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点中学发展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重点中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何谓重点?《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同类事物中的重要的或主要的”。因此,重点中学即同类学校中重要的或主要的学校,在现实学校中则主要体现为前者即“重要”的学校。既然是重要的学校,也就意味着它在发展中享受同类学校所特有的优惠政策和条件。正是这些优惠政策和条件,使得同类学校中其他学校失去了应有的办学资源,使教育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形成了少数重点学校与多数薄弱学校共存的局面,进而也引发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思考。
一、发展重点中学的历史考察
1.重点中学政策的提出阶段。新中国建立以后,百废待兴,各行各业都需要进行改革、改造,教育也不例外。《共同纲领》中提出要建立“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当时的教育方针即“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奠定了新中国学制的基础。这些都没有明确体现办重点中学的思想,但在对教育工作的评价中,已经看到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认为“教育缺乏计划和远见,与经济发展不够协调,盲目冒进,在扫盲和小学教育中,注重了数量忽视了质量”。因此,1953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讨论教育工作,毛泽东提出、会议决定“要办重点中学”[1]。这是最早提出要办重点中学的思想。同年6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些中学与师范学校的意见》,这是最早关于办重点中学的政策文件。重点中学的实践与探索就此开始。
2.重点中学的建设阶段。1962年12月,教育部发出了《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全日制中小学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选定若干所中学,“基础好的地区可以多一些,基础差的地区可以少一些”。在这一政策影响下,很多省、市、自治区都迅速办了一些重点中学,致使非重点中学特别是半工半读、半农半读的农村中学大幅度下降,1960年农业中学最高时达到22597所,在校生230万人。1962年锐减至3715所,在校生26万人[2]。由于重点中学都非常关注升学率,因而就开始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导致学生的课业负担非常沉重。1964年3月6日北京铁路二中校长魏莲一向中央写信,反映了中小学生负担十分沉重的问题。毛泽东在这封信上批示:“现在的学校课程太多,学生压力太大,讲授又不甚得法。考试方法以学生为敌人,举行突然袭击。这三项都是不利于培养青年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2]
3.重点中学的停滞与恢复阶段。20世纪70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出现了学校即社会,学校即工厂,学校即农场的现象,使学校放弃了知识的传授,放弃了学术的标准,放弃了对人进行真善美的教育,致使学校几乎走向了崩溃的边缘。70年代末以后,经过了十年“文革”的洗礼,又需要重新认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需要确立新的教育思想,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以补救“文革”十年对人才培养的损失。为了多出人才、快出人才,邓小平明确提出“办教育要两条腿走路,既注意普及,又注意提高。要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要经过严格考试,把最优秀的人集中在重点中学和大学”[3]。197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试行方案》,指出:“切实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以提高中小学的质量,总结经验,推动整个中小学教育革命的发展。”
4.重点中学的大力发展阶段。1980年7月28日至8月4日,教育部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重点中学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了《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决定》。同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了这个《决定》。《决定》在指出重点中学所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进一步地肯定了重点中学的积极作用,认为重点中学有助于更快更好地培养人才,能够起到示范作用,能够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1983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重申了办好重点中学的必要性,并提出重点中学应“成为模范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质量较高,具有示范性、实验性的学校。重点中学应逐步成为本地区中学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中心”。
5.重点中学发展的新阶段。20世纪90年代重点中学又有了新的发展,1995年国家教委发出《关于评价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提出根据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将于1997年前后,分三批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虽然没有提重点中学的概念,但其本质是一样的,再次强调了办好重点中学的思想。
二、发展重点中学的现实争论
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变化,重点中学一直在曲折中前行,发展至今,人们开始对重点中学产生了质疑,于是也就引起了关于重点中学应不应该办的争论,出现了支持者与反对者。支持者认为,重点中学应该继续发展下去,而且应该加大发展的力度,如傅禄建的《应当办好重点中学》(《教育参考》1996年第一期),方勋臣《重点中学可以休吗?》(《教育参考》1996年第二期),王厥轩《重点中学还是要办好》(《教育参考》1996年第三期),吴兆宏《重点中学现象还将延续》(《教育参考》1996年第三期)。反对者有之,如钟启泉《“重点校”政策可以休矣》(《教育参考》1996年第一期),张华《“重点学校”的消亡与“特色学校”的回归》(《教育参考》1996年第二期),钟启泉《再论“重点校”政策可以休矣》(《教育参考》1996年第三期),钟启泉《三论“重点校”政策可以休矣》(《教育参考》1996年第四期),邓志伟《重点校政策的病理分析》(《教育参考》1996年第四期),张炳元《“重点学校”及其政策理应成为历史》(《教育参考》1996年第五期)等。持续了半年之久的论争可谓精彩纷呈,这进一步促进了人们对重点学校的认识与了解,有助于人们作出理性的思考,同时也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制定相应政策的理论基础。
双方都从不同层面论证了各自的观点,笔者对上述争论进行了梳理,支持者认为重点中学之所以存在有其必然性:
第一,是培养优秀的具有适应社会发展能力、潜力人才的需要。重点中学集中了各地区优秀的师资,具有丰富的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一部分精英人才的需求,也能够为国家培养一批高精尖的人才,是早出、快出人才的一条捷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事物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不平衡是必然的。社会的发展总是有差异的,不可能是一致的、均衡的。学校的发展也不可能同步,它也会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侧重于某一方面的发展,然后倾向于另一方面的发展,总会有好学校与差学校之分,也总会有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之别,最后求得整体的提高。因此,重点学校的高质量能够带动一般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第三,适应了社会分工发展的需要。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不同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发展总是要求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而重点学校则能够为社会培养更高层次的人才,也能够培养不同类型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重点中学有助于优化教育资源,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实现其价值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教育资源相当有限,不能够满足教育的发展需求,还不可能使教育走向均衡化与均等化,只能使一部分学校先发展起来,然后通过他们先进的办学思想、办学经验、办学模式去影响其他的一般学校,从而使所有学校都能够获得整体更好地发展,进而提高整个国家的教育质量。
第五,也适应了国际教育发展的潮流。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也办起了重点学校,如美国的布朗克斯理科中学,宗旨是“对一批天资比较聪明的孩子,从小给予专门的训练,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智力,使他们早日成为出色的科学人才”。还有法国的路易十四中学,日本的东京国际高中,都属于世界一流的“重点中学”。即使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重点中学,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第一高等中学,其“培养目标是向大学输送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树典型,创造经验,带动一般高等中学”等等,可见创办重点中学是与国际教育发展相接轨的。
第六,满足了不同家庭对子女接受不同教育的需求。社会上由于每个家庭的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他们对教育的需求也是有差异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这在某种意义上也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述理由可谓合情合理。当然,反对者也提出了字真意切的观点:
第一,重点中学培养了一定数量的优秀人才却是以牺牲绝大多数学校绝大多数学生为代价换来的。由于大批的优秀教师都被送进重点中学,大量的教育经费被重点中学“瓜分”,使得一般学校失去了应有的教育师资和经费,最终导致少数学校的“富有”和绝大多数学校的“贫穷”,这使本来就不平等的教育又进一步被人为地拉大了差距,由此带来的不仅是学校之间的“贫富”不均,更多的是对教育“产品”带来极大的伤害,使得教育公平在法律面前显得那么虚伪。
第二,重点中学根本没有起到示范的作用,相反,它在某种意义却起到失范的作用。多年来,人们一直期待着重点中学能够为一般中学带来示范作用,即重点中学把自己先进的办学理念、有效的办学目标、科学的办学机制和良好的文化氛围去影响和带动一般学校的发展。其实,现实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美好,这最多也只是办重点中学人的一厢情愿,因为这样就忽略了学校之间的根本的差异性,一般学校无论在办学人力、物力、财力及文化底蕴等方面都与重点中学有质的差别,所以,重点中学的那一套办学思想、模式很显然不适应于一般学校。而在教育的失范行为方面重点中学却起了带头作用,也即是重点中学之间的“高升学率”的竞争导致了所有学校之间的“唯升学率”的竞争,致使学校教育对人的身心发展产生的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三,重点中学政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精神。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法》第1章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5章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重点中学的存在无疑使学生失去了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尤其是优质教育的机会,它只是使少部分人能够享有该权利,很显然是对《教育法》的蔑视。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倡导依法治教的今天,在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面前,我们还能够允许这种人为造成的不平等的教育存在吗?
第四,重点中学不是使教育资源得到优化,相反却是产生了教育资源的垄断。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告诉我们,垄断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市场机制发育不够健全,法制建设不够完善所产生的结果。而且垄断带来的是市场发展的不合理竞争和无序性竞争,它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所以,重点中学所产生的教育资源的垄断也不可能使教育资源得到优化,而更多的是使教育资源产生有形和无形的浪费,并进而导致教育发展的低水平和低层次。
第五,国际上根本不存在“重点中学”现象。在当今发达国家,作为公立的基础教育学校,包括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作为准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都不存在“重点中学”。这是他们的义务教育制度所不容许的,也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所不容许的。尽可能地均等分配教育资源乃是改革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
第六,满足了不同家庭对教育的不同需求也只是虚伪的谎言。作为任何一个健康的社会人,任何一个家庭,他们都希望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他们也都希望接受良好的教育。没有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家庭希望自己孩子只能获得差等的教育,即使对富有家庭来说,他们也同样不希望付出更多的代价让自己的孩子去上重点中学,只是因为人为地把教育分成优差之别而被迫为之。所以,作为公共资源的教育是每个家庭、每个孩子都希望获得的,政府理应为每个家庭提供相对公平的享有教育资源的环境。
三、发展重点中学的未来思考
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华召开的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提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的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它的目的是使每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己的抱负和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对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4]《教育的使命——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教育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指出:“每一个儿童、青年和成人都应能获得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基本学习需要包括基本的学习手段(如读、写、口头表达演算和问题解决)和基本的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态度)。而这些内容和手段,是人们为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地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生活质量、明智地作出有见识的决策并能继续学习所需要的。”[5]这里无疑体现了基础教育中关于人的全面发展观与公平发展观。反观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历程,既没有体现全面发展观,也没有体现公平发展观,而在整个教育中更多地体现为人的片面发展和不公平的发展。中学教育是基础教育,重点中学也同样如此。因此,美国学者古登莱德则写道:“本世纪我们的时间大多花在同质分校分班,但却失败了——我们何不试试异质分类。让我们把儿童安排在一起,虽然他们是有差异的,但却正是这种宗教的、民族的、能力的、性向的、兴趣的、需要的广泛差异,才可促进每个儿童的学习、相互理解与充分发展。”[6]可以说,我们从上个世纪到现在一直在做着失败的尝试——人为地制造出不公平的、片面的而又低效的教育。
基础教育的基本任务在于培养国民的基础素质和掌握基本技能,这是国家提升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实现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实现现代化、走向腾飞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没有理由再去大力发展重点中学而忽略一般中学的发展与建设,也没有理由再去仅仅关注少数学生的发展而牺牲大多数学生的利益。无疑,重点中学政策已经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挑战。
1.政策层面。重点中学政策已经开始受到教育政策本身的质疑与挑战。所谓教育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7]。重点中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为解决“早出人才、快出人才”而作出的决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国家的教育目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教育已不在仅仅为政治经济服务,而更多地要求实现人的和谐发展,也不再仅仅追求“早出人才、快出人才”这一功利目的,而更多地关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这一现代化发展目标。所以,随着时代主题的发展变化,国家的教育政策自身也应该作出调整,以便于体现出政策的时代特征与特色,也才能够体现教育政策自身的价值与使命。
2.法律层面。《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什么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什么是“入学、升学的平等权利”?赫梅尔指出:“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8]它是目前“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最关心的”[8]教育民主化的核心问题。因此,重点中学的出现致使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也失去了实践的基础,它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精神的蔑视。所以,在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重点中学政策无疑已经失去了法律的保障,而在法律上不受保障的教育现象应该寿终正寝了。
3.价值层面。重点中学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为国家培养精英人才,这一价值取向也是与我国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精英教育。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精英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培养精英人才的重点中学政策已不能适应并满足大众教育的需求,少数精英人才的发展也不能够带来整个国民素质的提升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发展目标。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实现大众化教育的今天,在他们已经实现国民整体素质提升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再去人为地制造不公平的、低效的教育,再去让不公平的教育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始终不能走出这种教育的怪圈。我们理应让纳税人的钱花得其所、花得有效,进而为大众化教育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4.事实层面。重点中学真的能够起到示范作用吗?重点中学质量的提升真的能够带动整个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吗?重点中学真的能够有效地培养人才吗?在上文的争论中已经明确指出重点中学不能起到示范作用,也不能带来学校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至于能否有效地培养人才也需要作出反思,在现实中,人们总能够看到某某重点中学升学率名列第一的报道,由此,人们也就认为该中学效益很高,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但问题是,因为重点中学的教育使他们具有了特别的竞争力,还是优秀的生源本身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呢?如果没有重点中学,这些学生是不是就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呢?这里的归因可能就不是那么简单,也许并不是重点中学的教育产生了效益,而是优秀生源自身的能力使重点中学看上去有效益。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重点中学,国家照样能够出现很多优秀的人才,依然会出现很多竞争力很强的佼佼者。事实也告诉我们,重点中学政策真的应该休矣!