贸易委员会主席起草了贸易便利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突出2点:第一,信息技术是提高海关程序效率的手段;第二,政府与企业界更多地在海关程序方面合作是一个趋势。

在是否把贸易便利列入谈判议题的问题上,WTO内有赞成和反对的两种意见。赞成的认为,贸易便利在WTO内经过4年讨论和分析,该是进入谈判的时候了。一些成员提出贸易便利的规则谈判取“双轨制”方法。一方面谈判围绕着跨境或与跨境有关的程序作承诺。另一方面,与谈判平行,开展全面的技术援助计划。就第一方面而言,建议以现有的WTO条款为基础,尤其是GATT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为谈判基础,还包括以透明度、合法程序、简化、效率和非歧视为原则,来制定贸易便利的多边贸易协定。反对者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它们支持贸易便利的基本目标,但不想在WTO内承担新的法律义务。WTO增加一个新协定,也就增加了新规则。增加的规则也许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实施能力,就会增加在新领域争端解决的不确定性。有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在双边或地区间开展贸易便利。尽管有阻力,但贸易便利的趋势是朝着取得一致的方向在发展。这一结果就是贸易便利被写入《多哈宣言》。2001年11月,在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便利被建议列入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新问题”。这样,贸易便利也成了“多哈议程”中的一个议题。

三、贸易便利原则和实施机制在WTO框架内的酝酿

虽然贸易便利不是GATT的主要议题和主要工作,但作为多边贸易框架的GATF有关条款中包含有贸易程序简化和协调的某些个体要素。除了GATT 1994第5、8和10条之外,《海关估价协定》、《进口许可证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都包含有简化和协调贸易程序有关的具体规定。WTO成员方根据上述条款或协定,尤其是按照《多哈宣言》“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8和10条的相关方面”的要求,在货物贸易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了酝酿贸易便利多边框架的内容。本文根据货物贸易委员会的文件和报告归纳了三方面内容:

第一,“澄清和改进GATT1994第5、8和10条”的问题。

GATF1994第5条“过境自由”所涉及的内容与贸易便利有直接关系。根据《多哈宣言》的要求,货物贸易委员会2002年5月展开会议,澄清和改进该条的相关方面问题。欧盟、韩国和加拿大提出了他们对“过境自由”的3个问题。第一,过境程序和相关要求的简化和标准化;第二,在运输方式、交付类型或单个船只之间实行非歧视;第三,加强过境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GATT1994第8条是“进出口规费和手续”条款,该条的一些内容涉及了贸易便利,比如,“各缔约方还认识到,有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出口手续的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序,并减少和简化进出口的单证要求。”货物贸易委员会2002年7月召开会议,就该条作“澄清和改进”。欧盟、加拿大、中国香港、美国、日本、韩国和哥伦比亚提交了他们的意见,归纳如下:第一,与过境有关的单证简化;第二,通过进出口当局之间的合作使定期过境程序合理化;第三,各种边境机构开展协调,边境程序采取“一个窗口”服务;第四,采用已经简化的清关规定;第五,使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

GATT1994第10条是“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条款,该条原本涉及的范围是针对海关管理的,但实际已包括了所有有关贸易的法规、双边和多边协定。因此,该条通常被称为“透明原则”。货物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召开会议,澄清和改进该条的相关方面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十多个成员方提出了意见。讨论的焦点在于边境程序的透明度,包括信息的获得、已有的裁决、磋商机制和上诉程序。

第二,核心原则。

根据CATT1994第5、8和10条和各国实施贸易便利的方法及经验,参与讨论的成员方认为应形成5个共同遵守的核心原则:透明度、一致与可预见性、非歧视、简化和避免不必要的限制、合法程序。

透明度原则。国内法规程序的透明度被广泛视为法律环境的一个基本要素,透明度能有效地实现所确立的目标,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所期待的收益。透明度能使市场参与者和风险承担者充分了解要进入和经营的市场的状况和限制;获取参与的成本和收益的准确情况;有满足要求和对潜在变化进行调整的时间和灵活性;对遭受歧视待遇作好准备。透明度对本国的作用在于:提高国内法规行政行为的效率和公正;确保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目标公开和实施措施合适;有助于撤消削弱国内政策目标的扭曲;提高公众对政府和法规实施的信心;促进有关市场的公开性。涉及贸易便利的透明度应包括:(1)经营方面,比如,海关和边境机构操作中的行为和程序;(2)行政管理实施指南,解释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3)具体程序,包括简化的清关程序;(4)行政管理决策和行为的动机。

一致与可预见性原则。进出口商在贸易过程中的不确定就会产生不确定的交易成本。这要求行政管理不能随意和前后不一致,允许进出口商了解与海关和其它边境机构打交道能期待什么和不能期待什么。要求以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的操作程序为基础订立准确的程序指南,并对任何行政当局和任何企业一样适用。

非歧视原则。贸易便利领域中的非歧视原则不仅仅要求平等地对待不同的贸易伙伴国家,关键是受涉及跨境法规、程序和做法影响的进出口商的平等待遇。平等待遇涉及与跨境有关的收费、法规和手续。

简化和避免不必要的限制原则。该原则要求废除不必要的要求,不必要的要求是指已为当局已经掌握的信息或一样的信息提供一次以上。避免同向进口方和出口方当局提供完全一样的单证,提高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减轻单证负担可进一步通过海关建立的信息网络加以解决。在货物通关过程中,避免通关瓶颈,给进口商带来滞留费;降低货物损坏、腐烂和失窃风险;减少企业与官员直接交易的腐败机会。

合法程序原则。它是对法规透明度的重要补充,它能确保跨境程序以有效地行使,可以检查和纠正与海关和边境事务有关的管理行为。

第三、实施机制。

运用上述5个原则,必须通过具体条款或实施工具。根据目前各成员方国内、双边、地区间实施的贸易便利措施和国际组织的推荐,有以下8个实施机制:信息渠道、可预见机制、检查机制、上诉机制、公开磋商、标准化、风险管理、有关当局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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